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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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加快推动乡村振兴,进一步拓宽强村富民渠道,依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看法》(赣市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村集体充分挖掘资产资源潜力

1.支持村集体开展清产核资。

县级财政按每村1万元以上的标准支配专项经费支持其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年内全市全部村集体全面精确摸清家底,并按层级建立管理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健全管理制度。

清产核资后新增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营。

2.支持村集体盘活存量资产。

村集体应实行有效措施,主动盘活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厂房、仓库等集体资产,以及未承包到户的山林、土地、荒山、荒坡、荒滩等集体资源。

激励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投入兴建的水利、交通、文教、卫生等公益性设施,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干脆经营或者通过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实现村级集体资产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3.激励村集体依法用活土地资源。

支持村集体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到户的土地统一集中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协商服务、土地治理、招商引资等方式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激励村集体成立农夫专业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的模式发展规模农业,获得经营收益或股份分红。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归村集体经营。

4.激励村集体发展股份合作经济。

加快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支持合作社以集体资产折资入股、整合财政投入资金入股、吸纳社会资金入股等方式发展股份合作经济。

二、支持村集体主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5.激励村集体领办发展农林产业。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以脐橙为主的果业,以及蔬菜、油茶、生猪、水产、优质稻米、草地畜牧、茶叶、中药材、烟叶、林下经济等产业,创办种养、加工项目,领办社会化服务组织。

支持利用项目资金发展蔬菜大棚等设施农业,通过对外承包或入股经营等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支持将各级财政投入项目形成的农林产业划归村集体全部经营,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资金按比例划归村集体股份经营。

6.扶持村集体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激励村集体领办创办乡村旅游经济实体,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激励引进社会资本开发乡村旅游业,村集体通过资源资产折价入股或建设民宿餐饮、车辆泊位等配套服务,发展合作经营。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及江西省乡村旅游点,对新创评的赐予一次性嘉奖。

7.扶持村集体发展物业经济。

激励以镇或村为单位,整合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综合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

支持有条件的村在镇区、工业园区或城区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方式置办商铺门面、标准厂房、仓储设施等物业。

县级财政统筹支配资金,扶持位置偏远、资源匮乏等发展条件受限的村集体通过异地置业方式增加集体收入。

8.引导村集体发展服务型经济。

激励村集体创办农村电商、代办代购、农贸市场、扶贫车间、餐饮住宿、教化托管、养老等服务实体,领办农机农技、劳务输出、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储运加工等服务组织,为农户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供应生产生活服务,增加集体收入。

支持村集体建立益农信息社,不断丰富综合服务项目,增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代缴、农特产品购销等功能,从代办、代管、代理服务中获得收入。

将村集体创办领办的服务实体纳入民生工程项目和政府社会化服务选购内容予以重点支持。

三、加大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

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财政应统筹整合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尤其要加大对重点村、薄弱村的扶持力度。

激励县级财政支配资金对争资争项、招商引资、兴办产业等方面成效突出的村集体赐予适当嘉奖。

10.创新资金投入方式。

激励财政项目资金干脆投向村集体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财政资金补助形成的资产统一交由村集体持有和管护。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专项资金政策的,优先予以支持。

各类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依据规定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配给村集体组织实施。

激励政府优先购买村集体供应的相关服务。

支持村集体利用“产业扶贫信贷通”等渠道,实行“村集体+合作社+贫困户”等模式,领办产业扶贫基地,按出资比例共享收益。

11.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支持将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小型浇灌、垃圾处理、文化健身等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等所形成的资产交由村级集体持有和管护,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全部。

支持村集体独立或村企联合开发、投资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并优先纳入项目规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列入上级项目库。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和规划村集体经济发展招商项目,列入县级统筹招商支配。

12.加大税费减免实惠力度。

对村集体领办创办实体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落实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税收实惠政策,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激励县级财政对村集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按实缴税收状况赐予村集体肯定嘉奖。

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物业设施、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费。

13.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赐予预留用地指标。

预留用地可以供地,也可以实行等价置换货币或工商业用房的方式进行补偿。

提倡农村集体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将肯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资金。

帮助征地拆迁支配的专项经费,节余部分纳入村集体经济发展投入。

支持和激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新增耕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经营,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节余指标允许在省内交易,增减挂钩纯收益按不少于每亩2万元的标准刚好返还村集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村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土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的农转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14.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激励金融机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运用。

激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较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削减贷款审批环节,赐予贷款期限、利率实惠。

将村集体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纳入“产业扶贫信贷通”,村集体领办创办的农夫合作社及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的休闲农业经营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财政惠农信贷通”等信贷产品支持对象和范围。

支持村集体实行“村集体+贫困户”“村集体+企业+贫困户”“村集体+合作社+贫困户”等多种方式发展符合银行信贷资质的集体经济项目,并申请“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业信贷担保范围,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和业务范围内,优先向村集体领办创办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供应贷款担保服务。

15.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大力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致富带头人,选优配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赐予发展村集体经济职责,带头发展村集体经济。

激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停职离岗回乡创新创业,领办创办村集体经营实体。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夫,制定在外能人返乡创业激励政策,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包村干部、农业科技人员、致富能手、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高校生村官等人才的作用,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附件:

赣州市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统计及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赣州市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统计

及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优化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强化集体经济收入统计和财务管理,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效考核评价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明确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统计范围

1.村级集体收入由村务收入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两大部分组成。

2.村务收入是指上级财政或其他部门拨入用于村务办公和开展中心工作的经费,包括村干部酬劳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帮扶单位扶助资金,指向性用于公益事业或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的政策性嘉奖、补助和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等等。

3.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是指除村务收入以外的集体经营性收入,包括资产资源运营、发包、租赁、投资、处置等经营收入,政策性补偿、返还收入,指向性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嘉奖、补助和社会捐赠资金,等等。

二、理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管理体制

4.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在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全部权、收益权、审批权、运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账乡代理”的会计托付代理制度。

5.全部乡(镇)要设立农村集体“三资”托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由县乡统筹解决好办公场所和设备,明确财会人员(具体人员数量依据代理村集体组织数量和业务量大小确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工作。

6.代理机构要充分履行代理职责,全面代理村集体全部资金、资产和资源。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一名报账员,负责与乡(镇)代理机构对接财务事项。

7.全部“三资”代理中心财务管理必需实行电算化,统一运用省市建立的“三资”信息管理平台。

8.全部“三资”代理中心要实行分村设账、分村管理,没有分村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地方,要逐步复原村级集体银行基本账户。

短暂无法开设集体银行账户的必需分村设立明细账,确保各村账务明晰。

9.有条件的地方,经乡(镇)“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复原村级会计设置。

自行会计核算的村集体也必需实行会计电算化,并运用省市统一的“三资”信息管理平台。

三、严格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管理制度

10.各代理机构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预决算、开支审批、资产资源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

11.各村集体必需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刚好入账。

全部村集体资金收入必需刚好存入各村集体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另设小金库。

12.全部村集体收入必需运用县级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三资”代理中心代开电子票据,确保收入刚好全额缴入银行账户。

四、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数据采集运用

13.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部门要加强乡(镇)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到村集体经济收入入账刚好、账实相符,真实精确反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状况。

14.各级、各部门用于评价村级集体收入的指标数据统一以“三资”信息管理平台导出数据为准,年度集体经济收入统一按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数汇总统计。

15.村集体经济总收入统计口径统一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汇总,即村集体经济收入=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实际入账收入+应收未收集体经济收入。

每项村集体经济收入摘要需具体记录,应收未收集体收入须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

五、加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管理状况监督

16.各村集体要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全面公开公示财务支配、各项收支、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和收益安排等状况。

17.县(市、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状况的审计,对村集体收入规模较大、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应刚好向成员公开,审计发觉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8.乡(镇)党委、政府是本乡(镇)村集体经济收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把履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财务管理职责状况纳入基层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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