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l芦村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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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l芦村村民自治章程

 

黄村镇西芦城村村民自治章程

 

黄村镇西芦城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芦城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论讨论通过,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的权利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讨论决定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并制定实施措施;

2.讨论通过全村的发展规划,审议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4.监督村级集体经济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5.监督评议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工作业绩,对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缺额的村委会成员进行撤换或补选。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党支部(总支)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区镇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干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户口迁出和发生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资格:

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村集体,关系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不能履行村民义务的,不能当选为村民代表。

第八条村民代表的权利:

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送村民委员会决定;有权利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义务:

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义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委会、村民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形成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工作程序:

1.在会议开始前,应将会议的主题及有关情况向村民代表公布;

2.会议由村委会主持,必要时可以指定村委会其他成员担任会议主持;

3.会议期间,村民代表或村民可以按秩序发言,也可以展开辩论,但必须遵守会议秩序;

4.作出决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如有必要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5.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回答村民代表或村民问题;

6.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组织落实,对提出的建义和要求及时解决答复。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

1.讨论修改决定本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等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计划,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及建设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方案,各种行使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半年收支决算,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实际支出一万元的公益建设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万元以下由村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使用情况报告村民代表大会),重要的经济合同,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村级重大事务需村民通过方案审议;

6.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原则:

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于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在镇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村务管理,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三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村民委员会成员首先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及时有效地完成镇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4.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5.积极开拓致富路线,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6.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7.积极谋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增进村民感情,创建和谐的村集体,摒弃不良风俗习惯,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做好优待抚优、救灾救济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9.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应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责任制度: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明确各自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搞好廉洁自律,坚持每天坐班制度;

2.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凡打击报复,不徇私舞弊,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3.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要随时召开会议;虽是向党支部汇报工作;

4.村务公开制度:

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用;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优抚政策的落实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

建立村务公开栏,每个月公开一次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5.学习制度:

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党的农村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第十九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委会下设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法律咨询站,接受村委会领导,对村委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财)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过半数投票,选票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决定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村民

第二十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2.参加村内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务进行监督;

3.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

4.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1.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保护本村内的花墙、绿化等公共设施;

4.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5.对家中有租房户进行管理,保证本村的治安;

6.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活动;

7.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村民,村民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五章村干部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3.坚持事实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4.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5.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6.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7.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六章村务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务财务管理要坚持勤俭办社、民主管理的原则,坚持村务财务公开,实行账、款、物分管;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群众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开支过大的项目费用,都要在公开栏中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财务开支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对数额较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应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的收支,采取科目单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到定项限额;

第二十七条村级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财务预决算、大额款项出借、大额举债、核销应收款、大额对外投资项目的承包(租赁)办法和指标等都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村级财务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村民理财小组履行监督职能,每个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及时向领导汇报收支情况,现金会计和主管会计要及时核对帐目,做到公私分开;

第三十条严格出入库手续,对物资要经常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尽快查明元原因,从俭办事,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外出办事,招待客人回单位说明情况并有两三个人证明,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不不合理的开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承包费收取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各种设施、运输工具、土地等进行承包租用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集体交纳粮食、承包费、特产税、果品税等等;

第三十二条对于各种承包费,超期不交或交不齐者,根据情节处理,直至收回所承包的财产项目;

第三十三条凡按个人收取的公众事业费,村按上级的要求,进行征收,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

第三十四条承包或租赁集体财产的个人或联营体要爱护集体的财产,否则按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收取的各种费用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农业投入,教育事业社会福利和扩大再生产。

第八章婚姻家庭

第三十六条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三十七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九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四十条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九章计划生育

第四十二条凡居住在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的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村委会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四十六条生于一胎的夫妇,必须采取节育措施,违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必须有上级生育指标证明,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新婚夫妇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到生育有指标;

第四十七条刁难、打骂、围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村风民俗

第四十八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自觉履行献血义务;

第四十九条村级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街道等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无论新盖或翻盖正房、厢房,经过村委会批准,并交一定的押金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超出批准建房的标准的除不退押金外,责令限期拆除,私自占用集体耕地、空闲地除责令其拆除外,并给予经济处罚,不影响规划的经村委会批准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十一条服从村建房规划规定,不扩建、不超高,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到场检查后方可施工,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五十二条保持街道、巷道整洁,禁止在街道、巷道堆放杂物,堆放建筑材料不得超过10天,如超过期限每平方米每天收取占用费5元,保持街道及边沟畅通无阻,如损坏自行修复,禁止在临街、巷道留出粪口及流脏水口,违者罚款50-100元,限三天内堵死,超出一天罚款10元。

第五十三条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必须火化,不搞陈规陋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章邻里关系

第五十四条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五条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的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五十六条邻里之间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不准动武、造谣、煽动闹事,不准诽谤和侮辱。

第十二章社会治安

第五十七条全体村民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自己的家乡,热爱集体事业。

第五十八条每个村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相互理解和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九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因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物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人,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一、批评教育;二、赔偿损失;三、给予200元以下处罚;四、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坚持夜晚义务巡逻制度和巡防对制度。

第六十一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第六十二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视情节轻重给予从严的经济处罚,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群众到企业、他人住宅、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六十五条严禁观看,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不搞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六条组织开展群防群治,搞好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十八条社会、家庭、学校要共同配合,抓好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对于阻碍、扰乱村干部依法进行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同志给予表彰。

第十三章民间纠纷调解

第七十二条建立健全治保调解委员会,本村由3——7人组成调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社会主义道德,根据矛盾纠纷的事实,在分清是非曲折的情况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其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活动。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协议。

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计划矛盾;(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十四章土地管理

第七十三条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享有使用权;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第七十四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七十五条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十六条村民建房必须使用土地的,先写建房申请报告,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房。

第七十七条村民捡拾地块种植的各种农作物,如遇国家、集体占用时,青苗收入不予赔偿。

第十五章环境卫生

第七十八条村委会设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和公厕的保洁工作,落实保洁人员,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七十九条落实门前三包,保持庭院和门前屋后整洁美观,自觉支持保洁人员工作,做到垃圾入桶,不向路边倾倒各种垃圾。

第八十条搞好绿化美化活动,不准损坏村内的花墙,不得占用村绿化用地,违者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第十六章社会保障

第八十一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北村的灾灭、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组织村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八十二条根据区政府下发的《大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上级政府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村民应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十三条村民应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十四条对本村的低保户家庭,村里除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保证其生活不出问题之外,同时也将尽力与有关学校进行联系,以能减免其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费。

第十七六章坚决执行兵役法级拥军优属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公民,必须遵守兵役法,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积极按规定上缴统筹款。

第八十七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军烈属、荣退军人、复转军人做好事。

第十八章个体户管理

第八十八条村民凡需出租房屋者必须向村委会申请,租房者需将身份证、个人简历报村委会审批,并认真履行本章程。

第八十九条个体经营者必须执照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门前卫生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服从村委会的各项规定,违者按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十条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章林木管理

第九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盗伐树木,需采伐时,必须履行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并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九十二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照盗伐量的3-5倍处罚,并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损坏幼树每棵罚款10元,街道国槐50-100元。

第九十三条因火灾造成烧毁林木的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并按林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二十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九十六条村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

第九十七条村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通过之日起执行。

 

黄村镇西芦城村村民委员会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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