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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万恶的《经济法》……不喜慎入。

经济法

1. 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

3. 经济法的五个部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4.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5.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6.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

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和经济信息。

7.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理解,不要求全背出来。

):

⑴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法律、行政法规严禁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些人包括: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及现役军人等。

⑵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

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8.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S:

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交易中,没有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进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或者不明知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越权限范围执行事务仍与之交易的人。

9.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

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0.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⑴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共同合作组建。

⑵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即建立在合同关系上。

⑶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1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⑴有两人以上的合伙人。

⑵有书面合伙协议。

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合伙企业的转让:

⑴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⑵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无需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3.合伙企业的出质:

由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可能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债务质押担保,但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⑴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⑵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

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合伙企业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6.合伙企业的几个特别规则:

⑴多数通过规则。

《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处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规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7.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8.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9.退伙:

退伙分为任意退伙(好像也叫声明退伙吧……)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退伙人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大题):

⑴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⑵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⑶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⑷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可以以: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⑸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0.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小题)。

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⑴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

⑶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⑷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⑸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⑹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⑺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⑻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1.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除合伙协议规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然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时,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公司的概念:

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3.公司的特征(大题):

⑴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⑵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⑶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⑷公司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的。

24.公司根据组织关系不同的分类,可以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

(小题)⑴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子公司,子公司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实质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其可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5.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由50个以下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6.责任有限公司的特征(大题):

⑴股东的人数有上限,最多50个。

⑵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⑶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⑷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

向外人转让时,需要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

⑸设立方式简便。

⑹组织机构设置灵活、简易。

27.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⑴出资人。

限制一人最多设立一个公司。

⑵出资要求。

比一般责任有限公司严格,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一次足额缴纳。

⑶公示制度。

一人公司的形式必须公示、明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⑷章程由股东制定。

⑸组织机构。

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依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强制审计制度。

⑺严格的责任制度。

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8.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29.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大题):

⑴全部资本换分为等额的股份。

⑵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⑶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不是股东个人的人格。

⑷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没有最高限制。

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0.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3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小题)。

2005年对公司法的修改(重点记住数字……反正都是小题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 投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标准 3万元 500万元 10万 

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缴足。

出资财产的种类和形式的比例限制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32.公司章程:

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更变。

3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大题):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⑵公司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大题):

⑴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

⑵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律资本最低限额(500万)。

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⑷发起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5.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36.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小题):

⑴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⑵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⑶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这三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7.股东大会(小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⑴董事人数不足本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⑵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⑷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⑸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8.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小题):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懂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9.股东权利(小题,理解):

⑴红利分配权。

股东权的核心,因为从投资活动中实现收益是股东参与组建公司的终极目标。

公司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为依据。

由于公司分红不涉及公共利益、债权人利益,只要股东同意,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

⑵股份转让权。

转让股份权是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额转让给他人,使自己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股份,使他人成为股东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应当进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法可以自由转让。

40.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责任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公司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任期三年。

4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⑶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起未逾3年。

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⑸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4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⑵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⑶最近三年平均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⑷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3.股份转让(小题目)的规定:

⑴按照法律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方。

⑵记名股票。

⑶股份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总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⑷《公司法》不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例外情况: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其中,前三项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

其中,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的标的。

4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关系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5.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题):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的结果,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合同的特征:

⑴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⑶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协议。

46.《合同法》规定:

(小题)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47.(小题)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的意思表示。

48.《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小题)下列情况不得撤销:

⑴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⑵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9.合同的内容(大题):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0.合同的形式(小题):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5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5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⑵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有过错。

⑶造成相对方依赖利益损失。

5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⑷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54.无权代理(小题):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55.表见代理:

(理解,估计是小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

56.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7.因欺诈胁迫而定力的合同(小题):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只是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

因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合同。

   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8.无效合同的种类: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9.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关系不存在。

当事人因原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法律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当事人。

60.不安抗辩权(大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成立的条件: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且义务已届履行期。

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事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货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合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1.合同解除(小题)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方式:

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62.提存(小题)提存是指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行为。

   下列情况可以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63.归责原则: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

6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⑴实际履行⑵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

⑶赔偿损失。

65.支付违约金: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大于受害方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具有惩罚违约功能,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少于或者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具有补偿功能。

违约金﹥损失,惩罚;违约金≤损失,补偿。

66.定金:

既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当定金属于违约定金时,其性质与违约金相同。

所以,两者不能并用。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收回。

定金的特征(小题):

从属性;以交付为成立条件,因此,定金担保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定金担保为担保双方的债权,即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7.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68.不可做保证人的人:

(小题)⑴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其中,分支机构有法人的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职能部门,既是有法人的书面授权,也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69.期间(小题):

一般保证中的法定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之法定期间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0.抵押的标的:

(小题)

可抵押 不可抵押

⑴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

⑵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⑷交通工具

⑸依法承包并经开发商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机等。

⑺典权,水面养殖权等。

PS:

正在建造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法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采矿权。

71.质押:

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除合同约定外,质押人所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72.留置权的特征:

⑴前提是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他方违约拒付或迟付款项。

⑵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依照该项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

⑶留置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留置。

73.工业产权的概念及其特征(大题)。

  工业产权的概念:

人们对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

  工业产权的特征:

⑴专有性。

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和商标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发明创造或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⑵地域性。

根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

⑶时间性。

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保护。

⑷授予性。

其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74.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美学设计,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

75.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的6个月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⑴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⑵在规定的学识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⑶他认为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

76.授予外观设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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