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计算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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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计算题
一、计算题:
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5月A产品销售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
为了促销,以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折扣额10万元向购买方另开发票。
当月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计税价10万元,,用于翻修办公楼的产品计税价12万元。
当月购进原材料100万元,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7万元,货款已经全部支付,但当月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价款是80万元。
当月还购进30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翻修办公楼,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注明的增值税为5.1万元。
该企业购销产品使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
要求:
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纳增值税额(该企业期初无抵扣进项税额;除有特别注明外,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
解:
5月份销项税额:
(80+100+10+12)×17%=34.34(万元)
5月份进项税额:
17万元
5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34.34-17=17.34(万元)
2、海东汽车配件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3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外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从供货方取得仿伪税控开具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34万元。
(2)8日,外购用于装饰厂部办公大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已验收入库。
从供货方取得仿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3.4万元.当月已将该批建筑材料用于办公楼装饰.
(3)15日,外购用于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款已付,从供货方取得仿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51万。
供货方于3月16日将该批材料发出。
但海东厂3月31日仍未收到该批材料。
(4)19日,销售产品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58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5)23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南京某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
海东厂已将产品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承付的手续。
3月31日尚未收到该货款。
(6)30日,外购一批原材料,价款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从供货方取得仿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8.5万元。
已近月底未及时到税务认证通过。
已知:
海东厂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3年3月1日留抵进项税额为28万元。
要求:
计算海东厂2003年3月应纳增值税额(除有特别注明外,取得的仿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
解:
当月进项税额34+51=85(万元)
销项税额=585/(1+17%)+100*17%=102(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2-85-28=-11(万元)
当月不用缴纳增值税,留抵下期抵扣11万元。
3、某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年1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除有特别注明外,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
(1)外购原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从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30万元,另支付运费2万元,已收到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普通发票。
(2)外购机器设备一套,全部价款已付并已交付使用。
从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3.4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
取得含税销售额351万元,并加收手续费3.51万元(含增值税)
(4)向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收到专用的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价20万元,款项已付,农产品作为原材料料已验收入库。
其他相关资料:
该厂月初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为7700元,销售产品增值税率为17%,运输费扣税率7%,农产品扣税率为13%。
要求:
计算该厂1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解:
(1)进项税额:
30+2×7%=30.14万元
(2)进项税额:
3.4万元
(3)销项税额:
[(351+3.51)÷(1+17%)]×17%=51.51万元
(4)进项税额:
20×13%=2.6万元
1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51.51-30.14-3.4-2.6-0.77=14.6万元
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2003年6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除有特别注明外,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
(1)外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防伪税控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买价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费3万元,已收到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普通发票。
(2)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经营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已验收入库。
(3)为专项工程购入工程物资,专用发票注明买价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工程物资已验收入库。
(4)购入零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
(5)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商品500件,每件含税零售价585元,每件旧商品回收折价85元,实收货款25万元。
(6)专项工程领用一批上月购进的库存原材料,购入时不含税价8万元,已抵扣额进项税额1.36万元。
(7)销售给某商场一批商品,含税标价为351万元,给予10%的销售折扣,已情节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折扣额另开发票注明,实际收取含税价为315.9万元。
(8)被意外事故毁损一批产品,成本价10万元,产品所耗用的购进材料为成本的60%,购入时增值税率为17%。
已知该企业月初留抵进项税额8200元。
要求:
计算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解:
(1)进项税额:
13.6+3×7%=13.81万元
(2)进项税额:
30×10%=3万元
(3)不得抵扣
(4)不得抵扣
(5)销项税额:
[585÷(1+17%)]×500×17%=4.25万元
(6)进项税额转出:
1.36万元
(7)销项税额:
[351÷(1+17%)]×17%=51万元
(8)进项税额转出:
10×60%×17%=1.02万元
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4.25+51+1.36+1.02-13.81-3-0.82=40万元
5、林某是中国公民,某年与某事业单位签订1年的承包合同,承包该事业单位所属的一家招待所。
该招待所在承包当年实现利润总额12万元,林某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上交费用4万元,计算林某当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某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
解: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40000-1600×12=60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800×35%-6750=14530元
6、某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率25%)2008年全年销售产品收入1200万元,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5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取得另一居民企业的权益性股息收益3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为72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10万元,营业税额6.5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1.9万元,预缴的所得税额100万元,其他可扣除的费用和损失为36.6万元。
要求:
分别计算该企业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应缴纳所得额和当年应补交的所得税。
解:
(1)收入总额:
1200+50+80+5+30=1365万元
(2)免税收入:
5+30=35万元
(3)不征税收入:
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
1365-35-720-6.5-1.9-36.6=565万元
(5)补交的所得税:
565×25%-100=41.25万元
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月取得现房销售款1000万元,自有写字楼出租收入20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80万元。
要求:
计算本月的营业额和应纳营业税额。
解:
营业额:
1000+20+80=11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
1100×5%=55万元
二、案例分析题
1、某企业2005年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该年度的应纳税款共计15万元;2006年初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伪造记账凭证等手段,隐瞒了实际收入和支出的事实,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经查实,2005年该企业实际应缴各种税款合计18万元。
要求:
(1)该企业采取伪造记账凭证等手段,隐瞒收入和支出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如偷税,偷税额为多少。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如何进行处理。
答: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偷税数额=18-15=3(万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通过虚假收到,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且偷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
该企业偷税数额3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7%,已构成偷税罪。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额3万元,并对该企业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005年1月,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在2000年10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2万元,即要求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过了4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期,不应该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
2万元的税款是否应该追征?
为什么?
答:
应该追征。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A公司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是偷税行为,所以对该笔税款的追征期应不受3年时间的限制,应该追征。
3、天美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3月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2003年度税务执法检查中发现,天美公司2003年度没有对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
公司总经理认为:
本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外母公司的做法,都由个人自行缴纳;公司没有义务实行代扣代缴。
要求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总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根据税收征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如何进行处理?
答:
(1)该公司部经理的说法不正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规定。
(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税务机关应追缴天美公司2003年度内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4、大隐公司在2008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会计利润为-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亦为-3万元,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因大隐公司当年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15万元,导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企业作应纳所得额的调整,并按规定开具缴款书,征收大隐公司的所得税3万元[(-3+15)*25%=3];大隐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的意见,认为公司亏损反而要缴纳所得税,并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税款。
要求:
(1)简要说明大隐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大隐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1)税务机关认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导致大隐公司亏损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大隐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江公司是一这集体企业,2001年3月至5月,企业均为零申报。
县地税局通过调查,初步了解到其货款通过东方公司账户结算。
为掌握确凿证据,2001年5月15日稽查局两名工作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东方公司的存款账户进行了检查核对。
掌握了申江公司利用东方公司账号偷税10000元的违法事实。
5月20日,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责令申江公司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
问:
县地税局的执法行为存在那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
税务机关对东方公司账户检查中存在违法问题。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查询从事生主、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该案中,税务人员未经批准对东方公司的存款户进行检查,属越权行为。
(2)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书。
(3)未交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江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某汽车制造厂是甲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甲市是设区的地级市。
汽车制造厂2002年1月10日在本月最后一个申报日申报应缴增值税200万元,同时申请缓缴税款,市国税局批准该企业在2001年4月10日前缴清税款,该企业一直没有缴纳。
2002年6月1日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在2002年6月10日前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同时通知该厂如果逾期不缴纳,税务机关将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2002年6月11日,由于该厂没有缴纳,税务机关查封该厂生产的小汽车一批,共10台,在该厂仓库保管。
6月15日,被查封的小汽车被盗两台。
6月21日,税务机关依法拍卖了被查封的小汽车8台,并以拍卖出价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拍卖费用后,剩余款项当日返还给企业。
该厂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措施不服,于2002年8月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强制执行措施,赔偿小汽车被盗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决定维持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支持该厂要求赔偿小汽车被盗损失的请求。
问题:
(1)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2)法院为何不支持该厂赔偿小汽车被盗损失的请求?
答:
(1)税务机关的行为有不当之处,市税务局越权审批缓税。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实施细则》第41条第3款规定: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本案中,市税务局批准延期纳税,在行政执法上,属于越权行为。
(2)被盗小汽车的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因此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a、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并没能违法和不当之处。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正确的。
B、企业应该承担小汽车被盗的保管责任。
依照《实施细则》第67条第1款的规定: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d、小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
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一过程中虽然纳税人的利益发生了损失,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税收征管法》第43条的规定,这种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赔偿范围,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实施细则》第70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的规定,这种真凭实据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赔偿范围,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实施细则》第70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所称的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进一步明确了损失的赔偿范围,本案中损失的责任已经明确了不是税务机关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
7、某从事修理的纳税人于2002年5月10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属减免税企业。
7月30日税务机关履行检查时,发现该户已于5月20日开始改为商业经营,既没有账簿,也没有申报纳税,使用计算机记账,且财务制度与处理办法与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同。
请结合征管法分析该纳税人有哪些违章之处?
答:
(1)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证;
(2)没有按税法规定设置账簿;
(3)使用计算机前未将会计核算软件以及使用说明书报送税务机关;
(4)减免税期间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5)变更经营范围后未申报纳税和有关事项。
8.W企业向F公司购买一批物资,向其交付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F公司,付款人为G银行。
因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该业务的实际结算金额为35万元。
F公司接受此银行汇票后,到G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拒绝付款。
请问G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该银行汇票是无效的,G银行拒绝付款是正确的。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9.甲公司2007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3月3日,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银行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用于结算货款。
(2)3月7日,与C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
该合同规定:
由C公司在10日内向乙公司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贷款25万元。
双方约定以银行汇票进行支付。
3月15日,C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乙公司,乙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汇票。
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C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汇票。
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
乙公司将该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C公司。
此后,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9月4日,D公司持该汇票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3)3月22日,将工会经费存人其在某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9月30日因为企业职工运动会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8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签发的汇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
(3)A银行关于提示付款期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对于D公司的银行汇票,代理银行应如何处理?
答:
①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不正确。
根据票据法规定,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甲公司和B公司均为单位,所以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
②A银行签发的汇票是无效的票据。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汇票无效。
③A银行关于提示付款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
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提示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当事人约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超过1个月的,该约定无效。
本案中,汇票上记载的提示付款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1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
代理付款行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不予受理。
④甲公司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符合规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10.宏远公司与红星工厂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物资购销合同,双方商定以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结算货款,宏远公司应将物资运送到红星工厂所在地。
但由于受诸多自然因素的影响,宏远公司仅将物资送到距离红星工厂90公里处的某地交货,请红星工厂到该地验收。
红星工厂考虑到此项物资是本单位急用的原材料,不运回可能会影响其质量,于是派人将物资运回本单位,但对宏远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并在承付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部分拒绝付款的要求。
请问红星工厂的作法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为什么?
答:
红星工厂的做法是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的。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付。
11.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
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
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
试问,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
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以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12.海华公司签发给李某支票,其票面金额为1万元,当时海华公司在开户银行的账面存款金额余额为9000元,次日李某持该支票到银行转账时,公司账面存款余额为1.3万元,则该支票是不是空头支票,为什么?
答:
该支票不是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面金额若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则为空头支票;但本例中,李某转账时,付款人处实有金额为1.3万元大于支票票面金额1万元,所以不是空头支票。
13.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A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期交货,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A公司。
A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
A公司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力对B公司处以罚款,并有权要求B公司给予A公司经济赔偿。
问:
A公司的提法是否正确,请详述具体规定,并计算出金额。
答:
A公司的提法正确。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据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本案中,人民银行应对A公司处以及0000元(200000×5%)的罚款,并向A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元(2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