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通办矿业权登记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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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通办矿业权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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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通办”矿业权登记服务指南
一、探矿权
1.探矿权新立登记
2.探矿权延续登记
3.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4.探矿权变更登记(勘查主矿种变更)
5.探矿权变更登记(勘查范围变更)
6.探矿权变更登记(转让变更)
7.探矿权变更登记(司法裁决变更)
8.探矿权保留登记
9.探矿权注销登记
二、采矿权
10.采矿权新立登记
11.采矿权延续登记
12.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山企业名称变更)
13.采矿权变更登记(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
14.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扩大)
15.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缩小)
16.采矿权变更登记(转让变更)
17.采矿权变更登记(司法裁决变更)
18.采矿权注销登记
19.采矿权抵押备案
20.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1.探矿权新立登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新立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
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三、受理机构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决定机构
具备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勘查出资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且申请人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
国家出资勘查的,申请人为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
煤层气探矿权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
(二)条,自然资规〔2019〕7号第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款,《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
(一)条)
3.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
4.除特定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六)条)
5.矿业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第(十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6.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15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7.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十七条,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四)条)
六、申请条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七、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
八、申请材料目录
1.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进行勘查的提交)[复印件一份]
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6.申请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探矿权提交)[复印件一份]
7.不影响已设矿业权权益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矿业权与非油气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提交)[原件一份]
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十、办结时限
30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2.探矿权使用费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标准:
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二、结果送达
由属地“川渝通办”窗口联系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愿确定送达方式和取件地址,并在办理结果邮寄送出后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通知方式反馈收件地“川渝通办”窗口。
十三、审批决定证书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注:
增列勘查矿种,按探矿权新立登记提交资料
2.探矿权延续登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
三、受理机构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决定机构
具备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三)条)
3.矿业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第(十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四)条)
5.勘查项目按规定扣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自然资规〔2019〕7号)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七、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
八、申请材料目录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遗失,应提交补办申请书)[原件一份]
5.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进行勘查的提交)[复印件一份]
6.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7.经评审的相关地质报告和结果(仅限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不需扣减勘査面积的非油气探矿权提交)[原件一份]
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十、办结时限
30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2.探矿权使用费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标准:
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二、结果送达
由属地“川渝通办”窗口联系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愿确定送达方式和取件地址,并在办理结果邮寄送出后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通知方式反馈收件地“川渝通办”窗口。
十三、审批决定证书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3.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三、受理机构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决定机构
具备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三)条)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七、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
八、申请材料目录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遗失,应提交补办申请书)[原件一份]
5.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进行勘查的提交)(仅限煤层气矿业权提交)[复印件一份]
6.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仅限煤层气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7.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证明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十、办结时限
30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2.探矿权使用费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标准:
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二、结果送达
由属地“川渝通办”窗口联系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愿确定送达方式和取件地址,并在办理结果邮寄送出后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通知方式反馈收件地“川渝通办”窗口。
十三、审批决定证书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变更登记(勘查主矿种变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三、受理机构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决定机构
具备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增列煤层气矿种探矿权的申请人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
(二)条,自然资规〔2019〕7号第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三)条)
3.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款,《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
(一)条)
4.符合勘查矿种变更的相关规定。
矿业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七)条)
5.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四)条)
6.矿业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第(十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7.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15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七、禁止性要求
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
2.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出让时已约定不得变更勘查矿种的。
3.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
八、申请材料目录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遗失,应提交补办申请书)[原件一份]
5.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进行勘查的提交)[复印件一份]
6.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7.经评审的普查及以上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十、办结时限
30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2.探矿权使用费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标准:
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二、结果送达
由属地“川渝通办”窗口联系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愿确定送达方式和取件地址,并在办理结果邮寄送出后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通知方式反馈收件地“川渝通办”窗口。
十三、审批决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