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17/bbc11a9a-3e5d-417c-9d61-731d6c8a9365/bbc11a9a-3e5d-417c-9d61-731d6c8a93651.gif)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5)
2﹒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50)
3﹒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54)
4﹒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试行)……(58)
5﹒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62)
6﹒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66)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
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
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较重的违法行为:
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
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3.严重的违法行为: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
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件以上(不含1件)10件以下的。
处罚标准: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100件以下(含100件)的。
处罚标准: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三)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处罚标准: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条以上25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25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0条以上的。
处罚标准: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一倍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