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理赔案件定责定损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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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理赔案件定责定损注意事项
非车险理赔案件定责定损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
定责就是根据查勘记录、事故证明及有关材料,结合保单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分析灾害事故的主客观原因,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过程。
一、保险责任认定步骤
1、比照保险条款,先看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条款责任约定范用?
2、判断事故近因是否属于保单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圉?
3、根据现场查勘掌握的证据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保单约定的义务。
一般惜况下综合参考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保责认定。
对于财产综合险(基本险)等列名式保险责任的险种,首先看造成事故的近因是否在列名范围之内;不在范围内即不属于保险责任,如在列名范圉内就需要看是否符合责任免除的规定;符合责任免除的规定,即不属于保险责任,不符合责任免除的规定即属于保险责任。
财产一切险、机损险、建工险等都属于一切险的范围。
此类险种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主要看出险原(近)因是否在责任免除的约定范围之内;不在责任免除之内的不一定就完全属于保险责任,还要看是否达到了条款约定的程度,例如暴风、暴雨、暴雪等等。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各种保单都有专门章节论述。
仅以其未尽到义务做到完全拒赔是很难的。
应精确理解条款相关规定的
含义,掌握条款开发的本意,结合现场具体情况酌惜灵活处路绝不能简单根据字面理解生搬硬套。
二、认定财产险保责所需基本资料:
1、索赔企业概况;
2、事故经过;
3、被保险人向领导机关、董事会上报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或安监部门的事故鉴定书;
4、生产、交接班、运行等相关的原始记录;
5、受损机器、设备的维修记录;
6、受损设备技术资料,含购路合同、供货范围、产品合格证、自制设备图纸、工艺流程等;
7、气象、消防等灾害环境证明,国家权威部门对受损机器设备的检测报告;
三、部分出险原因认定简介
1、火灾:
主要依据是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结合条款进行认定,主要问题:
(1)、被保险人有无重大过失;拒赔
(2)、有无违章操作、无证上岗等现象;拒赔或比例赔付
(3)、有无故意行为,起火时间、原因、生产经营状况等,当时的工作惜况来结合分析,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或人为纵火。
(拒赔/追偿)按要求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火灾责任认定等文件(要注意是否复议),但U前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会提供上述文
件,至多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证明”。
2、水灾:
(1)、根据当地水文资料判断是否达到灾害水位限定;
(2)、当地的气象资料是否达到保单规定标准;
(3)、有无报纸等资料证明发生的损失原因,如果有注意收集。
3、被盗:
(1)、是否发生被盗事件;
(2)、有无明显被盗痕迹,如门、窗、墙等有无痕迹;
(3)、是否有内盗之疑;
(4)、防盗设施制度是否建全。
盗窃案件需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雷击:
事故发生时及受损财产所在地是否与发生雷击的时间地点相吻合?
是直接雷击还是感应雷击?
如属于感应雷击致财产损失,较难准确判定。
此时应重点分析感应电流从哪里产生,经过什么部位,造成什么损失,损失状况、原因同雷击是否有关。
还要分析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防雷设施、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定要求。
被保险人有无重大过失等。
雷击证明材料需由当地防雷办或气象部门出具。
5、机损险:
机损险的保险责任较难认定,应注意以下:
(1)、是否属于突然的、意外的发生并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
(2)、是否正常抢修出险,还是因事故停机(如是正常抢修,应属于被保险人义
务)。
(3)、损失原因证明,要求技术分析报告。
(4)、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是否履行,有无记录。
(5)、断裂等引起重大事故,应有分析报告。
如断口分析、金相分析等。
第二部分
定损就是根据查勘所取得的信息,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损失内容进行确定的过程。
一、保险标的认定方法
定损第一步是确认保险标的,其认定的基本方法如下:
1、按帐面投保,关键看受损财产是否在帐册,如相关帐册没有,就不属于保险标的。
注意问题:
(1)、流动资产、不含增值税;
(2)、帐外财产问题;
(3)、代保管财产问题。
2、估价投保,应视为投保项LI全部投保,应注意保额确定时将该项LI全部纳入,计算保额。
3、按清单投保,即在清单上列名的全部是保险标的,未在清单上列名的均不属于保险标的。
注意问题:
投保清单是否经被保险人确认。
4、固定资产:
可以查阅固定资产的明帐,严格区分帐内、帐外、未入帐、在建工程等项目,借以确定保险标的;
流动资产:
以存货科U投保,应包括低值易耗品。
以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科目投保,一般不包括低值易耗品及工具;原材料一般只指消耗其价值转化到半成品中去,多次往返使用的,要注意区分。
5、模具:
一般单独投保,未单独投保的不属于标的。
6、工程保险是标的认定争议最大的,一般悄况看投保单,按招投标文件投保:
一般不包括施工机具、钢模板、工程设备,业主提供的材料等,相关标的的认定,一定要查阅资料,保额包括构成,借以确定标的。
7、注意施救费用和清理费用的区别
二、保险金额是否是足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否足额,根据险种不同确定方式不同
1、财产综合险是以重路价确定保险金额是否足额,汁算损失是一般不扣除拆旧;
2、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是以净值确定保险金额是否足额,计算损失是一般要扣除拆旧;
3、有帐企业,如果帐务资料真实,依据相关帐表科忖确定是否足额,无帐企业或帐U不真实企业,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1)、被保险人申报,库存及帐务资料,适用于损失较小,申报金额和实际估算
金额出入不大,申报库存同保额比较高于保额的企业;
(2)、实物盘点,适用于加工企业,损失较大,申报全额和实际佔算全额出入较大,估计保额大大低于实际价值的企业;
4、流动资产,应注意外来加工,委托加工等企业性质不同所造成的帐U资料和金额不一致。
5、列名清单投保的应清楚保额来源及细分保额的构成。
三、定损方法简介
1、火灾损失,主要是通过以下儿种方法进行核对损失:
(1)、通过相关帐册,确定火灾损毁以前的堆放数据,主要是仓管帐,进出库记录,最近的盘点情况,有无电脑数据记录,如有封存电脑或立即打印,签章;
(2)、对火灾残区进行检验拍照,反映当时堆放的是什么物品,并据残值测量确定数量;
(3)、对库存数量进行测算,最大可容量,具体方法是堆放体积X价值/单位;
(4)、对正常库存量进行财务审核,控制正常财务数据,核对有关外来的量;
结合以上四种方法对数量价值进行确定。
2、水灾损失
水灾损失数量一般可以通过盘点确定,施救方法和措施对于受损结果有极大的影响。
对于易发霉、变质等扩大损失的项应立即确定核损方案,避免损失扩大,其主要内容有:
(1)、对进水高度进行确定;
(2)、分区分类确定湿损惜况;
(3)、立即制定施救方案和数量确定方法,同时查阅库存记录,比照
和现场1W况相结合,确定损失数量。
3、对于某些特殊赔案可以采取抽样方法确定损失数量但应注意:
1)抽样样品具有代表性;
2)样品应切实按各代表受损部分的比例相应抽取;
3)尽力将抽样资产降到最低点。
四、定损所需基本资料:
1、固定资产清单及账面原值和净值、流动资产总帐、流动资产仓库账、流动资产会计帐;
2、车间台帐、出入库单据、盘点表;投保时的资产负债表,出险时的资产负债表(出险时或上月的及到出险之日前的销售和财务资料);
3、房屋预算、结算和施工验收图纸和资料、建筑物维修预算报价;
4、生产厂家的生产产品和原材料发票,进出库单;
5、报损清单(各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制造和购买日期、自制设备、受损程度和报损金额);
6、生产和销售合同和受损设备和存货的发票;
7、投保清单;
五、定损基本原则
1、多方询价,择优定损
2、统一定损标准
3、边查勘边定损
4、借鉴专家经验科学定损
六、定损主要内容:
1、标的损失的确定
(1)房屋及装修
丈量所承保房屋的建筑或平面面积、每层高度等,最好向被保险人索取原建筑平面图、结构图等相关图纸;
丈量建筑物已损毁部分如屋顶、地面、周用墙壁的面积;
鉴定房屋内部装修形态即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等级与数量;
测算损毁房屋和装修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查明房屋原始建筑、装修完成日期,向被保险人索取有关造价单、发票、凭证,以便确定折旧率;
在保险双方有争议时,可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损失状况和修复方
式、费用等进行评估;
(2)机器设备
清点机器设备遭受损毁件数,未损完好件数,详细记录机器名称、编号,对受损设备的放路地点绘图记录;
详细检查受损设备,如受损较轻,则要求被保险人立即进行适当保养,以免加重损失。
如需外送修理,则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与修理厂联系,并尽快提供有关修复的估价单以便保险人评估;
查明机器设备原始购路价格及其构成、现行市价、开始安装和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间,并向被保险人索要说明书、购路凭证等,以便确定折旧率;
(3)存货
向被保险人索要帐册、进出货凭证等资料,査明存货状况,与保单核对,以便确定是否清点所有存货
按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辅料分类堆放清点数量,对各类产品原放路地点分别绘图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存货数量、重量、种类:
完好存货、轻微水渍存货、严重水渍存货、烟熏破损存货、部分烧毁存货、残余存货、存货全部烧毁的痕迹等等
对清点过的存货拍照后,立即将未受损存货交与被保险人,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对部分损毁的存货应估算其损失程度,取得被保险人的认可后要求其书面签字,同时开始协商损余物品的价值认定及处理方式
如存货全部烧毁,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明细帐、进货发票、销售发票、仓库保管帐、进出库单等资料以核定损失,并对现场残余灰渣、地面墙壁的痕迹进行查验,测量可能的存储空间,以便确定存货最大堆放数量
2、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施救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所发生的施救费用应按以下原则从严掌握:
*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圉内的灾害事故为前提;
*以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为L1的;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支出的费用为界限;
*以费用支出是否“必要”、“合理”为标准。
七、具体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毗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根据保险财产的可燃性以及当时的风力、风向、与燃烧处所的距离等情况,如果确实有波及的可能,对抢运保险财产以及事后搬回原处的费用,可以负责;
(2)被保险人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对保险财产进行施救,造成施
救工具的损坏、灭失或直接用于施救的物质消耗,可以负责。
但不包括各种器材装备的折旧费用,也不包括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时损坏、灭失的消防器材及消耗的燃料、灭火剂等;
(3)发生火灾时,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
(4)在发生洪水灾害时,为了防止保险财产损失,采取紧急措施如堵口、排洪等所消耗的物资和费用,可予以负责;
(5)洪灾后,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财产而清除其本身及周围淤泥的合理费用可酌情负责。
但为清除存放保险财产的车间、建筑物、仓库内外淤泥的费用,以及为便于交通和环境卫生而清除淤泥的费用,不予负责;
(6)为抢救保险财产到最近安全场所的临时堆存、摊晒、整理、监护等各种费用,以及因整理需要临时搭盖简易货棚的工时费,可以负责,但危险状态解除后如不及时搬回,延期存放的费用不予负责;
(7)出险单位员工参加施救、整理工作,属应尽的义务,其工资一般不应负责,但因施救而发生的加班费、餐费,施救、整理工作中发生临时雇用人员的工资,可以负责。
八、残值处理
残值处理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并根据残值的可利用程度加速处理,以免因时间拖延而增加损失。
残值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儿种:
(1)议价:
保险双方可根据残余物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
失程度等协商确定残值,之后将残值折扣归被保险人,从赔款中扣除。
(2)评估:
保险双方对残值意见不一致时,可交山第三方(如物资回收公司)进行评估,如估价高于被保险人的要求,就将残余物资卖给物资回收公司,所得收入在赔款中扣减。
(3)标售:
将残余物资详细登记后交山第三方处理,第三方宜采取公开竞拍方式,以保证标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回收款项在赔款中进行扣减。
省公司理赔事业部
二零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