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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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200808128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

4、工程范围和内容:

全部工程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210天。

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

月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分包方现场工程师和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

⑴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不能交承包方式施工场地,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时。

⑵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

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的不符合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时。

⑶分包方现场工程师和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无故推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施工进度时。

⑷未按合同规定条款拨付预付款而影响施工进度时。

⑸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时。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每平方米均价为元(施工单位于2008年01月18日的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⑴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变化。

⑵在合同工期内五大材料(钢材、水泥、砖、石子、木材,其中钢材用量依照实际使用量为准)市场价格降幅超过5%时按照实际调整,以阜阳市2007年第9期“工程造价信息”(界首市)市场信息价为依据,承包方应每20天以书面形式将发生浮动的材料价格报发包方,发包方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确认,否则视为确定。

⑶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

⑷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⑸在施工中新增了工程项目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的。

⑹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的项目(含工资性调整)等。

⑺施工合同工期内保温、外墙涂料材料市场价按实际调整。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违反以下其中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⑴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⑵已进场的物资,如发现有不合格者,施工单位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⑶所有建筑材料、设备,无论有无合格证,必须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⑷没有合格证书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如擅自进场,建设单位有权处理不合格的材料,损失施工单位自负。

⑸任何单位(包括相关业务部门)强迫介绍给施工单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拒绝,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图纸变更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工程师和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委托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现场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复)印件。

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未接受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

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的,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的,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

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

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8、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管理,发包方不得动用,如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9、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遣,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3、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4、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⑴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⑵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标书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⑶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期限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⑴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⑵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拆迁工作。

⑶合同签订后7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2套。

⑷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⑸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在5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⑹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

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对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合同执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⑻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⑴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等临时设施的施工。

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⑶按双方商定的工程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⑷于每月底前5天向发包方报送月进度施工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等)。

⑸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⑹以完成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⑺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⑼必须保证按工程进度支付农民工工资,如遇到投诉,建设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合同价款的20%作为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定并开工后内,承包方给发包方支付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期开工约18000平方米,计保证金180万元。

2、本期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总价的30%垫付工程款,以后按月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计量按月进行,每月一次,施工单位每月25日把当月工程量报来,下月5日前支付上月完成的工程款。

待主体封顶并验收合格支付保证金和先前所垫付的30%工程款总额的50%,余下的50%,工程验收合格时支付45%,5%打入工程维修金,质保期满支付。

3、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末提出异议,即认可承包方的竣工结算文件,应拨款给承包方。

4、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进行结算:

以合同价加签证、谈判记录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罚规定

1、承包方责任:

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返工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⑵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并超过合同工期加签证15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提前交付不奖励。

⑶施工单位要确保合同工期内各项安全工作,如发生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一切由施工单位承担。

⑷施工单位违背合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给发包方违约金外,发包方视情节而定有权终止合同并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2、发包方的责任

⑴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以签证为准)。

⑵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等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遣、材料和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以签证为准)。

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若承包方有严重违约的,发包方有权另选新的施工承包单位和拒付已施工的工程款。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经签定,以前所签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款项,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未言明的其他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

⑴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⑵全部施工图纸;⑶施工图预算;⑷双方的谈判记录;⑸补充协议(如有)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生效。

 

本合同4份,其中发包方执2份,承包方执2份。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方:

(盖章)承包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盖章)委托代理人: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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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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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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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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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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