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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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使对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更具操作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所有从业单位及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获得相应资质,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具体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五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准。

细则与其他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年份最新者和省级及以上颁布的办法为准。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

(对其中的标准要求进行了个别调整)。

第七条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厅质监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以及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初审上报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厅质监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3份: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件2-1);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检测机构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第一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步审查、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一十一条厅质监站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负责评定范围的,厅质监站可在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去现场实地核查。

对于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证书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质监总站。

对于不受理的,留一份申请材料,退回其他资料,并出具书面意见。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厅质监站评定范围的,由厅质监站组织评定。

第一十二条现场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五)程序文件、质量手册等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七)检测人员或检测机构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一十三条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或者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2-2),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或补正直至合格。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十四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质监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件2-3)。

第一十五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天,现场评审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5人。

如申请人申请多个资质或申请1个资质另加增项检测项目,评审组人数可适当增加。

现场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现场评审过程中,质监机构可派员进行过程监督。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一十六条现场评审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总体考察、分组专项考核、评审组内部沟通会议、末次会议组成。

(一)在首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组织预备会议,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提请专家现场评审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参加人员:

评审组、监督人员

(二)在评审组抵达检测机构后应组织召开首次会议。

1、介绍评审任务和依据。

任务: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对被评审检测机构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依据:

本实施细则。

2、介绍评审组成员组成,宣布现场评审计划考核内容和人员分工。

3、对检测机构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4、检测机构随机抽取现场操作项目,并随机指定操作人员。

5、检测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总体情况。

参加人员:

评审组、监督人员、被评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

(三)现场总体考察的目的是从宏观上评价检测机构总体状况,评审组可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重点考察:

1、试验室面积、总体布局、环境、设备管理状况等情况。

2、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3、对环境、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按现场评审计划及分工,评审组成员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分别进行专项考核。

3个小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全面、准确。

1、档案材料组。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内容包括:

(1)查验试验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检测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检查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资格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满足要求,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人是否具备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2)检测机构是否为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办理三险。

(3)所有强制性试验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抽查不少于10%的强制性项目和5%的非强制性项目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科学性、规范性。

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的项目,检测机构应提交比对试验报告,或由现场评审专家组织比对试验进行确认。

(4)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齐全且现行有效。

(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齐全、合理,运转有效。

(6)收样、留样和盲样运转记录是否齐全、合理。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审查表》(见附件2-4)、《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核查缺陷表》(见附件2-5)。

2、硬件环境组。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检测机构硬件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等级标准的要求。

检查的主要内容:

(1)试验检测场地的面积是否满足要求,检查被评审检测机构用房的产权,若是租赁,租赁合同是否长期有效(租期≥5年为长期)。

(2)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强制性设备不得缺少;非强制性设备配置率应不低于80%,低于此比例的按每缺1台(套)扣0.5分。

(3)仪器设备管理状况,逐一核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

重点核查有疑问仪器设备的购货凭证(购货发票和合同原件)。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具有所有权,不得租赁。

(4)试验检测场所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试验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5)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现场检查表》(见附件2-6)。

3、技术考核组。

通过现场操作考核,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完整、规范、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申请人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

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现场操作考核工作要点:

(1)提问考核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业务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知识。

(2)检查操作人员的检测证书,确定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避免替换。

(3)观察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

(4)通过提问或问卷,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试验检测知识。

(5)审查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选2份作为《现场评审报告》附件。

其余封存,留检测机构备查。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如基桩等应对所有操作人员加强现场操作考核,并在证书上确认。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现场考核技术人员评价记录表》(见附件2-7)、《现场考核试验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8)。

(五)评审组内部沟通会议上,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将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整理完善各评审工作表,并在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各专家独立打分,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分表》(见附件2-9),由组长汇总计算平均分。

(六)末次会议是现场评审的最终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目的是通报评审总体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检测机构按《现场评审专家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10)内容落实整改。

第一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见附件2-11)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用表》等材料整理齐备,连同电子稿及选取的2份现场操作项目试验检测报告一并在现场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机构。

第一十八条现场评审结果。

(一)得分<80分,不予通过,评定结束满6个月后可重新申报。

(二)80分≤得分<85分,不予通过,评定结束后满3个月方可申请现场整改复核评定。

对于需要整改后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12)。

(三)得分≥85分,予以通过,需整改的方面,应报送书面整改。

第一十九条质监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及《现场评审报告》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人进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决定书”(见附件2-13),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用章;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为异议人保密,由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不予通过决定书”(见附件2-14),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甲级或专项增项通过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总站向省质监机构发出“试验检测项目评定决定书”(见附件2-15)。

厅质监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二十一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公路、水运等级检测机构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增强检测机构责任意识,所有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在报告封面加盖“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

第二十三条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四条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

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一)增项申请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中增项相关内容。

(二)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

(三)增项原则上应是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外但在现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规定的检测项目申请增项。

(四)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增项检测项目对人员、环境等对应条件的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体现。

第二十七条申请增项应按质监机构规定的时间集中申请,一般可在每年12月向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或换证时提出,质监机构可在进行监督检查和换证复核时,一并进行增项评定。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厅质监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厅质监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由质监总站向厅质监站发出“试验检测项目评审任务书”(见附件2-16)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允许其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八条同一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多项等级。

(一)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

(二)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三)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交叉使用,但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厅质监站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质监机构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活动、政府监督试验检测活动等三类。

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活动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其所承担的施工任务的质量自评及质量控制而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活动是指完成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抽检,以及对材料或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的判定检测。

政府监督试验检测活动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了解质量状况的抽检试验以及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

第三十五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方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母体试验室的正式人员,并且工地试验室所从事的检测业务范围也必须是《等级证书》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应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省外检测机构在四川省从事公路水运检测活动,需先在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登记,作为检测机构在四川从业的基础信息记录备查。

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派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四)检测机构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人)及管理办法;

(五)检测机构拟在四川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项目及参数范围;

(六)监督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保证盲样管理。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多于两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四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具有授权资格的检测工程师签发。

第四十八条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厅质监站每年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检测机构每年12月底必须将当年的试验检测业务情况、参与省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比对试验证明等按附件4格式向相应的质监机构报备,质监机构将此作为动态管理和换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厅质监站每年根据检测机构上年底报备情况进行年检,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测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与报备资料是否相符。

未通过年检或未进行年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在四川省继续从事其等级范围内的检测活动。

(二)检测机构被举报、检测机构发生变更等情况时,厅质监站可根据需要对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三)所有监督检查结果将纳入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申请增项、机构升降级、检测机构诚信等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等是否与评定等级相符;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变动、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试验检测环境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满足相应等级要求;

(九)检测机构市场信用等;

(十)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厅质监站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检测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五十四条质监机构可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检测机构应参加省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比对试验,并将比对试验结果报厅质监站。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厅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进入不良信誉档案,并予以公示。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要求期限整改。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检测人员证书。

因违反本细则规定被注销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检测人员业务考试。

第五十八条质监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表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项目

综合甲级

综合乙级

综合丙级

交通工程专项

桥梁隧道工程专项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32人

≥16人

≥7人

≥22人

≥25人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12人

≥6人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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