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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目录

1.一般规定2

6.图纸2

7.发包人2

8.承包人3

10.监理人4

11.现场4

13.进度计划4

14.合同工期4

17.工期延误4

18.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5

19.工程质量5

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5

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5

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6

30.合同价款6

31.变更8

32.变更的计价8

33.支付9

34.工程竣工10

35.工程移交10

36.竣工结算10

37.保修11

41.保证担保11

43.争议11

50.合同效力及份数12

补充条款:

12

工程施工合同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22区段:

1.3书面形式

1.3.4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邮寄地址:

(3)送达地址:

(4)电子邮箱地址:

/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邮寄地址:

(3)送达地址:

(4)电子邮箱地址:

6.图纸

6.1图纸

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1)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内。

(2)提供套数:

三套。

7.发包人

7.1发包人义务

7.1.7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8)提供的其他条件:

Ø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的开通时间按北京市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自行办理,承包人配合。

Ø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发包人组织测放建筑物坐标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经监理确认后以书面形式移交承包人,开工前7日完成。

Ø在开工前14天内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Ø针对本工程移交现场情况,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潜在因素给承包人造成的风险因素及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发包人不会承担由于承包人对现场实际情况考虑的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的延误以及相关的法律纠纷。

7.1.18其他义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办理交通、消防、市容、建委、城管、环保、扰民及民扰等相关工作。

7.2发包人代表

7.2.1发包人代表姓名:

8.承包人

8.1承包人义务

8.1.10负责整个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

8.1.18其他义务:

(1)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

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1)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3)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

a)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

b)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搭设的脚手架和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

c)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和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d)为上述人员提供在附件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e)应当认为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所发生的费用。

(3)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承包人亦承担有关责任。

(4)无论何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未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2承包人代表

8.2.1承包人代表姓名:

10.监理人

10.2监理人代表

10.2.1监理人代表姓名:

11.现场

11.3现场管理

11.3.5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承包人应遵循技术标准有关现场管理内容的相关要求。

13.进度计划

13.4进度报告

13.4.2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8)其他要求:

承包人应遵循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14.合同工期

14.2各区段工期:

即承包人中标工期。

17.工期延误

17.1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

17.3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误期违约金额度:

/。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

18.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2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

19.工程质量

19.2创优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

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4检验费用

20.4.1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

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3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

(4)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

24.1.4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

/。

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2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招标前20日。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招标前10日。

(2)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招标前20日。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招标前10日。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招标前5日。

(4)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确定中标人后5日。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确定中标人后10日。

(7)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

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25.4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5其他约定:

/。

30.合同价款

30.2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为:

固定单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2)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a)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未超过±10%(含)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0.1%(含);

b)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的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5%(含)以内。

c)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全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3)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a)承包人对本项目内容的了解(包括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地质情况等);

b)承包人为实施、完成本工程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等投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列项、合计);

c)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以项计量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再调整;

d)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量在0.1%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不予调整。

(5)其他约定:

30.3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9)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

A.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B.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二)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A.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B.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C.发包人、承包人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D.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E.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F.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G.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超出部分采用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组价原则为:

人工、材料、机械费按发包人认价或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月当期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价格。

(三)风险范围以外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A.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B.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量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予以调整。

调整的方法:

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不合理单价进行调整。

31.变更

31.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3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

6:

4。

32.变更的计价

32.2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2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

变更工作确定后28天内。

33.支付

33.1预付款

33.1.2工程预付款额度:

合同价款的20%(不含暂列金额,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工伤保险等,余下部分随工程进度款拨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所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剩余50%随工程进度款拨付。

33.1.3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70%(含工程预付款,不含暂列金额)时,回扣预付款50%;当工程进度款支付拨付至合同价款(含工程预付款,不含暂列金额)80%时,回扣预付款50%。

33.2工程进度款

33.2.1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一个自然月。

33.2.2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在每月25日前。

33.2.5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每月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所确定的金额,由发包人按照应付款80%的比例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项目)的80%时停止拨付。

余款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完成、报发包人批准并经审计,并在扣除结算价5%工程保修金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保修金待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保修期自工程项目整体验收备案合格后起算),如无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且承包人依照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由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每次付款前,需开具等额发票)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在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送进度款付款单之日后28天内支付。

33.3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33.5外汇和汇率

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

34.工程竣工

34.2竣工验收

34.2.2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认为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在接到监理人提请竣工验收通知后7天内。

34.2.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

34.6竣工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

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3份。

35.工程移交

35.1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1)当工程获得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通过了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的核验,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以进行移交。

(2)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应当接受移交,并据此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承包人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尚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工程。

36.竣工结算

36.1竣工结算报告

36.1.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根据本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限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6.1.6其他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在30日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

(2)若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将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3)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格以审计结算价格或财政评审价格为准。

36.3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工程结算价的5%,在工程质保期满后14日内,在扣除保修期内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修复工程缺陷而聘请他人所花费费用后,以转账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37.保修

37.2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两年。

37.3保修费用

37.3.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2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

41.保证担保

41.1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41.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

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41.2.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2.4其他约定:

/。

41.3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3.4其他约定:

/。

41.4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

43.争议

43.1争议解决方式

43.1.1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3)种方式: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50.合同效力及份数

50.2副本7份,双方各执3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1份。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内容补充如下:

1.承包人应缴税金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代扣、代缴(当地纳税的企业除外);

2.劳务分包队伍的选用

劳务分包队伍选择和管理由承包人负全责,并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和建委对外来施工企业和人员的管理。

对于不合格或在施工中不能保证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等各项要求的劳务

分包队伍,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退场,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质量争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对劳资纠纷问题解决原则

(1)承包人应对其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支付报酬及安排食宿、遣返交通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遵守劳动法及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并及时支付他们应获得的报酬,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

2)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事项。

3)承包人应依法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

(2)承包人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

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等。

承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所有因为违反上述原则所引起的纠纷均是承包人的责任,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均由承包人负责。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合同款以及逐月发放本项目民工工资。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未按时支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延迟付款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将有权使用工程款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5.在保修期内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集中单独列出:

6.1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项目在合同文件中以附件形式集中单独列出;

6.2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①承包人为本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②承包人为外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附件(参考格式):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联系电话)

证书名称

级别

注册(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

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注册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专职安全管理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造价员

合同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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