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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摘要:

死刑指一个国家产出惩罚犯罪分子的强力手段和方法,我国的死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的颈部逐渐发展,纵观人类历史,从死刑的发展开始,至死刑走向泛滥时期,人类的死刑发展逐渐向“人性化”、“合理化”方向发展,并且在人类的历史上关于死刑制度的存费战争也得到了关注。

死刑追溯到原始时期至今日,死刑都是维护权利的职高法宝。

关于死刑的废除,早在十六七世纪,贝卡利亚等人就从人性和合理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现目前已经有不少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逐渐在死刑制度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死刑的存在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问题关系密切。

我国的死刑立法沿着“保留并限制死刑——扩张死刑态势明显——死刑扩张趋势弱化”的方向发展,虽然我国现在无法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民态度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逐渐提高,我国逐渐走向死刑废除方向。

 

Abstract:

thedeathpenaltyreferstothemeansandmethodsofastrongnationaloutputtopunishcriminals,China'sdeathpenaltydevelopmentgraduallywiththedevelopmentofthetimesandhumanneck,throughouthumanhistory,fromthebeginningofthedevelopmentofdeathpenaltytothedeathpenalty,tofloodperiod,thehumandevelopmentofthedeathpenaltygraduallytothe"humanization"and"rationalization"directiondevelopment,andinthehistoryofmankindonthedeathpenaltysystemhasalsobeenconcernedaboutwardepositfee.Thedeathpenaltyistracedbacktotheprimitiveperiodtothepresentday.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inearlyseventhCenturysixteen,Beccariaetalfromhumannatureandrationalperspectivetolookattheproblem,atpresenttherehavebeenmanycountriestoabolishthedeathpenaltysystem,inthiscontextChinagraduallyinthedeathpenaltysystemhasmadecorrespondingadjustment,developmentandhumanrightsproblemsandsocialcapitaltheclose.China'sdeathpenaltylegislationalongthe"preserveandlimitthedeathpenalty,thedeathpenalty-expansionsituationsignificantlyweakenedthedeathpenaltyexpansiontrenddirection,althoughChinaisnowunabletoabolishthedeathpenaltysystem,butthecombinationofChina'snationalattitudeandthespecificsituationofourcountry,withthedevelopmentofhumancivilization,graduallyimprovethenationalqualityinChinagraduallytowardthedirectionofabolishingdeathpenalty.

 

关键词:

死刑发展制度立法控制

引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死刑都在每一个国家都历史悠久,虽然在国外早已有死刑立法的废存之争,但在我国死刑的废存还是一个没有引起太大争议的问题,但对于死刑来说,不得不从合理性、人权性方向考虑,从古代以来,死刑制度逐渐人性化,中国古代残酷的死刑方式废除证实这一点,每一个国家都有滥用死刑的时代,每一个国家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逐渐倡导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死刑逐渐“退化”,本文就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做出了相应的研究。

一、死刑的历史演变

(一)死刑的起源:

死刑的起源要追溯到原始血亲复仇时期,在原始时期,种族内凡违反种族规定的人都会被放逐,或一个种族的人员受到另一个种族的伤害,如果在后期没有得到和解,被害者的全氏族会对其它氏族的进行复仇,这就是属于血亲复仇时期,虽然那是没有军队、没有法律制度,但一切井井有条。

(二)死刑的发展: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随着人类的发展,我国的死刑制度逐渐走向泛滥阶段,在奴隶时期和封建社会时期,死刑被统治阶级变成了一种残酷野蛮的方式,死刑种类繁多,死刑方法残酷。

我国的唐、宋、明、清时期都继承了这些制度,在中国,满清十大酷刑更让人触目惊心。

17世纪,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由、人权平等等思想逐渐流行,人们逐渐从封建思想时期觉醒,死刑制度也逐渐受到限制,死刑的废存之争就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第一次世界性的死刑废除高潮在19世纪末,圣马利亚、哥伦比亚等国家废除了死刑,逐渐墨西哥、发过、荷兰、安道尔、爱尔兰等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

经过19世纪的刑法改革,在人道主义的影响下,人类逐渐缩小对死刑的惩罚,仅仅对少数犯罪保留了死刑,而且死刑也变得不再惨无人道。

(三)我国死刑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的生产力相对落后分析,我国现阶段不符合废除死刑的条件,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

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

这一基本政策是根据毛泽东死刑思想确立的。

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

a、“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

”b、“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

”c、“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

”d、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这是建国之初新中国领导人根据历史和现实作出的冷静而正确的抉择。

这一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同当时的历史现实有着必然的联系。

建国之初,各种矛盾相当尖锐,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必须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留死刑是一种必然,事实上在当时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又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坚持了这一基本思想,这是因为: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讲,我国具有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尤为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

历史与现实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废除死刑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同时,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属于中国文化一部分的报应观念仍具有相当影响力。

广大民众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死刑的安抚、平息作用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从现实的角度讲,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社会治安形势依然比较严重,犯罪呈现国际化、暴力化、智能化的走势,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保留死刑也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死刑的惩罚、威慑、预防和安抚作用,对实现刑罚目的有着重要意义,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四)死刑的本质:

死刑从法律的本质来讲是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惩罚,刑法对于分最分子来说虽是一种侵害,但是是一种正义的侵害,是一种正义的惩罚,死刑和其他刑法一样,它能够鲜明的体现出法律性质,是属于维护法律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死刑的方式属于极端残酷的方式,本身具有恶性,所以从人道主义方向来讲必须限制死刑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

(一)死刑的特点:

死刑能够彻底的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通过死刑的执行,犯罪分子被彻底毁灭,达到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是犯罪分子不再能够对社会造成威胁,达到了防卫社会的最终目的;死刑执行的成本小,与其他刑法不一样,要通过各种环节来耗费大量的财力精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也逐渐走向人性化,死刑使用注射等无痛苦的执行方法。

所以死刑的执行具有经济型和简便性;死刑的执行如果发生错误,就无法纠正,不可追回,认识不能复生,如果死刑执行错误,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将会造成破坏家庭的后果,所以死刑的执行具有不可纠正性。

(二)我国古代死刑的目的:

我国现代死刑的最终目的主要是限制犯罪分子的再犯,通过执行死刑后,犯罪分子通过死亡,再也不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性行为,是限制社会犯罪分子犯案的重要工具,但如果死刑执行一旦发生错误,就具有不可纠正性。

(三)我国古代死刑的代用:

中国古代的死刑代用种类多种多样,死刑不仅仅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还包括了羞辱、报复等含义。

有的是一种很残忍的酷刑。

其种类有:

凌迟、斩首、绞、赐死、弃市、车裂、脯、戮、炮格、烹、焚、枭首等。

有的是法定刑,如斩首、弃市、凌迟、绞,其他的则是一些临时设置或使用的酷刑。

凌迟这种刑罚开始于乱世五代。

宋仁宗时开始使用,主要是处死那些重罪犯人,以示报应、惩罚。

辽、金、元、明、清都有这种法定刑。

执行方法很残忍,先从非要害部位割肉,直至犯人慢慢死去,民间叫做千刀万剐。

斩首又名斩,但执行方式在南北朝前后有所不同。

南北朝前经常是腰斩,之后则一般是砍头,严重的也斩腰。

古代将人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叫做绞,自周、秦出现后,成为一种死刑。

因为绞刑可以保全尸体,在隋唐之后,是法定刑中是次于斩的一种死刑。

赐死这是对贵族和官员的处死方式,在唐朝定型,一般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用这种方式处死,具体做法有自刎、上吊和服毒。

弃市在秦汉时期是用刀刃杀死,魏晋以后是用绞刑处死,但地点都是在人多的闹市,而且暴尸三天,以表示为众人所抛弃,是一种带耻辱特征的死刑。

车裂车裂即五马分尸。

脯是把人杀死后将尸体晒成肉干。

戮是先示众羞辱,再处死(参考“杀和戮”)。

炮格就是炮烙,下边点火把铜器烧热,让人赤脚在上边走,使人掉进火中烧烫而死。

烹俗称成煮。

焚即活活烧死,有的时候叫点天灯。

枭首是把人斩首,然后将人头挂在木杆上示众,起到恐吓作用,隋唐宋曾经废除。

三、我国现代死刑制度的分析

(一)现代死刑制度的发展:

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只通过中国死刑的执行后的情况来慢慢完善,结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从立法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死刑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显示中的刑法不仅仅针对一些具有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还用于许多低素质人群,

(二)死刑政策的特征

死刑政策是国家为了预防重大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方针。

1.死刑政策具有目的性,作为惩治控制重大犯罪制定的最高刑法,具有明显的目的性质,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

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2.死刑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任何国家的死刑都是由本国制定,本国的任何公民或党派都无法逃避本国制定的政策3.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

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

而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对死刑来讲,这种挽回是不现实的。

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三)我国死刑立法进程

死刑是政策、司法、立法三三者共同作用,死刑政策在刑罚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我国的死刑立法主要从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死刑的使用范围限定于有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身上,同时对未满是吧周岁和已怀孕的妇女不得使用死刑,坚持少杀尽量少使用死刑的原则。

1981年后,我国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在死刑的使用程序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死刑的使用范围又逐渐扩大,死刑的增加又与1979年的少杀原则相冲突。

1997年的刑法对我国的死刑做出了成熟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我国现代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

当今社会越来越看重人道主义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国际上仍然有很多国家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持有质疑与偏见,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发展现状中了解死刑的发展,推断出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

从目前来看,中国国民对死刑的态度大多趋向于否定性。

早在1956年,刘少奇提出逐渐废除死刑的理论,根据我国的现状发展和分析,我国的死刑合理的发展方向应该一是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最严重的犯罪,应该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

然而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的: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却没有对什么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做进一步解释,对此,我们可以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范围,将其缩减至最低限度。

  二是尽量不适用极刑。

我国刑法中对于适用死刑的约五十种严重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均具有可选择性,这赋予了司法机关极为重要的量刑自由权,因此对于死刑的严格控制表现在司法人员明智利用法定刑的可选择性上。

  三是积极使用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独具特色的一项死刑制度。

它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最终执行,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筛滤作用,这对于犯罪分子,甚至是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改造性。

在中国的案件中,尽可能多地适用死缓,才能尽快进入到实际不执行死刑的阶段。

  四是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必然会造成适用死刑的案件大量增加,并且,一些错误的死刑判决很可能会失去得到纠正的机会,这种错误包括定罪错误和量刑错误。

从中外死刑案件的审判来看,死刑案件的错判率极易高于其他犯罪案件。

  五是选择性地公布刑事案件的判决统计。

公布死刑判决的案件数量,一方面可以为学者专家研究死刑是否能真正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死刑必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发展而一步一步更为合理,将死刑置于公开的国际环境之下,不仅可以使其他国家了解中国的死刑状况,也可以表现出中国在刑法上的坚定立场。

综上可知我国的死刑立法制度逐渐走向废除阶段,逐渐向人性化,人道主义方向发展。

死刑立法沿着“保留并限制死刑——扩张死刑态势明显——死刑扩张趋势弱化”的方向发展。

四、总结

根据我国的死刑发展历史表明,死刑的发展奠定在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素质,和当时的社会治安的基础上,死刑的发展历史趋向于废除死刑方向发展,逐渐走向人道主义,死刑的发展是当时经济、政治和人文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中国现目前的发展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在我国现在最大的人权是集体人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就还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目标,就会造成一定的价值差异不满,在法律上如果废除死刑,在中国现在的基础上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还会变向的引起犯罪分子的猖獗,先目前的观念就是限制死刑,利用死缓和无期徒刑来代替死刑的执行,废除死刑需要一个过度阶段没限制死刑可以明显的降低人们对死刑的依赖性,缩小死刑的使用范围。

无论在旧时代或是现代,死刑都是处罚当中最为严厉的刑法,每个国家的死刑制度不一样,不能盲目的跟着潮流。

然而,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国家和社会共同控制犯罪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加强对国民的教育,提高国民的基本素质,降低国家的犯罪率才具有真正的意义,通过教育,人们不再依赖于执行死刑,所以死刑的发展要根据本国的国民情况和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来执行,死刑的废存也是国家制度和观念转变的共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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