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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试题大全

知识竞赛类

物业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抢答题(36题抽30题,题/5分,答对5分,打错扣2分)

1.物业管理的内容是(D)。

A.对物业进行维修

B.对物业进行养护、管理

C.对相关区域卫生保洁

D.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

2.(A)可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

A.市场原则B.平等原则C.公平原则D.公开原则

3.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D)共同组成。

A.国家法规B.地方性法规

C.中央性法规D.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

4.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是(C)。

A.无偿服务B.义务服务C.有偿服务D.业内服务

5.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是(D)。

A.合理原则B.公开原则

C.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D.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6.《价格法》对价格管理规定了(D)。

A.政府定价B.政府指导价

C.市场调节价D.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7.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D)。

A.权利B.义务

C.权利、义务D.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8.下列选项中,有关物业合同应具备的内容不包括(D)。

A.物业管理事项B.物业服务质量

C.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D.物业服务态度

9.物业收费的形式为(D)。

A.l月收1次B.1年收1次C.l日收1次D.包干制或酬金制

10.(D)可以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A.业主大会B.业主委员会

C.业主和物主D.以上人员都不可以

1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是为(C)而建设。

A.业主利益B.物主利益C.业主共同利益D.国家利益

12.业主是(D)。

A.房屋所有人B.住宅人C.管理房屋人D.房屋所有权人

13.物业管理往往涉及多个业主利益,业主之间(D)。

A.只有个体利益B只有共同利益

C.无共同利益D.既有个体利益,也有共同利益

14.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C)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A.平等互利B.公平C.竞争D.发展

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D)。

A.有利于遏制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B.有利于创造物业管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C.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D.以上说法都正确

16.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C)。

A.物业管理资料移交B物业现场验收

C.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和物业现场验收D.物业合同

17.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是(B)。

A.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个体性服务B.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公共性服务

C.业主提供的私人服务D.业主提供的公共性服务

18.下列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原则的叙述,错误的是(A)。

A.遵循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相适应原则B.遵循公开原则

C.遵循合理原则D.遵循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19.业主公约是由(B)制定的。

A.个体业主B.全体业主C.个体物业管理者D.全体物业管理企业

2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D)的资金。

A.专项用于业主住房需要B.专项用于个体住房需要

C.兼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维修D.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1.(B)是指新建物业竣工之前,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所引入的物业管理的咨询活动。

A.前期介入B.早期介入C.前期物业管理D.早期物业管理

2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新建物业承接查验主要内容的是(C)。

A.物业资料B.物业共用部位

C.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D.共用设施设备

23.下列(B)不是按房屋的完损等级划分的。

A.完好房B.劣质房C.一般损坏房D.严重损坏房

24.下列(A)不是典型紧急事件。

A.透水B.高空坠物C.交通意外D.台风袭击

25.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是指(D)。

A.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B.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C.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D.以上三项都包括

26.下列(C)不是投诉的一般途径。

A.电话B.委托他人C.发短信D.传真

27.下列不是客户满意度问卷调查实施步骤的是(B)。

A.客户满意度调查的策划B.客户满意度调查的预案

C.利用客户数据库D.了解客户期望

28.下列不属于早期介入阶段的是(A)。

A.日常管理前B.施工建设C.开发设计D.竣工验收

29.对查验对象外观的检查,一般采取目视、触摸等方法进行的是(D)。

A.试验查验B.检测查验C使用查验D.观感查验

30.共用设施设备不包括(C)。

A.电气照明B.电梯C.花坛D.草坪

31.下列不属于绿化管理内容的是(C)。

A.翻新改造B.花木种植C.绿化无偿服务D.环境布置

32.物业的基本情况不包括(A)。

A.服务费用B.物业类型C.坐落位置D.物业名称

33.紧急事件的处理包括(D)阶段。

A.事先、事中控制B.事中控制、事后处理

C.事先处理、事后处理两个D.事先准备、事中控制、事后处理三个

34.下列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成本的是(B)。

A直接人工费B.间接人工费C.直接材料费D.间接费用

35.下列不属于物业管理档案管理内容的是(D)。

A.分类B.收集整理C.保管利用D.备份存档

36.下列不属于测量客户满意度方法的是(C)。

A.建立受理系统B.客户满意度调研c.客户需求分析D.竞争者分析

二、案例分析(共20题,题/10分,每队5题,答对10分,打错扣5分)

1、案情:

2001年8月,某物业管理公司,将其所辖的大厦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业

主告上法庭。

原告称,该大厦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但被告自99年1月起一直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被告辩称:

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形式的委托服务合同,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无效,其收费属于单方行为。

同时又称,物业管理公司只收钱不服务,服务质量差,管理混乱,不符合对等原则,甚至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无正规发票。

如果你是法官,将会怎样判决?

请简述理由。

答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必也不可能与住宅区内的每一位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个别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清洁不好,公共秩序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理由来逃避自己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定义务,显然是错误的,也是违法行为。

3、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到位等行为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法院追究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2、案情:

1998年,黄女士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0月,同年11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业主按月收取。

从1999年6月份起,黄女士将该商品房出租给万某一家使用。

从99年10月份开始,黄女士认为物业服务费用由实际使用人万某交付,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承租人万某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向万某收取物业服务费时遭拒绝,万某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支付,自己只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无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你认为他们俩谁应该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说明理由。

答案:

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

2、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可以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应当负连带责任。

业主可在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享有依法向物业使用人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出租人黄女士与承租人万某并没有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应当由黄女士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某商业小区停车场,一位车主驾车来到出口岗亭,向车管员声明:

“自己将停车卡丢失”并要求放行。

该岗亭当班车管员不同意放行,但是不知道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即使用对讲机呼叫班长前来解决。

班长到后告知车主:

“丢失停车卡按规定要赔偿100元工本费(IC卡背面已有说明)”,同时要求其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随即转身到管理处办公室将以上证件进行复印。

回到岗亭交还了证件,在值班记录本上登记后,车主交费后放行,此过程约用时30分钟。

车主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提出:

“一、不应该收100元钱;二、处理时间拖的太长,被迫在烈日下暴晒半小时,且服务态度不好;三、停车场管理员无权扣身份证并进行复印,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及家庭安全不保”。

问:

1、你对此事的看法。

2、你遇到此事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一、当班车管员欠缺对特殊情况处理的经验,今后应该加强培训、考核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老员工进行传、帮、带,提高服务技能。

二、该班长虽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但是服务意识不强,工作程序无明文指引,事件发生后处理程序缺乏礼貌而耐心的解释工作。

将原本属于车主自身过失的行为,转变成抱怨与不满进行发泄。

使按规定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受到攻击和指责。

某商业小区停车场,一位车主驾车来到出口岗亭,向车管员声明:

“自己将停车卡丢失”并要求放行。

该岗亭当班车管员不同意放行,但是不知道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即使用对讲机呼叫班长前来解决。

班长到后告知车主:

“丢失停车卡按规定要赔偿100元工本费(IC卡背面已有说明)”,同时要求其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随即转身到管理处办公室将以上证件进行复印。

回到岗亭交还了证件,在值班记录本上登记后,车主交费后放行,此过程约用时30分钟。

车主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提出:

“一、不应该收100元钱;二、处理时间拖的太长,被迫在烈日下暴晒半小时,且服务态度不好;三、停车场管理员无权扣身份证并进行复印,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及家庭安全不保”。

4、案情:

某物业管理企业将所有住宅小区的楼内一层电梯旁的公共部位100余平方米出租给他人设摊经营。

住宅小区业主认为,在购房时,已将该公共部分摊入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之中,对此公共部位拥有使用权,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公共部位让与他人经营是一种侵权行为,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企业告上法庭。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的管理者,有权将楼内一层电梯旁的公共部位出租给别人经营。

你作一个法官该如何判决并说出理由。

答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本案中电梯旁共用部位的经营权,属于该共用部分有关的业主。

如果与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的经营就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只与一部分业主有关,则只需要征得相关性业主的同意

5、案情:

业主林某装修完居住一个月发现墙面及楼板有多处明显的裂痕,而且这些裂痕有逐渐扩大的迹象,于是找到开发公司要求进行检测和维修。

可几个月过去了,开发公司并没有派人检查,也没有给林某一个说法,于是找到物业管理企业,要求进行检测和维修。

物业管理企业称房子仍在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来负责。

业主林某没办法,就拒交物业服务费,前后主有半年多。

物业企业无奈之下将林某告上法庭。

诉称:

业主林某无正当理由,故意不交物业服务费,请求判处林某补交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业主林某答辩:

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我们已向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多次提出检查、维修的要求,但两家企业均不给予答复。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是父子关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作为抗辩的理由是合理合法的。

说明理由。

答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本案所提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用属违法行为。

应判决补交物业服务费,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6、案情:

住在19楼的业主卫某,在自己物业内卫生间的东墙开窗,将厚厚的外墙打穿。

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加以阻止,卫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安装窗户,致使19层到底层墙面被泥浆污染。

物业公司只得将卫某告上法庭。

 

问题:

自己的物业是否就有权随意破墙?

答案:

判决:

卫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东墙上的窗户,恢复原状;清洗19层到底层因破墙开窗引起的墙面污染。

 

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 

作为一个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

卫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东墙破墙开窗,并由此造成外墙面的污染,严重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破坏了大楼的外貌,影响了周边的环境。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对卫某采取制止措施,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7、案情:

1998年3月30日夜,罪犯黄坷、冯俊杰从后门进入深圳笔架山庄小区,潜入3栋104房内,伺机作案。

1998年4月4日晚,业主明某在3栋104房内被罪犯杀害。

两名罪犯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2001年4月16日,明某家人向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合同违约,并索赔约百万余元。

如果你是法官,将会怎样判决?

请简述理由。

答案:

物业管理公司对笔架山庄的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尤其本案中的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法定、合同约定的义务,亦不负有附随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对其管理区域内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8、王某于2001年底购得一套商品房,请了几个朋友在节假日帮忙进行装修,在装浴缸时敲破防水层造成卫生间地面渗水,楼下业主李某要求王某予以修复,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后,要求王某停止施工,并说物业公司设有专业装修队,王某不能自己装修,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王某认为房屋是在保修期内,渗水是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于己无关。

试问:

王某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答案:

王某不对。

物业的说法不对。

1、房屋的质保期内,所有室内的设施设备,门、窗、放水、电、水管等,如果业主在装修时自己改动过了,即使是在质保期内的,开发公司也不予保修。

王某装修时人为破坏了防水层,应该由王某自行修复以及对楼下业主进行修复或赔偿。

2、物业公司是服务性质的公司,职责是很明确的,在装修问题上只负责装修的管理工作,对承重墙体、楼板、环境卫生等涉及到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上负责,业主装修找谁装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

如果说“物业公司设有专业装修队,王某不能自己装修,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是典型的小物业公司敛财的手段。

9、某高档商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超过30%物业管理公司以给业主生活提供方便为由,单方面做出决定,在中心花园草地边设了几个售货亭,出租给小商贩经营。

请分析:

(1)物业管理公司设置售货亭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如果不妥,应受到怎样的处理?

(2)住宅小区内的中心花园草地所有权归谁

答案:

1、物业公司要经业委会或2/3业主同意后,才可以设置售货亭,否则应立即停止。

2、中心花园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

10、上海某一住宅小区的绿地上有一两棵桂花树,每年九、十月份,醉人的芳香四处飘溢。

但去年秋天,丹桂满枝的景象却突然间消失了。

住房们到处打听绿地上那两棵树怎么不见了。

经调查得知:

桂花树已被物业管理单位私下迁移了。

此举引发了众怒,小区的居民纷纷指责和执迷不悟管理单位破坏公共设施,毁坏绿化。

面对居民的指责,物业管理单位以重新设计小区园林、调整绿化结构为由,拒不迁回桂树。

试问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改变小区内的园林、绿化设计吗?

为什么?

答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荒废花园,业主能占用种菜吗?

林先生是东区某楼盘里的一个业主,前不久,他看到小区里一块花园荒废了,就把那块地开辟成菜地种些蔬菜供自己日常食用。

最近,小区重新聘请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想把这块地重新恢复成花园,就找林先生要求他把菜地里的菜处理掉。

林先生不同意,称自己是小区的业主,有权使用这块地。

当业委会主任出面解释,说这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商量后做出的决定时,林先生说,聘请这家物业公司,他并没有投同意票,所以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他的行为。

因此林先生不肯退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对此事不知该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包括花园、绿地、道路等),属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林先生在小区花园用地上开辟菜地自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若林先生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十6条的规定,将受到包括罚款、没收菜地收益等行政处罚,没收的菜地收益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2、物管违约,证据如何有效收集?

福州金山某小区的业主们对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很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上存在不少问题,如将楼房的消防通道用做垃圾堆放场、乱停车、经常未与业委会协商就把一些销售摊点引进社区,而又把本应是全体业主的收入据为己有等等。

因此业委会决定与物业公司谈判物业收费的问题,要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物业公司要求的物业管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但是物业公司却认为公司已经根k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职责,不能降低服务费。

业委会开会后决定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但是不知道应该如何收集相关的证据。

答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由于物业管理属于服务行业中的一种,这种服务往往是无形的,因此业主在平时发现物业公司有服务不到位的地方或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地方,可以用照片、录像的形式记录下来。

为了使证据更具合法性,对所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取得证据后还应当注意保存好,保证在法庭上能够全面、完整地使用自己所收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13、尚未交房,物管能私下出租吗

  黄先生在金山新区某楼盘买了一套住房,去年年底交房,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做生意,所以特意写了封信给开发商,说等自己今年5月份回来时再收房。

今年4月,黄先生的儿子先回福州,到新房去看了一下,发现房子被别人住着,住户称,物业公司以每月300元出租该房屋,已经租了4个月了。

黄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立即与物业公司联系,要求物业公司马上把租户清出去,并赔偿损失。

而物业公司却说,虽然房子是黄先生买的,但在没有验房入住之前,只能视为准业主,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征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将房子出租。

物业公司认为,出租并未给新房带来损害,所以也谈不上赔偿一事。

答案:

首先,黄先生在购买该套商品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一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黄先生就是该套商品房的期待所有权人(一经交付即是所有权人),开发商就无权将该房再出售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随附义务,在商品房完工符合交付条件至交付业主之前,开发商对该套商品房负有保管义务,但不具有使用(包括出租)权利。

其次,开发商的交房通知进一步肯定了黄先生的产权人身份,黄先生回信同意交房但要求延期交房,可以认定买卖双方已确认所要交付的商品房已经归黄先生所有,只是由于黄先生的原因而暂时由开发商保管。

延迟交房期间,开发商可以适当向黄先生收取保管费。

14、高空坠物砸车,物业公司巧妙取证免责

案情:

2002年5月29日,车主徐某将其小轿车停放于深圳A大厦停车场,后发现车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头盖板。

徐某找到该大厦管理处的保安,保安称其为邻近正在施工的B大厦坠落的瓷片所砸,并带徐某查看现场。

现场为B大厦外墙正在拆卸脚手架和防护网,不时有坠物降落,车身上下布满灰尘,车旁有瓷片等建筑垃圾,车头盖板上有明显的锐物砸痕。

随后赶来的管理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多角度拍照,并将瓷片包装好交给徐某。

徐某修车后就修理费用与B大厦施工单位交涉未果,遂将B大厦的建筑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和A大厦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徐某起诉的主要理由是,A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其所停车辆妥善看护,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辩称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自己无关,在停车场管理方面没有过错。

答案:

1、应协助事主查明事件的真实过程。

仅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是不够的,也无法完全打消事主的疑虑。

查清真相,帮助事主找到应承担责任的人,才能彻底解决事件,避免纠纷。

2、全面加强证据意识。

通过拍照、现场记录、无利害关系目击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既有利于协助事主解决纠纷,又能分清自己应不应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问题。

3、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证规则的规定,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害赔偿,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证据的保全及举证责任履行成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要环节。

3、保安半夜进民宅物业公司被判赔

15、眼看业主被打未制止北京一小区物业被判担责

世纪城东区业委会主任的杨爱秋在世纪城5区北侧的道路上,遭到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

杨爱秋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杨爱秋起诉称,世纪城物业公司的保安没有阻拦,也不理睬我的求救,没有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任务,物业公司应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7万余元。

世纪城物业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为案发地是市政道路,保安没有上前救助的法律义务,只有道德义务。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看到杨爱秋被打,未上前制止。

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爱秋终审获赔1千元。

法官解释说,世纪城物业公司作为从事包括保安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一社会活动的单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而杨爱秋受侵害的地点,即属于此等区域。

答案:

由于杨爱秋被打的地点处于市政道路上,并非在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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