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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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4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民法的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

当然解释,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历史解释:

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

合宪解释,依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比较法解释,在确定现行法上某项法律规范的含义时,可以通过比较方法的运用,参考域外相关法律来妥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1目的性扩张,指为贯彻法律规范意旨,将本不为该法律条文的文义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

依照法律目的或其基本思想,该法条文义涵盖之案型种类过于狭窄,不足以贯彻其规范意旨,因此依规范意旨将本应包括而未包括在内的案型,纳入该法条之适用范围。

目的性限缩,指依法律条文的文义应涵盖某一案型,但依立法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只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未将其排除在外,于是为贯彻规范的意旨,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

2反对解释指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的结果的法律解释方法。

换言之,即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而为解释的3类推适用制度从法律角度看,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定行为,但其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时,将具有相似性质的行为法律扩充适用或者援用同它有类似性质事项的法律进行适用4比较法方法

利益衡量,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参与法律关系的往往是特定人,其中权利人必须由具体的义务人积极协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

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的有体物2人有意识的活动3智力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成果4人身利益5有价证券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有价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力的一种证券。

民事法律事实

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7、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的权利。

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民事权利的行使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

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第三诚信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1正当防卫a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B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c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d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e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3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通常情况下公力救济主要指通过诉讼救济民事权利,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类。

1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3,形成之诉指某些形成权的行使,需要提其诉讼,由法院作成判决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该类诉讼即为形成之诉。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普遍性与平等性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要享有民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根据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而确定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

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5存续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由法律事实决定。

6民事权利能力事项有权利义务的前提,民事权利一般可以自行处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第三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行为能力可依据法律进行剥夺,第四行为能力以意思表示为前提,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设立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死亡宣告的撤销条件,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后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权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5管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6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监护关系的终止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分类1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2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

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区别

(1)设立行为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法律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章程的法律行为,;财团的设立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

(2)设立程序的差别。

财团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社团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而营利社团则须许可,并遵守特别法(如公司法)的程序;(3)设立人地位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人,在社团成立后,取得社团的社员资格。

财团的设立人,完成财团设立后,则与财团不再有任何联系。

(4)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在社团,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

在财团,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解散。

(5)内部组织不同。

社团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利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

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财团有时设有受益人

3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反之为公益法人。

法人的成立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1法人设立的原则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许可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准则设立主义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采特许设立主义。

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特许设立主义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法人机关的概念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2.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的资格

原因依法被撤销;法人被解散;法人目的实现以及其他原因

企业法人的终止

1.企业法人终止的判断标准对企业法人终止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事实终止主义,二是清算终止主义,三是登记要件主义。

2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第一,自愿解散。

第二,强制解散。

第三,司法解散。

第四,破产解散。

第五,企业法人自动歇业。

3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企业法人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的终止。

4清算法人是指处于清算状态中的法人。

5注销登记通常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程序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合伙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

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直接关系到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其分配方法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

退伙和入伙退伙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合伙的终止即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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