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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等级及电气设备选择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

 

1.1防爆电器设备分为二类:

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II类除矿井以外的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

1.2II类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为A,B,C三级:

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六组。

1.3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组,见表1.

组别

引燃温度(℃)

T1

450

T2

300

T3

200

T4

135

T5

100

T6

85

1.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见表2.

级别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ESG)

IIA

≥0.9

≥0.8

IIB

0.5≤MESG≤0.9

0.45≤MESG≤0.8

IIC

≤0.5

≤0.45

1.5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1)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入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名词术语

2.1隔爆型电气设备

具有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内部的爆炸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的电气设备外壳的电气设备,其标志为“d”。

2.2增安型电气设备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裕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的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其标志为“e”。

3.防爆原理

电气设备引燃性气体混合物有两方面原因:

一个是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另一个是电气设备表面(即是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相接触的表面)发热。

对于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产生电弧、火花的部件入在隔爆外壳内、或采取浇封型、充砂型、充油型或正压开支等其它防爆型式等就可达到防爆目的。

而对于增安型电气设备是对在正常运行不会产生电弧、火花和危险高温的设备,如果在其结构上再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尽力使设备在正常运行或认可的过载条件下不会发生电弧、火花过热的现象,就可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因此这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就没有引燃源,而可用于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

4.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温度组别

4.1粉尘防爆温度组别

粉尘按其点燃温度分3组,如表3。

温度组别

点燃温度℃

T11

T<270

T12

200

T13

150

4.2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分类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按其限制粉尘进入设备的能力分为两类。

尘密外壳外壳防护等级为IP6X,标志为DT。

防尘外壳外壳防护等级为IP5X,标志为DP。

4.3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2个危险区:

(1)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2)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5.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使其外壳能阻止可燃粉尘进入或进入量不会防碍设备安全运行,内部堆积的粉尘也不易产生点燃危险,从而保证使用时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类型对应表4中的规定进行选型。

危险区域

粉尘种类

爆炸性粉尘

可燃性粉尘

导电粉尘

非导电粉尘

10区

尘密型(DT)

尘密型(DT)

尘密型(DT)

11区

尘密型(DT)

尘密型(DT)

尘密型(DP)

6.防爆标志举例

6.1如电气设备为II类隔爆型,B级T3组,标志ExdIIBT3.

6.2如电气设备为II类增安型,温度组别为T2组,标志为ExdIIBT2.

6.3如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则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它防爆型式,如II类主体增安型并有隔爆型C级T4组部件,标志为ExedIICT4。

6.4如电气设备为粉尘防爆尘密型T12组。

7.引入装置通径对应见表5

通径

相当的管螺纹

俗称

允许电缆最大外径(Ф,mm)

DN15

1/2

4分

10

DN20

3/4

6分

14

DN25

1

1寸

17

DN32

11/4

1.2寸

23

DN40

11/2

1.5寸

30

DN50

2

2寸

38

DN70

21/2

2.5寸

46

DN80

3

3寸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见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

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

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

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

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

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第2.2.4条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第2.2.5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2.3.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二、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但也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燉h,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注:

①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第2.3.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2.3.3条~第2.3.17条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

但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除外。

第2.3.3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3—1及图2.3.3—2):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3-1释放源接近地坪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图2.3.3-2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4条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图2.3.4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第2.3.5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5-1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图2.3.5-2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第2.3.6条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6):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6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注:

易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第2.3.7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7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注:

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第2.3.8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8):

  

图2.3.8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注:

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9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9):

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9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注:

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第2.3.10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三、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10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第2.3.11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1):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

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11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第2.3.12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2):

  

图2.3.12生物氧化装置(BIOX)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3条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3):

  

图2.3.13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则为2区;

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14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4):

  

图2.3.14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15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1及图2.3.15-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15-1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图2.3.15-2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第2.3.16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6):

  

图2.3.16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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