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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0年2月14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2020年9月8日召开成员大会第一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X等人发起,于2020年3月设立。

本社名称:

X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2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6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20万元,实物出资额20万元,技术出资28万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本社法定代表人:

XXX。

本社住所:

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1号,邮政编码:

XXXXXX。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种植、销售:

香菇、香菇菌种;

(二)加工:

香菇、香菇种植原料;

(三)引进香菇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

(四)香菇产品深加工,运输,储藏,农机,饲料,化肥,土地托管,土地中介,土地流转,物权抵押,资金互助,进出口贸易,农业观光旅游;

(五)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五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XXXX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社不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第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十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对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提出书面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退出本社;

(八)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其他成员转让出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依法继承;

(九)成员(代表)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设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十票的附加表决权。

本社成员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合法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及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不得低于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八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完成该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如本社经营有亏损和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办理入社手续,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不同意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成员资格的,原成员资格因死亡而终止,其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第二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本社利益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第二十条第二项被除名的成员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增加或者减少;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四)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本社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发言、表决。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二名成员。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设立或加入联合社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四)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代表本社参加或出席其他的会议;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维护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接受入社申请,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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