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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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
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我院校风校纪建设,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靠得住交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峻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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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警告;
记过;
留校观察;
开除学籍。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对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大体原则、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组织、煽动生事,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口号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四)违背学生集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并开展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或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以合法学生集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有严峻违背学生集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峻后果的;
(8)多次违背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机关惩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组成刑事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犯法情节轻微,免于刑事惩罚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违背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惩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情节严峻、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组织、带头罢课、罢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谩骂、要挟师长、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殴打师长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4)撕毁学院处分通告、布告、重要通知等,给予警
告处分;
(5)在公众场所起哄、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给予誓告及以上处分;
(6)校园欺凌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条偷盗、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补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九条抢劫、抢夺、勒索财物者,除退还财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置。
第十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峻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置。
(-)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峻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峻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峻誓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置;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局势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进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峻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置。
第十一条聚众赌博者:
(-)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多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赔款,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峻警告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监控、通信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破坏消防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害图书、教学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国旗、国徽、校旗、校徽、雕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背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寓楼、留宿,给予誓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
学籍处分;
(三)私拉电线、违章利用电器者,给予書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私拉电线、违章利用电器等致使险情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置;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書告
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抽烟、利用明火、焚烧垃圾者,给予警
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公寓楼内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A)向楼下抛掷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私藏违禁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
酒瓶、刀具、仿真枪械和其它有伤害性的器具),给予记过
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其他违背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品行不端,有损大学生形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所得款项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执行公事者,应给予批评教育。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补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書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
屡教不改者给予誓告及以上处分。
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誓告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峻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翻越围墙、栏杆、阳台、门窗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A)对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可视情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无端缺课或不参加学院及各系部组织的正常活动,别离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缺课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缺课达18学时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三)缺课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缺课达30学时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缺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无端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课处置,一门考试按2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违背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
人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严峻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剽窃、剽窃他人研究功效,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丿I条对在信息网络上有违纪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登岸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峻腎告及以上处分;
(-)制作、传播运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峻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参与非法做生意、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
劝阻不改者,给予严峻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冒领、盗用、擅自涂改或转让各类证
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借用他人证件、
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峻警告及以上处分;
(-)擅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3)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观察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处分审批权限
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由违纪学生所
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
2.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置,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调
查、取证后提出处置意见;
3.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4.开除学籍处分以下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并监督更正;
(-)处分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搜集证据,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事件调查表》、《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情形陈述表》等有关材料。
2.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由违纪学生所
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埴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后附陈述材料及佐证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研究决定后,下发处分文件和出具《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移交系部留存。
3.学院对学生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大体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述的途径和期限。
4.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系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单》,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2)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3)已离校的,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4)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解除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到期前,个人应当向所在
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由受处分人所在系部提供相关资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批、备案;
(三)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本人。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情节特别轻微者;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熟悉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踊跃主动揭发、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其他按照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抵赖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对揭发人,证人进行要挟或冲击报复者;
(三)成心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补偿拒不补偿者;
(A)其他按照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必需提供有效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揭发材料;
(四)有关系部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裁决书等。
第二十六条凡受到违纪处分者在影响期内,取消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留校观察处分影响期为一年,留校观察以下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
受处分的学生,中、影响期内表现良好,处分期满后,按程序解除处分;在影响期内有突出表现者,可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影响期内又违纪者,处分升级。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在校内外活动中取得的各类奖励,经学生处认定,交验原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重大建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突出奉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学院认定符合其他解除处分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应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发布生效后3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能够提出申述及申述的期限。
学生要求申述时,依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处置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违纪行为,应参照相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