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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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形式。

(不同的文书适用于不同的场合,何时使用何种文书应当准确)。

(二)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执法的对象、执法的内容要有基本了解,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的放矢。

(三)实施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并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如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证)。

(四)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时,应携带安监总局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填写执法文书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对某些不需要在现场制作的文书(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听证会告知书、通知书、报告书等)也可以采用统一格式的电子版进行微机打印。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与填写

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共有36种,主要是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开展顺序和需要的程序编制的,视具体情况使用。

如有的执法文书因终止有关程序,而不再使用下一程序的执法文书;有的执法内容不需进行抽样、勘验等工作而减少程序,不必使用相关文书,等等。

(一)《现场检查记录》

1、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有关地点、场所、设备进行实地查看、调查所作的记录。

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开始的重要程序,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是进行下一步执法工作乃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执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要求

(1)被检查单位:

应填写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全称(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的名称);

(2)地址:

应填写详细地址,如街、路、门牌号等;

(3)检查场所:

详细填写被检查的具体场所,注明该单位的××车间、××仓库等具体处所或者该单位的配电柜、※※设备等具体部位;

(4)检查时间:

检查的起止时间,从※月※时起到※时止;

(5)检查情况:

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这是实体要件)、对检查的情况扼要如实记录,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情形,如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违法问题,要具体叙述什么部位(设备)存在什么隐患,在管理上存在哪些违法事实等;

(6)对检查过程中提取证据、拍照取证、询问调查等活动也要简要提及,以印证有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7)检查人员(签名):

由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现场检查人员亲笔签名;

(8)被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应为被检查场所负责人亲自签名;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在场的),要注明职务或补充注明职务(这是形式要件);也可签注“以上检查记录属实”等内容。

(举例:

如我县质监局在执法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检查时事某人签名,但到实施处罚时拒不承认市本单位的人员)

(9)如拒绝检查,阻挠检查调查及有关情况的,要记录在案为今后实施处罚奠定基础。

(二)《责令改正指令书》

1、注意事项

(1)《责令改正指令书》是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认为被检查单位(个人)存在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事故隐患应予整改而制作的指令性执法文书;

(2)《责令整改指令书》是现场检查的下一程序,没有进行现场检查,就不能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

2、填写要求

(1)代字:

以本地区的规范代字填写,如肥西县的代字为“肥”,肥东县的代字为“东”等;如果一个单位的责令改正指令书数量较多(如三县安监局),则应冠以在本区域代字后增加其他代字,以示区别。

如非煤矿山类填写“矿”,危险化学品填写“危”,以此类推。

代字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不拟随意更改。

(2)“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是对现场检查内容的归纳。

但是,一定要引用由安监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条文中规定的具体违法情形。

(3)整改时限:

要合法、合理。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确定;如法规未明确时限的,则合理明确时限(参照安徽省安监局2004年发布的1号文件),注明“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

要注意有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有的属限期整改,应分别填写。

(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由履行现场检查职责的安监执法人员(2名)亲笔签名,并填写执法证件编号。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由市或县级安监局盖印)并注明签发日期;

(6)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证据表明负有领导职责的人(注意与《现场检查记录》的区别)。

(7)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责令改正指令书》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领导及时报告。

(三)《整改复查意见书》

1、注意事项

(1)这种文书是对《责令改正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中限期改正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时所制作的文书,以便决定是否进行下一个程序。

何时进行复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被责令整改的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整改的限期届满的,安监部门应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2)文号与前代字相同;

(3)文书中引用的文号可与所下达的《责令改正指令书》文号相同(以便对应,不至于混乱);

(4)复查意见不等同于整改符合要求的意见。

关键是整改落实情况是否达到预定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整改情况符合《责令改正指令书》提出的要求,则可终止程序或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填写要求

(1)顶行写与《责令改正指令书》完全相同的单位名称;

(2)意见如下:

简明扼要,写出与《责令改正指令书》相对应的应整改项目和已整改的现状。

要求对应正确、表达准确、符合事实;

(3)最后结论:

如果已按要求整改,要提出巩固整改成果,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未按《责令改正指令书》规定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应提出要依法给予处罚的意见(可不确定处罚的具体依据、处罚种类等,留作以后程序写);

(4)最后由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5)安监执法人员(签名)并写上证号;

(6)在复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应重新填写《现场检查纪录》作另一案件查处。

(四)《立案审批表》

1、注意事项

(1)在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对直接查处的案件(包括事故)、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来源)的案件,经初查或分析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辖,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需要对案件展开调查的,应依法予以立案;

(2)监督检查中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可先行调查,并在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后,进一步调查核实;

(3)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执行。

省安全监管局正在制定起草的《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其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2、填写要求

(1)案由:

就是案件的原由,目前我们安监部门对此尚未作出统一规定。

但总的要求是,要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类别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他违法行为,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

一般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违法行为”(建议参照《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填写;

(2)案件来源:

据实填写。

如依据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或上级部门交办(指定管辖)、下级部门报请(提级管辖)、有关部门移送以及媒体刊登;

(3)时间:

案件来源的时间;

(4)案件名称:

一般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违法行为(案由)+案”填写。

如:

×××石料厂××行为行政处罚案;

(5)当事人:

单位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全称,自然人要填写姓名;

(6)当事人基本情况:

从事什么行业、生产经营品种、企业性质(民营或国有及中外合资投资等),单位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附身份证复印件;

(7)案件基本情况:

扼要叙述案件来源、初步调查或掌握的情况;

(8)承办人意见:

案件已违犯什么法律,建议立案调查处理,并签名写上证号;

(9)审核意见:

由案件审核部门(××科、大队)提出立案调查处理的意见。

如科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大队由大队长审核;

(10)审批意见:

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注审批意见:

“同意立案或改变审核部门的意见”。

(五)《询问笔录》

1、注意事项

(1)《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证明事实时所作的记录,是案件的证据资料之一;

(2)询问应由2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并签名,有职务的写职务,无职务写工作人员;

(3)有2个或2个以上当事人或证人时,应分开进行调查询问。

(4)询问的起始时间应准确,对2个或2个以上当事人询问的,一定要避免时间交叉现象。

2、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

案号。

案情清晰、性质基本能确定的可先填写;有的案件是在立案前就进行先期调查的,案件名称、案号立案后补填;

(2)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地址、电话,据实填写;

(3)询问人要亲笔签名;

(4)我们是……局安监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就“事故或存在的隐患及管理上的有关问题……。

(5)《询问笔录》每一页要交由被调查询问人核实并逐页签字或按指纹(签名处和页码处)。

如无阅读能力的,要念给本人听,并由记录人写上“以上笔录念给我听过,与我说的相符”或类似内容并由被调查人在修改处按指纹。

(六)《询问通知书》

询问通知书,是指安监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需要询问的当事人不在现场时下达的文书,若当事人在现场,应直接询问,但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在该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场所进行询问调查时,也适用该文书。

1、注意事项

(1)顶格事项写被询问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

如……单位或……个人;

(2)因需要调查事项(写明具体案由),如涉嫌未依法执行“三同时”规定等需要调查落实的事项(主要是印证、被调查对象的违法事实);

(3)拟询问得地点要详细;

(4)携带的资料除文书上明确的外,可根据案情需要带。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立项”、“审批资料”、“设计方案”、有关资格证件等;

(5)安监部门地点:

联系人、电话。

谁承办就留谁的姓名、电话。

(七)《勘验笔录》

1、注意事项

(1)《勘验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是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的重要证据;

(2)勘验工作应由具备专门知识或熟知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

2、填写要求

(1)勘验时间:

勘验开始至结束的时间;

(2)勘验场所:

××单位××场所办公室、车间(具体位置或部位);

(3)天气情况:

睛、阴、雨、霜或凝冻;

(4)勘验人:

安监部门人员或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单位及职务(职称),应为2名或以上(其中1名可是聘请的专业人员,另一名可为安监人员);

(5)当事人或委托代表:

案件发生单位(当事人)或委托代表姓名及职务;

(6)被邀请人(视情况而定):

可由当地基层组织、居委会、派出所、办事处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担任;

(7)勘验情况及结果:

说明采用什么办法、什么器械对现场进行丈量、勘验、查看、所作技术分析、结果,作详细记录。

如案发现场的地址、位置及相关情况,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应另附图;

(8)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记录人的签名应是亲笔签名。

如内容有两页或两页以上的,每页均须签字。

(八)《抽样取证凭证》

1、注意事项

(1)抽样取证凭证,是采集与案件相关的物品用于鉴定检验和保全证据的文书。

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到场进行;

(2)样品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3)证据物品要装入证物袋(盒)内;

(4)不需要证据物品时可退回原单位;

(5)如认为必要,应附上取样物品的照片。

2、填写要求

(1)被抽样取证单位及现场负责人:

是有证据说明能代表单位的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

(2)抽样地点(单位),如在厂区或经营部货柜内等。

应具体写明取证的地点;

(3)序号:

按证据物品登记先后顺序编号填写;

(4)证据物品名称:

按物品规范名称或证据物品的名称填写;

(5)规格及批号、数量:

按证据物品上标明的规格批号和数量填写。

(九)《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注意事项

该文书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审批文书,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报;

2、填写要求

(1)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已掌握的案情进行简单归纳;

(2)证据名称和数量:

将要提取的证据的名称及数量;

(3)提请理由及依据:

是为了对案件必需的证据进行提取,以增加案件证明力,提请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4)保存方式:

由单位就地自存或由××易地代存。

(5)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意见。

(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该文书是经审查批准后,通知有关单位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涉嫌“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不要太具体,因为证据还在收集,不要定性,这样较为主动。

(十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附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之后。

(十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注意事项:

是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处理之前的审批程序。

对已保存的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先行登记证据处理决定书》

按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内所列的证据和经过审批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1)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押、查封的,也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扣押或者查封;《先行登记证据处理决定书》应根据处罚决定填写。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扣押、查封的,应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先行登记证据处理决定书》。

(3)对有关证件,根据案情作出发还本人,暂扣或吊销或提请颁证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意见(注意要按权限规定和程序),填写《先行登记证据处理决定书》。

(十四)《强制措施决定书》

1、注意事项

《强制措施决定书》可与《现场检查记录》同时下达。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必须当场采取措施给予纠正或整改的,或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用设备、设施、器材采取查封或扣押的,可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2、填写要求

(1)代字可按《责令改正指令书》的“代字”规定填写;

(2)抬头顶格填被处理单位(人):

单位法定名称或个人姓名;

(3)存在下列问题:

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文相对应的违法行为,准确、扼要地填写,如不够可附页;

(4)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必须是明确由安监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的条文。

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规定。

决定采取的以下强制措施,如责令当场纠正违法行为、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结尾要注明: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书面报告我局,经我局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或者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施、设备、器材查封、扣押。

如查封,要预先制作封条;扣押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程序进行。

(十五)《鉴定委托书》

1、注意事项

(1)根据案情需要委托具备鉴定资格(资质)的单位对有关物品或证据进行技术鉴定,并出据相应的鉴定结果的正式委托文书。

2、填写要求

(1)顶格写受委托单位全称;

(2)在表格中填写委托鉴定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3)鉴定要求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或物品的有关数据、性能等;

(4)注:

是对鉴定单位对所委托鉴定物品作出鉴定结果报告书的要求,由被委托单位按要求办理才具有鉴定的合法性和证据效力。

(十六)《行政处罚告知书》

1、注意事项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2、填写要求

(1)经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

(应填写按《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或明确由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应当处罚的违法情形:

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条×款对你单位(个人)作出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2)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进行陈述或者申辩。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地址:

单位坐落的详细地址;

(4)邮政编码:

﹟﹟﹟

(5)联系人:

受理陈述申辩的工作人员姓名。

(十七)《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这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有向案件承办机关主张的权利。

由原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受理;

2、笔录由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3、记录要逐页签字,2页以上要捺骑缝手印;

4、记录中如有涂改,要加校正章或捺手印;

5、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应当随卷保存。

(十八)《听证告知书》

1、注意事项

此执法文书针对给予处罚数额较大(按省政府规定,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个人1000元以上)或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填写要求

(1)具体处罚种类应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规定的由安监部门作出种类填写。

(2)向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

(3)联系人:

填受理听证的部门承办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规定,应由县以上安监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听证事宜。

(十九)《听证会通知书》

1、注意事项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经受理的安监部门审查,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举行听证会。

办案部门(安监局法制工作处室应在听证会召开7日前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2)听证会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在做出处罚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诉讼等权利。

(3)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1997]66号)要求,应于举行听证会前3日发布听证公告(时间、地点、事由等)。

2、填写要求

(1)接受通知单位(个人):

顶格填写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正文:

你单位关于:

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案。

(3)(公开、不公开):

如“公开”举行,则划去“不公开”三字,反之如此。

(4)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填安监局法制工作处室或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处室执法人员姓名)。

(二十)《听证笔录》

1、注意事项

安监部门举行听证的,应使用本文书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笔录。

2、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案号如前;

(2)主持听证机关: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时间、地点:

进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进行听证的地点××安监局会议室;

(4)主持人:

由安监局负责人或法制工作机构人员;

(5)听证员:

安监局法制机构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6)书记员:

由安监局法制机构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7)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听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8)委托代理人:

受申请听证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听证会的人(要提供委托书);

(9)第三人:

本案的结果对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10)签字: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及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对笔录核对无误后亲笔签名、摁手印。

(二十一)《听证会报告书》

1、注意事项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2、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案号如前;

(2)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

写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进行了听证会,参加人员和听证会对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的主要分岐的情况;

(3)主持人意见:

听证会主持对听证会结果,提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意见;

(4)负责人审核主持人意见,或变更主持人意见。

(二十二)《案件处理呈批表》

1、注意事项

(1)案件经过调查,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前填写的文书。

(2)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简要叙述该案的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3)当事人申辩意见:

当事人如有申辩,可摘其主要结论内容,如有书面陈述可附上。

(4)承办人意见:

该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处罚的行为。

应写明具体的处罚意见。

(5)审核人:

对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作出批示。

(科室或大队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建议案审委(领导)审批,予以处罚。

(6)审批人意见:

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出结论性意见,是否同意上案审会或直接批准处罚。

(二十三)《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1、注意事项

(1)这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进行集体审议的会议讨论记录。

相似于案件审理会议。

(2)出席会议人员应该由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案件汇报人:

可以是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发生、调查和提出处罚建议情况较熟),或案件承办部门(处、科)负责人或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4)讨论内容:

对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应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遗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宽严是否得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

(5)讨论记录:

针对上述情况进行讨论。

(6)结论性意见:

针对讨论的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罚与不罚,罚多少或停产整顿多久,吊销什么证照,必须明确、具体。

(7)出席人员签名:

凡参加会议人员均要亲自签名,确保讨论记录的真实性。

(二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二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这两种处罚决定书应分别使用

1、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依法处罚(当场处罚的除外),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2、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案号如前;

(2)被处罚单位(个人)地址:

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个人、单位地址或个人居住地;

(3)违法事实及证据:

简明扼要叙述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并用法律规范语言。

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物品——乙醇;并有《现场记录》※份※页、提取的证据样品(多少数量)、照片几张、《询问笔录》;

(4)以上事实违反了※法※条的规定,依据※※法※※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5)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合肥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或安徽省或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1、注意事项

(1)《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违法事实确凿,但情节较轻或当事人保证并有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当场作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不含50元),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不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当场下达处罚决定书。

并按规定开具《安徽省罚款定额收据》或被罚款单位(个人)在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2)罚款的管理,按照《行政处罚法》及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执行。

2、填写要求

(1)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按实填写;

(2)主要违法事实,要求事实确凿、叙述准确,要有《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现场收集的证据;

(3)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要引用《安全生产法》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条文;

(3)下列内容除了填写外,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宣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在60内向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系市安监局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应向省安监局或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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