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湄公河次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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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

《大湄公河次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历史回顾与背景

启动于1992年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GMS)标志着区域发展新阶段的开始。

地理相似性、资源互补性以及和平的环境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柬埔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提供了通过区域经济合作计划加强联系的契机。

十多年来,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贸易、投资以及国内改革和市场开放措施等方面的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目前,GMS力图在东南亚中心区域创造一个更为有力、活跃的经济区。

第11次GMS部长级会议于2002年9月在金边举行,通过了《GMS经济合作未来十年战略框架》,在同年11月份举行的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上获得批准。

在该框架下,各国达成了“实现次区域长期增长、平等和繁荣”的共识,并赋有远见地提出以下5个战略方向:

(1)通过跨部门措施加强基础设施联系;

(2)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3)推动私营部门参与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

(4)开发人力资源和技能运用能力;

(5)保护环境、促进共享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框架进一步提出11个同战略方向相关的骨干计划,包括交通、经济走廊、电信骨干网和电力联网、跨境贸易和投资、推动私营部门参与、次区域公共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联合管理计划、人力资源开发、大湄公河次区域旅游开发等。

第12次部长级会议于2003年9月在云南大理举行,这是一次强调以实现“连通性、竞争力、一体化”为基本步骤,进而实现次区域“增长、平等、繁荣”的大会。

部长们一致认为GMS的第一个十年注重基础设施的“连通性”,那么为了各国能够从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受益,第二个十年应集中精神提高区域各国间的“竞争力”。

要建立各国间的“竞争力”,就要求各国专注于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开发、贸易便利化和政务优化等工作。

部长们一致同意:

应编制整体发展战略,以便更好地协调区域内国家和区域层面的政策以及区域内的项目,并与主要投资项目的规划实施同步进行。

GMS机制下的贸易投资便利化

自GMS机制启动以来,次区域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大幅增长。

在1992-2003年期间,GMS各国总出口(年增长15%)和区域内出口(年增长21%)(注:

不包括中国)均获显著增长。

2003年,柬埔寨、泰国、越南的总贸易占GDP的比例(即“开放度”)超过100%,而1992年该比例还不到60%。

FDI流量则从1992年的22亿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52亿美元。

中国(注:

只包括中国云南省)和泰国是次区域内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两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绝大部分流向了其它亚洲发展中国家。

2001年,中国的FDI流出量创下历史最高记录,从前一年的9亿上升到69亿美元。

在1999-2003年期间,中国的年平均流出量约为27.8亿美元。

2003年,泰国的FDI流出量达到5.57亿。

次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增长归功于各国国内贸易和经济改革的结合,以及区域和多边层面的贸易自由化倡议和次区域基本运输建设的扩张。

结果,关税水平迅速下降,通过贸易便利化和投资措施创造收入的要求变得迫切起来。

GMS贸易便利化的长期目标是:

通过促进商品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加强次区域内的贸易投资一体化以及同区域外国家的贸易合作。

贸易便利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跨境贸易的服务速度;也能影响到邻国的成本和比较优势,从而有助于建立一个次区域生产基地。

GMS贸易便利化的中期工作重点是:

支持GMS经济走廊发展贸易便利化的硬件和软件。

这要求实物运输和贸易基础设施的构建发展、有效的边境通关制度、贸易管理体系和机构的改善、为提高贸易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而积极广泛地应用信息技术等。

这些措施必将极大地推进一体化的供应链、供应链支持系统(如冷藏链设备和回收中心)以及贸易物流中心的发展。

涉及GMS国家的主要贸易便利化倡议

GMS机制:

GMS机制中最重要的贸易便利化倡议是《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CBTA)――一个严密详细的多边文件。

该协议涵盖了所有跨境交通便利化的有关方面,包括一站式、单一窗口检验;人员跨境流动;跨境运输制度(例如实物海关检验豁免、担保、护送、动植物卫生检疫和道路运输工具须符合的跨境交通要求);商业交通权互换;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和桥梁设计标准、路标和信号灯。

GMS各国已经批准该协定,多数附件和议定书也已签署和获得批准。

CBTA的产生源于亚洲开发银行(ADB)的一项技术援助项目成果(1996年),该成果指出GMS各国间的贸易壁垒和人员自由流动是关键。

包括

(1)限制机动车辆进入,通常导致采用高成本且耗时的船运;

(2)对交通工具的大小、载重、安全要求和驾驶员资格采用的标准不同;(3)海关制度、检验、通关和关税评估制度不一致;(4)严格的签证要求。

尽管存在解决上述妨碍人员和货物流动的非物理障碍的国际惯例,但多数GMS国家尚未完全接受。

因此,有必要在短期和中期内解决非物理障碍问题。

从2005年中期开始,将从GMS协定的议定书1中确定的16个过境点中选出5个(注:

5个过境点是:

(1)Hekou(中国)-LaoCai(越南);

(2)Bavet(柬埔寨)-MocBai(越南);(3)Dansavanh(老挝)-LaoBao(越南);(4)Poipet(柬埔寨)-Aranyaprathet(泰国);(5)Mukdahan(泰国)-Savannakhet(老挝))试行CBTA。

而下一个主要阶段将是完全实施CBTA,协调CBTA条款与国内法律,详细制订实施方针及指南以及能力建设等问题。

东盟(ASEAN):

所有GMS国家(中国除外)都是东盟及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成员。

除了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下通过关税减让推行市场自由化外,AFTA还重视推进贸易便利化和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东盟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努力主要体现在海关制度的简化和协调上,特别是一些措施,如东盟协调税则归类制度(AHTN)和实施《WTO估价协定》(WVA)。

作为促进区域贸易便利化的一部分,东盟各国海关部门一直优先推行“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统一申报表”和“统一进出口制度”。

在东盟框架下,东盟一体化倡议(IAI)正帮助新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更快、更有效地融入东盟和全球市场。

在多双边援助的支持下,许多与海关和贸易便利化相关的培训技术援助和咨询项目在这些国家被组织实施。

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

长期以来,ESCAP积极援助包括GMS各国在内的亚太国家,帮助其发展必要的制度性“软件”来促进区域内贸易。

在ESCAP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倡议中,ESCAP帮助推进为简化和协调贸易手续与文件而实施的贸易便利化,并协助各国建设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方面的能力。

最近ESCAP出版了《GMS贸易便利化手册》。

世界银行(WB):

WB开发了许多测试工具,并启动了一些分析研究和项目,旨在支持GMS区域、国家和团体为贸易便利化所作的努力。

具体项目包括贸易物流发展及其对消除中国、老挝和越南的贫困化影响研究、对越南交通和物流规章的评估、柬埔寨的贸易便利化和竞争力项目、越南海关改革和现代化以及大湄公河交通项目。

亚太经合组织(APEC):

APEC的贸易便利化工作,主要由贸易和投资委员会(CTI)负责,它强调减少《大阪行动议程》确定的15个主要领域中的商业活动障碍,即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服务、标准与合格评定、海关制度、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放松管制、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商务人员流动、WTO义务的履行和实现《上海共识》中领导人确定的贸易便利化目标。

日本协力银行(JBIC):

JBIC开展了第二湄公河国际桥梁(SMIB)研究,界定了泰国、越南和老挝之间货物自由流动和交通的限制,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

日本海外贸易开发协会(JODC):

JODC主要通过AEM-MITI经济和产业合作委员会(AMEICC)的东西走廊(WEC)计划对GMS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持。

WEC是一个产业和物流网络计划,旨在把走廊周边的产业集群和专属经济区联系起来。

WEC计划已经实施了一些技术援助和人力资源开发项目,以解决“东西走廊”的贸易便利化障碍。

世界海关组织(WCO):

WCO为其亚太区成员国――包括除老挝外的所有GMS国家――制定了一个区域战略计划(RSP)。

该计划包括许多与关税有关的关键领域,尤其是能力建设、信息合作和交换、研究和经验共享及沟通与伙伴关系。

RSP为各领域制定了工作计划,并在曼谷设立了能力建设区域代表处。

GMS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的形成

在中国的倡导下,于2002年10月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第一次GMS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中,领导人同意制定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行动计划,以进一步提高区域竞争力。

这得到了其它GMS国家的支持。

该计划(包括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将支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根据领导人会议的要求,2004年11月召开的GMS贸易便利化工作组(TFWG)第四次会议上,各方讨论了行动计划的战略方向和构成要素。

在这次会议中,中国列出了一个完整的行动计划所包括的基本要素,预备在于2005年7月4-5日举行的第二次GMS领导人会议上提交并获批准。

2004年12月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13次GMS部长会议对该倡议表示欢迎。

继第13次部长会议以后,中国进一步完善了行动计划,并要求亚洲开发银行(ADB)支持建立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SFA-TFI),作为回应,ADB提供了一个小规模的技术援助项目。

随着行动计划的进一步完善,有一点逐渐明晰,即尽管GMS各国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如简化海关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法律框架、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但各国的进展并不相同,因此各国不宜采用统一的计划。

鉴此,GMS采取了阶段性策略:

首先,确定优先领域及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各国的相关行动措施;其次,通过选定领域的“差异”和“需求”分析,对各国的特定需求做出判断。

SFA-TFI为第一阶段奠定了基础。

SFA-TFI为GMS各国提供了制定单独行动计划的灵活性,旨在实现次区域内的共同目标。

同时,它也为各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协调、同步发展及一体化提供了机遇,有助于充分发挥次区域合作潜力。

在SFA-TFI框架下实施的活动对CBTA协议的履行也将起到支持作用。

尽管SFA-TFI框架下第2部分确定的优先领域在某些情况下更具有一般适用性,但SFA-TFI与CBTA是完全互补的。

第二部分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SFA-TFI)

概述

广义而言,贸易便利化是发展和扩大可持续贸易往来的整体贸易战略的一部分。

它包涵了从贸易关系、贸易基础设施、贸易促进到国际贸易制度和文件的系统合理化等一系列问题。

GMS贸易便利化的主要目标是:

1、提高行政效率,简化、规范和协调贸易制度,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和节约时间。

2、鼓励货物和商务人员的自由流动。

3、提高法律、法规、贸易制度和文件的透明度,并实现相关贸易信息的共享。

目的

SFA-TFI是GMS各国实现上述目标的行动蓝图。

它包括4个优先领域,各领域又包括许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主要行动,目的是提高次区域的竞争力并促进投资。

SFA-TFI将指导GMS各国进一步确定、优选、设计具体的贸易便利化和投资措施,在GMS框架下充分挖掘区域经济合作潜力。

它还将帮助协调外部援助并使之合理化。

其执行重点为选定的优先领域,并将引导所有援助的类型、数量、模式和期限既符合经济运行或行业的需要,也与各国的具体环境和吸收能力相适应。

时间框架

SFA-TFI实施的目标年限初步定在2010年,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相一致。

GMS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特殊情况和需要,在整体进程下制定各自的日程表。

由于各国起始时间不同,并主要考虑到CLMV国家(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正致力于在2015年以前完成万象行动计划确定的诸多活动,部分2005-2010年间启动的活动可将实施年限延长到2010年之后。

指导原则

根据GMS各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的贸易便利化和投资经验,SFA-TFI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自主性:

SFA-TFI为GMS六国共同所有。

它依据各国提出的优先领域而建立,未来发展和执行的范围和方向也由GMS各国决定。

持续性:

在SFA-TFI确定的优先领域中实施的活动应使活动的受益人,即GMS国家的机构,能够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

SFA-TFI必须发展GMS贸易和投资机构独立创造贸易便利化和投资效益的能力,最终实现两类机构的相互依存,而不能长期依赖外部干预。

能力建设:

SFA-TFI应当促进各优先领域的能力建设,这与实现持续性紧密相联。

GMS机构在结构、制度、政策、知识、技能和资源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提高,才能有效地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灵活性:

GMS各国在贸易便利化和投资方面的需求不同。

在确保与SFA-TFI保持一致的前提下,SFA-TFI将考虑各国的这些不同需求。

因此,各国的执行活动应符合各自的文化、结构、制度和工作方法,并反映各国的吸收能力。

同时,SFA-TFI也将尽可能地强调国家和/或区域的重点和目标。

区域或国内标准即使达不到特定国际标准的长期目标,也可定为中期目标;SFA-TFI的执行允许两个或更多有共同需求的国家参与,而不要求所有GMS国家参与。

时间选择和进程安排方面也具有灵活性,各国可在SFA-TFI的整体目标时间内,依据本国情况,自由选择启动执行活动的合适时间,制定最符合其需求的时间表。

SFA-TFI将定期审议和更新,以反映GMS国家贸易投资的新发展、执行活动的进展程度以及新的需求。

互补性:

SFA-TFI应与其它主要国际机构(如WTO、ASEAN、APEC、UN、WCO)的工作接轨,避免任何形式的交叉或重复。

SFA-TFI建立在GMS国家及其双边和多边合作伙伴在四个优先领域正在的和计划开展的活动(如CBTA)基础上,并对其进行补充。

私营部门的参与:

SFA-TFI确定的重点与GMS工商界在2004年9月于曼谷举行的政府-企业高级磋商会上提出的关注相一致,同时也是对这些关注的回应。

制订SFA-TFI具体活动和项目的第二轮协商将开展与工商界的进一步对话。

作为有效实施SFA-TFI的承诺的一部分,GMS各国被鼓励单独或共同建立由政府官员和企业代表组成的GMS贸易投资代表团,任务是对GMS经济走廊进行实地评估,确定贸易投资便利化壁垒,提出适当对策,明确并报告新的优先领域及需要采取行动的领域,审议结论并向贸易便利化工作组报告。

结构

SFA-TFI主体部分是GMS各国确定的必须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要求在2010年以前推动次区域的贸易投资便利化。

每个优先领域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概述和优先依据

解释选择该部门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先领域的原因。

2、战略目标

详细阐述GMS在指定优先领域中期望实现的目标。

3、主要行动

主要行动把战略目标划分成若干部分,各部分均为GMS框架下实现SFA-TFI目标的一项行动。

主要行动充分考虑了其它正在及计划开展的与GMS贸易投资便利化相关的倡议。

为有效执行主要行动,SFA-TFI的附件列举了更详细的活动。

每项活动都与对应的主要行动和战略目标直接相关,并对需做的工作、整体时间框架(注:

如前所述,这是GMS整体时间框架,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成果的可测指标(依次列举)、负责机构、相关的风险和假设做了详细阐述(为便于说明,附件A到D列举了许多活动。

但并不是每个主要行动都对应一个相关活动。

这表明有必要依据GMS国家的吸收能力在优先领域划分主次,并保证执行过程的可控性)。

GMS国家决定执行各项活动后,必须进一步细化活动,如设计具体的项目,以详细阐述需做的工作、活动顺序、受益方、时间框架、参与机构(包括援助方)和成果等。

GMS国家将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部分将深入阐述)。

同时,各项活动应根据次区域内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审议、修订、更新和调整。

SFA-TFI将活动列为主体的附件,可确保在执行上述过程时,战略框架本身不必变动。

优先领域

1、海关制度

概述和优先依据

贸易便利化的有效性取决于实施有效的海关措施,简化进出口和贸易经营者的过境制度,并使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机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在GMS次区域内,国家间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是一个关键目标,所以要求海关法律、规章、制度和文件的日益集中与协调。

CBTA反映了这种现实,尤其是附件4对GMS国家提出了明确的长期要求:

在起草和引进新的海关法律、规章和制度时,参照主要国际惯例、规章以及在成功实践中形成的标准;在国家间协调这些新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并完全向贸易经营者和公众公开。

GMS――主要在东盟框架下——在简化协调海关制度、统一税则(采用东盟协调税则归类制度)、贯彻《WTO估价协议》(WVA)和解决原产地优惠原则的复杂问题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

原产地优惠原则与估价不同,不受WTO层面的规制(除了包含在原产地规则协议附件2中的一个共同宣言)。

尽管如此,所有这些领域及国家间合作都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尤其在制度和文件协调方面。

这些重点问题反映在下面的战略目标和主要行动中,如能有效解决,不仅可以支持CBTA的执行,还可以营造“友好海关”的氛围,有助于吸引希望在次区域建立运营基地的经营者进行投资。

另外,海关文件和制度的进一步标准化有助于提高贸易统计数据(对潜在投资者而言是很重要的指标)收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战略目标

通过简化海关制度、加强一致性和提高透明度,以减少贸易壁垒,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贸易数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主要行动

(1)参照主要国际标准(如修改后的《京都公约》、《WTO估价协议》和东盟协调税则归类制度等),简化GMS各国的海关制度和法律规章,并发展一种在GMS各成员国间进行协调的途径――特别是与制度和文件相关的方面。

(2)通过向贸易经营者和公众提供适当的英文出版物(类似于CBTA附件4第31条款的要求)等,提高所有GMS海关法律、规章、制度和文件的透明度。

(3)GMS各国在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制度基础上,建立海关后续缉查制度,减少海关的边境控制。

(4)通过协调海关与其它边境管理部门的监管(类似于CBTA第4条提出的“单一窗口检验”),减轻合法贸易和旅行者的负担。

2、检验检疫措施

概述和优先依据

柬埔寨、中国、缅甸和泰国是WTO成员国,受到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约束;老挝和越南正在进行WTO准入谈判并已经提交了实施上述协议的详细立法方案。

上述两个协定旨在确保政府实施的措施符合TBT和SPS的下列条款:

(1)禁止施加不公正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措施;

(2)非歧视性。

上述两个协定都鼓励各国的国内标准与国际公认标准相接轨。

在这个背景下,GMS各国承诺遵守一系列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动物卫生组织等)。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GMS各国在进一步简化边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同时,应与其国际义务相平衡(依据CBTA第4条);并

(1)使与具体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措施相关的要求更透明;

(2)在GMS内协调标准。

为实现上述目标,做好这些要求较高的工作,GMS各国应具备下列能力:

对各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进行协调,发展相关法律、规章和管理规定。

这可以通过建立国内“协调部门”(目前尚未建立一个)或加强在WTO/TBT和SPS协定规定的咨询机构和国家级通报机构来实现。

“协调部门”的一个主要职责是与WTO的SPS和TBT委员会相互合作并执行WTO秘书处传达的WTO任务。

因此,这些升级的“协调部门/咨询机构”比SPS和TBT协定规定的咨询机构和国家级通报机构具有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GMS国家都具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能力,所以应当把允许各国积极参与这些团体、并充分利用WTO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GMS的一项共同策略。

更高的透明度是SPS和TBT协定形式上的要求。

在一个各国密切相关、对SPS和TBT有相似关注的区域中,更高的透明度、信息共享和各国间的协调在更高的经济一体化和促进进出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信息和数据共享也将有助于集中检查最高风险领域、防止不必要的控制和减少重复工作。

通过这些努力,有望在长期内制定区域内合格评定的相互承认协议。

战略目标

通过GMS中的WTO成员国逐步实施TBT和SPS协定、正在进行WTO准入谈判的国家采取类似规章,减少不必要的边境检验检疫措施,以实现更高程度的贸易便利化。

主要行动

(1)加强各国对WTO的TBT和SPS协定的遵守,确保其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与各国现有或将来的WTO承诺相一致;加强“协调部门”、咨询机构或国家级通报机构(由各国指定)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换。

(2)必要时、使GMS国家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程序与国际公认标准相符,并在各国建立一套统一方法-特别是与程序和表格相关的方面。

(3)面向贸易经营者和公众,提高所有GMS检验检疫法律、规章、程序和形式的透明度,比如通过适当的英文出版物(CBTA附件4第31条款的要求)。

(4)在单个国家和次区域层面上,发展各国机构间的进一步合作,加强风险评估、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目标是建立共同工作程序。

(5)尽量使检验检疫机构和其它边境控制机构实施同步查验(CBTA第4条提出的“单一窗口检验”),减轻合法贸易和旅行者的负担。

(6)促进区域内合格评定的相互承认协议的缔结,并旨在达成特定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等效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7)促进区域内贸易便利化;通过建立流行病检测和报告的区域网络,加强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的合作。

3、贸易物流

概述和优先依据

传统上,GMS跨境交通干预的重点是经济走廊的硬件(如道路、桥梁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贸易路线的开通以及次区域内的新投资。

同时,CBTA规定了与各经济走廊相关的跨境交通规章/制度。

GMS各国已经批准该协定,关于实施附件和议定书的谈判也处于最后阶段。

不过,要充分发挥硬件设施和简化的边境手续的作用,必须同步发展贸易物流(注:

贸易便利化中的贸易物流包括仓储、配送、信息管理和全球供给链的管理――即从原料的起源点到产品的消费点,针对原料、在制品、制成品及相关资讯的流动和储存,采取有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方法进行计划、执行及控管。

)部门――服务提供者。

例如,在仓储、交通和配送管理领域,进一步简化物流操作规程;推广推介版化、集装箱化以及物流设备(如推高机、吊车和起重机)的应用;采用物流应用软件(如仓储管理系统、货物管理系统和运输管理系统);发展多式物流、内陆货运站、配送中心、边境运输带和国际交换等,以加强次区域的贸易竞争力。

由于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HRD),次区域内熟练的、有经验的物流专业人才为数不多。

虽然目前GMS各国有许多能力建设计划(如由UNESCAP、ASEAN和双边援助计划提出的),但仍然需要整体解决贸易便利化的HRD干预和特别为提高产业物流管理举办的技术培训。

这类计划一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合适的评估和分析工具;另一方面,为产业活动者提供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便为客户提供合适的综合物流服务。

战略目标

简化协调GMS跨境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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