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竞赛规则游泳裁判员考试学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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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竞赛规则游泳裁判员考试学习资料

《游泳竞赛规则2012-2014》学习资料

第一章 竞赛管理及裁判员

第一条 竞赛管理

一、竞赛组织

(一)竞赛主办单位负责任命技术代表、仲裁、总裁判并委派裁判员。

(二)组织委员会或竞赛委员会全面负责大会的各项工作,对规则中未作明文规定的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三)技术代表在组织委员会或竞赛委员会领导下,主持竞赛工作及裁判员管理,保证竞赛规程、规则得以顺利执行。

二、裁判员设置

(一)采用人工计时,裁判人员设置如下:

总裁判1人,副总裁判1~4人;

技术检查员4人;

发令员2~3人;

转身检查长2人(终点端和转身端各1人),转身检查员每条泳道两端各1人;

计时长1人,副计时长1~2人,计时员每条泳道3人(其中1人由终点端转身检查员兼任)。

编排记录长1人,副编排记录长1~2人,编排记录员4~8人;

检录长1人,副检录长1~2人,检录员5~8人;

宣告员1~2人;

司线员1~2人;

替补裁判员2~4人。

(二)、采用自动计时装置而未使用录像计时系统时,须使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计时作替补,需增设自动计时长1人,自动计时员1~2人;。

  (三)、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和每条泳道未配备3块计时表人工计时时,必须配备终点裁判长1人、副终点裁判长1人,终点裁判员6~9人。

  (四)、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而每条泳道配备3块计时表人工计时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终点裁判。

(五)、基层比赛的裁判员人数可根据比赛的具体条件安排。

第二条 裁判员职责

一、总裁判及副总裁判职责

(一)总裁判在组委会和技术代表领导下,全面领导和分配全体裁判员的工作,并明确各裁判员的职责和任务。

(二)总裁判应严格执行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和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不能修改规程和规则。

(三)总裁判可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规程和规则得以执行,有权裁定有关比赛进行时的各种异议。

(四)当终点裁判员所判定的名次及计时员计取的成绩不一致时,总裁判有权决定名次。

(五)总裁判为保证竞赛顺利进行,可随时指派替补裁判员上岗工作,在必要时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六)总裁判根据自己的观察或其他裁判员的报告,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

(七)总裁判应于比赛前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

(八)在每项、组比赛开始时,总裁判应用连续的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脱外衣;然后用长哨声示意运动员站到各自的出发台上(仰泳项目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第一棒的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应迅速游回池端做好出发准备)。

当所有运动员和裁判员都做好准备时,总裁判用向外平伸手臂的动作示意发令员准备发令,待发令结束后总裁判再收回手势。

(九)各项、组的比赛成绩须经总裁判签名。

(十)副总裁判协助总裁判工作。

总裁判、副总裁判可轮流担任各场比赛的执行总裁判,履行该场比赛总裁判的职责。

二、技术检查员职责

(一)技术检查员位于游泳池两侧,在总裁判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技术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在游进中的泳式和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协助两端转身检查员检查运动员转身、到达终点和接力交接棒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三)技术检查员如发现运动员犯规,应及时报告并填写检查表交总裁判。

三、发令员职责

(一)发令员应站在游泳池的侧面,离出发池端5米以内处发令。

发令时能使运动员和计时员听到或看到出发信号。

(二)发令员有权管理由总裁判发出手势信号后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

(三)发令员有权判定运动员出发时是否犯规,如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须经总裁判同意。

(四)当发现运动员延误比赛、蓄意不服从命令或在出发时有任何犯规行为,发令员应向总裁判报告。

总裁判有权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四、转身检查长及转身检查员职责

(一)转身检查长负责领导和分配本端转身检查员的工作,确保每位转身检查员工作职责的完成。

(二)如转身检查员报告运动员犯规,转身检查长应及时报告总裁判,并审核转身检查员交来的检查表,签名后及时上交总裁判。

(三)转身检查长根据自己的观察发现运动员犯规,应及时报告总裁判并填写检查表上交。

(四)每条泳道两端各设一名转身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从触壁前最后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至转身后第一次手臂动作结束的整个转身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五)出发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从出发入水后至第一次划水结束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在接力项目比赛中检查出发运动员是否在前一名运动员触及池壁后离开出发台。

(六)转身端的转身检查员在800米和1500米项目中还要负责记录该泳道运动员完成的趟数,并用报趟牌向运动员显示所剩趟数。

(七)终点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可兼做计时员的工作;在800米和1500米的项目中,运动员到达终点前105米(25米泳池为55米)时,应用铃声或哨声向运动员发出信号,直至运动员转身后到达5米处。

(八)转身检查员在发现运动员犯规后,应及时报告并填写检查表交转身检查长。

五、自动计时长及自动计时员职责

(一)自动计时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自动计时员的工作。

赛前参及检查和调试设备,赛时负责监督自动计时装置的运行情况,整理自动计时的成绩记录单,签名后备查。

(二)自动计时员协助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全部的自动计时装置,比赛时协助、监督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主机及有关设备,向自动计时长提交自动计时成绩记录单。

(三)在某项、组比赛结束后,如发现自动计时装置失灵,应及时报告总裁判,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接力比赛时,如发现自动计时装置有抢跳犯规显示,自动计时长应及时报告总裁判。

(五)及编排记录组配合,准确记录运动员的成绩、弃权及犯规等情况。

六、计时长、副计时长及计时员职责

(一)计时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计时员的工作。

副计时长协助计时长工作。

(二)计时长应于比赛前检查计时表是否准确可用。

(三)计时长和计时员在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后立即按动计时表,在运动员抵达终点后立即按停计时表。

计时长计取的成绩可作为检查、核对和补充之用。

(四)计时长在每组比赛完毕,收集各泳道的比赛卡片,必要时查看计时员的计时表,核对比赛成绩。

当采用每条泳道3块计时表计时而未设置终点裁判时,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是录取名次的根本依据。

当设置终点裁判时,计时长将比赛卡片及终点裁判长核对名次后,交总裁判审查。

(五)计时员负责计取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成绩及计取100米以上距离项目的分段成绩,并将成绩登记在比赛卡片上交计时长。

如计时长要求查看计时表成绩,应将计时表出示受检。

在总裁判组织下一组比赛鸣短哨声时回表。

(六)使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时,计时员还要负责计取本泳道的半自动计时成绩。

七、编排记录长、副编排记录长及编排记录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编排记录员的工作;负责检查和核对每项比赛成绩、名次,并提请总裁判在成绩单上签字。

副编排记录长协助编排记录长工作。

(二)编排记录员在比赛前,应根据规程、规则、报名单、竞赛日程及有关材料,编排竞赛秩序,印制裁判所需的各种表格。

(三)比赛中,准确地记录和及时公布每组、每项比赛成绩。

预赛、半决赛后,按成绩编排半决赛、决赛秩序,统计新创纪录、团体总分等。

(四)比赛结束后,应尽快编制成绩册,经总裁判、副总裁判签名后送交组委会。

八、检录长、副检录长及检录员职责

(一)检录长负责领导及分配检录员的工作。

副检录长协助检录长工作。

(二)检录员负责布置检录处,赛前核对运动员比赛卡片。

(三)检录员在每场比赛前负责接收该场各项接力棒次表。

(四)检录员在每组比赛前负责点名,并带领运动员入场。

及时向检录长和总裁判报告未参加检录的运动员名单。

比赛完毕后,带领运动员离场。

颁奖时,负责召集和引导工作。

检录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泳装是否符合规定、广告标志是否符合组委会要求。

九、宣告员职责

宣告员在总裁判领导下,将比赛项目和进行情况及时向观众介绍,并宣布经总裁判确认的比赛成绩。

十、终点裁判长、副终点裁判长及终点裁判员职责

(一)终点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终点裁判员的工作。

在各组比赛中,观察运动员游进的全部情况,综合终点裁判员的判断,确定每组比赛名次。

副终点裁判长协助终点裁判长工作。

(二)终点裁判员按分工准确地判断每组比赛名次。

(三)终点裁判员应坐在位于终点延长线上的梯形架上,以便在比赛中能清楚地看到全部运动员整个游程和到达终点情况。

十一、司线员职责

司线员负责掌管召回线,当听到召回信号后,应迅速放下召回线,将运动员召回。

第二章比赛通则

第一条参加办法

一、报名

(一)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确定每项参加的人数和每人参加的项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

要在报名单上填写运动员在报名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最好成绩。

(二)除了竞赛规程另有规定外,报名后不得更换运动员和更改项目。

二、参赛

(一)接力比赛以队为单位,每个接力队应有4名队员,每名接力队员在一次接力比赛中只能游其中的一棒。

每单位可在报名参加比赛的同组运动员中任选4人参加接力比赛,在预赛、决赛中参加者可任意调换。

各队须将参加接力比赛的运动员名单及顺序在该场比赛开始前至少30分钟交检录处,否则以弃权论。

接力队必须按提交的名单和顺序参加比赛,否则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该项比赛开始前至少20分钟到第1检录室接受对泳装的检查,检查合格后运动员方可进入第2检录室参加检录。

第二条编排

一、预赛

按运动员(或接力队)报名成绩优次排列次序。

在报名单上未按要求填写报名成绩者,将作为成绩最差的排在最后。

报名成绩相同或无报名成绩者超过1人时,应以抽签方法决定其排列次序。

各项预赛按以下方法编排。

(一)只有1组时,应作为决赛编排,并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二)2组时,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2组,次好者应编在第1组,再次者应编在第2组,第4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

(三)3组时,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3组,次好者应编在第2组,再次者应编在第1组,第4名应编在第3组,第5名应编在第2组,第6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

(四)4组或4组以上时,最后3组按上述第(三)项的方法编排。

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满倒数第4组。

如还剩下运动员(或接力队),再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满倒数第5组,以此类推。

(五)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3名运动员(或接力队)。

但若编排后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则该预赛组内可少于3名运动员(或接力队)。

二、泳道安排

使用6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3、4、2、5、1、6泳道。

使用8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泳道。

使用10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0、9泳道。

泳道数为奇数时,同一组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安排在中间的泳道,成绩次好者应安排在其左侧泳道(面向游泳池),再次好者应安排在其右侧泳道,以此类推。

三、半决赛、决赛

(一)50米、100米、200米距离的项目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

其他距离项目只进行预赛和决赛。

(二)半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按照本条“一、”款“

(二)”项和“二”款的规定编组和安排泳道。

(三)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或半决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无预赛时根据报名成绩的排列顺序,按照本条“二”款的规定安排泳道。

(四)如果游泳池设有10条泳道,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2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和第9泳道的运动员。

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3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和第0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第9和第0泳道的运动员。

(五)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则根据报名成绩的顺序编满最后一组,再编满倒数第2组,以此类推。

同一组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本条“二”款的规定安排泳道。

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项目的最后1组可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四、重赛

在使用8条(或10条)泳道的比赛中,在确定一个项目的第8名或第16名(第10名或第20名)时,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的成绩直至百分之一秒都相同,决定参加半决赛、决赛人选的办法为:

(一)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计时表计时(未设终点裁判员),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二)在采用人工计时并设终点裁判员的情况下,同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该组的终点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以下3种方法确定参加重赛的运动员:

1.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各组终点名次最前的一名参加重赛。

重赛后的优胜者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2.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丙(按该组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及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A组的丙应被淘汰,由A组的乙和B组的甲重赛。

重赛后的优胜者及A组的甲一起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3.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及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或半决赛时,这4名运动员应一起重赛。

重赛后名次列前的2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三)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或半决赛至少1小时后进行(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以抽签的方法安排泳道。

(四)重赛后若成绩仍相同,则仍按上述条款处理。

(五)必要时,应进行重赛来确定第1和第2替补运动员。

五、弃权

(一)已获得半决赛或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可以在该项比赛结束30分钟内提出弃权。

运动员(或接力队)若在技术会议后提出预赛弃权,或在获得半决赛或决赛资格的比赛结束30分钟后提出半决赛或决赛弃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当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半决赛或决赛弃权时,应按预赛或半决赛成绩排列的顺序依次替补。

该项目必须按本条“一、”款“

(二)”项和“二”款的规定重新编排,并通告详细的变动或替补情况。

第三条出发

一、出发的规定

(一)自由泳、蛙泳、蝶泳、个人混合泳及自由泳接力的比赛必须从出发台出发。

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姿势。

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二)仰泳比赛、混合泳接力的第1棒比赛必须从水中出发。

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三)在50米池进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组委会的决定执行,并在赛前通知运动员。

二、出发犯规的判罚规定

(一)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犯规。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跳,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抢跳运动员的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跳,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跳运动员比赛资格后,总裁判以长哨声(仰泳为第二声长哨)开始重新组织其余运动员出发。

(二)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运动员抢跳时,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抢跳犯规。

第四条计时

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及人工计时,均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一、自动计时

(一)自动计时装置必须在指定裁判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由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应当用于确定名次和各泳道的成绩。

如果自动计时装置发生故障,或发现其明显失灵,或运动员未能触停该装置,则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将作为正式成绩。

(二)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成绩只须记录到百分之一秒。

当可以精确到千分之一秒时,不记录千分位数,也不以千分位数来确定成绩和名次。

比赛中出现相同成绩时,则成绩在百分位相同的所有运动员其名次相同。

在电子公告板上只应显示到百分之一秒的成绩。

(三)自动计时工作程序

1.在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确定的成绩、名次和接力交接棒情况,应当优先被采用。

2.某组比赛中,当自动计时装置未能记录到1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和(或)名次时,应:

(1)记录所有可获得的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和名次。

(2)记录所有人工计时成绩和名次。

(3)正式名次按下述方法确定:

①在同一组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和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持其相对顺序。

②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须用其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及其他运动员的自动计时装置成绩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③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名次又没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应采用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成绩或3块数字式计时表记录的成绩来确定其相对顺序。

(4)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①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所有运动员,其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②无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所有运动员,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成绩或3块数字式计时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5)某项预赛后确定全部运动员相对名次的方法为:

①比较所有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以确定其相对名次。

②如果1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及1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相同,则该项中具有此成绩的所有运动员的相对名次并列。

二、人工计时

(一)任何由1名裁判员按停的计时装置均应视为1块计时表。

(二)每条泳道必须指派3名计时员,所使用的计时表必须精确至百分之一秒。

(三)人工计时的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1.在3块计时表中,有两块以上计取的成绩相同时,该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2.如果3块计时表计取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为正式成绩。

3.如果3块计时表中只有2块正常运行,应以平均成绩为正式成绩。

(四)在计时成绩和终点名次顺序不一致时(如第2名的成绩反比第1名的成绩好),应以总裁判的判定为准。

若总裁判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1名及第2名的正式成绩相加后平均,作为第1名和第2名的正式成绩(平均成绩取至百分位秒数)。

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成绩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

若出现两名以上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处理。

三、单项比赛犯规的成绩记录

如果运动员在某项比赛中或比赛后被判犯规,该情况应记录在正式成绩单上,但其成绩或名次不予记录或公布。

四、接力比赛犯规的成绩记录

接力比赛第一棒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应被计取,并公布在正式成绩单上。

如接力队被判犯规,则犯规之前的分段成绩应记录在正式成绩单上。

第五条比赛

一、比赛规定

(一)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混合编组。

(二)运动员应游完全程才能获得录取资格。

(三)运动员应始终在其出发的同一泳道内比赛和抵达终点。

(四)在所有项目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按各泳式的规定触及池壁,不允许在池底跨越和行走。

(五)在自由泳项目和混合泳项目的自由泳段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行走。

(六)不允许拉分道线。

(七)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如手蹼、脚蹼等)和泳装,但可戴游泳镜。

不允许在身上使用任何胶带,除非得到组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同意。

(八)在比赛场地内,不允许速度诱导及采用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装置及方法。

(九)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时,总裁判有权允许被干扰的运动员重新参加预赛。

如在决赛或最后一组预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可令该组重新比赛。

(十)接力项目如果有预赛,奖牌和证书应授予获名次接力队中参加了预赛和决赛的所有运动员。

(十一)只有赛事组委会设置的录像设备才能作为判断运动员犯规和名次的依据之一。

二、犯规判罚规定

(一)游出本泳道阻碍其他运动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者,应判犯规。

如属故意犯规,总裁判应将犯规情况报告主办单位和犯规运动员所在单位。

(二)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三)接力比赛中,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后一名运动员的脚已蹬离出发台,应判犯规。

(四)接力比赛中,在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他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应判犯规。

(五)运动员抵达终点后或在接力比赛中游完自己的距离后,应尽快离池,如妨碍其他游进中的运动员,应判该运动员或接力队犯规。

第六条全国纪录

一、全国纪录的项目

(一)男子、女子50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

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

仰泳:

50米、100米、200米。

蛙泳:

50米、100米、200米。

蝶泳:

50米、100米、200米。

个人混合泳:

200米、400米。

自由泳接力:

4×100米、4×200米。

混合泳接力:

4×100米。

(二)男子、女子25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

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

仰泳:

50米、100米、200米。

蛙泳:

50米、100米、200米。

蝶泳:

50米、100米、200米。

个人混合泳:

100米、200米、400米。

自由泳接力:

4×50米、4×100米、4×200米。

混合泳接力:

4×50米、4×100米。

二、全国纪录的申请及承认

(一)一个项目只允许一个成绩作为全国纪录。

全国纪录必须是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或者是在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时由半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

如果是半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则必须是3名计时员同时计取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二)一名运动员在一次竞赛中,同一个项目先后数次的成绩超过原全国纪录,当后一次高于前一次成绩时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在一次竞赛中两名及以上运动员成绩先后超过原全国纪录时,后者高于前者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在一项比赛中只有优胜者的成绩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如同时在两地举行比赛,两地运动员成绩都高于原全国纪录的,在24小时以内创造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成绩相同时,先创者的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后者为平全国纪录。

(三)凡在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并有国际级或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的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四)接力比赛中第一棒运动员的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如该运动员按规则有关规定在其本人的游程中创造了这一项目的纪录,即使本接力队因其他队员在其后犯规而被取消录取资格,这一纪录仍应被承认。

(五)运动员在个人项目中的某一分段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只要运动员本人、其教练员或领队在该场比赛前向总裁判提出计取分段成绩的申请,或者该成绩是由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

运动员必须按规则游完该项的全程,方可申请这一纪录。

(六)创纪录。

运动员的正式成绩(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半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及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国纪录相比较,凡超过者为创全国纪录。

如某项全国纪录为1:

06.96,运动员的成绩是1:

06.95,应算创全国纪录。

平全国纪录的运动员,应承认为全国纪录的保持者。

(七)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游泳比赛、全国游泳锦标赛和全国游泳冠军赛中创造的全国纪录将自动生效。

(八)运动员必须穿着中国游泳协会批准使用的泳装所创全国纪录才能被承认。

(九)在淡水中进行的比赛所创全国纪录才能被承认。

(十)运动员创全国纪录,必须经过兴奋剂检查合格后方可由运动员所在单位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申请创全国纪录的办法》办理申请手续。

(十一)当使用可移动池壁的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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