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配套教材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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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业务监管
第一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第一节资格管理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掌握证券投资顾
问后续执业培训的要求。
【要点详解】
一、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
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申请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了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7未受过刑事处罚
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
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
营的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
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和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
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1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结合了保障权益与规范业务设置了对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媒体的三重保护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执
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其中诚信原则、隔离制度和民事
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场合。
22003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指引》以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为目标提出了建立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的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
要求。
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以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为主其中隔离
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
《指引》第七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
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
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
3信息隔离墙制度是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建立健全该项制度是证券公司实现有效内部控制
的保障也是业务发展中赢得客户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提高防范内
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能力树立证券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行业起草了《证券公
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简称《指引》)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2证券投资顾问的机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做出了具体规范
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
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
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
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
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
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
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
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
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①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
执业资格编码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⑤证券投
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项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风险揭示
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证券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
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
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
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
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
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
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
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
定。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
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
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
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
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
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
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
要求。
三、证券投资顾问后续执业培训的要求
后续职业培训的目标是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执业人员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增强执业人员的
守法意识、诚信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证券业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人员培训有助于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从事研究分析及投资咨询业
务的人员应重点掌握权证、期权等市场创新产品及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的基本概念、运作方式和操
作规则熟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培训组织的管理提出了如下几点要求
1精心组织执业人员的后续培训
1各单位应当结合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年检的进度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纲要》以
下简称《培训纲要》及《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的
要求分头做好执业人员的后续培训组织工作。
2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几点意见》的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执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3地方证券业协会要与所在地区证券经营机构加强协调与联系协助所在地区证券经营机构完成执业人
员培训。
2严格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1抓紧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中明确培训目标、培训重点和培训安排。
2各单位以对需求的调查研究为依据认真分析业内需求并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
试行》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
3精心遴选师资。
注重培训实效可探索采取集中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培训方式。
4严格培训的考勤和考核环节做到考勤、考核记录完整、可查。
考核可采取笔试重点考察参训人员
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
5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收费。
要向受训人员征询意见做好对培训意见的分
类和反馈。
6各单位要按照《培训纲要》的要求制定有关后续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培训工作有专人管理、信
息有专人报送促进后续培训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3做好培训计划和培训信息的报送、确认工作
1各单位要注重培训信息的报送采取专人管理的方式保证培训信息准确、及时地录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的培训信息系统。
2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按照《几点意见》的规定通过核实培训计划落实情况、查阅参训人员考勤、考
核记录等方式做好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所报培训信息的确认工作。
4各单位要加强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沟通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节主要职责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品种选择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组合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
顾问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
【要点详解】
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
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
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1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
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2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
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3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
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
证投资收益。
5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
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6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
以公司账户收取。
7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
投资建议。
第三节工作规程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熟悉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服
务协议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
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掌握对证券投资顾问业
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熟悉
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熟悉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要点详解】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
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
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
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
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
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
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
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
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
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
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法律
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
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
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1合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从本质上说是围绕投资顾问业务的职责履行和业务实施展开的。
具体执业过
程中证券投资顾问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切实遵守相应的规则并切实履行对客户、对公司、对市场甚至对社会
公众的法定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
投资顾问业务目前主要服务于经纪业务客户在大多数证券公司属于证券经
纪业务的增值服务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设立必要的检查、监督和考核机制涵盖证券投资顾问的内部控制、
业务流程、业务审核与备案、检查和问责等多个方面进行合规管理。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
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1信息隔离机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现有的信息隔离机制包括三个层面
①公司高管层的隔离。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
不得分管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或部门若公司由于成本、人员等因素限制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高管人员
不得参与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或决策。
②公司各业务板块或部门之间的隔离具体而言包括投资顾问业务与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证券自营业
务之间的信息隔离各部门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兼任部门办公场所物理隔离部门业务信息不得交流员工跨
部门流动应遵守静默期和跨墙管理相关规定。
③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
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如前所述根据各自是
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投资顾问属于墙内人员而证券分析师则处于墙外。
2信息披露
在信息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实现投资者及客户之间的信息对等和公平。
具体到投资顾
问业务投资顾问应当公开其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
②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
③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等
④在境外投资顾问尚需披露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
3业务限制
在信息隔离和披露仍然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对投资顾问或其所在公司的业务进行限制。
具体包括
①静默期。
投资顾问在参与投资银行等跨墙业务后一段时间内对于相关证券不得对外发表任何咨询意见
或报告。
②限制清单。
这里有两个方向的限制一是投资顾问对外推荐的证券品种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天
内限制公司自营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反向交易二是对于公司自营重仓买入或卖出的股票主动列入限
制清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对外发表咨询意见或报告。
2风险控制机制
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根据投资顾问建议的不同分别制定审核流程
2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投资顾问绩效评估检查服务流程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证券投资顾问对服务客户的资产组合进行账户跟踪服务结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做出风险
提示等。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1业务推广
1证券公司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
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证券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
法违规情形。
3证券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
备。
4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
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2协议签订
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
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
目前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体现为多种形式如客户提交书面
“服务申请表”开通服务、客户在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开通服务、与公司总部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
3服务提供
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公司通过
适当的技术手段记录、监督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过程实现过程留痕。
4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
对于客户回访目前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有着相应的制度、组织和业务安排。
借鉴经纪业务客户回访经验和做
法投资顾问业务的客户回访应注意这样几点
1另设回访机制。
某一投资顾问的客户不能仅由该投顾人员实施回访而应由其他专门岗位或人员实施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2全面回访。
回访的内容包括客户的自然状况或其变更投顾的服务态度、水平等。
3回访留痕或参照。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应遵循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原则是指证券投资顾问应遵守并奉行高标准的诚实、清廉和公正原则确实掌握客户之资力、投资
经验与投资目的据以提供适当之服务并谋求客户之最大利益不得有误导、诈欺、利益冲突或内线交易之行
为。
2勤勉尽责
公司员工应于其业务范围内注意业务进行与发展对客户的要求与疑问适时提出说明。
无论和现有客户、
潜在客户、雇主或职员进行交易时都必须秉持公正公平且充分尊重对方。
3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则
证券投资顾问应以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及注意确实遵守公司内部之职能区隔机制以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及管理客户委托之资产并提供最佳之证券投资服务。
4专业胜任
应持续充实专业职能并有效运用于职务上之工作树立专业投资理财风气。
5保密原则
妥慎保管客户资料禁止泄露机密信息或有不当使用之情事以建立客户信赖之基础。
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1人员执业资格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
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2管理制度建设
1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
行为的管理。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