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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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0-10

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可参照采用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必须组织专家审查。

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评标结果。

(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监督报告等)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管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按照不同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

第十一条监督组一般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成员中至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

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的项目,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参加监督组。

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的人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加监督组的,应与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合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专业的相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家打分出现的明显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督报告,逐页签字,与招标资料一同备案和存档。

(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工作等。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评标分别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成立评标工作清标小组。

清标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清标必须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每专业组成员中应保证至少有一名专家。

清标小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项目划分最大标段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潜在投标人总数超过20家的,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各招标阶段随机抽取的专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抽取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清标小组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以上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省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省或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此类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市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可由招标人采取相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相对随机抽取方式是指评标专家应在招标人需要专家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专家抽取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现场进行。

招标监督组和招标人的通讯工具由监察监督人员统一保管后方可开始抽取;被抽取专家应坚持“当天抽取,当天集中”的原则到达现场,外省专家到达现场时间不宜超过二十四小时;被抽取专家全部到达现场前,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不得离开专家抽取现场。

第十六条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和监督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符合

(二)、(三)、(四)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评标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中的每位评标专家、监督员在同一年度内参加本省评标、监督活动不得多于五次。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

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开标记录、清标原始记录、清标报告、专家打分原始表、评标报告、专家抽取记录、招标工作报告、监督报告、投诉举报处理资料、网上公示和公告资料、定标会议纪要、其他备案资料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和评标报告材料)及相应备案表应按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要求的时限内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有关格式见附件二、三、四。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且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均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应分别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工作报告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章招标准备

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立项,有政府投资的已列入有关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项目法人已依法确定,并符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代理能力和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法人投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法人投标。

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只有较少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公开招标可预测费用与工程总投资额相比,所占比例超过10%的。

(二)邀请招标须按下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政府负责审批;不属于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及不属于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但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招标标段。

划分的标段最低投资额一般不低于公开招标规模的相应标准;对于投资额较小的可以合并或打包一起招标。

公路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合同段划分一般不跨县、市、区;一般不单独划分路基、路面合同段。

(二)高速、一级公路项目平原微丘区土建施工标段每标段长度一般控制在10~15公里;山岭重丘区合同段一般控制在8~12公里。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标段可结合地方行政区划(一般不跨越地市行政区)划分,每标段长度一般控制在10~25公里;农村公路和列入各市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每标段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四)结构复杂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特大桥、互通立交、隧道可单独划分合同段。

(五)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及设备、筑路材料采购等应按专业结合土建施工、监理标段情况合理划分。

水运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港口码头工程可以划分一个合同段,也可以根据情况划分为码头主体、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合同段。

(二)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合同段划分。

(三)内河航道疏浚工程合同段划分一般不应跨地市行政区,可根据抛泥区布置进行合理划分。

(四)内河航运枢纽工程应将船闸、节制闸、公路(交通)桥等工程分别划分合同段。

船闸工程可作为一个合同段,亦可按照船闸主体工程、引航道工程、管理区划分合同段。

(五)内河航标工程可按照地市行政区划分合同段。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严禁随意压缩工期和无故拖延工期。

(一)工程项目施工工期是指工程正式下达开工令始,至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营期止。

土建、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应同步投入使用。

(二)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3年;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三)房建工程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1年。

(四)交通安全设施,绿化、通信、监控、收费工程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章公告发布

第二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投资情况、施工工期、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各标段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应明确强制性资格条件和最低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费用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样本格式编写,在下列指定媒体发布:

(一)国家重点项目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省重点项目应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山东商报》、《大众日报》和山东经济信息网()等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高速公路项目、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除执行

(一)、

(二)款规定外,应同时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招标公告发布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公告载明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采用资格预审。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应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二)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和综合评分法(有限数量制)两种。

招标人可任选一种方法评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量化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

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有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最低总得分值和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数量两种方式。

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最低总得分值或总得分排名在规定通过潜在投标人数量范围内的才可以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招标人招标拟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资格评审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提供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及内容。

第三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同一标段申请投标。

(一)具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关联单位。

(二)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三)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潜在投标人应将本单位上述有关信息如实编写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若未写明或未如实写明上述情况,则视为潜在投标人有意隐瞒事实,按照资格预审不合格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申请人主要信息填报样本格式见附件六。

第三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在同一项目每次招标中同时申请投标的合同段不得多于两个。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申请文件规定的截止日当天组织资格评审。

(二)招标人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资格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分类、摘录和整理,各成员应明确分工,对工作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个人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

各专业小组应分清主次、相互校核、签字备查。

(三)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或细则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对评审办法或细则作任何实质性修改或细化。

(四)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

(五)评审委员会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四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视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印鉴)。

(四)经核实,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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