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粮食储备承储管理考核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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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粮食储备承储管理考核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
深圳市粮食储备承储管理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5〕91号)、《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确保库存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合规、生产安全、责任到位,确保政府需要时储备粮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承担深圳市粮食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含异地储备)。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深圳市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轮换、执行粮食储备计划等情况。
第四条考核依据为《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2号)、《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深圳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深府办函〔2016〕84号)等。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市经贸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单位共同开展。
第六条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考核一次。
承储企业根据本考核办法对上一年的粮食储备工作进行自我评分(评分表见附件1),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将自评结果和证明材料(见附件2)送市经贸信息委。
市经贸信息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核查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核实第三方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监管报告、组织专家实地进行考核。
根据企业各类报送材料、经市政府或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报告、春秋两季粮油安全普查、粮食库存检查、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抽查检验以及中介机构年度储备粮会计帐和库存帐审计等结果,年终综合量化评分,完成考核工作。
第二章评分办法
第七条本评分办法满分100分,具体包括:
(一)储备粮数量达标满分45分;
(二)储备粮质量良好满分30分;
(三)储备粮储存安全满分13分;
(四)仓储基础工作到位满分12分。
第八条储备粮数量达标45分,具体标准为:
(一)储备粮帐实相符5分。
储备粮数量帐实相符,计5分。
储备粮数量帐实不符或者利用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本项直接计0分。
凡未经批准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的,对串换品种的粮食不计入储备粮考核数量,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的,对变更地点储存的粮食不计入储备粮考核数量。
(二)储备粮数量达标20分。
储备粮各品种保持满库存状态的时间不低于10个月,计15分;其中1个及以上品种保持满库存状态的时间低于10个月的,每1个月扣5分,扣完为止。
储备粮轮换期为2个月,但轮换期最低库存量不低于80%,计5分;储备粮轮换期内最低库存量低于80%的,每1个月扣5分,扣完为止。
(三)储备粮轮换次数达标10分,不发生储备粮超期储存现象10分。
轮换次数达标10分。
大米、面粉等成品粮一年轮换3次,小麦、稻谷、玉米、高粱、大豆、大麦等原粮一年轮换1次。
年平均轮换次数达标,计10分;年平均轮换次数达到规定次数的80%但不足100%,计5分;未达到80%,计0分。
有多个储备品种的,其得分按每个储备品种占比加权平均计算。
不发生超期储存10分。
各品种粮食最长储存时间:
面粉6个月,大米18个月,稻谷、玉米、高粱、大豆、大麦等原粮2年,小麦3年,如国家出台新标准严于本考核办法,则从其规定。
库存粮食不超过最长储存期的,计10分;超过最长储存期的粮食占储备计划量的10%及以内,计5分;超过最长储存期的粮食占储备计划量的10%以上,计0分。
有多个储备品种的,其得分按每个储备品种占比加权平均计算。
凡发现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存在国家、省、市认定的转圈粮、未轮报轮等问题的,本项直接计0分。
第九条储备粮质量良好30分,具体标准为:
(一)储备粮质量指标10分。
储备粮质量指标达标率95%及以上,计10分;质量指标达标率90%—95%(不含本数),计5分;质量指标达标率90%(不含本数)以下,计0分。
指标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储备总量-不达标样品代表数量)/储备总量。
(二)储备粮食品安全指标12分。
储备粮食品安全指标合格率100%,计12分;食品安全指标合格率96-99.9%,计5分;食品安全指标合格率96%(不含本数)以下,计0分。
对抽查发现的有害成分含量超过粮食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指标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储备总量-不合格样品代表数量)/储备总量。
(三)储备粮储存品质指标5分。
储备粮品质指标宜存率100%,计5分;品质指标宜存率96-99.9%,计2分;品质指标宜存率96%(不含本数)以下,计0分。
指标宜存率计算公式为:
(储备总量-不宜存样品代表数量)/储备总量。
凡发生储备粮轻度不宜存占比低于10%,且未在限期内轮换出库的,每次扣1分;轻度不宜存占比10%及以上的且未在限期内轮换出库的,每次扣2分;凡发生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占比低于10%,且未在限期内轮换出库的,每次扣2分;重度不宜存、霉变占比10%及以上的未在限期内轮换出库的,每次扣4分。
本项总分5分,扣完为止。
(四)执行出入库质检制度3分。
政府储备粮实行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采购和销售储备粮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凡发现在储备粮轮换和储存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进出库检验、储存期常规检验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十条储备粮储存安全13分,具体标准为:
(一)储备粮保管安全8分。
承储企业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录;库区悬挂“深圳市地方储备粮”标识;库内悬挂包括粮食品种、数量、入库质量等内容的库存粮油货位信息;储备粮与自营商品粮应实行分仓/堆、分账管理;具备检测仓库内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上述要求每缺少1项扣1分,本项总分8分,扣完为止。
(二)其他安全工作到位5分。
按照《安全生产法》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按照储粮化学药剂使用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计5分。
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发生承储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安全事故的,每重伤1人扣1分,直接经济损失每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凡在储备库区发生的,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以上均含本数),由承储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本项直接计0分。
第十一条仓储基础工作到位12分,具体标准为:
(一)储粮新技术应用4分。
应用环流熏蒸、机械通风、电子测温、低温储粮、物联网等储粮技术并取得良好效果,每应用1项计1分,满分4分。
(二)储备粮粮情检查3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储粮温度、湿度、水分、虫害、色泽、气味等粮情状况进行检查;定期对仓房储粮防水性、防潮性、隔热性、气密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台帐管理制度,真实反映储备粮粮情状况及储粮仓房性能。
上述要求每缺少1项工作扣1分,扣完为止。
(三)统计报表4分。
建立完善储备粮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制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企业负责人应对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报送不及时每次扣0.5分,数据不准确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凡发生虚报、瞒报、拒报储备粮统计报表,造成储备粮数量、质量不符的,本项直接计0分。
(四)仓库整洁1分。
储备粮仓库内外整洁、仓内粮食、器材堆码规范,企业文化丰富,安全警示醒目,计1分,每缺少1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第三章评分等级
第十二条评分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承储企业得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90-95分(不含本数)为合格,9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合格。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各企业承储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市经贸信息委对年度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年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企业授予“××年度-××年度深圳市储备粮承储管理先进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
第十五条对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承储企业,按其得分与合格分即90分的差距分,从次年拨补的储备费用中扣减费用。
即:
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承储企业,不扣减储备费用;得分为85分-89分的,差距分每1分对应的扣减额为当年储备费用的1%;得分为80-84分的,差距分每1分对应扣减额为当年储备费用的2%;得分为79分及以下的,差距分每1分对应扣减额为当年储备费用的3%。
对初次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承储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承储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警告,并降低20%储备规模;对连续3年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承储企业,由主管部门收回储备计划、取消承储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结合年度考核结果降低储备规模、收回储备计划;造成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备粮储存库点;
(二)存在储备粮数量帐实不符;
(三)对各类检查监管发现的重大储粮及生产安全隐患拒不确认或整改;
(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质检单位依规开展质量检查;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霉变的;
(六)企业及仓房发生变化的,不再适宜继续承担储备粮承储任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储备粮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储备计划;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储备粮粮权归属不明;
(二)虚报、瞒报、拒报储备粮数量、质量等相关材料;
(三)储备粮保管、统计、会计帐存在弄虚作假;
(四)轮换过程存在转圈粮、未轮报轮等以陈顶新情形的;
(五)利用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六)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粮动用命令;
(七)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第三方监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九)储备粮管理过程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1.深圳市粮食储备承储管理年度考核评分表
1-2.深圳市粮食储备承储管理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附件1-1
深圳市粮食储备承储管理年度考核评分表
企业(盖章):
序号
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自评分
考核
得分
1
45
数量真实
储备粮数量帐实相符(5分)
储备粮数量达标(20分)
储备粮轮换正常,不发生储备粮超期储存现象(20分)
2
30
质量良好
储备粮质量指标(10分)
储备粮食品安全指标(12分)
储备粮储存品质指标(5分)
储备粮出入库检测工作(3分)
3
13
储存安全
储备粮保管安全(8分)
其他安全工作到位(5分)
4
12
仓储基础工作到位
储粮新技术运用(4分)
储备粮粮情检查(3分)
统计报表(4分)
仓库整洁(1分)
得分合计
附件1-2
深圳市粮食储备承储管理年度考核
证明材料
一、提交的材料
储备粮年度考核自查报告(包括储备数量、质量、轮换、企业管理、仓储管理、安全生产、库存检查、储备费用补贴和贷款、培训和演练等情况);
储备粮年度考核自评得分表;
粮食储备年度统计报表和1-12月月报表;
年度财务报告;
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记录。
二、备查的材料
储备粮购、销、存过程中的各类购销合同;
储备粮入库和出库记录;
分库点分堆位储备粮平面图;
储备粮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
粮食质量管理档案(每批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库存粮食日常监管记录);
储备粮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仓储管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帐卡牌簿;
仓房储粮情况检查台帐;
持证上岗人员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药品熏蒸记录;
定期培训、应急演练、消防安全演练记录;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