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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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园林执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

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

限。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合法、合理。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园林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

根据园林行政违

法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

件和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依法

从重处罚:

1

 

(一)在风景名胜区及其防护林带内偷伐、盗伐树木

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毁绿行

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毁绿案件;

(四)同一当事人屡教不改,因同类毁绿行为受过两

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六)擅自砍伐树木超过十棵以上,或造成损失超过

1 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案件,依法

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能够认识错误,及时恢复原状减少毁绿行为的

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态度较好的;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下或损失在 1 万

元以下的;

(四)擅自修剪树木十棵以下的;

(五)砍伐、修剪树木为经济价值较小的野生树种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

 

2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毁绿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

(二)毁绿行为轻微依法给予警告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树木倒伏影响安全时为抢险而

先行砍伐或修剪的,但未在 3 日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

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或恢复。

对责令改正或恢

复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规定。

第八条:

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

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和监督审核机制。

同时应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

度和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第十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

有关行政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市市

政园林局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监察室依法依纪处

 

3

 

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0 一一年一月一日

 

附: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一、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赔偿

执法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

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

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擅自占

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

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毁绿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工、赔偿损失

2

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下或损失

在 1 万元以下的

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处

以罚款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在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

原状,并处每平方米

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

下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在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停止违法行为,也未采

取补救措施的

除责令其赔偿外,处

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上,

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停止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除责令其赔偿外,处

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工、赔偿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擅自

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擅自修

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停工,赔偿损失,并可以按

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5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

在 20%以下(含 20%)的

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2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

在 20%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

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3

擅自移植、修剪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上的

按照造成损失的四倍以

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4

擅自砍伐树木数量超过十棵以上,或造成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

按照造成损失的五倍处

以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

地面积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

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单

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

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6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

划的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绿

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

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罚款

2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

但未同时设计的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绿

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

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罚款

3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

设计,但未按时完成施工的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绿

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

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罚款

3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

在 20%以下(含 20%),且拒不改正的

处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4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

在 20%以上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未按时完成施工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完成、罚款

执法依据: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

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

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五、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

7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

化工工程设计或施工

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

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对设

计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

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按

照所施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

处以罚款

2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

化工程设计或施工,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能按规

定期限改正,但未上交违法所得的

分之五以下

对设计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上

六千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

位按照所施工绿化工程总造

价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3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

程设计或施工,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但既未能按

规定期限改正,也不上交违法所得的

对设计单位处以六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

位按照所施工绿化工程总造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下罚款

 

工程设计和施工的

处罚种类:

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

或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对设计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的绿化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处以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六、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罚款

执法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

 

8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经劝说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

2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3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取消设点批文,提请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并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处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

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

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对不服

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权拆分:

七、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9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并处十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罚款

2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三

百元以下罚款

3

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

扔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三

百元以下罚款

4

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并处十元以上一百

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

项规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

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第二项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第三项在草

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第四项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

弃物;第七项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距树干外缘 1.5 米范围内堆积物

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

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自由裁量权拆分:

10

5

在距树干外缘 1.5 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

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八、损毁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罚款

执法依据: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

项规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

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八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

侵害,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第二项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第三项在草

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第四项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

弃物;第七项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距树干外缘 1.5 米范围内堆积物

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

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条第八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践踏

草坪、损毁花坛和绿篱;第六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和攀折

花木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11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除按规定赔偿外,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

2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除按规定赔偿外,

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

下罚款

3

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

扔废弃物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除按规定赔偿外,处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4

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除按规定赔偿外,

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

下罚款

5

在距树干外缘 1.5 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

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

原状,除按规定赔偿外,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

6

践踏草坪、损毁花坛和绿篱;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和

攀折花木等行为

责令停止侵害,除按规定

赔偿外,按照造成损失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

 

 

自由裁量权拆分:

九、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致使古树

名木死亡的

处罚种类:

 赔偿、罚款

执法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

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

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12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损的

除责令其赔偿外,处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损的

除责令其赔偿外,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致使古

树名木死亡的

除责令其赔偿外,处二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款擅自砍

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除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古树名

木死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十、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名木

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罚款

执法依据: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

条第四款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

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13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管

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2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管

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3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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