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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中的获益偏好假设与国际立法

  博弈理论进入国际关系学者的视野后,很快成为分析国际冲突与合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并得到占据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地位的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广泛运用,前者假设参与博弈的国家通常关注相对获益从而得出国际合作的悲观结论,后者认为参与博弈的国家通常关注绝对获益从而推导出国际合作的乐观前景,这为我们分析国家在国际立法博弈中的对抗与合作现象提供了良好的线索。

当然,我们也必须清楚在国际立法博弈中国家的获益偏好及其行动决策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刘志云(1977―),男,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与经济法。

(福建厦门361005)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国际法与中国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

10BFX090)阶段性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律视角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09YJC820060)成果。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关系的研究经历了一场“方法论上的革命”,即行为主义革命。

在此背景下,博弈论进入了国际关系学者的视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冲突与合作的研究,为国际关系的分析走向“科学化”与“精确化”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在国际合作博弈中,个体国家对利益分配的可接受程度即获益偏好,成为决定其合作形式是为何种博弈类型以及博弈成败的根本。

新现实主义者与新自由主义者在运用博弈理论论证国际冲突与合作时,正是假设了国家的不同获益偏好,推导出国家的不同行动选择,乃至结果。

同时,这种分析也对国际立法博弈中的冲突与合作起到了良好的解释及预测作用。

  一、新现实主义对获益偏好的假设以及对国际立法的解释

  无疑,科学行为主义者对博弈理论的引入与运用,不仅是对国际关系研究的重大贡献,也是值得国际法研究借鉴的方法论上的创新。

此后,各种博弈模型成为研究冲突与合作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模式,尤其是被后来的新现实主义者与新自由主义者借鉴于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的分析方面。

其中,新现实主义者在论证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问题上对国家获益偏好的假设以及由此展开的论述,对于解释国际立法中的某些现象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分析路径。

  

(一)新现实主义者对国际合作中国家获益偏好的假设与国际立法

  博弈理论认为,当国家关心的是相对获益,即计算自己所得是否多于别国所获时,属于“零和博弈”或“非合作博弈”,少有合作余地,新现实主义者的观点正立足于此。

  对新现实主义者来讲,在合作中感到不安全的国家总是关心收益如何分配,它们并不注重参与双方是否都能获益,而只关心谁多获益。

如果收益分配不均,得益少的国家总想着削弱对方以改变自己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因为国家总是在担心今天的朋友,可能成为明天战争中的敌人:

担心今天共同获益中让朋友取得优势,也许是在制造一个潜在的非常危险的敌人。

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导致如下结果:

国家必须密切关注合作伙伴的获益。

[1](P153)而且,他们认为,对相对获益的关注是国际政治结构限制合作发展的第一种方式,限制合作的第二种方式也不能忽视,即一国也担心由于合作的开展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换而变得依附于他国。

无疑,一个国家专业化程度越高,就越依赖他国来提供自身无法生产的原料和商品,国家间紧密的相互依赖意味着这些国家要忍受或是易受由高度相互依赖导致的普遍脆弱性的影响。

因此,国家必须减少依赖,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给自足。

[2](P141)简言之,新现实主义者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中,国家之间合作的成功率是比较低的,国家的偏好是减少合作、寻求自助以及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给自足。

  由于国际立法本身即是各国参与国际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将国际合作关系法制化的表现。

国际立法的意义之一就是使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更加紧密,是一种将某种利益分配方案保持稳定与持续的持久安排。

如果新现实主义者关于国家在国际合作中的假设能够成立,即各国的偏好是减少相互依赖,同时把目光盯住相对获益,则这种立法合作更多是属于“零和博弈”或“非合作博弈”性质,国际立法举步维艰。

因为如果两国担心或者无法确定相对获益,每一方都愿意选择不够持久的安排,彼此都希望一旦获益的差距不利于己方时,可以较为容易地从合作安排中退出。

[1](P166)实际上,即使是在特殊条件下达成了利益分配不均的某种国际立法,一旦这种特殊条件发生了改变,认为自身获益少的国家就可能放弃合作,即选择违反或者退出该法律机制。

同样,即使原先立法时利益分配是均衡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均衡一旦被打破,原有的法律机制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将面临考验。

  

(二)相对获益的偏好假设与国家在国际立法博弈中的行动选择

  总体上讲,新现实主义者有关国家在国际合作谈判中关注相对获益的假设,适合解释军事与安全领域的国际立法以及法律的运行问题。

事实上,在军事或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很多时候参与博弈的国家关心的主要是相对获益的问题,因为一旦这个领域的合作使对方取得优势,对己方来说无疑是危及生存的根本大事。

无疑,这种对相对获益的关注容易使军事或安全领域的国际立法合作陷入“零和博弈”状态,往往也证明了现实主义有关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必须依赖自助体系的结论。

具体地讲,国家关注相对获益的偏好假设能够用于解释军事或安全方面国际谈判与立法的一些情况。

  第一,军事或安全方面合作的失败实例,基本上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均,得益少的国家总想改变自己的劣势地位,因此各方对此种利益分配的方案或协议难以达成妥协,从而导致相关国际谈判最终流产。

第二,即使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如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和平协议,涉及安全领域的国际条款一般是利益分配不均的――目的在于遏制战败国的军事力量与政治地位,迫于局势战败国只能无奈地暂时接受这种协议。

但这很难建立一个稳固的国际法律机制,一旦战败国恢复元气,它们在政治与军事方面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打破这种法律机制,重新进行利益分配。

第三,在军事或安全方面的国际法律机制的不稳定性,往往是因为原有的利益分配均衡机制被打破后所引发的。

  此外,新现实主义者有关国际合作博弈中国家关注相对获益的假设对于二战结束后至20世纪80年代前东西方国家以及南北方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立法现象,尤其是对这一时期立法博弈结果的低成功率提供了良好的解释途径。

从理论上讲,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无论是东西方还是南北方,对于博弈关系中的利益分配的主导思想,显然有偏向强调相对获益之嫌。

由于冷战思维与意识形态之争,美苏超级大国与东西方国家之间更注重彼此的相对获益,害怕合作关系中的利益分配不均将使对方实力增强而导致对己安全的威胁,这种思维限制着这些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并导致“遏制”与“两个平行市场”的理论与实践一度横行,生硬割裂了国内市场之间的联系,而利用经济上的限制与制裁也被视为意识形态之争的有用工具。

同时,在这一时期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占据主流地位的各种经济理论,无论是“发展主义理论”,还是“依附理论”,或是“不平等交换理论”,这些理论对当时的“国际分工体系”、“国际贸易体制”与跨国公司的跨国经济活动所持有的强烈敌视态度,表明了它们强调得更多的是相对获益,而缺乏对以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方式获取绝对获益的重视。

  从实践上看,这一时期许多国家集团对国际合作中的相对获益的强调,对国际经济合作的开展与国际经济立法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且不说东西方国家通过经济互助委员会与巴黎统筹委员会的公开对抗,即使是同样属于资本主义体系的南北双方,国际经济立法上的合作也是举步维艰。

不管是各国国内以加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管制与国有化为主要特征的涉外经济立法,还是在联合国大会上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都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不过,客观地讲,也确实有忽视加入这个资本主义市场秩序体系对己方的“绝对获益”之嫌。

  二、新自由主义对获益偏好的假设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

  与新现实主义者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者在提出国际合作命题时,接受了商业自由主义的基本假定,即世界政治经济中的个体是以绝对获益的提高为依归的,合作的主要限制在于欺诈。

[1](P159)他们认为,相对获益在安全问题上更为突出,而对于经济合作,国家对绝对获益的追求表现得尤为明显。

而且,与安全问题不同的是,国际经济领域很少发生迅速而又致命的欺诈危险。

其一是因为大部分经济活动相当透明:

其二是因为行为者可以彼此监督,并有时间讨论可能的变化,如果需要,还可以对协定进行调整。

所以,尽管欺诈会损害其他行为者,但很少会导致致命的后果。

这些有利条件增加了信任,减少了合作的危险。

[3](P17)

  由于主权制度在二战后得以完善及得到较好的遵守,这时绝大多数国际经济领域的合作,都是以“互惠”为基础,属于“非零和博弈”而不是“零和博弈”。

在“非零和博弈”中,只有实现“非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的转变,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才能形成。

对此,一些新自由主义者立足于博弈技巧展开分析。

他们认为,国家之间在为避免单独决策而创建国际制度的谈判过程中,解决“囚徒困境”的关键因素,即欺诈与信息沟通的问题,是能否使非合作博弈朝合作博弈转变的关键。

如果博弈是单次的,那信息沟通很难顺畅,欺诈的发生成为一种常态。

欺诈的危险主要来自于两个附加因素:

欺诈的直接获益以及长远代价。

在实践中,当直接获益很高的时候,欺诈的趋向变得非常明显。

[3](P14)但如果博弈是重复进行,这种状况将得以改变。

一方面,对未来的关注可以促进合作,如果未来报偿与当前获益相比可能更多,那么当前背叛的动力就更少,因为背叛可能会导致对方的报复:

另一方面,在国际经济领域,对背叛的报复总是可能发生的。

这时,“威胁”将作为合作者遏制背叛者的有用手段,一次博弈使背叛者对“惩罚”抱有不一定发生的侥幸,但重复博弈就能打消这种侥幸心理。

[4](P76)简单地讲,在重复博弈中,由于各国都有实施“投桃报李,以牙还牙”的战略的机会,在这种相互损害或者共同获益的互动重复中,国家最终会发现共同合作是它们最好的长远战略。

换言之,重复博弈给博弈方提供了一个逐步“学习”的机会,而“学习”正是使合作得以建立的基本因素之一。

但是,无论是对开放的互惠承诺,还是对欺诈的“惩罚”可能,若不存在具有强制力的承诺或法律规定,它们仍然只是一种不确定性的诱惑或“威胁”可能,为了使得各方相信它们的现实性,则需要订立正式的条约或机制来作出保证。

这样,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就成为各国的需要。

在这里,新自由主义者虽然与现实主义者一样立足于国家为理性之假设,但他们持有一个更宽泛的关于国家理性的观点,即理性的国家并不是“对直接自我利益的简单追求”,相反,其能够估算出未来利益和它们行动的成本,以及它们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长远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

它们也可能参考其他国家的潜在反应来对它们的行动作出选择。

[5](P352)

  由此,新自由主义者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博弈是单次的,合作是很困难。

但如果博弈是重复的,就给博弈方提供了借鉴过去与希冀未来的机会,从而使合作变得可能。

而建立在稳定的互惠机制上的制度为其可持续性提供了可能。

”[6](P240)这种结论给予国际经济立法的启示是,绝大部分的国际合作要取得成功并延续,必须以互惠为基础,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制化,是降低交易成本、防止欺诈、使互惠原则制度化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互惠是使变数博弈中的“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变的条件或基础,国际制度不是代替互惠,相反,制度强化互惠并使互惠制度化,制度包含了互惠的规则,使欺诈丧失合法性并付出更高的代价:

另一方面,在相关议题领域界定的互惠,比较容易建立起一种持续的荣誉感,这种荣誉可能将变成重要的资产,即行为者更愿意与这些信誉好的政府达成合作协议。

荣誉意味着该行为者的承诺具有可信度,[7](P250)而“承诺的可信性对于成员方克服博弈困境而达成合作是必需的,它们需要获取对方不是在欺诈的‘保证’(assurance)”[8](P424)因此,互惠是促进合作与产生制度的基础,尤其是在国际经济领域。

实际上,选择互惠是给参与国际合作的博弈方提供一个平衡点,即博弈方通过采取互惠战略,可以协调各自的利益、延续合作、减少监督和制裁的成本。

而要使国际制度继续维持,保持互惠长久有效,即将互惠制度化正是关键。

如果互惠制度化已经成为共识,接下来的问题是:

互惠制度化必须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对此,新自由主义者指出,有效的互惠立足于三个条件:

第一,背叛者能够为合作者所识别:

第二,合作者对背叛者能够进行集体报复:

第三,对背叛者的报复行动存在足够的诱因。

当行为者数量很多时,满足这些条件则有相当大的难度。

这时情况变为:

或者能够识别背叛者但不一定能够对其惩罚,或者因为没有一个合作者愿意扮演警察的角色。

这样,在强制其他行为者遵守规则的行动中,每一个合作者都可能趋于做一个搭便车者。

由此,新自由主义者进一步指出,满足有效互惠三个条件的关键因素是,必须在国际制度体系中建立与维持有效互惠制度的专门机构,从而将制度维持与制裁背叛者的成本分散化。

[7](P235)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者的理论逻辑是,关注绝对获益是合作的基础,重复博弈是克服背叛的有效方式。

同时,互惠原则应作为各国之间博弈合作,尤其是国际经济合作,乃至国际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立足点,互惠制度化将是合作或制度能够得以遵守或维持的手段之一,是合作能否成功以及制度能否构建的重要条件。

从实践来看,如果单边退让获得的价值比共同行动获益低,以及单边惩罚背叛的成本无法承受,那么有条件的合作即互惠合作将更有吸引力。

归根到底,互惠制度化作为国际法律制度构建与稳定运作的保障是历史的选择。

回顾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从1842年的《皮尔关税条例》到1860年的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到国际贸易陷入赤字的1971年前后的美国,都是经历单方面开放本国市场后,在双边贸易谈判中引入互惠原则的。

[9](P91)例如,早期美国对外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是非互惠的,只解决美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保险的有关问题,但是这种非互惠的投资保证协定很快就不能适应国际投资的发展需要。

后来美国、加拿大对外缔结的投资保证协定均规定了互惠适用原则,而且在美国的一些早期非互惠投资保证协定中也添加了互惠适用的条款。

此外,美国早期推行的一些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也曾采用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后来也向互惠的最惠国待遇转化。

同样,诸如GATT/WTO为典型的多边自由化贸易制度,正是得益于互惠之基础,互惠原则是GATT能够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地位相对衰落后,继续得以延续与发展的根本性因素。

互惠制度化保证了多边自由贸易制度的稳定性、权威性以及持续发展性。

实际上,不仅仅是当代国际经济法,包括整个国际法,无论共处法,还是合作法,它们所确定的国家之间的义务,虽然有整体性的,也有互惠性的,但绝大多数都是互惠性的。

[10](P103)

  无疑,我们还是从国际关系的实践乃至互惠在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的意义,验证了新自由主义者有关国际经济合作中国家关注绝对获益以及博弈能够成功的推论的合理之处。

也正是这种合理性的存在,使得新自由主义强调绝对获益的观点,成为各国对国际经济立法合作中,原先对相对获益的倚重,到近年来对绝对获益的强调的转变的有效解释。

事实上,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逐步实现了对国际经济合作中的绝对获益的关注的回归,虽然这种回归只是总体趋势上的判断,在具体问题上各国所关注的焦点或价值判断存有差别或分歧在所难免,但国际经济立法已一扫往日踯躅不前的状态,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例如,在涉外经济立法上,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放松管制”成为总体趋势。

这时,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变成各国争相引进之物,“双赢”成为当下时兴的口号。

在国际立法层面,无论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是国际投资领域,乃至国际金融领域,数量众多的双边、区域、多边条约得以缔结与遵从,并初步构建起一个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全球市场秩序体系。

  三、与获益偏好一起影响国家在国际立法博弈中行动决策的其他因素

  无疑,新现实主义者对相对获益的偏好假设以及新自由主义者对绝对获益的偏好假设,似乎有着自己适用的领域,即在安全领域前者的假设与推理更具有解释力,而在经济领域后者的假设与推理具有更大的阐释空间。

不过,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些理论的假设与推理所立足的前提是将国际关系高度简约化,即简约到博弈环境里只存在直接参与博弈的双方或多方,以及抛开大部分能够影响博弈进程的其他因素。

这种简约是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因为在实践中始终有影响合作成败的其他因素的存在,这些因素与获益偏好一起决定了国家在国际合作谈判与国际立法博弈中的行动选择。

  

(一)实践中国际合作博弈的环境并不是理论上的简约化形式

  按照现实主义的逻辑,由于国际体系中缺乏世界政府或能够保证国家权利得以维护的有效国际法体系,即处于“无政府状态”,因而国家关注相对获益,而非绝对获益。

作为无政府状态的结果,国家必须保持自己的权力与地位,如果发现对方获益比自己多,则会拒绝双方均受益的合作。

例如,在冷战时期超级大国的军备竞赛中,美苏双方都着眼于相对获益,而非本身的军备水平。

[11](P88)因此,在安全领域中国家的获益偏好更趋于相对获益,这导致国家之间博弈的低成功率,或者即使达成合作成果(如订立国际协议)也难以维持长久。

无疑,在存在着两个强烈对立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且不存在其他外在约束的情况下,这一博弈推理是基本成立的。

但任何一个安全博弈都存在一定的外部约束,这种约束又可能影响博弈结果。

谢林指出,讨价还价经常会使得各方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去寻求一个尽可能有利的解决方案,因为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达成任何合意总比没有达成合意要好,任何一个参与者都要去平衡追求一大块蛋糕和进行合作的冲突。

[12]例如,即使对于“谁是懦夫”的博弈,只要一方或双方变得理性,单方或双方选择让步,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这时“零和博弈”即转变为“非零和博弈”。

  因此,正如基欧汉所指出,有关“相对获益问题”的命题似乎应该重新架构,即不是“国家寻求相对亦或绝对获益?

”而是“在什么情况下国家放弃共同受益的合作,其目的在于保持自己的相对权力与地位?

”无疑,在仅有两个主要行为体,而且一方受益将决定性地改变权力关系的情况下,相对获益问题将被无形扩大,典型例证如军备竞赛和垄断性竞争。

然而,多数议题都存在合作潜力,在涉及这些议题的多边谈判中很难核算相对获益,出现决定性权力移转的危险也不大。

因此,相对获益的争论只是突出了在激烈的双边竞争中合作的困难,却无论如何也不会从总体上削弱通常性合作的前景。

[11](P88)

  同样,新自由主义者有关绝对获益的偏好假设以及博弈结果的推论,确实更难以解释安全领域中的国家行为。

从理论上讲,这种偏好假设以及博弈推论,显然更适合于解释经济领域的合作问题。

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即使在经济领域,新自由主义理论对国家合作的推理所立足的假设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比如,该理论认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家对绝对获益的重视能够导致合作成功。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参与国际经济立法时,虽然一般是以绝对获益为倚重,因而出现近年来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或具体问题上,参与立法谈判的国家可能会转向对相对获益的重视,从而导致合作的困难或失败。

如在WTO新一轮的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中,南北双方显然都有重视相对获益之嫌,从而导致谈判进程举步维艰。

再如,在某些领域或议题上,当国家对绝对获益与相对获益孰轻孰重难以取舍,或国家发现背叛与合作的利益都很大的时候,可能使合作的前景处于不稳定状态。

而且,即使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体制内,大国所发挥的作用仍然不容忽视,新现实主义者所支持的“霸权合作论”仍然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此外,在某些经济领域中“零和博弈”的问题也是存在的。

例如,美欧在大型客机上(即美国波音公司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即是例证。

[11](P88)

  

(二)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联结会影响到获益偏好的选择――以全球公地的保护机制为例

  对于国家之间的许多博弈,当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时候,个体对相对获益的关注将往绝对获益方面转化,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矛盾仍然可以克服。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对于全球公地问题,包括公海、外层空间、南极洲、大气层的多边立法合作的成功,就说明了这一点。

  在对人类共同遗产的国际立法保护中,其对全球公地的保护尤为突出。

所谓全球公地,指的是存在于地球上的广大自然资源的保有地,如深海海床、公海和公海渔场、外层空间、南极洲、大气层、二氧化碳排放物、广播的电磁频带,等等。

受私利驱动的个体国家,可能因为过度开采或仅仅是因为忽视,破坏现有的公地。

而且,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可能会声称这些区域是它们的独有领地,而对公地重叠或相冲突的领土要求甚至会导致国际冲突的爆发。

[13](P188)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视角则纯粹从无政府状态的范式直观地看待这个问题,即认为利己主义和相对获益的计算,使各国不可能在建立一个能促使各国在公地问题上互相包容的国际管理制度方面,进行合作。

然而,如果每一国家都只顾一己私利或关注相对获益,那这些公共资源将会招致灾难与损害,最终没有一个国家得到绝对获益。

在这种观念下,公地保护问题得以解决。

二战后有关全球公地保护上的多边立法的发展表明,各国找到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防止对全球公地――从南极洲到外层空间到深海海床――可能的毁坏。

例如,对于南极洲的保护,1959年《南极条约》的达成,意味着人类集体理性战胜个体自私,集体利益的实现战胜相对获益的贪婪。

在《南极条约》的框架下,以后的30年里,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南极的条约或备忘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南极条约体系。

  此外,包括外层空间、公海、大气层等其他方面的国际合作也取得很大进展,至今基本上都已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国际法保护机制。

  (三)国际机制或国际组织的作用会影响到博弈的结果――以战后联合国主导的裁军与核不扩散机制为例

  虽然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这并不表示国际社会是无序的。

实际上,数量众多的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机制构成了一个网络化的国际社会。

当国际组织与国际机制的影响力微弱时,国家对博弈合作中的获益偏好可能决定着博弈的结果。

但如果国际组织与国际机制的影响力足够大时,博弈结果可能会发生改变,即这种博弈结果并不是纯粹由国家获益偏好所决定的。

或者说,国家的获益期望,本身也根据国际制度作出了自身的调整,即国际制度的程序和规则让国家行为体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哪些规则可以作为减少冲突与增加合作的法则。

其结果则是,国际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国家行为体的期望,这种期望实现从相对获益往绝对获益方面转化。

二战后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各国对裁军以及核不扩散机制的态度转变即是典型写照。

  如果说由于国际联盟以及一战后的裁军机制的软弱无力,导致该时期内任由国家对相对获益的偏好决定了裁军工作的失败,那么二战后联合国以及联合国所建立与维持的裁军机制的相对有力,则改变了二战后裁军谈判纯粹由相对获益之偏好所决定的失败宿命。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联合国在裁军方面的努力转向不扩散核武器、停止核试验以及禁止发展生化武器等方面。

所有这些举措,对巩固和加强核不扩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国际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可能会影响或改变国家原有的博弈获益偏好及其行动选择

  随着近年来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数量剧增,不同领域的议题交叉重叠,改善“全球治理”的呼吁日盛。

“在某些问题领域,如国际环境治理方面,甚至出现学者所描绘的‘条约堵塞’(treatycongestion)之现象。

”[14](P679)这时,将某个国际法律制度或国际组织放到一个与其他制度或组织隔绝的状态下进行讨论,已经不可行。

从实践来看,尽管每一种国际法律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并试图解决特定领域的合作问题,但是它们在建立、维持以及有效性方面是彼此影响的。

这样,一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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