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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救灾物资管理办法模板

XX市XX区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公平竞争审查公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存储安全、管理规范、调运迅速,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XX市XX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采购,专项用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区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管理。

第四条参与XX区救灾物资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我区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发放、轮换和经费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属于区政府,区减灾委员会代表区政府行使所有权,未经区减灾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区减灾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七条 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应遵循定点储存、专项管理、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负责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储企业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根据区减灾委员会的决定下达动用指令。

第九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开展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承储企业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轮换和调拨工作;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承储企业调出救灾物资;负责对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关于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和调拨工作的日常检查;负责对救灾物资进行抽查检验和资产核算;负责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救灾物资进行检测;负责编制救灾物资采购经费、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仓库租赁费、物资检测检验费等经费预算,申请应急经费,并按规定拨付费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模拟实战演练活动。

第十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及其他应急费用。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落实救灾物资接收运送、发放、回收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接收运送、发放、回收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其他具备条件的物资储备企业)为救灾物资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根据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和相关工作要求,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和调拨等日常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对储备物资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物资安全;负责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并加强代储物资的检查;负责定期报送救灾物资报表。

第十四条XX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区属国有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管理工作和各项业务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国有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和调拨等日常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区属国有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救灾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企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与承储企业签订紧急供货协议有关供应商(厂)家为救灾物资的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负责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饮用水及其他救灾物资的定点代储。

第三章  救灾物资采购

第十六条区级救灾物资主要采购需求量较大、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应急照明、应急净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用品。

采购的救灾物资需按规范标示“救灾”字样。

第十七条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应根据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确定。

适宜存储的救灾物资须保持一定规模的仓库储备量,以保障应急救助的需要。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为便于管理,确保各类救灾物资的供应,救灾物资供应商可与代储企业进行捆绑公开采购。

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现有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要时,经区政府批准或区财政局同意可采取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紧急采购。

 

  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商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储企业确定第二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确定的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并接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物资储备企业作为承储企业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采购方式,直接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

 

第四章  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与委托商(厂)家代储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仓库选址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储企业共同商定。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符合《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采用统一仓库标识。

库房应具备地势优良、通风良好、密闭性强等条件,货物的分类、码放要符合有关库房管理规定及货物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储备救灾物资的品种包括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应急照明、应急净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用品。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实际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商承储企业确定第二年具体储备品种。

 

  第二十五条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饮用水及其他救灾物资,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采购方式,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代储企业应选择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的供应商(厂)家,紧急供货协议应明确紧急供货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价格和出库时限要求、代储物资管理费标准、代储企业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要建立物资台账(见附件1)和管理经费会计账,并应当建立和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救灾物资入库、出库、回收要有完备的凭证(入库单见附件2、出库单见附件3、回收单见附件4),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每天对库房安全、消防等进行巡查,定期对库房及周边环境组织安全检查,实行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应填写巡查日志(见附件5),组织安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登记表(见附件6)。

承储企业应对库房管理负领导责任,加强仓储物资的日常性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收到供应商运送的拟入库的救灾物资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入库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包装进行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验收入库情况报告后应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入库储备。

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每3年采购一次。

第三十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见附件7),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救灾物资实行分区、分类、分色管理,分类及码放要符合有关库房管理规定及货物技术标准的要求,要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盘库时应填写盘点表(见附件8)。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储备物资的使用质量,对物资实行定期、不定期检验制度。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组织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储存时间达到3年以上的物资进行定期检验,另可根据物资储存情况实行不定期检验,按照分类、分批次、分生产厂家各随机抽取1-3件进行理化指标检测。

每次抽检使用的物资,要按批次分类对应存放,预备下次抽检时重复使用,避免造成物资浪费。

第三十二条机械装备类物资每半年进行一次设备保养维护,当设备正常运转出现问题,且丧失维修价值时,承储企业应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并依据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实施轮换。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救灾物资月报表(见附件9),每季度及汛期到来前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库存、调拨、轮换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仓储设施及专项管理经费使用支出情况等。

救灾物资月报表和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第五章  救灾物资调拔

第三十四条区级救灾储备物资主要用于本区受灾群众(包括转移安置于我区的受灾群众)的安置及生活救助。

第三十五条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进先出、就近调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发生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受灾群众需要转移安置,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资金和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方可调拨使用区级救灾物资。

第三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区灾情及救灾需要,需调拨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的,应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见附件10),动用指令应预留2小时的物资调拨出库时间。

发生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应急响应的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局可先通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立即启动调运程序,向承储企业发出调拨通知。

 

  第三十九条属于调拨仓库储备救灾物资的,承储企业应按照调拨物资的种类、数量、批号办理出库手续,于接到调拨通知后2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调拨出库工作,并及时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馈调拨出库情况。

出库程序具体如下:

(一)出库之前的准备。

为保证救灾物资能及时迅速分发给灾民,承储企业应积极与区应急管理局沟通联系,以便做好救灾物资出库的准备。

接到调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准备出库。

(二)核对出库凭证。

承储企业接到出库单后,应审核单证上的印签是否齐全相符,凭证上所列救灾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是否有误,检查无差错后方可备料。

(三)备料。

按照出库单上所列救灾物品名称、规格,查对货物保管账,确认出库货物的货位,注意规格、批次和数量,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备料。

(四)复核。

备料后必须经过“二检”、“一核”的复核程序,以防差错。

“二检”是检查外观质量是否完好合格,检查技术证件是否齐全;“一核”是核对出库单上所列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实物相符。

(五)点交和清理。

救灾物资经过复核后,可将救灾物资向接收单位当面点交,办理交接手续。

救灾物资点交清楚,办完交接手续后,该救灾物资的保管阶段基本结束,仓库工作人员应立即做好清理工作。

第四十条属于调拨委托商(厂)家代储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区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计划的函(附件11),紧急采购计划应预留2小时的物资出库时间。

发生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应急响应的紧急情况下,可由区应急管理局通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先行组织采购,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紧急采购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采购,承储企业应按照调拨物资的种类、数量、批号,到代储企业物资仓库办理紧急供货手续,于接到调拨通知后2小时内完成物资出库工作,并及时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馈物资出库情况。

出库程序具体如下:

(一)出库之前的准备。

为保证救灾物资能及时迅速分发给灾民,承储企业应积极与区应急管理局、代储企业沟通联系,以便做好救灾物资紧急供货和出库的准备。

接到调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准备办理紧急供货手续。

(二)办理紧急供货手续。

承储企业应根据调拨通知明确的调拨物资的种类、数量,按照与代储企业签订的紧急供货协议,向代储企业紧急购买相关代储物资。

代储企业应按照紧急供货协议约定的供货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价格和出库时限要求办理供货手续。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物资储备企业作为承储企业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办理紧急供货手续。

(三)核对出库凭证。

承储企业接到出库单后,应审核单证上的印签是否齐全相符,凭证上所列救灾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是否有误,检查无差错后方可要求代储企业备料。

(四)备料。

代储企业按照出库单上所列救灾物品名称、规格,查对代储物资货物保管账,确认出库货物的货位,注意规格、批次和数量,按要求进行备料。

(五)复核。

备料后承储企业必须经过“二检”、“一核”的复核程序,以防差错。

“二检”是检查外观质量是否完好合格,检查技术证件是否齐全;“一核”是核对出库单上所列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实物相符。

(六)点交和清理。

救灾物资经过复核后,承储企业可将救灾物资向接收单位当面点交,办理交接手续。

救灾物资点交清楚,办完交接手续后,代储企业仓库工作人员应立即做好清理工作。

代储企业应按照紧急供货协议的约定及时组织货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物资,确保供货数量。

(七)结算。

代储企业应向承储企业提供紧急购买救灾物资清单,清单必须标明:

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

物资的单价应按紧急供货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承储企业根据代储企业提供的紧急采购物资结算发票在30日内将相关款项结清。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物资储备企业作为承储企业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受灾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管理局发出的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应在5-8小时内到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物资仓库领取救灾物资,并运送到受灾点。

  第四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区应急管理局的指令,按规定时间到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物资仓库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登记造册,并向承储企业出具《XX区区级救灾物资调拨签收单》(见附件12),并完成物资交接手续。

如交接时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处理。

调拨的救灾物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和调配,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协调、监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应急联络对接机制,明确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附件13),及时解决救灾物资调拨等方面问题。

第四十四条本区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后,在区级救灾储备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局可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具体程序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市、外区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根据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要求,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做好支援灾区物资调拨工作。

 

第六章  救灾物资发放

  第四十六条 救灾物资的发放要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使受灾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救助。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定发放物资组成结构和发放标准,确保物资供应结构和数量合理,发放救灾物资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按需发放,不得浪费,不得截留、平调或改变用途。

发放时要优先照顾因受灾无生活自救能力的灾民及优抚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残疾人和贫困户。

 

  第四十八条 救灾物资发放程序:

村(居)民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汇总并公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直接发放到户,并登记造册(见附件14),建立台账,将发放情况在村民小组(社区)的公告栏公示7个自然日。

发生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应急响应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发放救灾物资,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发放救灾物资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灾民发放。

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委会负责人代领。

 

  第五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灾物资运送到受灾点后,应在6小时内发放给需救助的对象。

第五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外借、租售和丢弃救灾物资。

第五十二条 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包括帐篷、照明设备、净水设备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不再回收。

第五十三条在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动用的救灾物资(食品、饮用水除外)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进行回收,并做好物资清点、清洗、消毒、整理和维修工作。

 

第五十四条回收的救灾物资,经清洗、消毒、整理、维修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送还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承储企业应对回收物资进行查验,未经清洗、消毒、整理、维修的,不予接收。

承储企业应做好回收物资的登记工作(见附件4),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后符合质量要求的,作为救灾物资进行储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储企业按程序申请轮换。

第五十五条回收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等情况以及受益人(次)数报告区减灾委员会,同时书面告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章  救灾物资轮换

第五十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和使用年限应结合物资储备场所情况、物资定期保养情况及产品标注的具体使用年限确定,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详见附件15。

第五十七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救灾物资实行定期、不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因超过年限或非人为因素导致该批次储备物资技术指标下降,影响正常使用的,或设备正常运转出现问题,且丧失维修价值时,承储企业可按程序申请轮换。

第五十八条 储备的救灾物资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轮换:

 

  

(一)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将需轮换物资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可作资产报废。

 

  

(二)对已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救灾物资所得款项应按规定上缴区财政。

第五十九条 已调拨使用及轮换的救灾物资,承储企业应按使用、轮换的品种、数量,及时采购补充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库存。

第六十条承储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救灾物资储备、轮换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承储企业储备管理、调拨管理、应急响应、日常检查、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自主轮换、对代储企业的检查考核、信息报表报送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回收和轮换等各环节相关工作,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将本级救灾物资采购经费、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仓库租赁费、物资检测检验费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二条 救灾物资采购经费、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仓库租赁费、物资检测检验费等经费,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出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救灾中向代储企业紧急采购代储救灾物资的费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购置区级救灾物资的费用,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相关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十四条救灾物资采购经费是指承储企业根据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向供货厂(商)家实际采购的救灾物资的费用。

承储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后,凭供货厂(商)出具的采购物资结算发票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拨付费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实际发生采购费用拨付承储企业。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物资储备企业作为承储企业的,救灾物资采购经费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拨付供货厂(商)。

 

  第六十五条 救灾物资管理经费是指承储企业专项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所发生的仓库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保险费、队伍建设费、物资出入库管理费、装卸费、人工费(管理人员工资及保险等费用)、库房防汛费、储备救灾物资所需设备购置及维护保养费、定点代储物资管理费等,按上年度累计救灾物资储备(包括定点代储物资)价值的8%核定(第一年按照当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核定),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每年3月底按规定拨付承储企业;其中定点代储物资管理费按合同代储物资价值的3%核定,由承储企业按合同约定拨付代储企业。

第六十六条仓库租赁费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仓库所处区位同等条件工业用房(包括仓库、厂房等用房)租金参考价格计算,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每年3月底按规定拨付承储企业(仓库所有权人)。

第六十七条物资检测检验费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规定拨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六十八条救灾中向代储企业紧急采购代储救灾物资的费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采购区级救灾物资的费用,经区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凭运输企业、供货厂(商)出具的结算发票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拨付费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实际发生费用拨付承储企业。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物资储备企业作为承储企业的,救灾物资采购经费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拨付供货厂(商)。

第六十九条救灾物资采购经费、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仓库租赁费、物资检测检验费、向代储企业紧急采购代储救灾物资的费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采购区级救灾物资的费用等费用的使用均按照财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超范围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承储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储备物资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做到每月一小查,每半年一大查,确保储存的物资不发生变质、残损、锈蚀,并将定期检查维护情况报告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对代储企业代储物资数量的定期检查,确保代储企业能提供代储合同约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第七十二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关于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和调拨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指导承储企业、代储企业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与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与完善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和救灾物资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每年对储备的救灾物资进行一次抽查检验和资产核算,抽查、检验救灾物资的数量和质量,检查储备台账和物资调拨的登记情况,核对物资存放情况,储备的救灾物资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检查的有关情况纳入对承储企业的物资储备管理考核评价。

第七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救灾物资接收运送、发放、回收和使用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照救灾物资应急预案,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承储企业、代储企业等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模拟实战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供货商(厂)家、代储企业违反供货、代储协议,提供的救灾物资数量、质量、价格和出库时限等不符合约定的,承储企业应及时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七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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