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天然气储配站消防安全及相关对策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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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天然气储配站消防安全及相关对策p

浅析天然气储配站消防安全及相关对策p

第一章总 则

第1.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提高城市综合消防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池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1.2条 规划一经批准,即属池州市地方法规性规划文件,城市消防建设应遵守本规划。

第1.3条 池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主城区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范围为26.33平方公里;青阳副城区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范围为10.16平方公里。

九华山风景区及柯村行政区。

第1.4条 规划指导思想为:

1、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服从、服务于城市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将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之一;

2、充分研究现阶段城市消防存在的问题,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池州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需要,努力做到“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3、本着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筹安排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努力使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消防站布置、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及消防装备等规划更趋合理;

4、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努力提高城市防火、灭火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增强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坚持科技强警,优化消防装备结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证。

第1.5条 规划设计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1号批转的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4、国务院国发(2001)16号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5、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90年)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

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年);

8、《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2);

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13、《安徽省消防装备建设“十五”规划》(2001年);

14、《安徽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1996年);

15、《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16、《青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

17、《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九华山风景区总体规划》(2004--2020年)。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2.1条 城市消防重点区段的划分

1、池州主城区:

包括池阳、秋浦两个街道办事处所管区域;

2、池州开发区:

包括江口临港工业园、贵铜公路附近的有色工业区和贵池区的齐山民营工业园;

3、青阳副城区:

包括青阳县城的城市建成区;

4、柯村集镇区:

包括整个柯村集镇区;

5、九华街区:

包括整个九华街区。

第2.2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布局与安全要求

1、天然气门站等的消防要求

(1)天然气门站选址(仅在主城区考虑):

依据《池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初步设计》,门站确定在池州市贵铜路边。

(2)门站布局要求:

门站周围应设立30M的防火隔离带,门站内应设4M宽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应有2个对外的出入口。

在门站生产区应设置2.2M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以防止燃气扩散和外部火种溅入。

(3)天然气门站内建筑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考虑足够的泄压面积并设室内不发火花地坪。

站内主要建筑物的通道宽度、楼梯形式、耐火等级、用电设备等均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5等的相关规定。

在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4)天然气门站的消防用水:

门站内应设不小于1000M3的消防水池一个。

(5)天然气管道消防要求:

天然气在外供城市管网前应进行加臭处理,以保证天然气泄露时能被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6)天然气运行管理上的要求:

组建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厂站成立警卫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2、大中型油库的安全要求

大中型油库(仅在池州主城区考虑)必须设在距城市、居住区较远的安全地段,应与周围居民区、工矿企业、铁路、主要公路等保持不小于规范规定的间距要求。

3、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安全要求

从防火角度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危险性最大,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必须远离城市、居民区、人员较多的村镇、重要公共建筑、军事设施、古建筑或古建筑群、风景区等。

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本地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且应避开断裂带和古河道等易受灾害地段。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作业等场所的防火间距要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4、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区域调压站的防火安全要求

(1)天然气储配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居民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同时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和消防监督、环保等部门同意或批准。

储配站,应按规划要求,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

站址选择应具有较好的水域条件。

储配站站址与建、构筑物,其它储存堆场等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要求。

(2)天然气区域调压站应设置在居民区的街坛绿化地等用气负荷中心安全地段,当设置在街坊内或人流较多的场所时,其四周应设置围墙。

城市调压站或调压装置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要求。

5、汽车加油(气)站的安全要求

汽车加油(气)站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综合考虑加油(气)站的网点布局与选址。

汽车加油(气)站与周围设备,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汽车加油(气)站的油罐应符合国家标准,以防油气渗漏到市政管网。

6、专用车站、码头、场所、小型煤气站等的布局要求

(1)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并应设在其它码头的下游。

(2)目前布局不合理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要结合企业改造和城市用地调整扩建作出计划,尽快搬迁。

严重威胁城市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应立即采取转产、停用等断然措施。

(3)小型煤气站、液化石油气站、加油(气)站要统一审批,严格管理,不允许任意设点建站。

第2.3条 部分老城区和集贸市场的改造建议

1、老城区中建筑密度大、耐火等级低、人口居住密集、无市政消防给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方,建议市区在整体规划中应优先安排,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降低建筑和人口居住密度,改造或增设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安装市政消火栓,拓宽老城区的通道,以保障消防车在扑救火灾时的畅通。

2、老城区、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改造应立足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维修,提高其本身的安全消防等级,并在改造中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并应留有余地。

3、对部分集贸市场必须增设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拆除占道的违章建(构)筑物和外溢滩位。

在新(扩、改)建的各类市场中,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规范市场消防管理,确保安全。

第2.4条 城市规划、建设中消防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市、区(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所在地区单位和公民遵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加强安全管理,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者应依法处罚。

2、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要企业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交通、通讯枢纽要严格消防管理,加强消防监督。

3、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设计规范,不得任意降低消防设计标准或改动消防设计。

4、对于新建(扩、改建)城市道路、旧城改造、成片开发,以及住宅区建设、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等项目,公安消防机构要在规划设计阶段提前介入,监督消防配套设施按国家标准设计,消防设施费用应列入工程设计预算。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均实行消防一票否决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和使用。

5、高层公共建筑应远离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

6、地下工程原则上要限制其使用范围,其出入口应避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车辆拥挤的交通主干道,并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其他消防设施。

7、严禁在可燃油、气管道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明显标志。

8、城区和风景区的山林在进行建设开发时,应依据山林防火要求,开辟防火带和消防通道,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消防水池。

9、城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严格限制四级。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必须为一、二级,以建立城市防火隔离带。

第2.5条 特殊情况下(特大自然灾害、战争时期和其它紧急状态下)城市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方案

1、建立特殊情况下灭火和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为适应特殊情况时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本着平时和特殊时期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政府级消防应急指挥机构和常设指挥机构。

政府级消防应急指挥机构由党、政主要首长任总指挥,政府秘书长、公安局长任副总指挥,城建、交通、铁路、航管、医疗、电信、供水、供电、军分区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在战时、恐怖袭击、地震、洪灾、风暴等特殊情况下以及重大、特大爆炸、火灾、毒气泄漏等事件中的抢险救援指挥。

常设指挥机构由市消防支队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组建成立。

2、保证通讯畅通

在平时的消防执勤战备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实际要求建立完善的通讯系统。

建立通讯调度指挥系统应有几种准备,规定无线通讯、有线通讯、人工通讯以及各种信号的联络方法,以保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和火场的通讯联系。

3、辖区交通道路水源情况

特殊情况发生后,因自来水管网和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必须使用天然水。

池州市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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