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0341991 上传时间:2023-08-1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8.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docx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正文已修改

论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

学生姓名:

林炳光

指导老师:

王卓

摘要

船舶碰撞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航运界与海事司法界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内河船舶的大型化、多样化和石油、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等运输量的增加,船舶碰撞对内河水域的安全威胁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大。

尽管在《海商法》的第八章专门对船舶碰撞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海商法》毕竟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的法律,而在内河方面调整船舶碰撞关系的法律却不完善甚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空白。

虽然一些专家、学者以及航运协会为解决船舶碰撞的财产损坏索赔纠纷提出了有益的解决方法,但如何对船舶碰撞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由碰撞引起其他法律关系时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仍然困扰着海事界与海事司法界。

因此,对于内河船舶碰撞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就显得非常必要。

笔者旨在通过对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中几个基本概念的分析,研究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与船舶碰撞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总结,对内河“船舶碰撞”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以及程序问题进行积极的探讨并加以明确,希望能为解决船舶碰撞纠纷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

内河船舶碰撞法律问题

 

OnLegalIssuesOfShipCollision

Author:

LINBINGGUANG

Tutor:

WANGZHUO

Abstract

ShipcollisionisinthemaritimelawofChinaisanimportantlegalsystem,alsosailingandmaritimejudicialcirclespaycloseattentionto.Inrecentyears,alongwithourcountryinlandrivershipislargechange,diversificationandpetroleum,chemicalsandotherdangerousgoodstransportquantityincrease,collisionofshipsoninlandwaterssafethreatandmaycauselossofpropertymoreandmore.Despitethe"maritimelaw"theeighthchapterdevotedtocollisionofshipsmaderelevantprovision,but"maritimelaw"afterall,inordertoadjusttherelationsarisingfrommaritimetransport,marinetransportshiprelations,promotingtradeandeconomicdevelopmentofthelaw,andintheinlandriveradjustmentofshipcollisionbetweenthelegalnotperfectevenbutthereisacertaindegreeofblank.Althoughsomeexperts,scholarsandshippingassociationtosolvethecollisiondamagetopropertydisputestheclaimproposedbeneficialsolution,buthowaboutshipcollisionlawtounderstandandapply,aswellascausedbyimpactotherlegalrelationshiprelatedtohowtoapplythelawproblemsstillhauntthemaritimeindustryandmaritimelaw.Therefore,forinlandshipscollisionrelatedlegalproblemsisverynecessary.Theauthoraimstopasspairofshipcollisioninthelegalrelationshipofseveralbasicconceptsintheanalysis,studyitstheapplicationintrialpractice,combinedwiththeactualworkincollisionswithshipsoflegalissuesrelatedtosystematicsummary,totheInlandRiver"collision"causedbylegalissues,questionsoffactandprogramproblemanddiscussesonthepositiveandtobeclear,thehopecansolvetheshipcollisiondisputetoprovideusefulhelp.

Keywards:

Inlandrivership,Collision,Lawproblem

 

引言……………………………………………………………………………………4

一、概述……………………………………………………………………………………5

(一)船舶碰撞相关概念………………………………………………………………5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5

(三)船舶碰撞的种类…………………………………………………………………5

二碰撞责任形式和碰撞责任范围的确定……………………………………………7

(一)碰撞的责任形式………………………………………………………………7

(二)碰撞责任范围的确定…………………………………………………………7

三、船舶发生碰撞时处理方法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赔付原则………………………8

(一)责任及赔付基本原则…………………………………………………………8

(二)赔偿的内容……………………………………………………………………10

四船舶碰撞的举证责任及义务…………………………………………………………10

结语………………………………………………………………………………………14

致谢………………………………………………………………………………………15

参考文献…………………………………………………………………………………16

页数对不上

 

引言

江门侨乡拥有通航河流8流,通航水域728公里,是广东省有名的航运大市。

根江门海事局统计相关数据得出,2010年江门辖区进出港船舶17.93万艘次,货物吞吐量76.25百万吨,内河航运已经对江门市的经济快速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水运经济的发展,船舶碰撞对内河水域的安全威胁、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产生对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据江门海事局统计:

07年至10年,辖区万艘运输船舶交通事故率分别为0.185、0.194、0.196、0.279,虽然维持较低水平,但却呈上升趋势。

虽然船舶碰撞事故相对陆上的交通事故来说,数量相对较少,但处理的难度却复杂得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

1、碰撞事实的认定,即证据的调查收集、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明问题相对难度较大,水上不同于陆上,(陆上交通事故往往在马路上留有刹车痕迹,有的路段甚至有监控,对交通故的判明处理较为容易),而船舶则由于在水上航行,可以说是不留痕迹,对船舶的碰撞事故客观责任事实较难分辨。

2、碰撞责任的判明,即碰撞责任的确定与分担等问题难协调。

由于船舶之间一旦发生碰撞,双方就会各执一词,据理力争,而且由于船舶本身的价值高,动不动就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加上货损,那造成的财产损失就更多,因此,如果造成的金额损失较大,那么双方协商的余地就更少,结案的难度就会更大。

3、碰撞损害的确定,往往包括当事双方的财产损坏,人身伤害,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坏,处理相对复杂。

由于船舶的吨位大,惯性也大,较难控制。

一旦船舶发生碰撞除了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外,往往还容易会造成一些船员伤亡或者第三方甚至第四方损坏(伤亡),例如:

船舶碰撞客渡船或桥梁(如2008年的船舶碰撞九江大桥事故),就会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较难统一。

5、船舶碰撞赔偿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相对复杂,船舶如果发生碰撞,除了造成一些实质性财产损害外,一旦造成沉没或者漏油事故,那么还要加上打捞费、防污费,有的甚至还要计算误船期费等等。

 

一、概述

(一)、船舶碰撞相关概念

我们讨论内河船舶碰撞相关法律问题,首先就要理解好一些重要的名词的意思:

1、船舶碰撞及船舶的概念: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注:

本文所论述的是内河航行船舶之间的接触损害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2、内河水域:

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3、内河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内河发生的碰撞事故。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构成船舶碰撞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碰撞事实。

碰撞只限于船舶与船舶的接触,不问接触水域为海上或内水,也不问其在航行中或停泊中接触。

船舶与栈桥、码头、浮标等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

船舶虽没实际接触,但因相互接近而发生损害称为间接碰撞。

如小型船因大型船造成的波浪而受损害。

对于间接碰撞,准用海商法之规定。

(2)要有损害事实。

船舶因相互接触发生损害时才能以船舶碰撞论处。

(3)碰撞与损害要有因果关系。

(4)碰撞系船员过失行为所致。

双方均无过失,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碰撞,或不能证明碰撞是一方或双方过失行为所致,损害由受害方自负。

(三)、船舶碰撞的种类:

关于对内河船舶碰撞的具体形式如何进行分类,理论及实务界把船舶碰撞可以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碰撞船舶间有直接接触的碰撞,间接碰撞是指船舶间没有实际接触的碰撞。

这种划分的主要依据是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船舶碰撞的定义和第一百七十条关于适用碰撞规定的几种情形,以及参考国际上关于船舶碰撞方面的最新立法动向。

我国海商法船舶碰撞一章是参照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制定的,其中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概念和第一百七十条关于非船舶碰撞下适用船舶碰撞法律规定的情形,分别参照了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和第13条的规定。

关于碰撞的概念,公约第1条规定:

“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航行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时,对船舶或船上财物或人员遭受的损害应有的赔偿,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都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显然这里碰撞是把船舶间的接触作为碰撞的基本要件,并被我国海商法在进一步明确后加以吸收。

而公约第13条则对非碰撞情况下适用碰撞处理作出相关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和1910年碰撞公约对船舶碰撞基本概念和船舶碰撞法律扩大适用的规定,是指船舶间的相互接触,没有船舶相互间的接触,就没有船舶碰撞发生。

因此,笔者在这里主要指直接碰撞。

但在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当中。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制定的《关手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规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条也规定:

将海商法明文规定的船舶碰撞是船舶间发生接触扩大解释为包括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两种情形。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是的间接碰撞,但也是从船舶碰撞案件类型的角度出发,将适用船舶碰撞法律规定的案件也列为船舶碰撞案件。

例如:

在某海事法院审理的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作为保险人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浮山”轮虽然在驶出青岛港时操作失误,造成塞浦路斯籍“继承者”轮在避让时搁浅,但两船未发生碰撞,故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船舶碰撞情况下赔付责任的规定,“浮山”轮与“继承者”轮之间未发生船舶碰撞,保险人不承担碰撞事故的赔偿责任。

而被保险人浮山航运公司则认为,船舶碰撞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两种,间接碰撞是指两船舶未发生接触情况下的碰撞,“浮山”轮对“继承者”轮的责任就是间接碰撞下的责任,因此符合保险条款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约定。

据此,某海事法院作出了支持被保险人的一审判决,保险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司法裁判的作用不仅是为解决具体的保险合同纠纷,更重要的是做出公平的利益平衡以规范此后的行为。

法院在裁判中考虑到“如允许保险人对间接碰撞拒赔,势必会消极地鼓励被保险船舶在发生间接碰撞事故后,为谋求保险赔偿而故意直接碰撞,造成更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

二、碰撞责任形式和碰撞责任范围的确定

由于《海商法》第二条规定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我国目前对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实行双轨制,即由《海商法》和《国队水路货物运输规定》(以下简称《水规》)来分别进行调整。

而单纯地认为海船才适用于《海商法》,内河船舶只适用于《水规》,这是错误的。

本人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分析了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条件的基础,并认为海船存在适用《国队水路货物运输规定》的情况,内河船舶同样也存在适用《海商法》的情况。

但一般情况下,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的大部分民事法律纠纷,《水规》都是可以调整的。

主要原因是交通部颁布的《水规》是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一部民事法规。

正因为如此,《民法》结合《水规》是调整内河运输船舶之间权利、义务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两部法律,

内河船舶不是我国《海商法》上的概念,而是船舶登记中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起来。

调整运输法律关系的着眼点是看运输的性质,而非船舶的性质。

当海船船东在接受运单承运人的委托实际从事运输时,也要适用《水规》,同样,当内河船舶的船东在接受提单承运人的委托实际从事运输时,不论其从事的纯内河段运输,还是江海直达运输,也只适用《海商法》,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一)、碰撞的责任形式

内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本人认为对碰撞造成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损失提出的赔偿请求。

一般来说,除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碰撞方不负赔偿责任外,一般是采取由有过失的船舶赔偿的责任制度,即按照各船的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当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时,平均负赔偿责任。

这无论与《海商法》,还是《民法》、《水规》等法律都没有矛盾。

(二)、碰撞的责任范围的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责任方一般要承担无责任方船舶的损坏修理、货损等费用,发生污染、沉没的还要算上清污、打捞费,至于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海商法》对碰撞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对于财产损失,碰撞各船按照其承担的比例责任承担,而对人身伤亡部分,则采取在比例责任的基础上负连带责任,体现对受害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笔者认为对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形式上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是否合适,值得研究。

在理论上,两船碰撞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法律构成和债权性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如果人身伤亡是共同侵权的结果,财产损失同样也是共同侵权的结果。

共同侵权的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不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那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也同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财产损失部分也应该是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海商法》船舶碰撞规定第8条规定: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样,连带责任的问题便由碰撞船舶方对碰撞责任比例举证,以及规定了证据的具体形式的方法得到解决。

但本人认为,根据《民法》及《水规》的有关规定,碰撞责任方,确定受害方船舶或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同样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避免该索赔必须和确定碰撞双方责任比例分别审理的问题。

而这种程序设置的保障就是责任人之间追偿制度的建立。

不管是碰撞双方中的哪一方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了责任,其与对方的责任比例都可以在碰撞的案件中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碰撞案件或另外的独立的追偿诉讼来解决。

三、船舶发生碰撞时处理方法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赔付原则

内河船舶一旦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并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同时停车、抛锚,保持事故现场,立即拨打“12395”水上搜救电话。

海事部门会根据属地管辖,派最近的海事机构赶赴现场,进行搜救或现场调查取证。

海事部门会根据船员的口供及现场证据,作出事故结论,并以事故报告书的形式提供给碰撞双方船东,如某一方或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异议,海事部门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到海事法院进行诉讼,而海事法院的受理一般是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或属地管辖。

(一)、责任及赔付基本原则

1、单方过失责任

船舶碰撞如由一船的过失所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单独负赔偿责任。

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往往发生于船舶在港内航行时,碰到停靠在码头旁的船舶或者碰到系泊浮筒的船舶。

除非过失船能证明系泊船存在着某种过失,如停泊船在停泊时没有遵守避碰规则悬挂船灯等。

2、双方互有过失责任

双方互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一般的原则是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如果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则各承担50%碰撞责任。

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碰撞双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规定比例的,有权向其它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应视为是船长和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3、双方无过失责任

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

无过失碰撞其损害应有遭受者自行负担,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如天灾等;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仍不能避免的事故。

原因不明是指碰撞的原因无法查明,属于这种情况的碰撞,颇为罕见。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4、过失的确定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是把碰撞的全过程分为几个不同航行阶段,即会遇、构成碰撞危险、形成紧迫局面、出现紧迫危险、碰撞。

在每一阶段中均以合格船员的良好船艺和国际或地方的航行避碰规则为尺度,来分析、判定是否构成碰撞过失。

一般原则大多是成文法,在世界范围内较普遍适用,而特殊原则多半是海运国家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习惯为人们所遵循,此种原则因国而异,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特殊原则包括最后机会原则双方疏忽等效原则等。

5、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6、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赔偿的内容:

1、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其中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

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2、货物损害赔偿

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载货物全部灭失时,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状态到达目的港的批发价格赔偿货方的损失,如果没有批发价格,可按起运地货物的成本加运杂费为标准,确定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

如果货物仅为部分损坏,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的余额,作为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

船方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运的货物赔偿,但对于他船所载运的货物损失,则按过失比例负赔偿责任。

3、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后,负有过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共有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时,则过失方应负连带责任,即人身伤亡事故的请求人可向任何一个过失方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一方支付了全部赔偿额后,得按照过失程度向其它过失方请求按比例分摊。

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一般仅限于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例如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因伤害丧失的工资等等。

这种赔偿一般不包括因伤害所受到的疼痛或精神上的折磨等不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四、船舶碰撞的举证责任及义务

由于船舶水上航行的特殊性,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稍纵即逝。

因此,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就成了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关键。

由于事故双方往往各执一辞,若双方都提供不了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最后,法院运只好运用海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方法,对相关事实进行演绎推理,才能比较有说服力地得出谁是碰撞责任方的结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碰撞双方均不能提供可信且有效的证据,那么海事主管部门及法院往往会采服以事实推定规则来认定船舶碰撞的事实。

事实推定是指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事实推定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无法以直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证据推断待证事实。

尽管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经对方质证及法院查证属实,与所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内在的联系,从碰撞的时间、地点、碰撞部位,到对方船舶的船名、船体重要特征,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这一系列的证据已将发生碰撞的相对方船舶的特征清晰地展现在大家面前。

同时,这些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相互一致、没有矛盾,构成了一个互为联系的完整证明体系,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

最后,法院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因果关系原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事实,可以说是惟一的、可信的结论。

尽管如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遇到很大困难,主要原因是不论是《海商法》、《民法》还是《水规》都存在立法不足,规定不明的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缺乏对认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273条将侵权行为地法规定为船舶碰撞的一项基本法律适用原则,但该法没有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水规》也缺乏对侵权行为地的规定,目前可依据的只是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