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考试重点复习要点全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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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考试重点复习要点全部

高级理论单选

一、证件管理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2、申请单位申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提出申请,由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受理和审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作出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5、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

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6、生产经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的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7、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8、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9、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

10、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遗失或损毁证明;

11、审查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12、地市级局或省级局认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可以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13、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15、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16、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请类文书、告知及相关记录类文书、内部审批类文书和其他类文书。

17、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由国家局统一制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由各省级局参照生产经营类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统一制订。

18、申请类文书一般应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代为填写,但需经申请人确认。

19、收到申请类文书后,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是否符合格式文本的填写要求进行审核,如申请类型是否正确、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的相关登记事项一致、是否加盖公章等。

20、《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填写此文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

21、《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①填写本文书前,应当进行延长审批期限的内部审批;

22、《责令变更通知书》经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填写此文书,告知被许可人变更许可证的期限。

23、《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的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填写此文书,用于证明申请材料接收情况。

24、《听证公告》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作并公示

25、《听证权利告知书》用于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方式。

26、《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应当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②此文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27、《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

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28、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保管期限为卷宗建立之日起30年。

29、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户业态就是烟草专卖持证经营户向确定的顾客群提供确定的烟草专卖品的具体形态,是持证经营活动的具体形式。

30、销售对象。

是销售给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还是零售户。

31、该地某一地段的持证零售户过密,导致经营业绩下降,市场管理难度加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通过法定程序对下年度该地段持证零售户的布局作出合理规划,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进行严格控制。

3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

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3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34、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5、被许可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6、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报表资料,经清理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整理立卷后,由本部门建档保存备查;

37、组卷科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组卷目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进行合理组卷,做到分类适当、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度不混、保管期限准确;

二、市场管理

1、稽查大(中)队根据稽查支(大)队制定的月、周检查计划,再结合本辖区的卷烟零售户、检查周期、片区路线等具体情况,制定每日的市场检查计划;在报经稽查支(大)队批准后,下发市场监管员执行。

2、月度市场检查计划制订的注意事项,要尽量对本辖区零售户检查一遍。

对重点户和屡查屡犯户增加检查频次。

3、方案也具有可选择性,这是方案与其它计划类文书的最大不同之处。

4、方案涉及的相关工作和措施应力求合理、先进,信息流畅、方式简捷、手段先进才能显示出高效率。

5、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的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6、第四十六条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五十条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7、市场分析是企业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正确把握未来的有力武器。

8、所谓目标原则,概括地讲,就是指信息的应用必须绝对服从管理目标,必须紧紧围绕着管理目标,信息的应用要与目标保持一致。

9、所谓求实原则,概括地讲,就是指应用信息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

10、信息的应用,对于管理效能起着一个“放大”作用,所谓效率原则,就是指应用信息时,把是否产生了信息效益作为应用信息的标准。

11、零售经营者业利用业态信息改善经营、促进自身发展。

12、调查业态信息:

通过实地调查、资料查阅等方式,调查某一区域市场零售业态的种类、数量。

13、出口指将国内商品通过买卖活动转移到国外。

14、交易磋商前的准备阶段是交易磋商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履行合同的基础,而交易磋商是能否达成协议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键阶段;履行合同则是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5、对烟草专卖品进口环节的监管要求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凭证依法经营。

即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卷烟销售企业,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公告,中国烟草国际

有限公司统一组织烟草类货物进出口贸易。

16、烟草行业企业购进进口烟草类货物的余缺调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安排。

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在组织烟草类货物进口贸易时,须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凭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证明,统一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其中: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烟草加工及制作零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

17、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负责对烟草类货物进出口统计,每月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烟草类货物进出口贸易品种、规格、数量、成交价等报表;定期将从事进口业务企业的进货计划、销售计划、库存计划,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每半年向商务部报送烟草类货物进出口贸易有关信息。

18、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

19、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20、各烟草进出口企业所报计划必须列明出口卷烟的牌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口国别和出口时间。

卷烟出口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后联合下达,并作为对外签订出口合同的依据。

21、列入出口计划的卷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22、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同时出口闲置烟机和新烟机时,应当优先出口新烟机。

23、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同时上报出口闲置烟机和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待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应当优先审批境外投资项目。

⑦出售闲置烟机的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24、出口闲置烟机如需在国内整修,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

25、对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私自将闲置烟机出口,暂停技术改造1-2年。

26、经营烟叶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7、烟叶进口业务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进口计划,统一组织对外询价、谈判、签约,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参加对外谈判。

28、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口烟叶货源,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统一对外报价、谈判、签约。

29、开展对外烟叶生产技术合作与技术交流,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30、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和非正常渠道进口的烟叶由烟草拍卖行拍卖。

三、案件查办

1、情报利用,是情报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是实现情报价值,发挥情报作用的过程。

2、涉烟情报利用,是指各种涉烟情报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效能的过程。

3、情报利用贯穿于情报工作的全过程。

4、利用情报资料的意识,是情报利用的前提。

情报利用者具有情报利用意识,是利用情报的先决条件。

没有利用意识,就没有利用的开始,更没有利用的效果。

5、查询途径是情报利用最常用的一种途径。

6、情报利用中的加工途径,就是指通过对情报整理研究、加工提炼,获得有用信息的途径。

通常是对情报进行分类、筛选、综合、提炼、统计,从而得出有用信息。

7、分析研究途径即根据情报利用者的要求,通过对情报资料的分析、鉴别、整理、积极思维和推理判断等研究,从而发挥情报效能的途径。

8、涉烟案件调查取证方案制定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办案人员。

9、制订调查取证方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确调查程序,确定调查人员、方法、手段和措施,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10、调查取证是查处违法行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11、案情重大复杂的,调查阵容应大一些,可分若干小组;案情比较简单的,调查人员可以少一些,但不得少于二人。

12、纵向联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合办案;横向联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或者与公安、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之间的联合办案。

13、联合式办案适用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是跨部门管辖交叉的案件。

14、对卷烟真伪的鉴别体现了证据审查的实践原则。

15、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即对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6、违法事实。

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应抓住其主要核心内容,即“五何”要素予以证明。

“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活动、其危害后果如何,

17、听证报告书属于内部法律文书,

1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烟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有:

《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19、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4)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20、涉嫌非法经营罪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曾经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1、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2、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走私烟草专卖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2)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24、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四、内部监管

1、日常监管的对象是所有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内容是行业内企业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

2、对辖区内的复烤加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派出监管机构进驻企业开展日常监管。

对辖区内的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和其他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可以派出监管机构进驻企业开展日常监管。

3、定期考核由各级烟草专卖局组成工作组对各直属单位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重点考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各项制度措施的制订、完善和执行的情况。

4、重点检查应定期开展。

省级以下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每年对本辖区所有行业内企业进行一次以上检查,

5、开展重点检查的目的及意义是:

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坚持正面引导、正面教育,加强组织、推动,

6、虚签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现象:

虚拟或假冒烟农名义签定烟叶种植收购合同。

7、对企业内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牵涉个人、其他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移交有处理权限和管辖权限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8、对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中查出的涉嫌单位和个人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司法部门移送。

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9、对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查出的涉及个人违规违纪的,应将相关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高级理论多选

一、证件管理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2、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3、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5、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

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原许可证正副本;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遗失或损毁证明;

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2、审查的方式

审查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地市级局或省级局认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可以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1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分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机关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由审批机关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本节主要讲述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14、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15、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请类文书、告知及相关记录类文书、内部审批类文书和其他类文书。

16、申请类文书,按照申请类型的不同,分为《新办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延续申请表》、《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以及《听证申请书》。

17、申请类文书一般应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代为填写,但需经申请人确认。

18、收到申请类文书后,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是否符合格式文本的填写要求进行审核,如申请类型是否正确、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的相关登记事项一致、是否加盖公章等。

19、《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需补正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全面;②补正材料提交的期限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③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20、《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不予受理的依据应为法律、法规、规章;②行政复议机关应为下达通知书的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③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21、《注销决定书》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注销许可证的事由分为被许可人申请歇业和被许可人出现特定违法行为两类,在填写注销事由及依据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②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③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22、《听证通知书》用于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以及相关事项等内容。

23、《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

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24、内部审批类文书包括《受理审查表》、《依申请办理许可证审批表》、《依职权办理许可证审批表》和《延期办理审批表》,用于记录烟草专卖局内部在受理、审查和审批许可证时的工作流程。

25、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户业态类型划分的参考因素:

(1)行为。

(2)烟草专卖品。

(3)经营范围。

(4)销售对象。

(5)企业住所。

(6)生产经营规模。

2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辖区内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户基本情况调查,从辖区总人口、流动人口比例、各类持证户数量、业态、月均总销量等方面,按“每证一案”的原则,建立健全辖区内持证户档案。

27、按照持证零售户经营业态、月均销量、消费群体、守法程度建立辖区内个性化的卷烟零售户档案:

一是建立辖区“特殊群体卷烟零售户档案”;二是按违法经营次数建立辖区内“重点监管持证零售户档案”,三是按季度编制辖区“卷烟无证经营户档案”,

28、市场状况认知的应用:

①可以掌握某种烟草专卖品在某一地域的生产经营数量是否饱和,为下一步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提供依据,进行合理化布局,科学、合理地分配资源;

②可以对不同的持证户群体进行重点的、定向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并提供个性化服务;

③可以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市场清理整顿的依据。

2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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