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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颂湾业主委员会章程

香颂湾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香颂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

南充市江东中路七段311号香颂湾小区

所辖区域范围:

香颂湾小区一期1幢、2幢、3幢楼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住户推荐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住户及业主代表推荐选举,并经公示60%以上住户不反对产生。

本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3年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本会由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名。

聘任执行秘书______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应当按每单元至少一名推选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经有______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______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

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八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

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十五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制定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七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

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 费用 

第十八条 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用于小区物业服务及管理费用的支出,委员会经费由物业费用中支出。

 

第十九条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月以公示的方式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

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香颂湾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业主公约

为加强《香颂湾》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人员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物业管理不承担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人员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人员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1、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人员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采取公示的方式由住户共同分摊。

3、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停车场等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4、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六、本公约以公示的方式向所有住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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