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影响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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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影响的分析
股权结构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影响的分析
(二)基于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分析
股权适度集中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0%-50%之间、同时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
对于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而言,公司存在着少数几个大股东。
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一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是智猪博弈理论中的大猪,它有动机、有能力担负起监督经营者的责任,其他中小股东则搭便车。
这是于大股东持股较多,其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密切,大股东将大量的资金集中于某一公司,与中小股东相比,承担企业特定风险大(因其未将资金进行分散投资),公司盈利越多,固然其获利越多。
但公司亏损越多,大股东损失也越大。
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他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经济激励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有动力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或监督经营。
另外,于大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份额大,对股东大会提案及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的通过与否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决定权。
所以,对于这样的公司尽管小股东选择“搭便车”,但总有大股东积极“拉车”,对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使管理部门的经营行为和股东利益一致,对管理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验证,这些都有助于促使管理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基于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分析
股权高度集中一般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成为控股股东。
包括:
占据51%以上的绝对控股和虽不占绝对控股地位,但于其他股东持股分散,联合困难,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的股权结构。
在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促进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提高,要求大股东持股比例在一定限度范围之内。
如前所述,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无论是监督者或是经营者,其决策行为会更加谨慎,大股东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即大股东与小股东存在利益一致效应。
但大股东的股权超过某一限度成为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50%以上)或相对控股股东(未达到绝对控股比例,但和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差较大并达20%以上)时,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会产生负面作用。
这是因为控股股东并不是甘愿“拉车”,于其将大量资金集中到某一个公司,增加了投资组合风险,风险产生的损失需要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来得到补偿。
而且,根据经济人假设,控股股东也是一个经济人,有最大化个人利益的欲望动机,在其对公司的重大事务拥有决定权、而相应的制衡机制缺乏时,他们便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利益侵占效应。
事实研究表明,当控股股东掌握的控制权私人收入大幅超过其对公司现金流量请求权股利收入时,控股股东将会有强烈的动机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股权结构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影响的分析
1.“一股独大”导致大股东利用虚假信息欺骗中小股东。
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
制度经济学进一步考虑了交易成本之后,假定个体只有有限理性,每个个体都在他的依存体制所允许的有限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
公司各产权主体行为利已动机是明显的。
我国上市公司于流通股种类多且比例低,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流通股以广大个人散户持股,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
产权主体之一控股股东就会利用掌握的控制权控制经营层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公司其他产权主体政府、债权人、经营者和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也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如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是否能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经营者关心经营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
不同产权主体于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
“有限理性”的经营者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其经营行为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动机自然偏向于控股股东利益一方。
这是于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
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求。
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
如协助控股股东间接转移公司财产或无偿占用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财产向其他关联公司转移,即:
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多种方式调拨至控股股东其他关联公司,让其长期占用;或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以达到掏空上市公司的目的。
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以隐瞒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为前提,此时提供的是有利于大股东经济利益的会计信息,其会计信息可靠性必然难以得到保证。
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占股东人数比重较大的中小投资者,于身处公司经营之外,在获取信息的角色地位上处于劣势,他们通过报表所了解到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事实上并非是公司真实情况的反映,而是经理在法规、制度允许的条件下(当然也可能是在违反法规、制度条件下)选择会计方法进行利润操作的结果,这样的会计信息是不具有可靠性的,是不能据此作出正确决策的。
2.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导致大股东代表利用虚假信息损害国家利益。
经营层的经营行为及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动机总是按照使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目标来进行的,其选择行为应是利于公司大股东利益的,为投资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成了为大股东提供有利的会计信息。
按此思路分析,对于国有上市公司来讲,也就代表国家一方的利益,其提供的信息,利于国家管理需要,国家应该赞成,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对于国有上市公司来讲,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什么产生这一相反结果呢?
这是因为国有资产代理名义是股东,但其并不是国有资本的真正终级所有者,国有资本的终级所有者是国家,国有股产权委托他人行使,他们是代理行使国有资本的代理人。
这些代理人所关心的与真正所有者所关心的不完全一致,真正所有者关心的是其投入资本的增值和保值,而代理人关心的是自己区别于国家这个最终所有者利益的独立利益。
同时,这些代理人又是以国家所有者全权代表的身份出现,因而这些代理人就有可能运用他们掌握的控制权追求自身的利益。
在信息不对称、监督与约束软化时,这种利己动机就有可能转化为现实行为,造成代理人之间的“合谋造假”,其目的是在总利润的分割中尽量增加企业的份额。
企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合谋,则尽量减少积累基金,扩大职工的消费。
另外,国有产权代表虽然拥有国有资产的控制权,但并没有索取控制权下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这种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分离,导致了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控制权的漠视甚至滥用,从而强化了企业和个人在利益冲突中的优势,其结果是国有资产和利润被不断侵蚀。
进一步讲,国有产权代表在利益目标上与真正的所有者并不完全一致,他们更关注政绩、声誉及影响,对会计信息的关注也主要是基于其个人的利益目标,于是便有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某些奇怪现象,这使会计信息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政治内容。
于变造、虚构会计信息的预期效益远大于成本或风险,因而会计信息被扭曲、虚构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这样的公司里不仅可能出现控股股东代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也会出现控股股东代表损害控股股东——国家利益的现象,这些都增加了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这也正是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例越高,公司越有可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合理解释。
3.激励与约束机制不配套,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滋生土壤。
在很多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
许多公司与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形式签订的。
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
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作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
一方面,经营者为公司作出了贡献,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
另一方面,于处于改革的年代,可变因素太多,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
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利不设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经营者拥有过大的权力,无人监督也无人敢监督。
因此,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行为,这样,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预期收益很大而预期成本很低,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这就使得个体有了实施违规行为的理性依据,因而促成了个体的违规行为。
上所述,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容易形成控股股东行为,再加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可靠性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可以从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至今发生会计舞弊的公司数量与发达国家的一些会计舞弊公司数量相比较得出的结论。
我们有必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治理公司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提高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