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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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新环自发〔2010〕601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环保部按照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将原环境优美乡镇更名为生态乡镇,并印发了《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10〕75号);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示范创建的科学合理性。
对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我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了《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一、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地州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标准,明确申报及管理规定;编制本地区“十二五”期间生态示范创建规划,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二、要加强各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确保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不断进步。
附件:
1、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2、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
环保农村生态乡镇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0年12月13日印发
附件1: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各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系列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
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地、州、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2.申报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
各地州市环保局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
四、审查与复核
1.地州市环保局:
(1)对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考核报告与申请。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地州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命名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2.自治区环保厅复核
(1)自治区环保厅收到地州(市)环保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申报的乡镇开展现场核查。
在现场核查中,若发现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地州(市)环保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现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1.自治区环保厅对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地州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2.自治区环保厅对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地州市自治区级生态乡镇核查及命名申请。
3.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建立、完善本地州(市)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4.地州(市)环保局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自治区环保厅上报本区域内上一年度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经自治区环保厅公告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自治区环保厅将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及考核验收规定”(新环自发〔2004〕143号))同时失效。
2.《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附件: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达到地州(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地州(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其中50%以上行政村达到自治区级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环境
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
污染
防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4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5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60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85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75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85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
生态
保护
与建设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2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85
14
森林覆盖率(%,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
山区、高寒区或草原区
≥75
丘陵区
≥45
平原区
≥18
1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50
注:
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
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达到地州(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地州(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其中50%以上行政村达到自治区级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指标解释:
达到地州(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并获地州(市)环保局命名或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地州(市)级生态村指标,其中50%以上行政村达到自治区级生态村建设标准。
并获上命名或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考核要求:
查看地州(市)环保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指标解释:
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考核要求:
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