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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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2017年8月2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言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长沙市有关对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供水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对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

《导则》的修订目的在于贯彻长沙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品质长沙的要求,进一步确保长沙市的供水安全可靠度和进一步提高长沙市的供水水质,有效提高长沙市民的健康生活水平。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导则在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目的是使得本《导则》能更好的指导、规范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水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及验收与运营管理等。

《导则》共分十五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设计总要求、室外管道、二次供水方式、泵房及水泵、水箱(池)及水质保障、管材及配件、阀门、水表及给水管道、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施工及安装、节水与节能、验收、运营与管理。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编单位: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长沙鸿源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

周健

参编人员:

李彦青吴良斌陈伟李冬

李荣芳刘成铭林小润李群彭泽肖远疆

张杰王静陈圆王宇婷周正

审查人员:

许仕荣姚志强段正湖李天如罗德俊

目次

1总 则

1.0.1为配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和长沙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的贯彻实施,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长沙市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及已建住宅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住宅供水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0.3基本要求:

供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供水设计应符合长沙市区供水专项规划及本《导则》要求。

供水设计方案应在规划设计审批前征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供水部门意见。

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0.4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2术 语

2.0.1生活饮用水drinkingwater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0.2小时变化系数hourlyvariationcoefficient

  最高日最大时供水量或用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或用水量的比值。

2.0.3最大时用水量maximumhourlywaterconsumption

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2.0.4平均时用水量averagehourlywater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2.0.5入户管inletpipe

建筑物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至水表的管段。

2.0.6引入管servicepipe

将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或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

2.0.7竖向分区verticaldivisionzone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方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2.0.8水头损失head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构筑物等引起的能耗。

2.0.9自灌引水self-priming

利用水体液位高于泵体,供水泵充水启动的引水方式。

2.0.10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11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watersupply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水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12 变频调速供水设备watersupplyequipmentofVFD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2.0.13 叠压供水pressuresuperposedwatersupply

  利用给水管网余压直接抽水后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14水表water-meter

安装在自来水管道上用于测量管道中流过水量累积值的仪表。

2.0.15 结算水表Settlementmeter

供水企业与用户进行水费结算的水表称为结算水表。

2.0.16智能水表intellectualizedwater-meter

用带有发信装置的水表为计量基表,可实现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远距离传送,或通过微功耗大规模集成电路加装控制器等实现计量、结算、控制功能的水量计量仪表。

2.0.17倒流防止器backflowpreventer

一种采用止回部件组成的可防止给水管道水倒流的装置。

2.0.18一户一表onemeterperhouseholder

一个用水户设置一只结算水表。

2.0.19商业漏损commercialleakage

商业漏损包含因用户水表计量不准确以及数据处理错误(水表读取和收费中)因素造成损失的用水量,加上不合法的用水量(偷水或者非法用水)。

商业漏损被称为表观漏损,也被称为“非技术性漏损”。

2.0.20物理漏损physicalleakage

物理漏损源自加压系统和供水企业的蓄水池,一直延申到用户端,在计量系统中,指的是到用户计量表具;在未计量的情况下,指的是到用户边界的接水点(水龙头)产生的漏水。

物理漏损被称为真实漏损,也被称为“技术性漏损”。

2.0.21产销差率Rateofproductionandsale

产销差率,也被称为“未计量水百分率”,指的是供水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量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的比值定义为产销差率。

产销差水量=免费供水量+物理漏损量+商业漏损量。

3设计总要求

3.1设计资质

3.1.1 供水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3.2系统设计

3.2.1当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2.2新建供应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消防等非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合建。

已建供应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条件具备时宜独立设置,不宜与消防等非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合建。

3.2.3新建住宅应按照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设计。

结算水表应在建筑物的首层或给水管道井(水表井)内集中设置。

已建住宅的生活供水设施改造,条件具备时应按照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设计;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一户两至三个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的方式。

若水表无法出户,应采用智能水表。

使用性质不同或水费单价不同的用水,应分系统分表计量。

3.2.4高层住宅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2.5多层住宅建筑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3.2.6应以节能、环保、安全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3.2.7变频调速设备应采用高效节能供水设备。

3.2.8采用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加压供水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直供管网供水。

3.2.9二次供水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

3.2.10二次供水系统改建的设计应考虑原有构(建)筑物的荷载及整体安全性。

3.2.11二次加压的系统应采取全自动控制,并备有手动控制模式,必须设有备用水泵,备用与运行状态可进行自动或手动转换。

3.2.12市政直供的室外给水环管应设置管道放空装置。

二次加压泵房进、出水管应设置管道放空装置,放空装置应采用间接排水。

3.2.13新建项目中二次供水设施的电气线路图、控制程序及智能水表集中器控制程序应与政府授权的接收单位的控制系统兼容。

3.2.14所有设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控制程序应对政府授权的接收单位开放、不设密。

3.2.15住宅生活供水系统中采用的设备、材料及相关配件,必须是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接收单位通过依法依规,按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品牌及产品。

4室外管道

4.0.1室外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设施。

4.0.2室外给水管网在其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4.0.3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给水管道与其他工程管线及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4.0.4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条件不具备而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各伸出污水管外壁不应小于1.0m,端口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4.0.5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非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3m,车行道下的管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m。

4.0.6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4.0.7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

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0.8小区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管网时,室外消火栓支管起端应设阀门和倒流防止器,当采用空气隔断型倒流防止器时,应设在清洁卫生场所且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二次供水

5.1一般规定

5.1.1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用水、节省能耗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下列二次供水方式:

1市政供水管网——高位水池(箱)——用户(仅适用于户表改造项目);

2市政供水管网——低位水池(箱)——变频调速设备——用户;

3市政供水管网——叠压式设备供水——用户。

5.1.2二次供水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运行的功能,通信电缆及接口应埋设至指定位置。

5.2高位水池(箱)供水

5.2.1高位水池(箱)设置高度应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当设置高度无法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应设增压泵或管道增压措施。

5.2.2高位水池(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3变频调速供水

5.3.1变频调速供水适用于每日用水时间长,用水量变化频繁的场所。

5.3.2成套变频供水设备应具有如下功能:

1自动调节水泵转数和软启动。

定压给水时,设定压力与实际压力的压差不得超过0.01MPa;

2水位控制。

当水位降至设定停泵水位时,自动停机;当恢复至启泵水位时,自动启动;

3控制柜(箱)面板应有显示设定压力、实际压力、供电频率、故障等的窗口;

4故障自检、报警、自动保护。

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警,恢复正常运行。

5.4叠压式供水

5.4.1叠压式供水设备应符合《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GB/T26003)、《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2)、《稳压补偿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3)的规定。

5.4.2叠压式供水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干管管径≥DN600mm且最高日最大时压力≥0.28MPa,供水量能够得到充分满足;

2进水管直径应比供水干管直径小两级或两级以上,且不大于供水干管过水面积的1/3,进水管流速宜≤1.2m/s;

3叠压式供水设备的吸水管应设置低阻力管道倒流防止装置;

4需征得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供水部门同意后方可选择使用。

5.4.3下列区域严禁采用叠压式供水设备:

1市政供水管网最高日最大时压力低于0.28MPa;

2由于水量不足导致的经常性停水;

3市政供水干管的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

5.4.4下列用户严禁采用叠压式供水设备:

1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调蓄措施的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影院、体育场馆等);

2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3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含医院)。

5.4.5叠压式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应单独接自供水干管,宜从环状供水干管接入。

5.4.6叠压式供水设备进出水管之间可设旁通管,旁通管应设阀门和止回阀。

5.4.7用户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应依据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供水部门出具的当地供水管网基本参数(管径、水压等)资料。

5.4.8叠压式供水设备向管网供水时,应采用变频调速恒压运行;向高位水箱供水时,宜采用工频泵供水。

5.4.9当叠压式供水设备进口处的压力降至限定压力时,30s内设备应自动停止运行,或减速运行。

5.4.10严禁在市政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6泵房及水泵

6.1泵房

6.1.1生活给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

新建生活给水泵房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房混用。

给水加压等设备不得布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贴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泵房地面应选用浅色防滑地砖进行铺砌。

水箱、水泵机组基础铺砌瓷砖,颜色与地砖一致。

泵房的顶棚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水涂料涂覆。

6.1.2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采取有效减震防噪声措施。

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昼间55dB(A),夜间45dB(A))。

地面泵房应采用双层中空玻璃隔音窗和隔音门。

泵房应采取消声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泵房的墙壁、天花板宜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应采用弹性管道支架、吊架,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6.1.3泵房宜采用独立结构形式,室内地面宜高于室外地面。

因条件限制,不能独立设置的,可结合主体建筑设置,设计应采取防水淹、防震、隔噪的措施。

6.1.4泵房内不得放置与二次供水设施无关的设备和物品。

与供水无关的排水管渠等不得穿越泵房。

6.1.5泵房内应预留足够空间。

设备、水箱和管道宜垂直或平行。

泵房内部布置应符合表6.1.5规定。

表6.1.5泵房室内净距要求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间最小净距

1.0m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最小净距

0.6m

泵房主要通道最小宽度

1.2m

控制柜同管道、阀门连接处横向净距

1.0m

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通道

0.7m

靠墙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

1.5m

6.1.6泵房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泵房门应独立设置,门的宽度应满足最大设备搬运的出入要求,为双扇外开门,并预留机械锁加锁位置;

2有窗户的泵房应设置不锈钢防护措施;

3泵房与外界通道的门应装设防挡鼠板,高度0.3m,(采用防潮材质板材,贴警示标识)。

6.1.7泵房内应设置水池溢流、机组故障、电动阀及水浸系统运行异常、水池人孔及泵房门非正常开启等异常情况的报警装置,报警信号自动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6.1.8泵房应充分考虑通风、采光和排水,应采取防止外界雨水、废水、污水等进入的措施:

1泵房设计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管或排气扇。

地面式泵房应采用自然通风,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4次。

新建泵房内设置应形成对流的进出排风口,排风口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排风口尺寸均不小0.4m×0.4m,外部设置机械排送风装置,且进风口和出风口不能有遮挡物;

2泵房设计应根据安装、使用及维修维护的要求,做好照明等采光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3泵房内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集水井和污水泵。

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设备及水箱周围设置环形排水槽,基础边沿设置排水沟,并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4集水井容积不应小于1m³,深度不应小于1m。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正常运行状态可一用一备,必要时可2台同时投入使用。

流量与所设计排水管道管径相匹配。

每台排水泵出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50,且应安装止回阀、出口闸阀,排水总管管径不应小于DN80。

泵房排水系统运行期间使用水位浮球阀控制,必要时可手动启闭;排水系统应加装远传信号,将排水系统运行状况信号接入远程监控系统中。

6.1.9单机功率大于11kW时,泵房应设起重设备,其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

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应满足机组安装和检修的要求;无法安装电动葫芦时,应在机组正上方加装吊环。

6.1.10水泵机组的基础应采用混凝土捣制,且要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1m,并设置防震装置。

6.1.11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出水总管的震动小、水压平稳处。

压力表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1.5-2.0倍。

6.1.12二次供水设施的配电系统应有可靠电源,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且应引入到泵房内。

必须安装独立计量电表。

6.1.13供水电控装置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并应设置防水、防潮措施。

6.1.14二次供水设备必须同时具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6.1.15泵房内电气设备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底部应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3m。

6.1.16泵房内应配备独立漏电保护开关和空气开关。

配电箱应可靠接地,配电箱内应预留380V/32A和220V/16A电源插座各不少于一个。

泵房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的供电方式,应满足设备的安全运行。

泵房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

泵房应配备UPS电源,容量不小于2000VA·h。

6.1.17泵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按消防规范的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

6.1.18泵房与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必须设置防盗及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网罩目数不小于18。

6.1.19泵房内应配备水质检测台,具备取水水龙头和排水装置。

同时泵房应配备拖布池。

6.1.20室外箱式泵房、水箱应安装防护栅栏,护栏材质采用不锈钢S304及以上材质,护栏高度≥1.5米,护栏与水箱距离不少于0.6m,且安装尺寸不小于1.0m×1.5m不锈钢门一扇。

室外泵房控制柜及水箱应加装地线和漏电保护装置。

室外移动泵房及水箱应做防雷处理,水箱顶部宜安装具有阻挡外部物体坠落水箱的防护网。

6.1.21有水箱(池)的泵房,应在泵房进、出水总管上预留DN15的水质取样支管,并安装球阀。

采用叠压式设备的泵房,应在出水总管上预留DN15的水质取样支管,并安装球阀。

6.2水泵

6.2.1二次供水系统水泵机组的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2.2水泵机组(含调节罐)应选用低噪声型,并应采用消声减震装置,水泵材质应采用S304及以上的不锈钢,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可曲挠橡胶接头等减震装置,水泵入口处应采用偏心大小头,上平下斜方式安装,水泵机组并应满足《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有关节水、节能和环保要求。

6.2.3水泵机组必须采用自灌式启动,水泵机组的选型和搭配需符合如下要求:

1应选择Q-H特性曲线无驼峰、比转数ns适中(约为100-200)、效率高、配备电机功率合理的水泵;

2应根据主泵高效区的流量范围与设计流量的变化范围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水泵组的数量,水泵机组应按不少于三台水泵配置,互为备用;

3恒压供水时宜采用同一型号水泵,变压供水时可采用不同型号的水泵;

4多台泵组应采用每台独立变频运行方式;

5宜配置适用于小流量工况的水泵,其流量可为1/3—1/2单台水泵的流量;

6稳压罐的容积应按不小于最大时流量1分钟的水量确定,压力等级与系统工作压力相匹配。

7水箱(池)及其水质保障

7.1基本要求

7.1.1水箱(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有关规定,矩形给水箱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图集《矩形给水箱》(02S101)进行安装。

7.1.2水箱(池)容积小于等于100m³应采用不锈钢水箱,大于100m³时,优先采用不锈钢水箱。

不锈钢水箱(池)材质应为(S304)或以上等级,焊接材料应与水箱同材质,焊缝应经过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

7.1.3环境温度低于4℃时,水箱(池)应采取保温措施。

7.2容积

7.2.1水箱(池)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安全贮水量应根据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对供水的保证率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0%;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箱(池)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和用水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

7.2.2生活用水高位水箱的容积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由城市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照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

2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用水时水量的50%。

7.2.3水箱(池)应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可独立运行的两格,水箱(池)容积大于50m³时,应分两座及以上水箱,每座水箱按单独使用来配置管道和附属设施,水箱之间设联通管和隔断阀门,并宜设导流装置。

7.3尺寸

7.3.1水箱(池)应设置人孔,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人孔高出水箱(池)外顶不应小于0.1m。

水箱(池)人孔应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上应有凹槽并加设密封圈,水箱人孔盖应配硅胶密封圈,且加装信号传感装置,接入控制系统。

7.3.2水箱(池)高度不宜超过3m。

当水箱(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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