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类危险性工作场所建筑工程审查手册.docx
《丁类危险性工作场所建筑工程审查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丁类危险性工作场所建筑工程审查手册.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丁类危险性工作场所建筑工程审查手册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審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為落實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案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廢止。
1、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上述營造工程相關之分項工程,其與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能明確區隔者,免列入審查範圍,由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勞動檢查。
1.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1)建築物:
依建築法之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雜項工作物中之「高壓輸配電鐵塔」、「煙囪」不列入。
(2)建築物高度:
自地表至最高樓層頂板上緣或頂層上緣之最大高度。
(3)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相關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4)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建築物基礎(含基樁)、地下室、擋土設施(如連續壁、鋼板樁、擋土柱等)及支撐等之相關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作業。
1.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1)橋樑工程:
指架離地表或水面之結構物,其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距離(即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者,不論其材料、結構形式、施工方式,該跨相關作業均列為危險性工作場所,油管、水管支撐橋樑,不列入適用範圍。
(2)橋墩:
用以自地表或水面將橋樑架高(垂直或斜向)並支承或懸吊橋樑荷重之構造,其型式包括橋墩、橋台、橋塔及其他之型式支撐。
(3)橋墩中心:
橋墩頂部承載面之「斷面中心」。
由一個以上承載面組成之橋墩,為其承載構造斷面(平行於橋面之方向)之幾何中心。
(4)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距離:
沿橋樑設計線二相鄰橋墩中心之距離。
(5)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橋樑工程中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或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工作場所。
(6)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橋墩基礎(含基樁)、擋土設施及支撐、圍堰、基礎開挖等之相關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開始作業。
1.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1)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具高壓室內作業之工程,包括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表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作業之工程。
(2)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高壓室內作業工程相關之工作場所。
(3)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高壓室內作業設備開始裝設。
1.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1)隧道工程:
於地表下方興建提供人、車通行及輸水等功能之地下通道之工程,包括豎坑開挖工程及以推(進)管、明挖覆蓋等於地下開挖、支撐之管(隧)道施工工程均屬隧道工程。
a、隧道:
於地表下方開挖並支撐完妥之地下管體或構造物。
b、豎坑:
自地表以接近垂直之角度向地下開挖並支撐完妥之管體或坑道,包括豎管、豎坑、斜坑等。
(2)隧道長度及豎坑深度:
a、隧道長度:
以個別隧道論計,從地表之坑口或豎坑坑口等位置起算至隧道開挖終止點之距離。
b、豎坑深度:
自地表平行豎坑設計中心線至豎坑底部最深處之深度。
(3)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隧道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各隧道工程及豎坑深度十五公尺以上之各豎坑工程工作場所,灌漿、抽排水、凍結工法等地盤改良措施、洞口邊坡保護及必要輔助工程均包括在內。
(4)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隧道洞口、邊坡保護工程及豎坑之坑口、地表擋土支撐工程及必要之地層改良等之相關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作業。
1.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1)開挖工程:
以人為方式於地表向下挖掘土壤以形成洞穴、溝渠或凹坑等工程。
(2)開挖深度與開挖面積:
a、開挖深度:
自地表垂直至開挖範圍最深處之深度。
b、開挖面積:
開挖範圍之總水平投影面積,如開挖工程須設擋土支撐,而擋土支撐工程之開挖與開挖工程有明確區隔且不連續,施工安全不致互相影響者,擋土支撐工程之開挖可不納入計算。
(3)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開挖工程範圍內相關之工程之工作場所。
(4)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建築物基礎(含基樁)、擋土設施(如連續壁、鋼板樁、擋土柱等)及灌漿、抽排水、凍結工法等必要之地盤改良輔助工法施工等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作業。
1.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1)模板支撐工程:
建築物、橋樑、隧道及其他任何構造物於施工中採用模板支撐者。
(2)模板支撐高度:
為支撐(架)之垂直高度。
自支承支撐架之地表或樓板面至模板底部之垂直高度。
非自地表支撐之懸臂式支撐架、懸吊式支撐架、橋架式支撐架等,為支撐架最低處(含底撐材、托架、構台等)至模板底部之垂直高度。
(3)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模板支撐工程相關作業工作場所。
(4)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模板支撐之基礎(含自樓板面架設之底撐材、托架、施工構台等)架設相關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作業。
2、申請案申請書及送審資料文件審查
2.1、初審
(1)申請書與送審資料、文件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審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及資料、文件等之清單、內容(詳如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就申請書及資料、文件是否齊備,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實施審查。
(2)內容參考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資料文件參考手冊之要求。
(3)文件資料應清晰,圖說應可明確辨識,法令特別規定事項是否符合規定應註明清楚。
2.2、退補件
申請書或資料、文件不全者或初審不合格者,以書面將不合規定情形通知事業單位,如能以補件方式處理者,通知事業單位限期補件,申請書及資料、文件完整齊備者,審查結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2.3、申請義務人
(1)應為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原事業單位或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作之事業單位。
(2)申請義務人變更之處理
經審查合格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於施工中原事業單位或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作之事業單位變更時,應由變更後之原事業單位或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作之事業單位重新評估,並申請審查,或以書面概括承受,並依原申請審查合格之危險性工作場所資料、文件確實辦理。
2.4、分段申請審查
對於營造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程,其分項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可明顯區隔者,得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惟應於相關危險性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前申請。
2.5、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變更
應依「施工計畫之修改」程序辦理,變更下列營造工程所列主要分項工程之施工方法時,變更部分應重新評估,修改施工災害初步分析表、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及特有災害評估表,補充施工計畫,相關申請書及資料、文件應依變更後之事實審查。
下列分項工程施工方法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申請審查:
(1)營造工程之施工設施重大變更:
a、施工架結構型式,如框式施工架變更為單管施工架。
b、塔式吊車設備規格,如固定於地面變更為隨結構體爬升。
c、壓氣設施規格變更。
(2)營造工程之工程型式重大變更:
a、建築物結構體造型變更,如增加寬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之懸臂版。
b、橋樑工程結構體型式變更,如I型樑變更為箱型樑。
c、鋼筋混凝土變更為鋼結構等。
(3)營造工程之施工方法重大變更:
a、基礎施工法變更,如「預鑄基樁打設」變更為「場鑄基樁施工」等。
b、擋土施工法變更,如「連續壁」變更為「鋼板樁」、「鋼樑支撐」變更為「地錨」等。
c、結構體施工法變更,如「場鑄RC工法」變更為「預鑄工法」、「順打工法」變更為「逆打工法」等。
d、模板支撐施工法變更,如「重型架」變更為「單管支撐」。
e、橋樑工程上部結構施工法變更,如「場撐工法」、「預力樑吊裝」、「支撐先進工法」及「懸臂工法」等變更。
f、橋樑工程上部結構翼版施工法變更,如「系統模板工法」變更為「就地支撐工法」。
g、隧道工程施工法變更,如「機械掘削法」變更為「鑽炸法」等。
3、審查
3.1、書面通知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1)實施審查時,通知下列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a)工作場所負責人
(b)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
(d)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e)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
(2)必要時得要求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工事業單位雇主、相關承攬人、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列席。
3.2、審查小組審查
(1)針對不同個案可指定檢查員或成立審查小組實施審查,並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2)個案主辦檢查員應檢查申請案之完整性,對資料、文件不齊備者,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退補件,並加註審查時效以文件完備後起算,對於事業單位申請審查之申請書資料、文件應彙整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3)審查小組會議應由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副首長或相當人員主持,審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4)事業單位申請案說明
(a)內容至少包括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可以簡報方式為之。
(b)審查小組成員就事業單位之說明、申請書、資料、文件、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得要求評估小組成員或邀請人員說明,對特定問題得指定事業單位之特定人員說明。
(5)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時,所提供之意見如非法令要求或實務必要者,可列為建議改善或辦理事項,不得列為審查合格之必要條件。
(6)邀請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之專業及適任性,應依各類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需求聘任,針對各別個案,同一機關(構)或單位人員應以不重複聘任為原則,相關人才庫宜每年建置並更新。
(7)審查會應作成結論(詳如附件二、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結果紀錄表),並載明於紀錄。
3.3、現場檢查
經審查小組建議並經檢查機構同意認有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並通知施工安全評估小組人員配合。
3.4、審查重點
依各營造工程施工作業過程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倒塌、崩塌、墜落、異常出水、異常沉降、缺氧、異常氣壓及中毒等主要危害之作業,是否已確實辨識評估、依法令規定及工程實務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規劃採取必要、有效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詳如附件三、營造工程主要潛在危害表)。
3.5、審查結果
3.5.1、合格:
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事業單位,合格之要件如下:
(1)申請書、資料及文件完整齊備。
(2)申請書、施工計畫書、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與營造工程實際施工作業一致,且應採行的安全衛生設施確實執行。
(3)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施工作業潛在之特有災害項目均已確實評估且均有相對應之改善對策,且能有效預防主要危害之發生,施工過程中訂有查核點及查核人員再確認機制。
(4)事業單位列席審查小組說明人員,確實參與,且明晰應作為事項。
3.5.2、補正再審:
未符合合格要件或申報之相關資料、文件,未確實、完整、齊備,無法有效預防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施工作業之潛在主要危害,經審查小組決定後,認為可做修正或補正者,得通知申請人補正。
3.5.3、不合格:
(1)未符合合格要件或申報之相關資料、文件,未確實、完整、齊備,無法有效預防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施工作業之潛在主要危害,經審查小組決議無法以修正或補正方式達合格要件者,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審查不合格,並告知不合格原因及後續申請應具備事項。
(2)經通知修正或補正之申請案,未依審查結果缺失及應補正或改善內容修正或處理者。
3.6、合格之撤銷及廢止
經審查合格之申請案,於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審查合格之同時,要求事業單位各項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應確實辦理,俾達防災需求。
如嗣後發現申報之申請書或資料、文件有虛偽造假情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至未按申報合格事項辦理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廢止「合格」之認定。
4、追蹤檢查
為有效管制丁類工作場所確實依送審合格之資料文件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施,對於具主要潛在危害作業之基礎開挖、擋土支撐組拆、模板支撐組拆、施工架組拆、鋼構組配、橋樑工作車推進等作業,應要求事業單位主動通報作業時間,檢查員依其通報時間點實施勞動檢查及查核。
5、附件
一、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
二、附件二、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結果紀錄表
三、附件三、營造工程主要潛在危害表
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
事業單位名稱
營造工程名稱
初審日期
年月日
(如有分段申請時之各別工程名稱)
通知補正日期
年月日
補正日期
年月日
資料名稱
初審結果
(在“□”內打ˇ)註記
缺失或應補正內容說明
補正情形
一、申請書
1.申請書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申請資料文件清單(文件資料應分類及編定目錄、頁次、頁碼,並裝訂成冊)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相關技師簽證文件
3.1建築物高度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1)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大地技師、土木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放置模板材料地點下方支撐施工圖說(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拆模時間表(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2橋樑跨距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1)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大地技師、土木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圍堰施工圖說(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水利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支撐架或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施工圖說及計算書(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6)拆模時間表(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工礦衛生技師、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工業安全技師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4長度一千公尺、豎坑十五公尺以上之隧道工程
(1)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大地技師、土木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施工圖說(土木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拆模時間表(土木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5開挖深度十五公尺或地下室四層以上之工程
(1)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大地技師、土木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放置模板材料地點下方支撐施工圖說(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拆模時間表(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6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工程
(1)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放置模板材料地點下方支撐施工圖說(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拆模時間表(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二、施工計畫書
(一)工程概要
1.工程內容概要
1.1工程概要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2主要施工項目及作業內容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3分包計畫(□有分包□無分包)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施工方法及程序
2.1施工方法(特殊工法均應陳明)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2施工程序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現況調查
3.1基地及周界現況調查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2地質調查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3障礙物調查(影響施工安全之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及人文設施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4調查結果應採措施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營造工程施工安全衛生管理及交付承攬管理)
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1.1施工管理組織架構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2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3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4工作場所負責人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5各階層部門主管及各級監督指揮人員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6作業主管
1.6.1營造作業主管(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擋土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鋼構組配作業主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6.2有害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1.6.3其他(隧道、坑道開挖作業專人確認、橋樑工程支撐架及工作車專人指揮作業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勞工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2.1協議組織(應有組織組成及運作方式)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2協議方式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3協議週期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4協議工作場所之巡視方式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5協議事項之督導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含種類、時數、對象、辦理期間及辦理方式)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自動檢查計畫
4.1自動檢查項目(法令規定項目)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2主要危害作業安全評估結果項目之自動檢查計畫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3自動檢查結果之處理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4自動檢查之督導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5特定作業之管理計畫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5.1緊急應變計畫(含組織演練計畫流程、設施)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2醫療體系及急救計畫(含救護編組、後送及急救設施)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6.稽核管理計畫
6.1稽核事項(含假設工程專業技師簽證之確認及施作時之檢驗)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6.2稽核程序(含組織與職責)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6.3稽核紀錄及追蹤處理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三)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1.分項工程內容(範圍)(至少需分解至主要潛在危害發生之作業)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作業方法及程序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作業組織
3.1作業組織架構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2職掌說明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4.1使用機具及設施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2配置圖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作業日程計畫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6.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檢附施工圖、計畫書、預算表等)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三、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1.初步危害分析表(含主要作業項目、危害項目、危害來源、危害影響、預防原則)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2.主要作業程序分析表(以進度表圖示拆解至主要潛在危害發生之作業)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3.施工災害初步分析表(分析主要作業項目與之矩陣表)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依施工計畫作業內容、施工順序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工程經驗檢討評估)
4.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含評估項目、評估內容、評估依據、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評估結果、改善對策)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4.2分項工程作業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含主要作業項目、災害類型、評估內容、評估依據、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評估結果、改善對策)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特有災害評估表(主要潛在危害作業應含分項工程及拆解各階作業名稱、評估之作業名稱、方法、步驟及使用機械、災害類型、可能之危害狀況、災害要因、預防對策、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評估結果及改善對策)
5.1建築物高度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含基礎工程、開挖擋土工程、結構體工程及假設工程)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2橋樑跨距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含開挖擋土工程、下部結構工程、上部結構工程及假設工程)
□符合□須補正□已補正
5.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含高壓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