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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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控辍保学的有效途径。

根据《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第三条成都市中小学和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统一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区级版,市教育局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市级版。

第四条全市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普通教育处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区(市)县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数据和权限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操作流程,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立即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用户和权限设置第五条《学籍系统》的用户分为教育局用户和学校用户两大类,教育局用户又分为教育局网络管理员、教育局学籍管理员、教育局普通用户。

学校用户分为学校管理员、学校普通用户。

教育局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教育网络管理员帐号和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

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一般由教育科负责学籍管理的同志管理。

教育局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区电子学籍技术工作,管理学籍管理服务器和软件,保障软件正常运行和网络畅通,根据区(市)县教育局教育科的要求分配帐号,及时对操作系统和学籍系统升级,定期杀毒,禁止在学籍管理服务器上进行与学籍管理和系统维护无关的操作。

教育局学籍管理员负责根据需要确定教育局、学校的用户和帐号,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分配用户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并指导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

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本校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分暂无条件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的农村小学,由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开设中心校管理员帐号,以乡镇为单位由当地中心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学籍系统》的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后台)和学籍管理(前台)两大部分。

原则上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普通用户具备数据查询功能。

电子学籍用户帐号分配程序:

学籍管理员确定学校的用户帐号后,书面交给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通过系统管理,设置相关参数。

需要新增用户帐号或修改用户帐号的部门、学校,必须递交申请书,交相应的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并签字确认,分配用户帐号后,交网络管理员设置相关参数,网络管理员完成设置后签字确认并交回学籍管理部门存档。

电子学籍用户权限分配程序:

学籍管理员确定学校的用户帐号后,书面交给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通过系统管理,设置相关参数。

需要新增用户权限或修改用户权限的部门、学校,必须向相应的学籍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经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设置相关参数。

第三章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第八条成都市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不仅作为中小学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九条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在学生基础数据录入完毕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

学校必须录入的学生信息项目包括:

身份证号、年级、班级、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民族、生源类别、学生来源、入学方式、户口所在地(明确到乡镇)、父母电话、现住址、是否现役军人子女、是否低保家庭、是否独生子女、是否留守儿童、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条在本地区学籍数据在规定时间录入完成并经过核对以后,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应在《学籍系统》中设置好学生信息修改、增减权限,根据需要锁定学生的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学校不得在基本信息登记功能中再随意修改及增减学生。

第十一条在系统进入日常运行阶段后,学校应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要求,及时登记学生的学籍变更信息及等其他成长档案,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审核处理。

学生各种档案的变更登记应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保证学生电子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教育局应制定软件的权限授权程序。

XX,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学籍数据库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管理与教学,而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教育局技术支持部门要作好服务器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各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口令。

为避免由各种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教育局要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

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四章入学与招生第十三条适龄儿童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或入学公告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后,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中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初中和高中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及时在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中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在登记新生档案时,必须登记学生的身份证号,作为学生唯一标志。

系统将自动生成学籍号,随着学生学籍的变动,学籍号也将随之变动。

第五章学籍变更第十六条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

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辍学、保留入学资格、退学、勒令退学、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调班、留级、跳级。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时,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休学申请,教育局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完成休学手续。

休学原则上为半年或一年,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在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学校在系统中登记复学申请,经教育局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方可复学,由学校安排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八条非义务教育段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退学申请,经过教育局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完成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转出时,先由转出学校同意,并打印转学联系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盖章,转出教育局核准后,转学生凭转学联系表到转入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应在系统中登记并注明转出学生去向及转出原因,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完成转出。

学生转入时,经过转出学校及转出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学校核准后,由转入学校详细登记该生基本信息并注明转入学生来源、转入原因,经转入教育局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转入完成,该生电子档案分配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为该生分班。

学生转学成功后,转出学校应打印转学证书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死亡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在系统中登记死亡原因、是否非正常死亡、是否校方负责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属于其他情况的学生增加或减少,由学校及时登记到校内其他异动中。

第二十二条学生留级、跳级,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留级、跳级申请。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学年结束后,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并打印一份毕业生名册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学生毕(结)业登记完成后,不能再增减或修改学生的档案,因此在登记前学校必须检查核实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在系统升级到新学年后,学校应如实登记学生的毕业去向信息,并打印一份学生毕业去向表留存备案。

第七章评价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电子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登记到学籍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成长电子档案,包括学科学习业绩、奖励、处分、体格检查、体育健康、评语、考勤、学生任职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教育局和学校使用全市已定的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组织对毕业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升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在系统中登记贫困学生及资助情况,作为上级教育行政单位拨款参考。

第八章操作流程第三十条在学籍数据初始化输入完成以后,系统进入日常维护管理阶段,为确保学籍数据的即时和准确,并与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相一致,教育局和学校应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在进入到新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后,学校应登记新生年级、班级,并组织新生信息的录入、网上招生和数据校验核对工作,这些工作在每年的9月20日之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需修改学校基本信息时,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信息并递交书面申请,由教育局审核批准。

需变更学校代码时,由区(市)县递交书面申请报普教处审批,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变动。

学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信息并递交书面申请,学籍管理员必须在每月第四周集中审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在当月内登记学生的各类成长档案,学期末检查核实一次。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毕结业操作在每年的7月30日之前操作完成。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

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之后的第一周的周五,教育局管理员把系统从上学期升到下学期。

第三十五条教育局在学期升级前,需事先通知学校检查核对各类数据,学期升级后,无法再修改上学期的数据,只能查询统计。

教育局在升级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系统从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后,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九章数据报送第三十六条区(市)县教育局的服务器自动向市教育局服务器报送数据。

第三十七条下级教育局向上级教育局服务器报送的数据包括非正常死亡、退学、转学、贫困生与资助等学生数据,这些数据在学校录入并经教育局审核后第二天报出。

另外在每个月的1日到10日之间,报送系统自动汇总的基础教育常用报表,这些报表供各级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参考。

第三十八条学校每年9月份填报的教育事业年报中的有关学生的数据必须与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相符。

第十章技术支持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学籍管理员等使用者作好技术支持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服务器的硬件和网络维护,以及辖区内学校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条各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教育局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保证该服务器的24小时开通。

第四十一条学籍系统的开发和升级由浙江大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普通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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