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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制度

  一、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5、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预料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预计需支付的费用;

  7、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对操作简单、无严格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向患者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如周围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

  四、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

  1、手术同意书:

必须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亲自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其中一类手术、部分二类手术及疑难手术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

  2、麻醉同意书:

应由实施麻醉的医师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

  3、输血同意书:

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主治医师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紧急情况下,可由医师或值班医师进行告知并签字。

  4、介入检查、治疗同意书:

由术者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5、术中告知:

术中出现意外情况及术中改变手术方式时,必须由术者或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6、透析治疗告知:

应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7、美容、整形治疗告知:

由术者向患者就治疗方式、术后效果(尤其术后不良结果)等进行告知并签字。

  8、有创检查和治疗告知:

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9、使用高质、高耗医用材料告知:

由主管主治医师(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10、新技术、新项目应用告知:

应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五、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要求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即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作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他情况应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六、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

  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用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5、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患者、精神病发作期患者、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

  6、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拟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代理书》,被委托人应向医疗机构提交个人身份证、证明与患者关系的户籍材料等。

  七、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手续处理方法

  1、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医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院领导批准实施。

  2、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由经治医师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医患双方签名后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

  3、对急诊、危重患者正在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患者亲属要求终止治疗,但患者又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的处置:

要求接患者出院的参照第

(2)条处理,但科室谈话人员应是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对于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其亲属要求继续留院诊疗,但又要求停止人工辅助器械者,医务人员应当拒绝其要求。

  4、拟行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办理知情同意手续。

术中临时决定实施该项检查,由术者或指定医师与患者亲属补办接受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

  5、尸检的知情同意:

所有死亡患者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的要求,履行尸检的知情同意手续。

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经办医师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记录在病历上;患方对患者死因有异议的,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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