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资质标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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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资质标准资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

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

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

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

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

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

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

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

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

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

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

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

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

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

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三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2、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

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

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

限制(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1200万元的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四、附则

(一)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

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

《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专业

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申请二

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

(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

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三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

(2)

中净资产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

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4: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

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

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

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

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建筑

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6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

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

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学专

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

专业不少于4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

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

于1项;

(3)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

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

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企业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

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企业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所学专

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类

专业不少于2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

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

于1项;

(3)企业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

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

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

程中的建筑幕墙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

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大于8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四、附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

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幕墙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

(2)中净资产

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

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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