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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监禁刑的弊端与社区刑罚的价值

关于传统监禁刑弊端的讨论

自2002年上海、北京开始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已经在中国取得长足发展。

社区矫正本身建立在对监禁刑弊端的批判之上,但监禁刑的弊端是否真的如此严重,以至于必须得用社区刑罚取代监禁刑,还是说改革监禁刑,使其成为与社区刑罚并重的刑罚种类?

回顾并分析监禁刑弊端的批评,将有助于廓清这一本源性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着重讨论的是传统监禁刑的弊端,而不是监禁刑的弊端。

包括监禁刑在内的任何刑罚方法或刑罚执行制度,都是社会存在的必要的恶,只要是恶,就必然存在相当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着重探讨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监禁刑的弊端,因为监禁刑本身可能因为其执行内容和执行方法的变化,而在内部有很大的差异。

一、关于监禁刑矫正犯罪人效果的争论

(一)对监禁刑矫正效果的怀疑

不论报应论和一般预防论以及剥夺犯罪能力论如何批判,我们永远不可能将犯罪人当作渣滓从社会中清除——这不仅是侵犯人的基本尊严,也不符合功利对于最大幸福的追求,我们也不可能只管对犯罪进行惩罚而不顾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潜在对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我们必须选择——不仅要惩罚,更要矫正犯罪人。

但是迄今为止,监禁对于矫正犯罪人有效果吗?

首先,国内外学界对于矫正的效果的怀疑正在扩大,他们认为累犯的上升和犯罪率的增长证明监狱对于矫正犯罪人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我们当然可以对这些理由予以反驳,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主要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累犯率和一般犯罪率的上升都不足以证明监狱没有成功矫正犯罪人——一个矫正成功的犯罪人是不是就永远像圣人一样抵抗得住各种犯罪的诱惑?

但是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很难明确的证明监狱对于矫正犯罪人有什么明显的效果:

累犯率低同样不能充要的证明犯罪人已经被完全矫正为正常人了——他不选择犯罪完全可能是因为没有合适的环境;同时我们如何才能知道监狱改造中表现良好的犯罪人就是矫正效果好的表现呢?

②因此监狱的矫正效果是一个难以证伪也难以证明为真的难题,既然是这样,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选择开辟一个新的或许更有矫正效果的刑罚执行方式呢?

部分学者还指出监禁刑不仅不能矫正犯罪人,反而可能使得犯罪人变得更坏:

(1)犯罪教唆作用。

“监狱是社会上最危险的地方,是一个随时都可能爆炸的火药库。

在这里集中了一大批邪恶、堕落、危险的犯罪人。

每一个进入监狱执行监禁刑的犯罪人,都有可能受到监狱中其他犯罪人的影响,大部分这样的影响都是消极的。

”有人认为监狱就是“犯罪人”的学校。

(2)心理损害作用,具体说来,又包括:

A、过度拥挤导致的心理损害作用,监狱中过度拥挤导致犯罪人生理、心理健康都受到损害;B、挫折诱发的心理伤害,犯罪人体验到监狱带来的挫折情绪,自信心、自尊心、自我评价大大降低;C、孤独引发的心理损害,引发罪犯形成孤僻、冷漠、恐慌等不良情绪;D、消极互动的损害,监狱中的犯罪人之间充满了猜疑、告密、侵犯等种种活动导致罪犯形成奸诈、欺骗或者软弱等不良心理。

(3)不良适应的损害。

监狱生活使得犯罪人对正常生活的社会适应性降低,形成“监狱亚文化”、“暴力亚文化”并进而溶入这些亚文化,导致出狱人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对怀疑监禁刑矫正效果的回应

上述观点对监禁刑的批评是比较典型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是否说明监禁刑本身,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监禁刑必然就使得犯罪人变得更坏,而且其缺陷就不能通过改革来尽量降低,从而最终提高监狱对犯罪人的改善与矫正效能呢?

答案是肯定的,笔者将如下角度给予说明:

(1)“监狱是社会上最危险的地方,是一个随时都可能爆炸的火药库。

在这里集中了一大批邪恶、堕落、危险的犯罪人。

每一个进入监狱执行监禁刑的犯罪人,都有可能受到监狱中其他犯罪人的影响,大部分这样的影响都是消极的。

”这样的监狱情况描述不符合我国监狱的现状,而更可能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9世纪、20世纪某些最黑暗监狱的夸张性描述。

监狱并不一定是“社会上最危险的地方”,尽管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时不时爆发服刑犯罪人哗变的事件,但是我国监狱还基本上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监狱中也并没有出现经常把犯罪人打死、打伤这些恶劣的案件。

犯罪人也并不是一大批“邪恶、堕落、危险”的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具有人类的情感,这种夸张的文学性的对犯罪人道德状况的描述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犯罪的种类繁多,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犯罪人在监狱中并不是绝对多数,而且即使是暴力犯罪人,也并非全是“穷凶极恶”、“毫无廉耻”的人,基于激情、基于错误认识、基于义愤等产生的暴力犯罪人完全可能是一个善良的人。

(2)由于监狱特殊的环境以及犯罪人的特殊身份,犯罪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可能会产生某些不同程度的消极互动,但是不能将这种消极互动夸大为是“大部分的”、“主要的”互动。

目前在中国尚无这方面的实证材料,也许学者引用的外国学者关于外国监狱的材料是真实的,但是那很难说是中国监狱现实状况的真实反映。

而且从中国目前的出狱人再犯罪的情况来看,真正因为监狱消极互动而强化犯罪心理的比率仍然不像某些学者主张的那样高。

(3)过度拥挤造成的心理损害也并非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大,实际上,在崇尚保守个人隐私的西方国家,或许监狱可能会因居住环境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心理损害,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并不十分在乎个人空间的文化环境,这仍然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我曾经参观过江苏、北京、四川、贵州等地的监狱,其犯罪人多为8个人或者6个人居住一间寝室——我国的大学生大多还居住在这样的环境,如果说这样的居住条件可能诱发心理损害的话,那只可能是极其个别的现象。

(4)监狱确实存在一些与主流价值观不协调的地方,但是认为那就是“暴力亚文化”、“犯罪亚文化”也是不合适的。

我国的监狱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对监狱的持续投入,所谓“监狱亚文化”在监狱工作日渐改善的今天,已经并不是如某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恶劣。

实际上,近几年来,文明监狱活动创建,令许多监狱犯罪人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监狱文明也有了重大改善。

(5)实际上,监狱主体除了犯罪人以外,还有大量的监狱警察等工作人员,尤其是近几年来大量的大学生加入到监狱工作者队伍中,监狱工作者的素质也得到了大大提高。

国外某些学者的结论是否可靠,我们先不必讨论;我国一些学者对监狱工作产生悲观认识的重要原因在于忽视了监狱不是犯罪人自由交往的场所,而是在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监狱警察的指导、管理、监督下进行生产、学习活动,而不是整天沉溺于消极的人际交往中。

在监狱是否能够改造犯罪人的问题上,犯罪人作为改造的对象当然非常重要,其自身的生理、心理特征和社会文化特征对改造是否成功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但是监狱工作者是监狱改造工作的主体,他的素质、能力才是影响监狱改造工作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离开监狱工作者尤其是监狱警察的自身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情况来讨论监狱改造的情况是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总之,我认为,监禁刑在改革、发展、完善监狱工作的基础上,完全可能成功地矫正犯罪人。

(三)正确认识监禁刑的矫正效果

综合前文对监禁刑的批评与辩护的看法,笔者认为:

第一,监禁刑尤其是传统的监禁刑,强调封闭的监狱行刑模式,的确可能难以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社会化就是人学习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形态和行为模式;再社会化就是通过适当的途径使那些没有成功经历社会化历程的人,抛弃原来的反社会的意识形态和行为模式,重新学会符合国家法规范的意识形态和行为模式。

因此,社会化和成功的再社会化,从其本意来说,自然是需要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

但是,传统的封闭式的监狱行刑,剥夺了犯罪人与社会正常交往的机会,因此这对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的确存在不利影响。

监狱的本质,在于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将其安置于封闭的环境之中,使其脱离原来的犯罪亚文化圈并予以矫正。

但是监狱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来说又是一个矛盾,社会化和再社会化显然只能在社会中才能完成,监禁显然无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不仅如此,监狱化还使犯罪人可能变得更坏。

所谓监狱化(prisonization),首先由美国学者克莱默提出,它是指服刑人员从进入监狱开始至出狱为止,逐渐适应监狱习惯、生活和环境以致被同化,从而导致个人思想和行为方式以及价值观改变的过程。

克莱默认为,监狱生活对服刑人员而言是一个逐渐适应监狱亚文化的过程。

服刑人员生活在监狱中,其物质和精神生活利益遭受巨大剥夺,为了适应监狱生活的漫长生涯,他们必然会形成一种新的生活习惯,融入监狱的团体亚文化中。

监狱化的上述种种弊端,足以导致人们对监狱行刑的效果发生重大怀疑,而且监狱行刑的残酷性也导致人道主义时代的人们对这种行刑方式的反感。

第二,随着监禁刑执行内容的丰富和完善、执行方法的科学与文明,也不能完全否认监禁刑具有相当的矫正效果。

首先,一些学者以国外的数据来说明矫正或剥夺犯罪能力都无法成功进而论证所有的个别预防论都无法成功是否科学?

矫正或剥夺在中国有没有成功的可能应该以中国的情况来说明。

美国再犯率高并不说明中国再犯率也必然就高。

其次,论者坚持累犯率高就说明矫正不成功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这种论证是有偏差甚至可能是错误的。

什么是矫正?

矫正是改造、是教育,通过刑罚或其他保安措施矫正成功的人,完全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犯罪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犯罪人的自身素质只是引发犯罪的一个方面,有没有主要因为社会因素引发的犯罪?

我们不能苛求矫正的成果,难道将犯罪人矫正成为任何时候都冷静、永远不会冲动、永远不会为外界的诱惑所引诱、永远不会犯错误(法律上规定错误)才是成功的矫正?

这当然不可能,否则我们就不需要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了。

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存在,说明犯罪人出狱后,可能遇到各种情况再次引发犯罪心理。

这并不能够说明矫正不成功。

笔者认为,只要在执行刑罚的当时消除了犯罪人那种反社会意识或者大大减缓了反社会意识,或者至少减小了其犯罪可能性,就算是成功的矫正。

因此,以简单地累犯率来说明矫正没有效果是不科学的。

再次,认为累犯率高就是矫正没有效果的说法不正确的原因还在于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与刑罚效果的有限性。

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恶,其之所以存在完全是基于正义的要求。

菲利早就论证了刑罚效果的局限性,他指出,如果我们把犯罪的总体结果与导致其产生的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的不同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很容易发现刑罚对犯罪的结果只不过略微有些影响。

其实,刑罚,仅凭其作为心理力量的法律威慑的特殊作用,显然不能抵消气候、习惯、人口增长、农业生产及政治和经济危机等因素的世代相传的持续作用。

统计资料表明这些因素的作用是导致犯罪增加或减少的最有力的原因。

”他继续写道:

“力,除非属于同种的,不能相互抵消。

……刑罚,作为一种心理力量,只能抵消犯罪产生的心理因素,而且只能抵消那些偶然的和不太有力的因素,因为除非它实际适用显然不能抵消犯罪人类学向我们揭示的生理遗传因素。

”论者的错误在于,一方面认为刑罚效果微弱,另一方面又以再犯率高来论证矫正没有效果,实际上是给予刑罚以整个预防犯罪的功能——这不是刑罚尤其是监禁刑所能够承载的任务。

犯罪人初犯是发生在社会中,那时还没有经历监禁刑,那么他犯罪的原因当然不是监禁刑的弊端引起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在犯罪人出狱后再犯罪就一定要责怪监禁刑呢?

第四,美国等国家的矫正为什么失败率高?

为什么现在又向报应论和惩罚模式回归?

是不是由此就可以推断出矫正的彻底失败?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这个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美国的矫正模式弊端很大。

菲利就曾经严厉批评了美国监狱中所谓的时髦的刑罚个别化,“在对罪犯的个性及导致其犯罪的环境进行生理的和心理的调查研究之后,对每个罪犯都适用矫正模式确实很理想,但是如果罪犯数量大而不具备足够的犯罪生物学知识和犯罪心理学知识,这便是不切实际的。

”此外,美国矫正模式中的随心所欲现象突出,罪犯的待遇过于优厚,过于强调罪犯权利等都是促使矫正效率低下的原因。

矫正并不排斥惩罚,适当的惩罚也能够起到矫正的作用,完全无惩罚的所谓医疗模式,无法让犯罪人体会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从而不能强化其悔罪意识。

B、美国等国家的再犯率高,是与美国社会文化多元化、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效率的低下、美国社会矛盾与冲突、贫民阶层利益的相对剥夺感严重等分不开的。

如前文所述,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自身因素的结果,而主要是社会因素的作用。

矫正只能就犯罪人自身素质进行矫正而无法矫正社会,一个矫正成功的犯罪人如果受到歧视、严重犯罪的引诱、生活在不良文化环境中,这些因素就可能促使它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单凭累犯率高就断定矫正失败的说法是荒谬的,这也反应出资本主义不可能根本变革其社会制度,使资本主义成为产生犯罪的“机器”。

第五,即使是最初质疑矫正效果的马丁森本人,后来也重新开始评价矫正的作用。

马丁森在发表他的“矫正无用论”之后的第5年,他有发表了一个对矫正项目的调查,他写道:

“与我过去的结论相反,一些矫正治疗的项目在再犯率上可以收到看得到的效果,一些项目确实是受益的,但是也有一些项目是有害的。

从我们当前研究的新的证据使我不赞成我最初的结论。

”马丁森的调查结论实际上说明:

不在于矫正本身能否取得实际的改善犯罪人的效果,而在于这些矫正项目开展得是否科学。

二、关于监狱行刑不人道性的争论

(一)对监狱行刑的不人道性的批评

监狱行刑尽管必然会也应当给犯罪人带来因为利益剥夺造成的痛苦,以便达到震慑犯罪、遏制虞犯并形成对犯罪人严厉的道德谴责。

但是这种痛苦不应当过分扩大,监狱行刑的目的不仅仅是一般预防,而更多应当注重对犯罪人的矫正,但是不人道的、过分严厉的刑罚将使犯罪人的自愿改造意识与悔罪意识降低,并在内心深处形成抗拒改造的动机。

监狱行刑的不人道性主要表现在:

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这种隔离“导致感情联系的丧失,造成了孤独与厌烦,很容易把它看成是痛苦的剥夺或挫折。

然而,加剧这种监禁痛苦的事实是,对犯罪人的监禁代表了自由社会对犯罪人的一种深思熟虑的道德上的抛弃”;剥夺异性关系,“导致犯罪人性心理的畸形发展和性格扭曲,也会使性驱力由于不能及时释放而不断积累,最终以破坏性的方式宣泄出来,导致个人进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剥夺人的自主性,使得他们的生活沉闷乏味,社会适应能力下降,导致出狱后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或自我毁灭;使罪犯丧失安全感,罪犯在与大量危险的罪犯生活在一起,生活充满了暴力、威胁、猜忌、欺诈,导致罪犯产生各种心理恐慌并容易形成敏感易受惊吓的性格;使罪犯难以拥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监狱本身是关押犯罪人的地方,因而不可避免的带有强烈的惩罚性。

但是,随着人道主义理念的扩展,监狱行刑的残酷性逐渐超出民众尤其是人权人士的反感和厌恶,因而其支持率也逐渐下降——惩罚性的强弱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而是当时当地观念的体现。

中国向来具有重刑的传统,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逐渐建立,人道主义观念的传播,对犯罪人的憎恨感有所下降,而对犯罪人的怜悯与同情感有所上升。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行刑方式的人道主义变革必然会提升至改革的迫切要求。

(二)对监狱行刑不人道性批评的回应

首先,监狱行刑由于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并基于此事时上海剥夺或限制了犯罪人的其他许多自由和权利,给犯罪人带来了深刻的痛苦。

但是,这是否能够成为否定监禁刑的理由呢?

众所周知,监禁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作为刑罚方法的监禁刑,当然需要给与犯罪人施加特定程度的痛苦——惩罚的严厉型本就是刑罚的本质。

如果没有严厉的惩罚性,刑罚如何能够成为刑罚?

在报应论者看来,刑罚必须包含着惩罚,甚至可以说刑罚就是惩罚。

康德宣称:

“执行惩罚是统治者的权利,它作为最高权利,对一个臣民,由于他犯罪而施加痛苦于他身上。

”从其他各国刑法学者对刑罚概念的界定来看,惩罚也被视为刑罚的当然内涵,我国刑法学者也多数认为惩罚的严厉性是刑罚的本质特征之一。

报应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体现的正义性,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人施加一定的痛苦,使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实现抵偿。

因此,监禁刑正是通过其特定的惩罚性,来实现刑罚的目的。

如果要给与犯罪人以人道待遇,又何必让犯罪人到监狱来,甚至不对犯罪人定罪量刑,这在实际中能够做到么?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刑法发展的极为遥远的目标,就是没有刑罚的刑法典。

但是这在目前显然是做不到的。

如果没有监禁刑的惩罚性,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的犯罪人来说,如何体现罪刑均衡原则呢?

因此,监禁刑的惩罚性不应当是批评的靶子。

其次,即使监禁刑由于传统的封闭行刑方式而可能给犯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但是这在现代监禁刑中已经得到了改变。

第一,现代监禁刑强调科学、民主、人道,监狱行刑内容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现代监禁刑被认为是人道的刑罚方法,但是这并没有改变监禁刑的本质,因此批评者对监禁刑的批评站不住脚。

第二,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胆是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人来说,如果立基于教育刑论的立场,过长的监禁刑期对于犯罪人来说是多余的刑罚、过程的刑罚。

但是,现代监禁刑通过减刑、假释等方法,以及大大缓解了这种弊端,因此,对于监禁刑行刑不人道的批评仍然是站不住脚的。

(三)正确认识监禁刑的人道性

首先,必须承认,监狱行刑的确存在不人道的弊端。

监狱行刑将犯罪人封闭在特定的行刑场所,尽管有现代的科学的分类处遇制度与矫正方法,但是受制于监狱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狱工作者的数量、素质、设施等条件限制,监狱行刑仍然存在不尊重犯罪人主体性的情况。

其次,我们也必须明白,只要存在刑罚,就必然会存在对人道性的疑问;只要存在犯罪尤其是存在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就必然要求存在特定的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就必然存在对人道性的疑问。

监狱体现出来的对犯罪人的不人道,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犯罪人自身的意志选择所导致,是个体的人与社会的对抗性表现出来的被自身欲望束缚、统治的倾向。

犯罪就是犯罪人对自身主体性的狂妄自大或者对自己理性的不尊重,因此,刑法2的不人道性、监禁刑的不人道性,植根于犯罪人自身与犯罪人所处社会的矛盾之中,只要这个世界存在犯罪,就必然存在不人道的刑罚。

再次,我们也承认,即使监禁刑的不人道性具有某些合理理由,但是监禁刑的不人道性应当限制在罪刑均衡与尊重世人普遍的人道与宽容价值的限度内。

通过对监禁刑的改革,实现监禁刑的现代化,传统监禁刑的行刑方式导致的残酷性、不人道性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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