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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word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台帐

(七)

宁波市永联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起草:

编制:

审核:

日期:

日期:

日期:

 

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1.1各类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

1.1.1“三违”管理制度

1.1.2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

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2、作业行为管理

2.1人的不安全行为辨识标准及控制措施

3、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

3.1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2警示标志设置记录(相片)

3.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3.4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4、相关方管理

4.1相关方管理制度

4.2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5、变更

5.1相关人员、机构、工艺等变更的管理制度

 

宁波市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三违”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三违”的打击力度,扼制“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每个职工的最根本利益,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

经研究制订了“三违”管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不断增强全员安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遵章守纪,规范作业行为,积极主动制止“三违”,举报揭发“三违”。

二、全体干部、职工人人都享有对“三违”的检举权和制止权,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三、举报人必须把“三违”个人姓名、“三违”时间、地点、违章事实书写清楚,个人署名后投入“三违”举报箱或亲手交给安监部主管人员,对不能书写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安监部主管人员汇报,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举报人保密。

四、奖惩办法:

1、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项目部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50-200元的奖励。

2、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100-500元的奖励或记功。

3、泄露举报人姓名,除一次性给予100-500元处罚外,并调离岗位。

五、举报“三违”,禁止捏造“三违”事实有意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给予一定处罚。

六、对“三违”的认定,原则上以企业发布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为准。

七、公司管理干部、科室管理人员举报“三违”原则上不给予奖励。

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实现“三不伤害”,保障职工最大利益。

根据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近时期煤矿事故教训,经矿研究:

对“三违”人员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监察、检查。

二、充分发挥公司、生产部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公司各科室、项目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2、公司要积极调动党员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无“三违”,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3、公司要加强对安全员、新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

4、生产部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5、安全员要根据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各科室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三、“三违”指标规定

1、副总工程师以上公司领导每人每月反三违指标2个。

2、工程部、安全科、财务科、设备科、办公室正科级每人每月反三违指标2个,副科级每人每月反三违指标1个。

3、生产部所有人员没条件按每月反三违指标1个。

四、安全员对所有“三违”人员登记建卡,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三违”个人或车间,“三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全员处汇报违章事实,接受处理;行政部要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要害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现场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实行停工学习和经济处罚,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人每天交10元培训费,直至考试合格。

五、干部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公司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六、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违”人员

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1)公司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各科室和项目部必须按安监站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

当日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通报批评。

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1)生产部三违人员按严重、一般对其生产部进行考核,严重三违每人罚款500~2000元每次,一般三违每人罚款300~500元每次。

一般三违人员每人罚款300—500元每次。

(2)车间主任值班时,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职工工资由该带班干部负责。

(3)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

(4)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5)“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按规定公司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个人不享受工伤待遇。

七、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对“三违”个人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经安全科查实,给予加倍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

“三违”行为种类

一、共性“三违”行为:

1、进入作业场所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吸烟。

3、酒后值班、上岗。

4、在作业场所睡觉。

5、岗位工无证上岗、睡岗、串岗、离岗、岗上看书、岗上干私活,不按时交接班,打连勤。

6、无措施作业,有措施不落实。

7、带电检修、移动电器设备。

8、现场隐患不整改,强令安排职工作业。

9、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

10、设备带病运转,不能及时检修。

二、领导干部违章行为:

1、班中无带班。

2、无措施安排施工。

3、安全装备不足仍安排施工。

4、现场存在隐患不处理等,强行安排生产。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2-2008)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5.公司用火作业等级区域具体划分标准:

见《关于用火等级区域划分的通知》

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环科长审核签字,安环科长不在时由安环科副科长审核签字,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副总)批准签发,生产副总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环科长审核签发,安环科长不在时由安环科副科长审核签发;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科会同生产科进行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

第七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

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特殊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6.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用火。

第十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分厂(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用火作业;

3.在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

第十二条用火分析人职责

用火分析人对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十三条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用火作业审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

3.“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用火作业许可证(级)

  第一联:

存根

许可证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用火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火人

监火人员工种

采样分析数据

分析项目

可燃气

有毒气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分析人

分析结果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电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用火部门意见

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部门意见

生产副总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用火部门专职安全员签名: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8-2008、浙DB33/707-2008)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科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科长不在时由副科长签发批准。

3.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五条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自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应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二)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四)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作业安全措施

1.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手续。

1.2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有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2.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

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2.3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2.4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2.5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2.6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Z2-2002规定。

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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