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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等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明确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职责,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特制定《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等9项应急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1.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2.XXX煤矿应急值守制度

3.XXX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4.XXX煤矿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5.XXX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6.XXX煤矿应急演练制度

7.XXX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8.XXX煤矿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9.XXX煤矿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附件1:

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我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X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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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各单位事故监测职责

第二条带班矿领导、跟班机关人员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不间断巡视检查矿井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和事故;监督检查当班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第三条跟班队干、班组长严格落实跟班职责及岗位职责,不间断巡视检查管辖区域内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盯防。

第四条安检员每班不间断巡视检查矿井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盯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和事故。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按规定巡视监测矿井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浓度情况及风速、温度、积尘情况,加强综采回风上隅角、掘进工作面、采空区密闭前、盲巷等重要地点巡视监测力度。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区队、外委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落实好管辖范围内、作业区域内的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监测工作,做好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和监测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征兆时都有义务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第三章事故预警行动

第八条事故预警按分级启动条件划分为区队级、专业级和矿井级三类。

(一)对于波及范围小,无人身伤亡、未造成较大损失,基层区队能够自行消除的突发事件,启动区队级预警。

(二)对于波及范围较大,无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基层区队通过本队力量不能予以解决的突发事件,启动专业级预警。

(三)对于波及范围大,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启动矿井级预警。

第九条事故预警的条件可能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一)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灾害事故。

(二)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5%;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

(四)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五)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六)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井筒出现突水、出砂,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七)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八)发现冲击地压征兆。

(九)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排水等设备运行。

(十)气象部门或上级单位发布的恶劣天气(强风、暴雨、暴雪、冰冻

等)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十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顶板离层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监测

到异常情况。

(十二)矿井水文、断层、地质构造异常预报、重要巷道贯通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有关安全生产异常的信息。

(十三)其它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事故。

第十条有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时,现场人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汇报的内容包括出现事故征兆的地点、发现事故征兆的简要经过、预警区域内作业情况、人员分布情况等。

第十一条调度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在收到或发现上述预警条件的信息时,应当立即汇报值班矿领导、分管矿领导,经批准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通知全矿或相关部门、区队、区域、岗点进入预警期。

预警发布要明确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及影响时间,并根据新进情况及时做好续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隐患预警由分管业务部门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由调度室直接发布。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调度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充分利用通知单、调度通讯、无线通讯、语音广播、手机短信、网络通讯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十六条预警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经值班矿领导或分管矿领导批准后,调度室或业务部门根据预警发布的范围下达预警解除通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针对紧急发生的事故、事件或灾难的严重程度,将应急救援响应分为三级:

(一)Ⅲ级响应:

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轻伤,因灾害撤离本队当班作业人员的事故。

(二)Ⅱ级响应:

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重伤或5人以下中毒,因灾害撤离50人以下的事故。

(三)Ⅰ级响应:

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因灾害撤离50人以上的一般事故。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或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附件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煤矿应急值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应急值守管理,强化应

急值守责任,确保发生突发事故后能够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年任何时期

第二章应急值守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矿领导、机关中层和科员严格按照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做好带班、值班工作。

带班领导负责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处理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突发事故。

值班领导是当天全矿应急值守总指挥,负责24小时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突发事故。

机关中层和科员配合带班领导或值班领导工作。

全矿停产放假期间,可不安排领导带班。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机电设备部、

通风部、信息部、基建部每天必须至少安排1人值班,负责配合值班领导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问题和突发事故。

第五条综采队、连采队、机电队、运转队、洗煤厂、通风队、车队严格按照《区队队干值班、带班制度》落实好值班、带班工作,除每班安排带班队干外,每天必须安排地面值班队干,负责组织处理本队出现的各类事故。

第六条救护中队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时刻保证1名指战员和

1个救护小队在矿战备值班,以便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地进行抢险救援。

第七条物资库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以便及时提供应急物资。

车队必须保证时刻留有1名司机、1台防爆人车和1台防爆工程车备用,以便及时运送应急物资、人员。

第八条所有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报告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或安排相关的单位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和带班矿领导汇报。

第十条各单位值班人员接到值班矿领导或调度室通知后,立即带齐工具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安排人员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矿调度室。

第三章应急值守纪律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离开矿区,必须保证手机时刻处于开机状态,否则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时,必须自行调换或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单位负责安排其它具备值班资格的人员顶替,否则视为擅离职守,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应急管理办公室。

附件3:

XXX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与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章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与报告

第六条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积极展开自救互救行动。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时,要记录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伤亡情况、有无灾害扩大的可能等,立即通知救护中队赶赴现场抢险救援,立即汇报带班矿领导、值班矿领导、矿长及其它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环保部,按程序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召请其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如果事故较大,预计我矿自身难以控制,应立即汇报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启动上一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后,由矿长或值班矿领导针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时向XXXXX集团公司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汇报。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榆阳区煤炭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分局。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八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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