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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彤华一、前言中国自古就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文」2的说法。

姑不论社会对妇女再嫁所持观感如何,男夫再婚,已被大众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

在重视礼法的传统时代,妻与妾的身分显然有别,,《礼记内则》「聘则为妻」条,郑玄注曰:

「聘,问也。

妻之言齐也。

以礼聘问,则得与夫敌体。

」相对於妻的与夫齐体,妾则是「接也,以贱见接幸也。

」3妻妾尊卑之别在於是否礼娶,而非谁先入门,妻如果亡故或离异,夫以礼再聘娶之继室,其地位等同於正室,在唐代妾是不得升为妻的。

4儒家经典论及婚姻时,著重夫与妻妾的关系,鲜少提到继室,只有在界定,母子名分时,才强调「继母如母」《仪礼丧服传》曰:

「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继母因配父而地位尊重,这与慈母如国政治大学史学系教授。

1曹大家班昭,《诫》,收入陈弘谋编,《教遗规》四部备要本,卷上,〈专心第五〉,页3b。

2郑氏,《孝经》丛书集成初编本,〈广守信章第十三〉,页16。

3熙,《释名》汉魏丛书本,卷2,〈释亲属〉,页857。

4妻与妾的身分关系,及其地位的差距,可考:

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台:

五南出版公司,2007,页67-77;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京:

中华书局,2005,页715-734。

(114(中原与域外母,系因父命而成立母子关系有所不同,5盖前者为「以礼聘问」的继室,后者为「以时接见」的妾。

6从子的立场看,或许都是「如母」,但从夫的角度看,身分尊卑就大不相同。

在一妻多妾的礼制规范下,夫纵然有众多妾婢或侍从者,彼等也不能动摇继室的地位。

正因为这层礼教名分,所以本文在探讨继室婚姻时,不可任意将再娶之妾、侧室、次妻、如夫人、外宅妇与继室混为一谈,即使史料中有少数以妾为妻的特例,7那也是不合礼法,不足为训的。

同样为妻,历来学者对正室与继室的观察与期待颇不一致。

颜之推的慎於重娶,就是最早、最经典的议论,他一再告诫世人:

、「假继惨虐孤遗」「后妻必虐前妻之子」8唐人于义方《黑心符》亦曰:

「又况讲再醮,备继室,……安得福详,免祸幸矣。

」9继室婚姻如此不被看好,如母毕竟不同於亲母,这对於重娶者,或将为继室者,毋宁都是一项考验与警惕。

继室势必要面对前妻子,她的教养态度就成了人们评价她的关键。

明人吕新吾《闺范》曰:

「母不取其慈而取其教」「继母不责其教而责其慈」10吕近溪《女小儿语》更曰:

,。

「继母爱前男,贤名天下传。

」11继母的处境尴尬,被要求以无私奉献的心慈育诸子,否则就是「惨虐孤遗」,家中就不能「免祸」。

将为继室者,能不对自己的婚姻思之再三,对自己所将要扮演的角色,胆颤心惊,继室婚姻发生在夫的前妻亡故或离异后,此时夫的年龄可能已不小,如果5《仪丧服传》,「慈母如母」条曰:

「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

以为子。

命子曰:

以为母。

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如母,贵父之命也。

」关於继母如母,慈母如母的解释,及配父、父命之差,可考:

黄玫茵,〈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地位〉,收入高明士主编,《唐代身分法制研究:

以唐名为中心》台:

五南出版公司,2003,页93-102;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台:

稻乡出版社,2009,页230-232。

6陈,《白虎通疏证》京:

中华书局,1994,卷10,〈嫁娶妻妾〉,页490。

7有关唐代以妾为妻的子及相关讨,可考:

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唐代的妇文化与家庭生活》台:

允晨文化公司,2007,页317-318;翁育瑄,〈唐代における官人阶级の婚姻形态:

墓志を中心に〉,《东洋学报》,83:

2东京,2001.09,页19。

8颜之推撰,王器集解,

《颜氏家训集解》台:

明文书局,1982,卷1,〈后娶第四〉,页46、49。

9于义方,《黑心符》丛书集成初编本,页1。

10新吾,《闺范》,收入《教遗规》,卷中,〈母道〉,页25a。

11近溪,《小儿语》,收入《教遗规》,卷中,页4a。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115(继室自己是初婚,将难免形成老夫少妻的组合,而继室承担夫死守寡的风险便会增加。

她除了要孤独地面对不可知的未来,还需一肩扛起抚育群孤的责任,个中的心酸苦楚,实不足为外人道。

继室婚姻既参杂许多变数与复杂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女方家族,为何还要让女儿步上这条崎岖路,难道不能为她选择一门较单纯的婚姻,继室婚姻的风险高,所需付出的心力大,被夫家或社会检视的眼光苛,可是依然有不少人甘愿缔结为继室婚姻。

这个现象要如何解释,传统的礼教与女教如何教导女性调适自己的心理,如何训育诸子接受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继母,现有的婚姻史、妇女史的研究成果很多,但鲜少人注意继室婚姻,更无人分析愿为继室的原因。

仁井田升《中国身分法史》有一节谈〈再婚〉,但重点在妻的改嫁与招夫,12几乎未提及夫的再婚。

张国刚观察到老夫少妻与年轻守寡者中有些是继室,13可惜不曾深论继室婚姻的成因,及可能引发的问题。

廖宜方、岑静雯、姚平、万军杰、陈登武、张国刚等都触及到继母与前妻子女的关系,14只是忽略了继室婚姻的本身也是一个可深究的议题。

此外,刘燕俪、陈弱水都列出前后妻的简表,然而他们只著眼於以妾为妻,或一夫多妻的现象,15却不曾考虑其中有些人可能是继室。

关於夫妻的婚龄,毛汉光、李润强、费省、翁育瑄、姚平、李斌城、张国刚等学者所做的统计,仅限於初婚,皆疏於检讨继室的婚龄。

16刘燕俪虽然讨论丧妻时夫的年岁,以及夫再娶的原因,17却没有从继12仁井田升,《中国身分法史》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页708-715。

13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广州: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页130-131;张国刚,,〈唐代寡居妇的生活世界〉《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35:

3芜湖,2007,页310-312。

14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页206-227;岑静雯,《唐代宦门妇研究》台:

文津出版社,2005,页201-204;姚平,《唐代妇的生命程》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页281-287;万军杰,〈唐代再娶习俗之下继室与前室子关系探讨——兼析唐代的「娶一门」〉,《魏晋南朝隋唐史资》,24武汉,2008,页165-175;陈登武,〈家内秩序与国家统治——以唐宋廿四孝故事的变的考察为主〉,收入高明士编,《东亚传统家、教育与国法》,二台:

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页313-318;张国刚,〈唐代,,2007:

3上海,2007,页237-239。

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及其与子的关系〉《中华文史丛》15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页230-236;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页311-316。

16毛汉光,〈唐代妇家庭角色的几个重要时段:

以墓志铭为〉,收入鲍家编,《中国妇史集》,四集台:

稻乡出版社,1995,页149、157;润强,〈传统家庭男(116(中原与域外室的角度,分析继室的婚龄,及其愿为继室的原因。

中古时期的婚姻与社会身分关系密切,陈弱水发现前后妻年龄不合理者,都来自统治阶级的中低层。

18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启示,但笔者以为,该文对前后妻的解读仍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婚姻是古代妇女最重要的生命历程,本文所论的继室婚姻有三个重点,一是深究继室的婚龄与家世,了解她在婚姻市场中有多大的选择权;二是考察她为何甘冒诸多风险与恶评,而仍愿为继室;三是继室婚姻在夫家生活的复杂度远比正室要大,其与诸子间的人际互动,甚至异母兄弟间的相处情形,也都是值得关注,有待厘清与发掘的课题。

历来

研究婚姻或夫妻关系者,总是忘掉「夫有再娶之义」,而讨论妾的问题时,也总忽略礼法地位与之不同的继室。

继室既处在婚姻夹缝中,本文拟将其形象与地位彰显出来,以填补这道历史身影。

二、继室的婚龄与家世古代男女的婚龄,《周礼媒氏》曰: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男子二十冠而字。

……女子许嫁,笄而字。

」同书〈内则〉记曲礼上》则为:

篇说得更清楚:

「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这说明男女婚龄都有弹性,不是到某年就必须嫁娶。

大致上,男性婚龄在20至30岁间,女性婚龄在15至20岁间,如有父母之丧,则推迟三年。

唐人言及婚龄,也约略准古礼而行,贞观元年627诏曰: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19显然就以冠年、笄年,视为嫁娶「男年十五,之始。

然实际状况可能会有出入,所以开元二十二年734敕调整为:

婚龄考察〉,《中国传统家庭形态及家庭教育:

以隋唐五代家庭为中心》京:

人民出版社,2008,页112-129;费,《唐代人口地》西安:

西大学出版社,1996,页75-78;翁育瑄,〈唐代における官人阶级の婚姻形态:

墓志を中心に〉,页12-14;姚平,《唐代妇的生命程》,页8-19;斌城,《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页249;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页60-74;张国刚、蒋爱花,〈唐代男婚嫁龄考〉,《中国史研究》,2004:

2京,2004,页65-75。

17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页274-278。

18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页316-317。

19王溥,《唐会要》台:

世界书局,1974,卷83,〈嫁娶〉,页1527。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117(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20法定婚龄是一种政策性宣示,它代表政府对户口、人力的需求变动,21当然无法涵盖民间多样化的嫁娶行为。

、周绍良编《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收录数量庞大的资料,最足以展现唐人婚龄,尤其是女性婚龄的趋势。

在排除出家、入道、亡宫与残缺墓志后,得出有确切女性婚龄的记载共256例表一。

22计唐前期的平均婚龄为16.97岁,后期为18.83岁,全期平均为17.76岁。

其中,婚龄最低的是11岁,最高的是36岁,唐前期约90的女性在20岁之前结婚,后期则延迟到24岁。

女性集中的结婚年龄,前期在13-20岁间,尤其聚集在15-19岁;后期多在14-22岁间,尤其聚集在14-19岁。

这与古礼及唐人法定婚龄,女性在15-20岁间的情形颇为吻合。

在女性婚龄的集中趋势之外,也有一些晚婚的案例,这在中晚唐较多,学者们以战乱、家境窘迫、随家奔波、个人性格、寄育亲人、居丧不婚,以及再嫁等因素来解释。

23墓志直接记载男性婚龄的资料极少,学者据夫妻年龄差推算出的婚龄,前期平均为22.55岁,后期为25.62岁,大多数人在17-30岁间结婚,24这也与古礼及唐人法定婚龄的规定相近。

20《唐会要》,卷83,〈嫁娶〉,页1529。

21润强,〈传统家庭男婚龄考察〉,页115。

22凡是笄、初笄、登笄、副笄等确定的用语,皆计入。

盖笄之语意模糊,能解为固定龄,且许婚与实际结婚可能有一段时间差。

有关笄之义涵张国刚的明:

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页66-68。

23润强,〈传统家庭男婚龄考察〉,页119-120;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页72-74。

24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页69-72。

毛汉光的推估是,男子前期的平均婚龄为23岁,中期25.4岁,后期27岁,:

毛汉光,〈唐代妇家庭角色的几个重要时段:

以墓志铭为〉,页157。

润强认为男子的婚龄在20-30岁间,开元末之后至15-30岁,而且男的婚龄差距有增大的趋势,:

润强,〈传统家庭男婚龄考察〉,页121-126。

姚平估算的男子平均婚龄为26.1岁,:

姚平,《唐

代妇的生命程》,页17-18。

(118(中原与域外表一唐墓志女性婚龄表前期婚

龄后期婚龄年龄件数累计年龄件数奂?

1132.032.031132.782.781232.034.051210.933.7013117.4311.491343.707.4114106.7618.241498.33

15.74151912.8431.081576.4822.22162516.8947.971676.4828.70171812.16

60.1417109.2637.96182114.1974.32181513.8951.8519149.4683.781916

14.8166.672085.4189.192032.7869.442185.4194.592176.4875.932253.38

97.972265.5681.482410.6898.652321.8583.332710.6899.322476.4889.8136

10.68100.002554.6394.442721.8596.302810.9397.222921.8599.073210.93

100.00总计148100.00100.00总计108100.00100.001.本表据周绍编《唐代墓志汇

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制成。

2.前期是指天宝以前的编号,后期是指圣武、

至德以后的编号。

以下所的前、后期皆以此为准。

虽然墓志编号以卒、葬为准,与

婚龄无关,但为方计,姑且以上述方式分期。

3.本表所婚龄皆有确字者,凡无确岁,

或与笄相关的用语,计入。

4.为使表格过於庞大,凡该龄无个案者,删除之。

墓志

载录的男女婚龄以初婚为主,对於再娶夫妻的婚龄则鲜有提及。

笔者只能由夫与诸

妻间的卒年、岁数,或偶然谈到的婚姻情形,做出推估。

虽说唐人认同夫有再娶之

义,可是妾、侧室、次妻、外宅妇、如夫人等都不能算是妻,墓志中只有称为夫人

者,才算是以礼聘娶的妻。

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妻」25只,承认一妻多妾,但事

实上,敦煌文书、金石资料裏都出现同时存在二妻、三妻的例子,26该种情形亦见

於墓志铭中,如《唐代墓志汇编》仪凤015,夫卒时二妻皆健在,显示并非前妻卒

后,再娶后妻。

27又如开元436,夫卒时,二妻与子25长孙无忌撰,俊文点校,《唐

疏议》台:

弘文出版社,1986,卷13,〈户婚〉,「有妻娶」总177条,页255。

26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页230-235。

27周绍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

海古籍出版社,1992,仪凤015,页635-636。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119(临而哭;

28大历043,三妻同悲公之永诀,29看来都是数妻并存。

再如会昌014,夫在时,

二位夫人同年卒,应该也是夫同时有二妻。

30然而有些篇的并列二妻,只是书写方

式的问题,未必是夫在世同时有二妻,如《唐代墓志汇编》景云025,夫卒之前,

二位夫人皆已仙逝,夫卒时与二位夫人共穴合祔。

31又如调露020,墓主有两位夫

人,但也同样不能证明夫死时二妻都在。

32墓志铭的前夫人、后夫人,先娶、再娶,

先婚、后婚,前室、继室等语,与其认为是有妻更娶,诸妻并立,不如视为前妻亡

故或离异,然后再娶后妻。

故除非确切可证诸妻同时存在,否则笔者以前妻亡弃,

续娶继妻来看待。

唐人续娶继妻的行为相当普遍,曾有二妻、三妻者不在少数,目

前可知最多的是娶五妻,如《唐代墓志汇编》光启003:

「夫人张李程李四氏,相

次而殁,再娶郭氏夫人。

」33又,《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中067:

「立家之道,

闺室为重,前后凡经五娶。

」34既是相次殁、前后娶,当然不是诸妻并立,而是正

室之后,继室相续。

此外也有几个四娶的例子,如《唐代墓志汇编》咸通042,《唐

代墓志汇编续集》久视009、大中033、文德002。

35在正史中最著名的多娶之例

是崔颢,「娶妻惟择美者,俄又弃之,凡四五娶。

」36男夫续娶继《新唐书》本

传曰:

室,从来不是令人难堪的、羞耻的,甚至像崔颢这样无行之人,多次弃妻再

娶,似乎还带点炫耀的味道。

正因为续娶继室,人们不以为意,所以墓志铭毫不隐

讳的将续娶者的姓氏列出,而留下珍贵的资料。

本文据《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

志汇编续集》、,共收得265件续娶继室的28《唐代墓志汇编》,开元436,页

1457。

29《唐代墓志汇编》,大043,页1788。

30《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14,

页2221。

31《唐代墓志汇编》,景云025,页1134。

32《唐代墓志汇编》,调020,页665。

33《唐代墓志汇编》,光启003,页2518。

34周绍、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大中067,页1019。

35《唐代墓志汇编》,咸通042,页2411;《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久视009、大中033、文德002,页382、993、1153。

36欧阳修等,《新唐书》台:

鼎文书局,1976,新校标点本,卷203,〈文艺下崔颢传〉,页5780。

(120(中原与域外墓志铭。

37凡前后多次续娶者,诸妻在礼法上的地位都是继室,因此本文皆以继室称之。

在265件继室案例中,扣除4件不知纪年的残志,得出唐前期98件,后期163件,即前期占37.55,后期占62.45。

以天宝末为准画分的前后期,时间长度约略相当,而后期案例是前期的1.66倍,可以说续娶继室的社会现象已与时俱增,更加普遍化。

:

《颜氏家训集解后娶第四》「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

……河北鄙於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於三四。

」38南北朝时,北人续娶继室显然比南人多。

而到唐大一统之后,该种续娶风气是否随著南北人的交流互动,逐渐向江左蔓延,目前还很难从这265件墓志铭中看出。

因为墓志铭多出於北方,尤其是洛阳、长安一带,如果以偏颇的基数来推算南北人续娶继室的比例,是毫无意义的。

但是我们也可从一些个案中察觉,有些南人已被北人同化,接受了续娶继室的作法,如《唐代墓志汇编》开元519,墓主张承祚为吴郡嘉兴人,父祖已在长安、河南一带任官,自己的两位夫人分别是河东、清河人,而最终合祔於洛阳,大概就受北人的影响。

39又,大中110,墓主世家江左间,卒时葬於嘉兴县,两位夫人一南人、一北人吴县太君、谯郡夫人,而皆殡於江左,40这也是南人采取北人续娶作风的例子。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会昌010,墓主先世累代居於润州,因丧乱而仍在历阳、南巢等南方居住,但两娶夫人皆北人国、河内,显然墓主与北人有交往。

41南北朝时,北人习於重娶,南人多蓄媵妾。

唐立国北方,直接承袭北方风俗,所以前期的续娶反映北方情景较多,而随著南北文化交流,后期续娶案例大增,除了「夫有再娶之义」的观念持续作用外,南人吸收这样的风俗,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37本文所收续娶继室墓志铭的标准是:

1.凡为夫妻,墓志铭各编号合为一件;2.同篇墓志之父祖等亲人亦有继室,则分别计件;3.妾、侧室、次妻等非继室,文中注明非合者,亦非继室;4.墓主虽有子、别子,但未提及后妻或继室,因可能是妾、外妇所生,故该件计入。

38《颜氏家训集解》,卷1,〈后娶第四〉,页47。

39《唐代墓志汇编》,开元519,页1512。

40《唐代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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