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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大同民族中学教职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全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新的课程理念为指导,以实现师生“互动”的高效教学为中心,积极探索规范、科学的管理方式,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引导全体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优良的办学秩序,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创建“文明先进学校”打下坚实的基础。

特制定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职工行为规范

第三条热爱祖国献身教育

1、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非法活动,不拉帮接派,不搞小团伙。

2、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

对外宾热情、友好,不卑不亢;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升国旗奏国歌时,肃立、行注目礼。

3、热爱教育事业,端正教育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散布有损于学校稳定与发展的言论。

第四条钻研业务教书育人

1、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并努力做到精通所教学科或教学辅助与服务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

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和教育科研,不断充实新知识,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2、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严格按课表上课、不随意调课。

按时参加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互相听课、评课;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3、按时上下课:

上课时不擅自离开教学场所、不使用通讯工具;上下课时与学生互相致礼。

教态自然、大方、亲切、稳重,无特殊情况不坐着讲课。

上课或与学生交谈时讲普通话。

板书工整、清晰、有条理;尽量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4、布置作业和练习量要适中,难易适度,批改与讲评及时、认真,不随意让学生代批作业。

严格遵守各项考务规定,不在考场内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及时分析和正确反馈学生考试成绩,不对学生成绩弄虚作假。

第五条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特别是有生理、心理缺陷和生活困难的学生,努力建立平等、和谐、亲密的师生关系。

2、在本职工作中贯彻德育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对学生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良言行。

3、增强防范意识,注重校园安全,随时掌握学生动态,确保校园内不发生重大事故。

第六条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师德和教师形象的事。

2、顾全大局,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本职工作应尽的职责,工作不推诿,尽量减少和避免工作上的差错。

开会时自觉保持通讯工具的静默,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教职工之间彼此尊重,团结互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搬弄是非、背后议论其他同志。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细则

第七条“五条禁令”

1.严禁违规收费和侵吞学生费用。

未经学校同意,没有学校出具的书面收费告知单,任何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私自向学生或家长收费。

如,私自收取班费、专项活动费、辅导费、资料费、违规违纪惩罚费等;也不得侵吞、截留学校颁发给学生的奖学金、补助金、竞赛奖金、专项活动经费等。

2.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任何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借口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如,动手打学生、罚蹲、罚站、面壁等。

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不准贬损学生,污辱学生人格。

3.严禁私自停止学生上课。

教师在学生没有重大特殊违纪行为时,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将学生逐出教室,停止学生上课。

4.严禁私自拒绝学生考试。

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不让学生进入考场,剥夺学生的考试资格。

5.严禁考试舞弊。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包括学生、教师及社会人员参加的考试中,教职工不得出现替考、传递相关物品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条件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十项不准”:

1.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衣衫不整、着奇装异服或化浓妆、留怪发型,不得穿响底鞋进入课堂。

2.教师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不准贬损学生家长。

3.教师不准搞有偿家教或私自外出兼课,双休日或节假日期间不得私自组班授课。

4.教师不准把通讯工具带入课堂。

5.教职工不准在工作日期间喝酒。

6.教职工不准向学生推销书籍、资料、有价证券及物品,不得让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或向家长暗示、索要礼品,变相对家长进行吃、拿、卡、要。

7.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利用网络聊天或娱乐,不得在学校内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自出借学校的任何仪器、设备、场地。

8.教职工不准参加邪教组织、迷信活动,不得散播不负责任的言论。

9.教职工不准滥交朋友、赌博、出入营利性的娱乐场所。

10.教职工不准破坏学校的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如,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学生调班,私自接纳休学期限未满的学生、弄虚作假,私自安插学生入班听课等。

第四章教职工行为规范的管理

第九条 党支部负责教职工行为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党支部履行下列职责:

1.会同各部门、各职能处室对涉及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及管理的日常秩序、教职工聘任、学校物资、财产等事宜进行监察。

2.受理个人和部门对教职工行为失范问题的举报。

3.对教职工行为失范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学校党支部和校长室,经批准后,填写《锦屏县大同民族中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将《锦屏县大同民族中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检讨书等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一条学校鼓勋以各种形式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及各种荣誉称号的申报中,教取工的行为失范,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

第五章 行为规范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对违规违纪教职工的处理分为:

通报批评、公开检讨、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聘任合同六种:

对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及其以上管理职务的教职工,另设降职、撤职两种处分。

第十四条 警告的处分期限为半年,质量奖发50%;记过、记大过为一年,质量奖取消;降职、撤职为两年,质量奖取消。

在受处分期间内,当事人不得晋升。

第十五条 教职工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职、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具体职务视当事人表现和工作实际重新确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反“五条禁令”、“十项不准”的规定,但尚未达到触犯党纪、国法程度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第十三条所列的处分等第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施通报批评:

1.经常性地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2小时以上、半天以下;

3.随意调课;

4.监考失职;

5.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等。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施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以学校受损或违规收益1.2倍的罚金;

1.值班脱岗或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被盗、且数额较大的;

2.管理松懈,收支手续不全,造成学校物品流失或浪费严重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向外单位出借学校设施、设备的;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场地等谋取个人或部门私利的;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卖学校物品的;

6.物品采购过程中,谎报价格,虚开发票,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学校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对未办理续假和延长手续,无故逾期3个月不返回单位的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锦屏县大同民族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试行)

为了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做好教职工出勤管理,是加强学校工作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提高劳动纪律意识要靠制度约束,更重要的是每个教职工能从思想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充分认识到遵守劳动纪律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力保证。

为了更有力地推进我校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力的集体,保证我校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请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一、考勤管理

(一)全校教职工实行待班制。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任课教师在上课时间必须到校上班。

如因需要调整工作日,则另行通知。

各处室在工作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作适当调整。

(晚自习需安排相关人员到校值班)

全校教职工每周一早上必须参加升国旗仪式。

上课、教研活动、学校活动、全校性会议以及学校安排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均要进行出缺勤考核。

(二)迟到、早退、旷工管理

1、下列情况视为迟到:

(1)有课的教学人员未准时到教室、实验室上课的;

(2)其他人员未按指定时间准时到岗的;

(3)各种例会、政治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未按指定时间准时到现场的;

(4)值班未按指定时间准时到岗的;

2、下列情况视为早退:

(1)上课的教学人员未到下课时间提前离岗的;

(2)其他人员提早离岗的;

(3)各种例会、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集体活动提前离场的;

(4)值班时间提早离岗的;

3、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的;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上班的;

(3)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的;

(4)不服从组织调配,未按指定日期报到上班,或虽报到但拒绝接受及消极对待分配工作的;

(5)各种例会、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集体活动未经批准缺席的。

(6)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并造成“空堂”的,双方均按旷工论处;

(7)上班时间打牌赌博、上网聊天、娱乐、炒股的;

(8)上班时间学校临时召集的会议或活动,无故不到的;

(9)值班时间,未经许可而不到岗的;

(10)在考勤签到、休病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三)考勤

1、实行考勤负责人制度。

教研组长、处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每日考勤。

校长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的抽查、巡查、汇总和统计。

分工如下;

(1)升旗、校会、行政例会、大型活动,由办公室负责。

(2)坐班:

任课教师由教研组长负责,处室人员由处室主任负责。

(3)上课:

由教务处和值周领导负责。

(4)教研活动:

由教务处负责。

(5)全校班主任会议、活动:

由政教处负责。

2、各处(组)考勤统计表当月最后两天必须报学校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室,并向全校公布考勤情况。

二、考勤处理办法

(一)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处理办法:

按照《锦屏县大同民族中学关于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迟到、早退、旷工相关处理办法:

1、迟到、早退一次(包括上班、上课、会议、各种活动),扣发5元;迟到、早退两次,扣10元;迟到、早退三次,按一次旷工论处。

2、一学期,旷工(包括上课、会议、各种活动)一次/节,扣30元。

旷工两次扣70元。

旷工三次扣发质量奖100元。

旷工三次以上扣发该学期的所有质量奖。

3、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旷工两次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获得校内外各种荣誉称号。

(三)学校不定期对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迟到、早退、旷工、不在岗者,一律按以上相应条款处理。

(四)考勤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推荐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时,要参考部门或个人出勤情况。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来与此有关条例制度废止,以本制度为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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