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集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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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集锦7篇

实用的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集锦7篇

赔偿协议书甲方:

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张友根20xx年4月15日甲方委托乙方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因生产需要,外发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面辅料给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加工成成衣,由于乙方在没有经甲方负责人就加工单价为27元/件价格同意情况下,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将此合同签署。

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委托加工合同》的问题:

由于乙方在未经甲方就单价价格同意额情况下,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乙方承担单价为27元/件,加工费总金额为27000元的全部加工费。

1.短裤数量1000件,加工单价为27元/件。

加工费总金额27000元

第二条关于短裤面料问题:

由于乙方失误造成短裤加工面料用错,乙方承担面料费11040元

第三条关于短裤辅料问题:

由于乙方失误造成短裤加工辅料拉链全部报废,乙方承担辅料拉链费共计共计2560元。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__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代表人(签字):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__号码:

乙方:

__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长一次性赔偿费用元整。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签字)年月日

乙方:

(签字)年月日

见证方:

(签字)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

张XX,男,汉族,XX公司职工,1967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XX号5栋3-2-2。

被执行人(下称乙方):

李XX,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__(X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__判令:

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

()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__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张XX乙方:

李XX

**年02月24日**年02月24日

甲方:

乙方:

对于20xx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____________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____________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__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__林权证》《中华人民__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证据:

1、__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__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__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

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

(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__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

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

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

(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__的裁决书、__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__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__、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__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

____________(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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