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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分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承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承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分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承包人批准,满足分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承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承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承包人批准。

5.3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承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承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分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分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承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分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承包人可以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分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分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分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3承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分包人工作

9.1分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承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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