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30515287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在我校学习的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若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九)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在500元及以上、800元及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纸质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学生,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学生,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内不得打麻将,初次违反的,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校内禁止参与各类赌博活动。

初次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场、赌资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构成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刀等各类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藏匿、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喝酒(包括啤酒、果酒等)。

凡喝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喝酒滋事的(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任意一种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重点消防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处分学生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和已交卷同学交谈;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考试规定禁止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上;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2、交卷后仍逗留在考场内和未交卷同学交谈;

3、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未经允许传、接物品;

2、故意毁损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5、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处于开机状态。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合伙作弊;

3、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实;

4、受到他人强迫、威胁、利诱等,要求协助其作弊,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

(六)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视其情节,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如答卷答案雷同等),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所取得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有关单位在做出处分前,应以听证的方式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考场发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学校教务处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内蒙古工业大学监考记录表》、《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和其他证据材料,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从校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应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无故旷课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校教务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区、宿舍、校园及学校其他公共场所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调查,由学生所在学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如武保处、纪委、监察处或公寓管理中心)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或接到学生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情况告知书》(从校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根据处理权限的划分,及时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移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的调查工作有督办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八条 各类纪律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生效。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

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移交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

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学生本人拒绝接收处分决定通知书的,学院送达人应当邀请学院基层组织代表或班主任到场,说明情况,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通知书留在学生住所,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同时,学生所在学院应邀请学院基层组织代表、学生工作人员或班主任到场作为见证人,以适当的通讯方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通知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一条送达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时要明确告知学生对其本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校发[2008]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