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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

犯罪构成的定义: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觉得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区别:

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联系: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

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

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主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具体的要件,指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一般的要件,指在一些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2.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1.      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      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该一部分之内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或相近。

3.      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则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      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2.      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      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有的犯罪对象只是位置发生变化,其本身并未受到损害;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

4.      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5.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法定性、客观性、多样性)

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

1.必备要件,指任何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选择要件,指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2.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未完成形态3.可藉以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4.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作用

危害行为:

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不是危害行为的种类:

1.单纯的反射运动2.睡梦中的动作3.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的动作4.不可抗力下的举止5.身体受暴力强制下的动静

作为:

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的特点:

1.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动作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动作或活动环节3.作为是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不作为的特点: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4)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即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2.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即危害结果是对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3.法定性,即危害结果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4.侵害性,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5.原因的特定性,即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的作用

1.      是区分某些犯罪形态的依据。

(1)      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

行为犯,指仅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以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结果犯,指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的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对该重结果规定更重刑罚的犯罪。

(2)      实害犯、危险犯。

实害犯,是以实施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危险犯,指以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2.      是区分过失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

3.      是某些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4.      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5.      影响诉讼程序。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与绝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4.因果关系的特定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行为的时间: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时间。

行为的地点: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地点。

行为的方法: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方法。

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需要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需要3.犯罪主体的某种情况在一些罪名中也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及刑罚的轻重

自然人犯罪主体:

就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

是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的对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的分辨和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的对其行为是否实施的决定和推动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条件:

是指人的某种特殊身份。

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由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特点:

1.犯罪主管方面是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2.犯罪主观方面从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恶性的方面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3.犯罪主观方面是任何犯罪的成立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4.犯罪主观方面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认识因素: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知状态及程度

意志因素: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态度或意向

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所具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而不是犯罪的情况

不可抗力: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是犯罪的情况

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希望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动机:

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1.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最近的目标,犯罪动机是行为人追求犯罪目的最远的原因2.手段和方法是为达到犯罪目的服务的,犯罪目的有时为实现犯罪动机服务的

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有关事实情况发生错误的理解

法律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的认识,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有错误的认识

客体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

对象错误: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其实行为的情况

手段错误:

是指行为人误以为自己选用的工具或方法可以产生其行为的预定效果,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造成某种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发生了错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生产、作业单位的职工。

主观方面是过失侵犯著作权罪: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或邻接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的邻接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经营罪:

是指违法国家规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物品或业务,或者买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许可经营物品或业务以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管理的市场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致人轻伤害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非法拘禁罪:

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包括当场逼人交出财物,也包括逼人限期交出一定数额财物,但敲诈勒索并不实施暴力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1.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2.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才是重大医疗事故。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主观方面为过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违法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与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1.违法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2.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3.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过失。

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还包括应交公的礼物和混合制经济组织中的财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刑事责任年龄1.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学总则笔记

刑法:

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根据其意志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⑶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的有力武器和重要工具。

   ⑷刑法的法律性质~①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②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⑸刑法的制定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⑹刑法的任务~刑法目的之展开,根据《刑法》2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即保护国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私有财产;③保护公民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④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3刑法基本原则: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司法,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坚持法治,掘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舞弊基本原则的准则。

   ⑴罪刑法定原则~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刑,应如何处罚,须法律明文规定。

刑法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①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和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和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和严格解释原则。

②刑法典体现~实现了犯罪和刑罚法定化,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及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③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严格依据法定刑及情节量刑。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越权解释,扩张和限制解释不能违反法定真意,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⑵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①要点~任何组织和个人,同样受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侵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②具体体现~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的轻重与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相均衡的准则。

《刑法》5条:

“刑罚的轻重,应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①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

②司法适用~纠正了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置二者同等重要地位;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了不同法院量刑悬殊现象,实现了执法平衡与协调统一。

   4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

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5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⑴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本国人和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6条1、2款:

“凡在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其中①领域~领路、领水、领空。

②法律特别规定~《刑法》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⑶保护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8条: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⑸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采取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兼顾属人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6刑法时效:

关于刑法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的规定。

   ⑴刑法生效时间~①公布之日生效;②过段时间生效。

③我国新刑法典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刑法失效时间~①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②自然失效,新法实行代替同类内容的旧法,或旧法的特殊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⑶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施行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如果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本法总则四章8节规定应追诉的,按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7犯罪:

《刑法》12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⑴不应处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处罚问题。

   ⑵不需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处罚,但考虑情节轻微、自首、立功等具体情况,而免予刑事处罚。

   ⑶犯罪基本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即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具体行为。

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条文确立的禁止性规范;③应受刑法处罚性,即必须给以刑法处罚,才认定为犯罪。

8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件。

   ⑴特征~①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②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③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诸要件,由刑法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各具体犯罪的共同构件,刑法分则规定各具体犯罪的具体构件。

   ⑵犯罪构成意义~①为追究犯罪行为人提供依据;②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提供标准;③为无罪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保障。

   9刑事责任:

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当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⑴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基础不同;②程序不同;③后果不同。

 ⑵刑事责任特征~①强制性~刑事责任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是强制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一种特殊法定义务;②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严重、否定评价最强烈、制裁最严厉的法律责任;③专属性~刑事责任确立依据是与犯罪构成相符合的客观犯罪事实,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能转嫁和替代;④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应,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其为刑罚提供依据,一经确定不能自行变更和“私了”,其实现方式只限于否定评价犯罪行为。

  ⑶刑事责任功能~调节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刑事责任即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罪-责-刑的逻辑结构,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

    10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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