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征税地方自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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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征税地方自决

房地产征税地方自决

房地产税改革路径日渐明晰。

记者获悉,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

据悉,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据悉,房地产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买卖房屋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行房地产税费内容繁复。

对于调控而言,以交易环节调整税收为重,短期内能产生一定效果。

但从建立长效机制来看,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出台较为仓促,应急色彩浓厚,缺乏顶层设计。

此外,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保有环节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

“现阶段保有环节几乎没有税收,历次调控均以交易环节税收为主,促进住房资源合理配置效果不够明显。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除保有环节税收外,现阶段交易环节税收重在调节卖方。

在供求关系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卖方承担的税负基本转嫁至买方,增加了中低收入人群和自住等合理需求的购房负担,偏离了调控方向。

以2013年房地产相关税收为例,直接来源于房地产的税收收入约为2.56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约为23.1%,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约为19.8%。

其中,建设环节收入在房地产税收收入中占35.6%,交易环节收入占54.9%,保有环节税收仅占9.5%。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总体思路,拟在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总体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有环节税负,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现阶段应在全国人大、财政部内部征求意见,进行完善,还没有到向专家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阶段。

“但房地产税改革路径的大框架已基本成形。

”施正文说,主要是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为新的房地产税,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

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暂不纳入房地产税,随着房地产税征收步入正轨,未来会再进行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也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确定无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业内人士认为,税改应注意合理制定对家庭基本需求的免税政策,同时对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土地和正在开发项目征收房地产税,抑制囤地、闲置土地等行为。

倪红日表示,现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后,房企也应作为有地无房新的房地产税纳税人。

她认为,税收覆盖面和强度或比现在更为严厉,“新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发生很大变化。

是根据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征税基础,而评估值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专业计税评估。

将按照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实行差别税率”。

有房地产商认为,未来房地产税若以评估价为缴税基础,将增加房企的囤地囤房成本。

在房地产市场下滑的背景下,将对目前大量囤地囤房等行为产生抑制作用。

此外,倪红日指出,立法框架建立起来之后,具体征收时,地方应有一定的自主权。

“房地产税将作为地方税种,给地方一定的征税自主权。

比较可能的方式是类似于煤炭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全国规定一个税率区间,各个地方在这个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税率。

各地的开征时间、具体征税依据房地产税改革路径日渐明晰。

记者获悉,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

据悉,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据悉,房地产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买卖房屋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行房地产税费内容繁复。

对于调控而言,以交易环节调整税收为重,短期内能产生一定效果。

但从建立长效机制来看,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出台较为仓促,应急色彩浓厚,缺乏顶层设计。

此外,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保有环节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

“现阶段保有环节几乎没有税收,历次调控均以交易环节税收为主,促进住房资源合理配置效果不够明显。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除保有环节税收外,现阶段交易环节税收重在调节卖方。

在供求关系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卖方承担的税负基本转嫁至买方,增加了中低收入人群和自住等合理需求的购房负担,偏离了调控方向。

以2013年房地产相关税收为例,直接来源于房地产的税收收入约为2.56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约为23.1%,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约为19.8%。

其中,建设环节收入在房地产税收收入中占35.6%,交易环节收入占54.9%,保有环节税收仅占9.5%。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总体思路,拟在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总体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有环节税负,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现阶段应在全国人大、财政部内部征求意见,进行完善,还没有到向专家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阶段。

“但房地产税改革路径的大框架已基本成形。

”施正文说,主要是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为新的房地产税,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

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暂不纳入房地产税,随着房地产税征收步入正轨,未来会再进行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也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确定无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业内人士认为,税改应注意合理制定对家庭基本需求的免税政策,同时对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土地和正在开发项目征收房地产税,抑制囤地、闲置土地等行为。

倪红日表示,现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后,房企也应作为有地无房新的房地产税纳税人。

她认为,税收覆盖面和强度或比现在更为严厉,“新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发生很大变化。

是根据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征税基础,而评估值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专业计税评估。

将按照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实行差别税率”。

有房地产商认为,未来房地产税若以评估价为缴税基础,将增加房企的囤地囤房成本。

在房地产市场下滑的背景下,将对目前大量囤地囤房等行为产生抑制作用。

此外,倪红日指出,立法框架建立起来之后,具体征收时,地方应有一定的自主权。

“房地产税将作为地方税种,给地方一定的征税自主权。

比较可能的方式是类似于煤炭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全国规定一个税率区间,各个地方在这个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税率。

各地的开征时间、具体征税依据、操作细节也会有细微不同。

”施正文说,即便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可以开征房地产税,也不会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各地会各自出台征收细则。

针对将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形式开征,以及征收对象、免征范围的划定等涉及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业内人士称暂时还没有定论。

、操作细节也会有细微不同。

”施正文说,即便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可以开征房地产税,也不会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各地会各自出台征收细则。

针对将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形式开征,以及征收对象、免征范围的划定等涉及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业内人士称暂时还没有定论。

地产税改革路径日渐明晰。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

据悉,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据悉,房地产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买卖房屋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行房地产税费内容繁复。

对于调控而言,以交易环节调整税收为重,短期内能产生一定效果。

但从建立长效机制来看,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出台较为仓促,应急色彩浓厚,缺乏顶层设计。

此外,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保有环节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

“现阶段保有环节几乎没有税收,历次调控均以交易环节税收为主,促进住房资源合理配置效果不够明显。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除保有环节税收外,现阶段交易环节税收重在调节卖方。

在供求关系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卖方承担的税负基本转嫁至买方,增加了中低收入人群和自住等合理需求的购房负担,偏离了调控方向。

以2013年房地产相关税收为例,直接来源于房地产的税收收入约为2.56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约为23.1%,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约为19.8%。

其中,建设环节收入在房地产税收收入中占35.6%,交易环节收入占54.9%,保有环节税收仅占9.5%。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总体思路,拟在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总体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有环节税负,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现阶段应在全国人大、财政部内部征求意见,进行完善,还没有到向专家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阶段。

“但房地产税改革路径的大框架已基本成形。

”施正文说,主要是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为新的房地产税,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

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暂不纳入房地产税,随着房地产税征收步入正轨,未来会再进行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也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确定无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业内人士认为,税改应注意合理制定对家庭基本需求的免税政策,同时对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土地和正在开发项目征收房地产税,抑制囤地、闲置土地等行为。

倪红日表示,现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后,房企也应作为有地无房新的房地产税纳税人。

她认为,税收覆盖面和强度或比现在更为严厉,“新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发生很大变化。

是根据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征税基础,而评估值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专业计税评估。

将按照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实行差别税率”。

有房地产商认为,未来房地产税若以评估价为缴税基础,将增加房企的囤地囤房成本。

在房地产市场下滑的背景下,将对目前大量囤地囤房等行为产生抑制作用。

此外,倪红日指出,立法框架建立起来之后,具体征收时,地方应有一定的自主权。

“房地产税将作为地方税种,给地方一定的征税自主权。

比较可能的方式是类似于煤炭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全国规定一个税率区间,各个地方在这个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税率。

各地的开征时间、具体征税依据、操作细节也会有细微不同。

”施正文说,即便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可以开征房地产税,也不会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各地会各自出台征收细则。

针对将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形式开征,以及征收对象、免征范围的划定等涉及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业内人士称暂时还没有定论。

我国人口生育率已经接近“很低水平”,现在应当尽快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避免降至“很低水平”之下呢,还是大可等到生育率降至“很低水平”甚至更低时,再采取果断政策措施强力刹车?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通报我国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我国总人口仍然保持增长,去年末已达13.68亿人。

针对社会关心的“全面放开二孩”问题,卫计委有关负责人首次透露,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

此前在新华社的相关报道中,卫计委有关负责人通报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时,并未直接谈及“正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而是提出“当前主要任务是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加强初生人口的监测,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为下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创造环境、奠定基础。

同时也要积极做好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研究论证工作”。

这里的“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指在目前单独两孩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当然不可能是从单独两孩政策“退一步”回到独生子女政策,而是要从单独两孩政策往前“进一步”,调整完善为“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新华社报道中卫计委负责人所说的“我们现在正按中央的要求抓紧推进有关工作”,就是央视报道中卫计委首次透露的“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卫计委正在制定“全面放开二孩”相关规定,的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息。

今年5月初,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曾作出澄清,称社会上关于“5月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传言不属实。

如今5月份已过,这一传言已被证明为不实之说,但宋树立同时表示,“单独二孩”不是句号,政策要往下走,要加强政策的实施评估,加强人口形势的研判。

这与此次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强调生育政策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在原则和方向上是一致的。

从两个月前卫计委澄清传言同时留有余地,到今天新华社和央视刊播出两个表述不尽相同的版本,可知“全面放开二孩”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信息,探讨问题和解读政策都应当客观理性、慎之又慎。

从目前的单独两孩政策,到下一步调整完善为全面放开二孩,需要经过怎样的研究论证工作?

还需要经过多长的时间?

实务部门和研究人士中,有人主张以更稳妥的态度认识和对待人口问题,认为“全面放开二孩”为时过早;有人则感到万分紧迫,认为今年已进入政策调整的最后“窗口期”,再不调整就来不及了。

据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2010年我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总和生育率数据是1.18%,如果把漏报率补上去,经过多种手段测算,我国实际生育率大约在1.5%至1.65%之间,近几年都稳定在这个水平。

国际上通常认为,人口生育率2.1%为世代更替水平,2.1%以下为低生育水平,1.5%以下为很低水平,1.3%以下为超低水平(被称为“低生育率陷阱”)。

以此对照,我国人口实际生育率已经接近“很低水平”,现在应当加大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力度,尽快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求遏制生育率降低的趋势,避免降至“很低水平”之下呢,还是大可继续维持现状,少安毋躁,等到生育率降至“很低水平”甚至更低时,再采取果断政策措施强力刹车?

全面放开二孩相关规定正在抓紧制定,全面放开二孩已是不可逆转政策方向,卫计委作为参与制定政策和执行决策的职能部门,在其中有自己的一些具体考虑,因此表态十分慎重,工作推进务求稳妥,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全局和长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从研究论证、顶层设计、制定政策到组织实施,都不只是卫生计生部门一家之事,而必须由立法机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共同研判,真正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质量和国民素质交出一份负责任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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