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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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劳动争议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和~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去年劳动争议和处理依法行政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基本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动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总结回顾~年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去年,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同志的共同努力下,紧密围绕创富民兴赣大业,构建和谐平安江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齐心协力,扎实工作,较~地完成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创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去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志从维护权益、保障稳定的高度出发,努力完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任务,市、县区,中央、省直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以调解方式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年我省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20起,比~年增加817起,结案率达到XX.X%,其中涉及劳动报酬436起,社会保险824起,解除劳动合同434起,其他类926起。

其中,省本级受理126件,结案率达到100%。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1、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的力度,在办案实践中改革探索新仲裁制度,规范了办案工作规程,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省厅去年先后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试行办法》、《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规则》(试行)、《关于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案件程序运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力的推动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各地在制度建设方面也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是公开仲裁制度。

各地按照省厅下发的《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公开开庭审理程序的通知》,在办案实践中,依法做到了开庭案由、时间、场所公开;仲裁规则公开;审理程序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环节公开;裁决结果公开“五公开”。

把仲裁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全面实施公开透明的阳光仲裁。

三是受审分离,难易分办,速审速办制度。

南昌、新余、九江、宜春、鹰潭、景德镇等地在利民、便民,公正、公平、公开上下功夫,坚持时效从宽原则,拓宽了劳动者的维权渠道。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案件合议,定期会审,并做到仲裁庭、仲裁办、仲裁委三级评议。

四是现场办案和案后回访制度。

新余、九江、赣州等地,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处理突发性或典型性案件,组成特别仲裁庭,就近、就地进行审理,去年,我处在赣州、吉安就地审理了六起劳动争议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对裁决后的案件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促使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自觉履行,了解当事人对仲裁审理的看法。

通过这一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提高仲裁办案水平。

  2、开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和硬件建设。

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全国劳动仲裁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去年我处把开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当前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抓紧与财政、物价、编委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

去年,省仲裁处先后带队赴哈尔滨、青岛、上海、广东等地学习考察外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情况,学习他们的先进理念和取得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现状,提出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的具体意见。

各地对照省厅下发《关于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庭建设和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对县一级仲裁庭硬件达标进行指导和验收,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进实体化建设。

特别是抚州市劳动保障局以全国加快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契机,积极努力争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于去年12月经编委会同意已正式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从机构设置上实现了行政事务和办案职能的分离,保证了人员编制、经费和办案条件,劳动争议实体化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使全省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目前,南昌、宜春、萍乡、九江、景德镇、抚州、上饶7个设区市按照省厅要求已建成面积达60-80平方米左右的仲裁庭和调解庭,已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备了专门的电脑、多媒体设备,基本上达到了省厅规定的标准。

宜春市袁州区、上高县、赣州市于都县等县级仲裁庭已建成达标。

  3、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去年10月在九江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高级培训班,特邀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和劳动工资司领导和国内劳动法学术专家授课,进行了复杂疑难案例研讨,听取了优秀仲裁员的办案情况的介绍。

12月开展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专、兼职仲裁员座谈会,力争仲裁员队伍建设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走实体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路子。

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有XXX名专职仲裁员,XXX名兼职仲裁员,改变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一个部门独立办案的状况。

    4、建立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仲裁行为。

各地严格按照省厅制定《江西省劳动仲裁监督试行办法》、《江西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试行办法》的要求加强监督,一是建立仲裁系统内部监督机制。

主要上一级仲裁委对下一级仲裁委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对仲裁文书制作质量、案卷归档情况、立、结案及办案审限等程序性规范进行检查,减少和杜绝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发生。

二是强化内部的横向行政监督机制。

在仲裁部门设立举报箱,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和行风管理部门的举报监督电话,为当事人提供反映问题的多种渠道。

同时,建立与纪检监察和行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对举报属实的问题,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三是通过对仲裁员全面实行定期测评、业务考核和日常监督,实现仲裁员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坚持开展劳动争议仲裁行风建设,树立劳动争议仲裁的良好社会形象。

  5、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去年,各地在继续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同时,在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综合性调解组织。

乡镇一级劳动保障事务所积极开展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网络基本形成。

宜春市袁州区积极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矛盾的作用,上饶市德兴市去年立案28起,调解案件25起,仲裁案件只有3起,省本级仲裁案件也有三分之一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大大地降低了案件的诉讼率。

  6、开展三方机制表彰评比工作。

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经各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推荐,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评审,并经社会公示,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XXX名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XXX名全省优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XXX个全省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7全全省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XXX个全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

表彰了XXX个先进调解组织和集体优秀个人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

其中经省推荐评为全国优秀仲裁员3名、全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6名,全国优秀仲裁委员会1个、全国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3个、全国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2个,受到国家三方机制的表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7、首次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考核评审。

为了全面提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办案质量,我省首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评审工作。

在自查、复查的基础上,由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了六个组,进行了交叉考核评审,对十一个设区市和XXX个县区仲裁委员会进行抽查,定量打分,评选了出了~年度XXX个先进仲裁委员会和XXX个先进仲裁员,受到了大家的好评。

  

(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加强

  1、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加快。

去年我厅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工资支付办法》(试行)、《江西省诚信等级规定》、《江西省劳动争议证据审核办法》等,特别是《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列入省政府立法规划以来,我厅为《办法》的早日出台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到湖南省、赣州市、萍乡市、宜春市、新余市进行调研,召开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同志的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还在《江西日报》、《法制日报》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修订十多稿,于去年11月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这对于推动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设区市按照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围绕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等重点,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文件。

  2、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

清理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xx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进一步开展了我省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到目前为止,全省劳动保障行政政审批项目由原来的44项减少到10项。

坚持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基本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加强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去年,我厅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起,参加行政应诉2起,争议内容主要集中在工伤、养老保险待遇和监察执法等方面,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进行了“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司法厅的要求,我们开展了“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通过设区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回顾,“四五”期间,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围绕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举办就业和再就业、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农民工维权等方面的普法宣传活动及政策咨询活动,免费向社会各界发放宣传单,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直接宣传到各用人单位,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些地方开通了劳动保障法律咨询12333的电话热线,萍乡市开通了电话咨询平台,各在还举办了企业劳资管理人员、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多次研讨会,提高普法宣传的效果。

始终把普法教育同执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过程中检验执法人员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效果,使“四五”普法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4、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宣传。

按照劳动保障部去年11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各设区市成立了维权活动的领导小组,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维权宣传活动,省厅印发了2万多册《农民工维权手册》,各地共发放了XXX多万份等宣传资料,现场咨询102场,到农民工工地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宣传手册》8XXX多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农民工的好评。

  5、认真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

去年10—11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劳动保障部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的要求,我厅按照省厅的部署扎实开展了《劳动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成立了《劳动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执法检查组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抽查了南昌卷烟厂、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省一建、江铃公司、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宾馆等六家省属重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专门听取了南昌市、宜春市、九江市、萍乡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召开了由企业行政、企业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全面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实施的真实情况,认真撰写自查报告,深入总结我省《劳动法》执法检查的成果和经验。

  二、正确认识和把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大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

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十分丰富,从其本质要求来说,就是要建立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体现的正是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

因此,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已经并将进一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可以说,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不仅给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提供了难得的和重要的发展机遇。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以及就业结构和就业形式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劳动关系将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当前劳动关系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有些矛盾还比较突出,由此引发劳动争议不断攀升,仅今年前两个月省本级仲裁案件就立案XXX多件,这种状况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从全省来说,当前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仍然存在新拖欠;其他行业中的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也还比较突出。

一些企业以各种名义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一些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农民工等部分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偏低。

  二是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和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较为严重。

许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劳动合同显失公平、随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仍很突出。

此外,一些企业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擅自改变工时制度增加职工工作时间,致使职工严重超时加班。

  三是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仍存在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忽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随意裁减人员,改制后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比较突出。

一些企业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体制遇到了新问题。

现行《劳动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一裁两审”体制难以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和人民法院对劳动案件的诉讼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衔接不顺畅,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

~年初江西省高级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中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6个方面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就成了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却没有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意见很大。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自身问题也不少。

主要是组织机构不够健全、案多人少、办公经费十分紧张、仲裁庭场地硬件不足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包括仲裁工作人员态度冷漠、粗暴,有意刁难,久拖不办,裁决不公等以及仲裁员不稳定和有关待遇不健全、不落实等也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发展。

    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客观因素,更有工作制度和机制上的问题。

从客观环境看,我省严峻的就业形势加剧了劳资双方地位、力量上的不平等,为少数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制度和机制上看,我省当前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仍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手段缺乏,执法力量薄弱;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健全,难以应对劳动争议攀升的形势。

  对此,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有清醒、深刻的认识。

要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四个关系:

  1、正确把握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与深化体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的关系。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体制和法制,都是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

完善机制是基础,改革体制是方向,健全法制是保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队伍建设、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建设,继续探索完善办案制度,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在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下功夫。

  2、正确把握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关系。

当前劳动关系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很多,劳动争议处理的压力很大。

通过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加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力度,及时妥善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

与此同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面对这种形势,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抓好当前与谋划长远的关系。

要注意将那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总结、归纳、提炼,使之上升为制度规范和政策措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正确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的关系。

  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我国乃至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调整劳动关系实践中的重要经验,符合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劳动关系”的思想,进一步将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的重心前移,在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做好源头预防和争议调解工作。

要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大力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切实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中的作用,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4、正确把握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的关系。

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是目的,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是关键。

实践证明,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的根本和保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把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摆到重要日程,坚持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试点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要围绕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来落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来实现机构队伍建设的目标,以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是否提高来检验机构队伍建设的成效。

  三、努力做好~年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和依法行政工作

  在回顾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更要全面科学地把握新形势,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提高效能水平,积极开创劳动争议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争议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届九次全会议神,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为重点,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目标,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对~年劳动争议处理和依法行政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

  要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针对现行的“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不断研究改进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

坚持以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注重预防和调解,做到仲裁办案“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四快”方针,省厅将下达《关于加快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力度的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在创新上下功夫,要按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有利于提高仲裁权威、树立良好形象。

探索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当前重点是改进办案方式,规范仲裁程序,健全操作流程,落实重大复杂案件合议制度,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努力实现多立案、快办案、办好案,力争办案结案率达到95%以上。

要按照效率原则,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加大办案方式改革的力度,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科学管理体系。

    1、推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

各地在这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经验,省厅将根据《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江西省劳动争议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办法》,把仲裁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全面实施公开透明的仲裁员选择制度,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开促进效率,以公开促进廉洁,让败诉者败得心服口服,让胜诉者胜得堂堂正正。

有利于更好的增强仲裁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劳动仲裁公正、公开和透明度,提高了劳动仲裁的社会公信度。

  2、推行“受理与审理分离、审理与裁决分离”制度。

为保证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质量,严格依法办案,劳动保障部推行“受理与审理人员会分离、审理与裁决分离”的办法。

各级仲裁机构要设立争议案件受理组,安排仲裁员负责当事人接待、收案、办理受理手续、分派仲裁员案件等工作,改变一名仲裁员从受理到处理结案的状况,缩短负责审理的仲裁员对案件的掌握时间,增强仲裁员对受理、审理业务的专业程度。

同时,为了保证案件的处理质量,建立裁决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就是明确要求需作裁决的案件,由负责审理的仲裁员提出裁决意见交由集体讨论。

推行该项制度,有利于提高仲裁员处理争议案件的准确度,保证仲裁委员会对同类争议案件处理的统一性。

  3、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管理体系。

要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分类处理,做到难易分办、繁简分流。

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直接采用仲裁建议书的方式,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对于申诉请求基本相同、案情简单的案件,采取开庭处理一起案件,其他案件当事人到庭旁听,集中调解的方法;对于一般案件且分歧不大的,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先开预备庭或听证会,给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的机会。

通过这种案件的审理的流程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结案率。

  4、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本辖区发生的下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即发生即报告制度:

劳动争议人数在XXX人以上的,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有不稳定因素的;有组织、有规模、有策划的;发生集体上访、罢工和集会后再申请仲裁的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有必要报告的。

重大案件报告实行领导报告责任制。

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凡是未按规定报告或瞒报、漏报导致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各级仲裁机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省仲裁办对各地上报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将定期汇总并向全省通报。

同时,各级仲裁机构实施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情况也将不定期向全省进行通报。

  5、实行预交仲裁费缓减免制度。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处配合省司法厅就涉及劳动争议仲裁实施法律援助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是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困难群体和下岗职工以及农民工实行缓交或减免仲裁费制度。

为帮助和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的劳动权益,我省将制定《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费缓减免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当事人经济困难但又确需仲裁的争议案件,通过建立仲裁费减免缓交制度,来解决当事人减缓免交费用。

同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负担。

  

(二)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水平。

  1、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质量年活动。

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年上一个新水平,我们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质量年”活动。

评比活动主要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庭审效果、仲裁文书、法律依据、证据审核、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表彰,以典型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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