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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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 柏浪涛 笔记
▼刑法论:
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总论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客观要件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客观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犯罪故意
主观要件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年龄
主要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
违法可能性认识
期待可能性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
共同故意
理论分论(正犯、共犯)
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
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
罪数 行为单数
行为复数
数 罪
▼刑罚论:
1、刑罚论体系:
主刑,附加刑
2、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
▼分论
侵犯个人法益
人身犯罪: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财产犯罪:
夺取型: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支付型: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侵占型: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
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犯社会法益: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
侵犯国家法益:
侵害国家职能犯罪:
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
危害国家存立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
反职责罪
第一讲 刑法论
▼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机能:
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
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
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
▼刑法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
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刑法解释理由:
提供理由,论证解释合理性。
常见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体系解释(据体系逻辑),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是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事前的罪行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严格的罪行法定:
禁止类推(违反预测可能性)
确定的罪行法定:
明确性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刑期、禁止处罚不当、禁止不均衡残暴的刑罚。
▼刑法的效力:
①空间效力境内:
属地管辖;境外:
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②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第二讲犯罪构成
▼定罪体系:
两层次(客观层次:
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
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
▼(客观违法层次)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层次)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主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客观违法层次:
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定罪方法:
三段论推理(先大前提后小前提、循环使用推导)
T:
大前提(法律规定)←解释(大前提:
解释对象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素。
)
T1:
小前提(案件事实)←认定(存疑利用行为人)
结论:
T1是否符合T有罪无罪←推导
▼犯罪的构成要素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素、规范的构成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素、消极的构成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素(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主观的构成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真正的构成要素、表面(虚假)的构成要素
整体评价要素
第二讲行为主体
▼自然人特殊身份,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与特殊地位。
真正身份犯:
犯罪时具有定罪身份犯;只针对实行犯有要求
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或加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一般情况不要求法人资格,私营企业要求具备法人资格
单位分支机构:
以自己名义犯罪、犯罪所得归该机构的可成为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外国企事业单位在我国犯罪适用我国相关规定
注:
成立单位目的是为了犯罪、成立后主要活动是犯罪、以单位名义
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单位犯罪。
■主观要件:
犯罪意志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按单位决策程序形成);可故意、可过失;犯罪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处罚:
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前提:
单位犯罪由责任人员违规引起。
第四讲行为
▼刑法上危害行为:
从犯罪形态分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角度分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要件:
■形式要件:
符合法定具体犯罪构成。
■实质要件:
对法益制造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注:
行为对法益有无制造实质危险;是否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
本身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主观角度:
故意、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认定:
以核心行为为对象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为义务性规范,即负有作为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犯(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注:
有些积极举动不符合作为的条件,不属作为犯罪,仅仅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作为的成立条件:
行为积极主动;行为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类型化特征。
);持有型犯罪属作为犯罪,因为维持状态须积极作为,行为本身直接侵犯法益。
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作为等价性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消除危险义务,实质看有三:
其一,危险源(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行为人对危险源有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管理义务②对他人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一般有监管关系)③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行为人对他人法益创设了危险,行为人有消除危险义务。
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正当防卫不会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但如果会引起过当后果的除外;紧急避险可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其二,基于特定关系(某法益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①基于法律规范产生保护义务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③基于合同义务产生的保护义务④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指某一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行为人保护义务就产生了。
)
其三,特定领域(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行为人对危险便负人阻止义务。
■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具有作为可能性(法不强人所难,据行为人自身能力与客观条件判断。
)
■不履行(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其一,前提条件:
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其二,履行程度:
真诚努力履行,不要求冒生命危险去履行。
■与相应作为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整体评价要件)
等价性判断:
从客观危险程度与主观恶意程度看,具体因素:
其一,作为义务的性质及程度高低
其二,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
第五讲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意义:
影响定罪与量刑
▼危害结果:
■特征:
法益侵害性、客观违法性、因果性
■分类:
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
抽象危险犯:
对法益的危险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立法预先规定)
区别:
法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为实害犯
法条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为具体危险犯
法条只规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一般为抽象危险犯
▼危害结果必须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
第六讲因果关系
▼解决问题:
■故意犯罪既遂、未遂问题(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问题(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成立问题(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条件说(公式无A则无B,A即是B因)→--司考不采纳
■刑法上因果关系指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的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关系。
■现实危害结果(实害结果):
只讨论结果由谁造成,不考虑假设结果。
■条件说因果关系中“条件”的特殊情形:
其一,假定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后条件→实害结果
若前条件正要导致结果发生,后条件介入导致结果发生,则前条件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后条件则存在。
其二,二重因果关系(择一竞合)
因果历程:
条件1(100%)实害结果
条件2(100%)
两个条件都能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作用,同时发生,结论:
两个条件与实害结果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其二,重叠因果关
因果历程:
条件1(50%)实害结果
条件2(50%)
两个条件都不能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作用,同时发生,导致实害结果发生。
结论:
两个条件与实害结果间均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特殊体质(如:
一巴掌将血友病人打出了血,血流不止而死)
结论:
先前伤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
◎因果关系客观存在,不受主观因素影响
◎归因与归责。
确定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问题。
◎无需通过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特殊体质先于行为存在)
▼相当因果关系说(司考采用此观点)
■原理:
犯罪行为模型实行行为→对法益制造现实危险→危险不断升高→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当实行行为的类型化危险相当性地现实化为现实危害结果时,该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是否存在类型化、相当性的因果关系,通过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
◎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实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标准:
先前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1)判断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即先前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危险性大小(根据生活经验的盖然性概率大小分析,大则行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反之亦然)。
(2)判断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通过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关联程度判断:
若先前行为必定或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发生,则介入因素正常。
若行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发生或与介入因素无关,则介入因互异常。
)介入因素异常,则先前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存在,反之亦然。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所起作用大小(作用大,则表明先前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素关系,反之则有。
)
◎介入因素种类:
①自然事件
②被害人自身行为(须考虑先前行为与被害人自身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③第三人行为
多因一果:
先前行为与第三人行为无关联性,且先前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均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注意前提:
事实查明问题,即必须查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对实害结果的发生的起作用及其大小,如无法查明,则只能适用存疑利于被告原因,认定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讲客观阻却事由
▼20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面临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
意思条件:
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附:
◎假想防卫:
防卫人存在过失,以过失犯罪论,若无过失,以意外事件处理。
◎防卫挑拨:
不成立正当防卫。
以侵害为目的,挑衅他人侵害自己,再以正当防卫为由侵害别人。
◎相互斗殴:
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双方对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有承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任何一方行为不具有控制不法侵害目的。
▼特殊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
◎行凶指重伤害
◎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杀人,包括转化犯转化的故意杀人
◎强奸包括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中的绑架。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暴力程度为严重,人身安全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性自由,不包括人格荣誉。
▼【紧急避险】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危险(现实性)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
意思条件:
认识自己为挽救合法权益
补充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补充手段,不得已而为之
限度条件:
保护法益大于等于损害法益(等于不包括生命权)
◎假想紧急避险:
避险人有过失,以过失犯罪论,无过失以意外事件论处。
▼被害人承诺(处分权限、相当性、承诺能力、意思真实、事前最终)
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一般被害人承诺
成立条件:
被害人对承诺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被害人对承诺法益有一定限度:
财产、自由、名誉、可承诺放弃,身体在轻伤害范围内可放弃,生命权不可承诺放弃。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被害人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所作出的承诺及戏言性承诺无效,承诺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⑤被害人必须事前作出(承诺以最后一次为准)
◎经被害人承诺但触犯其他罪,以其他罪论处。
■推定被害人承诺
成立条件:
被害人没有现实承诺
推定被害人承诺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必须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而牺牲另一部分法益(牺牲法益小于所保护法益)
行为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被害人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此种情况行为人无罪。
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指当时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救济
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指所造成的侵害与所救济的权利具有相当性。
■法令行为貌似有危害性,但其具有法律依据,故无罪。
分类:
政策性行为
具有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职权职务行为
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违法犯罪人员交公安机关)
■正当业务行为
分类:
职业体育比赛
正当医疗行为
其他正当行为
第八讲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客观面:
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无排除犯罪事由→违法性
■主观面:
对犯罪对象有认识,但不要求非常具体准确。
对违法所得数额、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有认识,但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犯罪构成,只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联系。
■不要求对刑法禁止性有认识,因为本身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有认识,自然为刑法所禁止。
■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放任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未必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放任
概括故意:
结果确定,对象不确定。
择一故意:
两个结果,不确定哪个。
◎无条件故意与附条件故意
附条件故意,指行为人决定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实施。
▼犯罪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是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结构: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泛指一切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是具体过失犯罪中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结果预见义务与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
主观认识能力,客观认识条件与环境。
)
■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构:
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可能性(判断标准:
主观上行为人有避免能力,客观上具备避免条件与环境)
▼无罪过事件
16条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结构: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
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客观上的认识条件与环境。
■各种犯罪形式的区分
有无认识
危害结果
发生
有
想不想
发生
赞成
直接故意
弃权
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
不可抗力
无
应当认识到否
应当
疏忽大意过失
不应当
意外事件
注意: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行为人既采取加害措施,又采取避免措施,如果加害结果仍很明显,则仍构成间接故意。
▼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亦称具体认识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亦称抽象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
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一实际发生的事实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司考采用)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
典型:
欲杀甲而失手杀死乙。
定故意既遂
对象错误:
行为人对侵害对象认识错误,而侵害不同对象。
典型:
错把乙当甲杀死。
定故意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想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不一致。
定故意既遂(只有一个行为、一个结果)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行为人误以为第一行为已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行为,但实行上第二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
按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
定故意既遂。
▽结果提前实现即实际结果比行为人预想更早若已着手:
定故意既遂,若处预备阶段:
择一重处。
(开始犯罪,指犯罪预备。
着手,指行为对已经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着手犯罪意味着进入实行阶段。
)
■不同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抽象错误)
法定符合说,处理抽象错误方法:
第一,从主观出发,判断触犯什么罪,是否既遂。
第二,从客观出发,判断触犯什么罪,是否既遂。
第三,如果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注:
无论从主观出发还是从客观出发,触犯什么罪都要求既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又同时符合犯罪主观要件。
在判断触犯什么罪时,注意运用包容评价的思维。
这指,A与A+B相比,后果可以包容前者。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错误(具体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故意既遂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未遂与过失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
故意既遂
因果
关系
错误
狭义(只有一个行为一个对象):
故意既遂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
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
结果提前实现:
预备,故意预备与过失择一重。
已着手,故意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内错误(抽象认识错误)
主观看,构成何罪(是否既遂)
客观看,构成何罪(是否既遂)
想象竞合,择一重。
法律认识错误
主观以为犯罪,实际无罪,属幻觉犯,作无罪处理。
主观以为无罪,实际有罪,若行为人有违法认识可能性,作有罪处理,否则作无罪处理。
第九讲主观阻却事由
▼刑事责任年龄(生日后第二天才算满一周岁)
完全无责任年龄:
(0,14)
相对责任年龄:
[14,16)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犯)
减刑责任年龄:
[14,18),[75,+)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特定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
控制能力:
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责任能力认定:
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法学标准(心理标准)
责任能力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负刑责,限制从轻或减轻,完全无不负
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侵害,此行为应负刑责,原因在于前行为与后行为有因果关系。
▼违法性认识错误
误以为违法犯罪,实际未犯,系幻觉犯,无罪。
误以为未违法犯罪,实际上有,若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成立犯罪,否则不成立,作无罪处理。
常见情形:
公民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导致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系在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后,才考虑的阻却事由。
期待可能性降低,仍构成犯罪,从宽处理。
无期待可能性,可作无罪处理。
)
常见缺乏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降低情形:
近亲属窝藏、包庇行为。
不追究或从宽处理。
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作并罚。
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作并罚。
已婚妇女灾害流落外地,因生活所迫结婚,可能不追究其重婚罪或从宽处理。
第十讲犯罪形态(针对故意犯)
▼犯罪预备22条1款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2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犯罪表示:
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对法益无任何危险。
▼犯罪未遂23条1款已着手,意志外因素,未得逞。
23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着手标准:
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①不作为犯着手:
指不履行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即视为着手。
②间接正犯着手:
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
③隔离犯的着手:
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在时空上的间隔。
危险达现实、紧迫、直接时为着手。
■意志外因素:
外在自然因素、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自身因素、行为人自身因素。
■分类:
实施终了的未遂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
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一定后果的未遂。
■不能犯:
主观有犯意,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危险。
无罪
①对象不能犯:
不存在犯罪对象
②手段不能犯:
因为手段不能产生任何侵害法益危险,导致不能犯罪。
△判断行为有无侵害法益危险性,必须以联系的全面的发展的眼光去看,不能因偶然因素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否认行为的危险性。
(中立第三人认为有法益侵害性,则视为有法益侵害危险性)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或主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认识错误问题
主观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实际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定未遂。
主观误以为能继续犯罪(实际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定中止。
■中止的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自动放弃:
要求真实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