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安居工程或拆迁安置房保障房投资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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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居工程或拆迁安置房保障房投资合同范本

项目投资框架合同

甲方(项目业主):

乙方(投资方):

鉴于:

1、为了加快×××××城市“新居”拆迁安置房工程建设,经×××××政府授权,由×××××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该项目的实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该项目的投资人。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津、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实施“新居”拆迁安置房工程,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现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如下:

第一条“余家新居”项目内容及投资回报

1.1项目名称:

区“新居”拆迁安置房工程。

1.2项目概况:

1.2.1“新居”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概况

1.2.1.1项目位置:

项目用地位于规划范围内。

1.2.1.2项目内容:

拟建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投资其中的拟建安置房建筑面积约为万平方米,此外还包括与该区域安置房配套的水、电、气、通讯、路灯、交安、绿化等市政配套建设项目。

1.2.1.3项目投资:

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投资约亿元,最终结算价以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1.2.1.4项目工期:

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工期,暂定为2年。

1.3合作方式

1.3.1甲方作为本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办理,组织实施该项目并进行全过程管理直至工程竣工完成。

1.3.2项目建设周期2年以内的,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自项目开工满两年三十日内开始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项目全部投资款及回报款,每次支付时间间隔原则上不低于半年;项目建设周期2年以上的,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开始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项目全部投资款及回报款,每次支付时间间隔原则上不低于半年。

1.3.3乙方作为本项目建设的投资方,负责筹措本合同约定的建设资金,并按本合同第1.4条约定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用于保证本项目各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资金(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涉及项目建设的费用);同时享有按本合同第1.5条、第1.6条约定收回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的权利。

1.4投资款划拔

1.4.1甲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月向乙方提交款项申请及当期进度报表。

1.4.2乙方在收到甲方完整齐备款项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款项申请资料的审核、签字、划款。

1.5投资回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投资回报采取定额回报方式,具体详见本合同约定。

1.5.1投资回报率的确定:

以本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为参考,如果甲方在资金占用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高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的,投资回报率则按甲方在资金占用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的1.90倍计取;

如果甲方在资金占用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等于或低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的,投资回报率则按甲方在资金占用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的1.95倍计取。

1.5.2投资回报的计算:

投资回报金额=按工程进度实际发生的投资额×投资时间×投资回报率。

投资时间自乙方投资款进入甲方账户之日起计,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还投资款。

投资额以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金额为准。

1.6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的返还

1.6.1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回报款的时间

1.6.1.1若项目开始建设之日(以开工令为准)起第24个月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在项目开始建设之日起的第25个月起13个月内分三次返还并支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及投资汇报款:

(1)第一次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回报款的时间为项目开始建设之日起的第25个月内。

(2)第二次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回报款的时间为项目开始建设之日起的第31个月内。

(3)第三次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回报款的时间为项目开始建设之日起的第38个月内。

1.6.1.2若项目开始建设之日(以开工令为准)起已满24个月,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个月起12个月内分三次返还并支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第一次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回报款的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2个月内;第二次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回报款的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7个月内;第三次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回报款的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13个月内.

1.6.2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回报款的方式

甲方三次返还并支付全部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的比例为.

1.6.3由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根据不同项目建设情况,按分期项目结算。

第二条拆迁资金投资回报

2.1乙方投资亿元人民币实施余家新居拆迁安置房的拆迁资金。

2.2甲方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0—1.95倍(回报率的确定参照1.5.1执行)的标准支付乙方投资回报,2年后随工程项目的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一并返还。

第三条双方资金来源及保障

3.1甲方偿还投资资金的保证

3.1.1甲方将地块的出让后政府收益部分作为甲方支付乙方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的保证;以上述宗地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附件,在出让上述土地时甲方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上述土地的拍卖收入应优先用于支付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

3.2乙方投资资金保证

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万元投资项目保证金,工程启动后随工程进度按比例拨付至共管账户,转为乙方投资款。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权利:

4.1.1.1甲方有权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合理安排投资款项的申请计划;对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项目,甲方有权根据资金申请计划在本项目内进行合理安排、调节使用,但不得用于本次资金申请计划外及本项目外的任何款项支付。

4.1.1.2如因乙方投资资金无法按时支付到位,导致项目连续停工30天及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索赔。

4.1.2甲方义务:

4.1.2.1甲方负责在保障本项目工期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4.1.2.2甲方应按相关法规,办理本项目前期国土、规划、环境、安全、立项等相关手续,且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投资计划的实施。

4.1.2.3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区关于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承包方的招投标。

4.1.2.4甲方应按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法规,严格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4.1.2.5甲方应按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法规,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它间接费用,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4.1.2.6甲方应按本合同第1.5条、第1.6条约定,支付乙方项目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

4.1.2.7甲方负责本项目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本项目建设中需要甲方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4.1.2.8甲方应设立以甲方名义开户的专项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用于支付本项目发生的所有款项。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权利

4.2.1.1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投资款项进行监管。

4.2.1.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5条、第1.6条约定,享有按本合同约定收回项目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的权利。

4.2.2乙方义务

4.2.2.1乙方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及项目实施期间,筹措能满足本合同项目正常开展所需的全部资金。

4.2.2.2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审核甲方的投资款项申请书,并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

5.1甲方解除权

5.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4.2条约定,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导致工程停工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5.1.2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2乙方解除权

5.2.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5条及第1.6条任一款约定,未超过30日的,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超过30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

5.2.2甲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违约及赔偿

6.1甲方违约及赔偿

6.1.1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按以下约定一并承担责任:

6.1.1.1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按本合同第1.5条和第1.6条约定,返还乙方在本项目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投资款和投资回报款。

6.1.1.2按已投资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1.1.3甲方超过30日未支付上述第6.1.1.1和第6.1.1.2条应付款项的,还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以上述第6.1.1.1和第6.1.1.2条的应付总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直至付清为止。

6.1.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1.5条及1.6条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的,合同继续履行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而未付款(包括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约责任

6.2.1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导致合同终止的,按以下约定一并承担责任:

6.2.1.1乙方已投入的投资款的返还:

双方在一个月内共同核定已投款项的总额,在第二月内支付乙方投资款和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或者从项目开工满两年之日起按乙方已投入的投资款的总额,甲方按1.5条和1.6条支付投资款和资金占用利息。

6.2.1.2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投入而未投入的投资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1.3乙方超过30日未支付上述第6.2.1.2条应付款项的,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以上述第6.2.1.2条的应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直至付清为止。

6.2.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4.2条约定,未超过30日的,合同继续履行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而未付的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3不可抗力

6.3.1不可抗力:

是指战争、入侵、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暴乱、骚动及自然灾害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正常实施的情形。

6.3.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6.3.3任何一方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6.3.4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时间持续十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

6.4合同终止

6.4.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一方在收到另一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未能补救并纠正违约行为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6.4.2任何情况下,双方均可通过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其他

7.1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本合同自乙方将投资保证金转入甲方账户之日起成立。

7.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合同。

7.4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二〇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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