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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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化管控和专业化运营的发展需求,突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统筹推进集团公司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有关人才工作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集团公司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是对“112人才工程”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对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理念和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各类业务,不断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级企业。
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含集团公司总师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体系
第六条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即按照企业层级分为集团公司级、二级企业级、基层企业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内按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别(各级企业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1)。
第七条专家库的专业设置根据企业层级的不同确定,同一专业涉及的专业等级情况根据岗位类别和专业特点有所不同(三级三类专家的专业设置见附表2)。
专家库的专业设置随着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而调整,由集团公司统一发布。
第八条企业管理类专家指集团公司系统内具有较高管理能力的各级企业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
企业管理类不设子类,根据人员分管工作的不同,设置生产管理等专业。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专家指集团公司系统内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生产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类分为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综合管理和其他四个子类,根据人员从事专业领域的不同,设置火电运行等专业。
第十条生产技能类专家指集团公司系统内具有较高生产技能水平的生产技能人员。
生产技能类分为运行、检修两个子类,根据人员从事工作领域的不同,设置集控运行等专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规划与计划、工作体系的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部署和实施。
(二)负责对集团公司级专家申报资料的审核,以及使用、培养、开发、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总部申报人员的积分登记等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企业申报集团公司级专家人员的资料审核和上报。
(二)负责本企业申报二级企业级专家人员的资料审核,以及使用、培养、开发、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申报人员的积分登记等工作。
第十三条基层企业(含直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企业申报集团公司级、二级企业级专家人员的资料审核和申报。
(二)负责本企业申报基层企业级专家人员的资料审核,以及使用、培养、开发、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本企业申报人员的积分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企业现有专业人才库中,凡与本办法专业设置相同或类似的一律纳入集团公司的专家库管理,不再另行建立。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专家的等级和类别,按照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绩效考核、年龄五个方面情况统一设置专家库的申报条件(三级三类专家的申报条件见附表3)。
第十六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受申报条件中关于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可参加相应等级和类别专家的申报:
(一)在国家或行业(央企)技能大赛中获得“优秀技能选手”称号的技能人员,以及在集团公司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技能人员,可免除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两个条件,参加专家库二级企业级生产技能类积分排序(不含以推荐评审形式获得以上称号的人员)。
(二)在集团公司技能大赛中获得“技术能手”称号和二级企业技能大赛前三名的技能人员,可免除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两个条件,参加专家库基层企业级生产技能类积分排序(不含以推荐评审形式获得以上称号的人员)。
第十七条拥有下列荣誉称号之一且与申报专业相符的人员,不受申报条件的限制,直接进入专家库: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国家级专家人才称号,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科技发明奖人员,获得国家技能大赛第一名等人员直接进入专家库(集团公司级)。
(二)获得部委、行业(央企)级专家人才称号,获得行业(央企)级大赛第一名等人员直接进入专家库(二级企业级)。
(三)获得集团公司级大赛第一名的人员直接进入专家库(基层企业级)。
第五章选拔流程
第十八条员工根据所在岗位及从事专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申报等级可选多个(对应条件的最高等级为必报等级),类别和专业限选一个。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统一制定量化积分标准,按照员工申报的等级和类别,从“基本条件”、“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进行积分评价。
具体见集团公司发布的《专家库量化积分管理标准》。
集团公司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量化积分管理标准》。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和积分排序情况确定专家库规模。
原则上各级各类专家的数量不超过本级本类符合申报条件人数的20%。
其中积分排序规则如下:
(一)积分排序分为按照专业排序和按照分类排序两种方式。
其中:
按照专业排序的方式是对本级本类本专业的申报人员进行积分排序;按照分类排序的方式是对本级本类中的子类的申报人员进行积分排序。
(二)符合集团公司级申报条件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按照专业排序方式进行积分排序;符合二级企业级和基层企业级申报条件人员,由二级企业、基层企业按照专业排序方式或分类排序方式进行积分排序,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三)按照专业排序方式的企业,根据专家库建设规模和各专业积分排序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入库人选;按照分类排序方式的企业,根据专家库建设规模和各类积分排序情况,确定各子类的入库人选。
(四)积分排序按照积分自高向低排列。
总积分相同时,应依次比较人员“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基本条件”项目的积分分值,按照单项分值高者优先排序的原则,对人员依次排序。
总积分和各单项分值均相同时,再依次比较“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项目的单项原始分值(即不计算时间、空间权重,不受最高得分上限限制的分值),按照原始分值高者优先排序的原则,对人员依次排序。
总积分、各单项分值及单项原始分值均相同时,排序按并列处理。
第二十一条未选入上一级专家人员可参与下一级同类别、同专业专家的选拔。
第二十二条专家选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集团公司发文启动当期专家库选拔工作。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含电子版,见附表4),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人员所在部门审查《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材料属实后,将材料提交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四)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复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认其是否完整、齐全和符合规范,并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量化积分审核。
(五)各级企业将申报人员的量化积分在本企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基层企业将符合集团公司级和二级企业级专家申报条件人员的积分表、申报材料和本企业积分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5)报送至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七)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基层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要求、量化积分计算合理后,将符合集团公司级专家申报条件人员的积分表、申报材料和本企业积分汇总表报送至集团公司。
(八)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认上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要求、量化积分计算合理。
(九)集团公司根据积分排序情况确定集团公司级各类各专业专家规模,并拟定集团公司级专家名单。
(十)集团公司按照符合申报条件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确定各二级企业的二级企业级和基层企业级三类专家规模。
(十一)集团公司将未进入集团公司级专家拟定名单,但申报了二级企业级专家的人员信息返回二级企业,由二级企业对符合二级企业级及以上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积分排序。
二级企业在不超过集团公司确定的专家规模前提下,拟定二级企业级专家名单。
(十二)二级企业根据申报人员的积分排序情况及本企业实际,确定所属基层企业的基层企业级各类专家数量。
(十三)二级企业将未进入集团公司级和二级企业级专家拟定名单,但申报了基层企业级专家的人员信息返回所属基层企业,由基层企业对符合基层企业级及以上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积分排序。
基层企业在二级企业确定的人数内,拟定基层企业级专家名单。
(十四)集团公司将拟定的各级各类专家库名单,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请集团公司党组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文确认各级各类专家库专家名单。
第二十三条各级企业对人员积分排序的相关材料须逐级报送,内容包括《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扫描件。
相关证书及材料复印件在专家遴选期间暂时存放于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备集团公司及二级企业随时调用查看。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施展才能的平台,为在库专家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第二十五条在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组织(参与)集团公司系统内外管理与技术交流活动。
(二)承担(参与)集团公司系统各类管理创新、技术攻关、设备改造工作、项目及成果评审等。
(三)承担(参与)企业制度、标准、教材、题库等制订及修订工作。
(四)承担(参与)企业课题研究,组建攻关团队,解决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难题。
(五)担任技能竞赛(调考)裁判、教练、命题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等工作。
(六)担任职业导师、培训师,传授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带动和培养各类人才。
(七)完成所在企业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激励与培养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对在库专家建立当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建立专家津贴制度,对在库专家依据实际在库月数,在年度绩效考核及积分核查后按年计发专家津贴。
按照专家等级确定各级专家津贴标准如下:
集团公司级:
14400元/人·年(1200元/人·月)
二级企业级:
9600元/人·年(800元/人·月)
基层企业级:
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长期激励计划(具体实施参见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对在库专家依据实际在库月数,按年汇缴长期激励。
按照专家等级确定各级专家长期激励标准如下:
集团公司级:
7200元/人·年(600元/人·月)
二级企业级:
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
基层企业级:
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级专家的津贴及长期激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单独核定;二级企业级、基层企业级专家的津贴及长期激励资金由二级企业、基层企业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集中调剂分配使用。
第三十条各级企业优先推荐在库专家参加国家、行业(央企)、地方各类专家人才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各级企业优先推荐在库专家参加出国考察、培训、调研。
第三十二条各级企业优先安排在库专家到重要、关键岗位任职(或上岗),优先选派到集团公司总部、系统企业挂职锻炼,优先推荐为集团公司专家工作站专家。
第三十三条各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专家优先晋升等机制。
第三十四条各级企业要加强对在库专家的培养与开发,制订专项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以多种形式安排其参加再提高培训,并在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不断提升在库专家能力水平。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为在库专家提供经验、学术、技术及技能交流和展示的平台。
第三十六条各级企业要加大对在库专家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的宣传,发挥在库专家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引导系统广大职工立足本职、不断进取、岗位成才。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按照“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对在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十九条各级企业对专家均要进行年度积分核查。
年度积分核查可以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核查当年新增积分情况为主要内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整理当年相关积分材料,递交所在部门。
(二)专家所在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确认属实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所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复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依据量化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专家当年积分和岗位变动情况,确定年度积分核查结果并报上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五)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年度积分核查表见附表6)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条在库专家若年度的“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四项积分总分低于规定分值时,须取消本级专家资格。
对取消本级专家资格的人员,应重新进行下一级的积分,直至退出专家库;若不符合《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关系的,则直接退出专家库。
集团公司级专家的规定分值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二级企业级、基层企业级专家的规定分值由各企业分别确定。
第四十一条在库专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因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退出专家库,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
本人须在下一届专家库调整时重新选择等级、类别及专业进行积分。
(一)不符合《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关系的。
(二)二级企业级专家调出所在二级企业的。
(三)基层企业级专家调出所在基层企业的。
第四十二条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
(一)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因本人直接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企业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荣誉的。
(七)因其他原因应该取消专家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申报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三)~(六)情况的,除取消其专家资格外,须扣回已发放的专家津贴和已建立的长期激励,且6年内不得参加专家库的申报。
第四十四条各级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选拔流程评选各级各类专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十五条二级企业对基层企业的专家库建设负有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将二级企业拥有集团公司级专家的相对数量纳入对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中。
第四十六条在专家库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举报渠道,负责受理专家库管理工作中的举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业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7〕23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12人才工程”实施办法》(大唐集团制〔2007〕64号)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12人才工程”实施细则》(大唐集团制〔2007〕65号)同时废止。
附表:
1.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
2.专业设置表
3.申报条件表
4.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
5.企业积分汇总表
6.年度积分核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
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
人员分类
集团公司级
二级企业级
基层企业级
企业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生产技能类
企业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生产技能类
企业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生产技能类
一、集团公司总部人员
1.副主任级及以上人员
√
2.处长级及以下人员
√
二、二级企业本部人员
1.企业负责人
√
2.中层干部
中层正职
√
√
√
中层副职
√
√
3.其他人员
√
√
三、基层企业人员
1.企业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
√
√
其他负责人
√
√
2.中层干部
√
√
√
3.其他人员
非生产技能人员
√
√
√
生产技能人员
√
√
√
注:
1.“二级企业本部人员”和“基层企业人员”中的“中层干部”:
不含“非企业中层干部但享受中层待遇”的人员。
2.“生产技能人员”:
基层企业中从事运行、检修维护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班组长及以下技能人员。
3.“非生产技能人员”:
基层企业中除企业负责人、中层干部和生产技能人员外的人员(含值长、点检长和点检人员)。
附表2
专业设置表(企业管理类)
专业(3个)
集团公司级
(3个)
二级企业级
(3个)
基层企业级
(3个)
编号
名称
Ⅰ-01
生产管理
√
√
√
Ⅰ-02
经营管理
√
√
√
Ⅰ-03
党群管理
√
√
√
注:
1.生产管理(Ⅰ-01):
指从事生产计划、生产调度、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及安全与技术措施等相关业务管理的领导人员或中层干部。
2.经营管理(Ⅰ-02):
指从事发展规划、计划营销、财务管理、资本运营、人力资源、物资采购及审计等相关业务管理的领导人员或中层干部。
3.党群管理(Ⅰ-03):
指从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纪检监察、企业文化、品牌建设及工会等相关业务管理的领导人员或中层干部。
专业设置表(专业技术类)
专业(41个)
集团公司级
(39个)
二级企业级
(39个)
基层企业级
(11个)
子类
编号
名称
运行管理
Ⅱ-01
火电运行
──
──
√
Ⅱ-02
汽机运行
√
√
──
Ⅱ-03
锅炉运行
√
√
──
Ⅱ-04
电气运行
√
√
──
Ⅱ-05
辅控运行
√
√
──
Ⅱ-06
燃机运行
√
√
√
Ⅱ-07
水电运行
√
√
√
Ⅱ-08
风电(光伏)运行
──
√
√
设备管理
Ⅱ-09
汽轮机
√
√
√
Ⅱ-10
燃气轮机
√
√
√
Ⅱ-11
水轮机
√
√
√
Ⅱ-12
风力发电
√
√
√
Ⅱ-13
锅炉
√
√
√
Ⅱ-14
电气一次
√
√
√
Ⅱ-15
电气二次
√
√
──
Ⅱ-16
热控
√
√
──
Ⅱ-17
金属
√
√
──
Ⅱ-18
脱硫
√
√
──
Ⅱ-19
水工
√
√
──
综合管理
综合管理
Ⅱ-20
安全
√
√
√
Ⅱ-21
节能
√
√
──
Ⅱ-22
环保监督
√
√
──
Ⅱ-23
标准化
√
√
──
Ⅱ-24
科技
√
──
──
Ⅱ-25
燃料
√
√
──
Ⅱ-26
土建
√
√
──
Ⅱ-27
技术经济
√
√
──
Ⅱ-28
发展规划
√
√
──
Ⅱ-29
市场营销
√
√
──
Ⅱ-30
人力资源
√
√
──
Ⅱ-31
金融财务
√
√
──
Ⅱ-32
资本运营
√
√
──
Ⅱ-33
物资
√
√
──
Ⅱ-34
信息技术
√
√
──
Ⅱ-35
档案
√
√
──
Ⅱ-36
党群
√
√
──
Ⅱ-37
新闻
√
√
──
Ⅱ-38
纪检监察
√
√
──
Ⅱ-39
审计
√
√
──
Ⅱ-40
法律
√
√
──
其他
Ⅱ-41
科研
√
√
──
注:
专业设置以集团公司发电主业为主。
1.运行管理:
火电运行(Ⅱ-01):
指从事火电运行技术管理及生产调度的人员。
汽机运行(Ⅱ-02):
指从事汽机运行技术管理的人员。
锅炉运行(Ⅱ-03):
指从事锅炉运行技术管理的人员。
电气运行(Ⅱ-04):
指从事电气运行技术管理的人员。
辅控运行(Ⅱ-05):
指从事辅控运行技术管理的人员。
包括输煤、化学、除灰、除尘、脱硫、脱硝、热网、水源地、粉煤灰等附属系统。
燃机运行(Ⅱ-06):
指从事燃机运行技术管理的人员。
水电运行(Ⅱ-07):
指从事水电运行技术管理的人员。
风电(光伏)运行(Ⅱ-08):
指从事风电或光伏运行技术管理的人员。
2.设备管理:
汽轮机(Ⅱ-09):
指从事汽轮机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包括汽轮机本体、汽轮机调速、汽轮机辅机、汽轮机水泵、汽轮机管阀、化学等。
燃气轮机(Ⅱ-10):
指从事燃气轮机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水轮机(Ⅱ-11):
指从事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包括水轮机本体、水轮机调速、水电辅助等。
风力发电(Ⅱ-12):
指从事风力发电设备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包括风力发电机组、风力机械、风资源等。
锅炉(Ⅱ-13):
指从事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含脱硝系统)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包括锅炉本体、锅炉磨煤机、锅炉风机、锅炉管阀、锅炉水泵、脱硝系统等。
电气一次(Ⅱ-14):
指从事电气一次设备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包括发电机、电机、变电、高压试验等。
电气二次(Ⅱ-15):
指从事电气二次设备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包括继电保护、励磁、电测仪表、电气计量、通讯技术、直流等。
热控(Ⅱ-16):
指从事热工设备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包括热工仪表、程控保护、自动控制等。
金属(Ⅱ-17):
指从事金属技术监督管理的人员。
脱硫(Ⅱ-18):
指从事脱硫设备、除尘设备及相关辅助系统检修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
水工(Ⅱ-19):
指从事水工建筑观测及水库调度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
3.综合管理:
安全(Ⅱ-20):
指从事安全技术、安全监察、安全健康环境监测、安全设计、安全教育与培训、可靠性管理、消防